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发改委,各省属企业:
根据国家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我省部分投资项目擅自变更设计,超概严重等现象,为加强和规范项目概算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结合我省实际,就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现行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确需调整概算的,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二、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属市(县)发展改革委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文件;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以及由审计或财政部门审定的意见,影响概算变化的政策性调整文件。
(五)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于项目建设规模、地点、标准、方案和工艺等主要建设内容与原批复可研有重大变化的,必须及时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确认或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实施中,重大设计变更要及时报批,涉及到投资额变化的,要同时编报设计概算,否则均不予调整概算。
四、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等)项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凡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五、概算调整工作原则上应在土建主体工程量完成80%之后进行。
六、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须经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审查后方予核定批准。
七、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八、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应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九、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将不予认可,并通报批评。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将向省政府报告并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十、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资料来源:http://www.ahpc.gov.cn/showfgyw.jsp?newsId=10089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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