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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有效期处理的两难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tigerff    时间: 2013-5-3 18:07
标题: 投标有效期处理的两难问题
某工程项目招标,项目公示期有投标人对评标结果先异议再投诉,目前投诉事项尚未处理完毕,但投标有效期将过,招标人担心延长投标期最终同意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导致重新招标,不办理延长投标有效期一样是重新招标。请问该如何处理呢?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5-3 18:42
《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LZ这种情况,提请监督部门暂停招投标活动即可。
作者: tigerff    时间: 2013-5-3 18:58
但是暂停招投标活动是否意味着投标有效期同时暂停?好像法律、法规中没有确切的说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3 19:48
标题: 回 tigerff 的帖子
tigerff:但是暂停招投标活动是否意味着投标有效期同时暂停?好像法律、法规中没有确切的说法。 (2013-05-03 18:58) 
   我理解这是两码事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3 20:42
同意3楼的观点,应该是两码事。
首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过短,造成了现在的被动。本例中,招标人应当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人数不同而进行适当的处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3 21:12
     挺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吸取教训,通常的招标项目,投标有效期设定为90天左右,就算出现投诉待处理的事项(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也应该够时间的。投标有效期若太短,碰到上上述情况,就有可能出现楼主的情况。
     当然,有些案例特复杂,受理投诉的部门也要延长时间去处理。
     其次,《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个人理解,若行政监督部门没有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可继续按照程序走下去,以免......,
    其三、投诉人对评标结果投诉前要先异议,招标人应该多个“心眼”(特别在投标有效期马上到的情况下),在投标人未投诉前,应马上延长投标有效期了,......
    其四、最关键的问题,本人认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反正就是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之后),招标人书面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只要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中有一位是中标候选人的即可(即就有可能不会因此造成重新招标),即此时段再延长投标有效期若投标人不足三家,其实不会因此造成废标,得重新组织招标。也许习惯的思维让我们在这个时候没有转过弯。
    (第四点观点,在语言表述上,还要好好组织细化,表达上可能不严谨,但我相信我的意思应该表达出来了)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3 21:1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挺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吸取教训,通常的招标项目,投标有效期设定为90天左右,就算出现投诉待处理的事项(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也应该够时间的。投标有效期若太 .. (2013-05-03 21:12) 
   哈哈,第四点表述还是不够严谨,造成了我跟帖后,重新编辑,这个自己多次建议不允许的行为,自己犯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3 21:44
   其实,换个角度想想,每次招标人拿到评标报告后,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是自己的“意中人”,来个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通知,除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反正中不了标,重新招标,起码多个机会,这种心态或者情形是存在的)都书面回复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即投标人不足三家,重新招标?这样,招标人岂不是坑掉了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所以,我理解不受此限制的。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3 21:54
而且根据12号令,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相关规定是出现在评标阶段的,而且关于竞争的问题也在社区多次讨论过了。
作者: tigerff    时间: 2013-5-3 23:49
本项目其实投标有效期设定没有问题,只是因为在招标过程中也有相关投诉,造成了项目招标时间拉的太长,招标人一直没有注意到投标有效期的问题。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4 08:15
标题: 回 tigerff 的帖子
tigerff:本项目其实投标有效期设定没有问题,只是因为在招标过程中也有相关投诉,造成了项目招标时间拉的太长,招标人一直没有注意到投标有效期的问题。 (2013-05-03 23:49) 
哦,我也想多了,说多了。第一、三点不应该说。
你关心该如何处理,还是想说明招标人在设定投标有效期上没有问题?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5-4 08:50
大家说的都很好学习了
作者: tigerff    时间: 2013-5-4 10:02
我还是关心怎么处理的问题,可能整个招标环节我没有能够说清楚,但这个事情发生了确实是个棘手的问题,希望能够集思广益,我觉得“学以致用”说的12号令不足三家重新招标的规定出现在评标环节是个很好的思路。对我是个启发。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2 09:28
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定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给出了这样的表述:“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2 12:00
回楼上的,哪来的示范文本?错得离谱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3 11:5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回楼上的,哪来的示范文本?错得离谱 (2013-06-22 12:00) 
百度的。还没核对。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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