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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难题,求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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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快乐好孩子
时间:
2013-5-4 14:12
标题:
政府采购难题,求解,谢谢!
接了一下个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已发布,离法定开标时间仅三天时间了,现采购人的上级有对本项目暂停或取消的想法,想请问一下大家,现在的项目已在进行中,且按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中,若上级领导干扰招标活动,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有没有法律规定?求解,现采购人也拿不定主意,代理公司该如果解释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5-4 14:50
1 如果确实有实际的原因,可以先发布公告延期,然后各方进行沟通后再行确定。当然也可以不去理会。
2 取消项目,应以财政部门的文件为准。
作者:
徐希鹏
时间:
2013-5-6 09:29
”现采购人的上级有对本项目暂停或取消的想法“是出于什么理由?政府采购法规定:”因重大事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应予废标,废标后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个人认为:首先看采购人的上级是什么理由,上级为主管单位?采购程序已进行,没有正式的文件是不能取消,可以参照楼上的建议。此难题有点蹊跷[s:72]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3-5-6 20:14
楼主点了《政府采购法》的一个死穴!
《政府采购法》、财政部18号令(也包括《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改稿))法律责任部分只盯着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监管机构,还真没直接提到类似楼主所说的“采购人的上级”。当然不能据此认为这种干预将不负法律责任,只是需要引用其他法规的规定(这个问题有待高人解答)。
相比之下,《招标投标法》体系要严密得多,《招投标法〉第六十二条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对“任何单位”、“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6 21:32
楼主介绍这是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首先非常同意3楼hetan719先生的见解,采购法体系在这方面确实有所疏漏。
根据楼主提供的材料,这同时又是一个招标项目。
对于招标项目来说,还相对比较好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那么,作为一个招标项目,可以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制止非法干预活动。
如果这是一个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于专门法中法律规定方面的缺失,只能从其他相关法律中寻找答应了。
个人观点如下:
对于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如果强行取消采购活动的话,采购人可能要负两方面的赔偿责任:
一是缔约过失责任。
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人给予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二是违约责任。
因采购人无故违反代理合同约定,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代理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采购人给予赔偿。
至于采购人因上级干预而暂停或取消采购活动,可以向该上级的上级领导或部门反映情况,或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等。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但采购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可能有点难以追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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