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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操作中怎样行使?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l    时间: 2013-5-6 11:05
标题: 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操作中怎样行使?
招标标法第五十四条中有关的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在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在处罚中,以上这条如何行使?因为“有违法所得的”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的”如何认定?是由哪里出证明?是业主单位吗?请教各位。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5-6 11:55
以上所说的处罚,除了吊销营业执照,一般是由当地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认定和实施……
作者: bridgel    时间: 2013-5-6 13:34
标题: 回 wu·明松 的帖子
wu·明松:以上所说的处罚,除了吊销营业执照,一般是由当地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认定和实施…… (2013-05-06 11:55)
行政监督部门也往往难以认定,这里应该是通过技术手段来认定吧,行政监督部门没有技术条件???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5-6 15:34
吓唬老百姓的,没有实质性操作的细则
作者: 饺子    时间: 2013-5-6 15:43
微博网友回复:这条必须要有司法机关介入才能认定。
作者: bridgel    时间: 2013-5-6 16:38
标题: 回 饺子 的帖子
饺子:微博网友回复:这条必须要有司法机关介入才能认定。

(2013-05-06 15:43)
作为行政监督部门真的很难执行这条,但不执行,又可能涉及行政不作为,
作者: 文端    时间: 2013-5-7 17:02
无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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