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似很基本,应该有明确答案的一个问题,却有很多不同的理解。 |
我的理解: |
一、招标文件最好明确合同价即中标价的确定办法,其中包括漏报项目的处理、不同档次配套设备的处理等。 |
二、如果招标文件未做规定,则由漏报设备、不同档次配套设备等调整的评标价,只做为评标之用。中标价及合同价以投标原始价格为准。 |
三、对漏报设备的处理:应认为漏报设备价格包括在原始投标价中,以原始投标价格签订整套设备的供货合同。 |
四、如果投标方不同意,则可否决其投标。也可在签订原始投标价的合同后,谈判签订补充协议或自行采购。 |
本企业上级,集团公司明确告之,合同按评标价签订。 |
有人对此做些评论吗? |
liuhaisang:
回“学以致用”,《规定》说可以否决其投标,不是说一定要否决其投标,《规定》说若属于细微偏差,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huomuto:我提出的问题,不涉及算术修正的问题,且假设偏离均为非实质性偏差。
回:liuhaisang :
....... (2013-05-08 13:28)
huomuto:致:学以致用
我觉得,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可以对投标价格进行价格折算的,把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因素拉到同一水平线上进行比较。此价格与算术修正不同,只做评标用的话,不必要求投标人确认的。
在中标后,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的价格均以投标价格为准。这样逻辑就顺了,您觉得呢 .. (2013-05-08 13:33)
学以致用:什么《规定》?
投标价若不是投标人报出的,修正后不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怎么能反映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呢?若不确认,即不符合“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的基本条件,即投标人没有提出要约。这样的投标文件,能不否决?
所 .. (2013-05-08 12:38)
carvon:合同按评标价签订?
没搞错吧!? (2013-05-08 18:31)
wu·明松:
沙发的根据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这让我发现23号令的修改还是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 |
学以致用: 谢谢!
昨天第一眼看的时候,知道您跟帖的内容很长,后来细看,变成了“支持”,现在才看到你最后的跟帖。
投标价算术修正当然不属于细微偏差的问题。我已在5楼跟帖说出了自己的观点。
&nb .. (2013-05-09 09:05)
carvon:合同按评标价签订?
没搞错吧!? (2013-05-08 18:31)
wjjst:
一般按投标价签订,评标价仅限评标阶段使用
学以致用: 以评标价作为签订合同的签约合同价错在哪里,其实我在5楼已间接回答了您的问题。[s:108][s:97][s:124]
(2013-05-09 14:05)
huomuto:
您在5楼说的是针对算术误差、书写误差的修正。算术误差的修正,在经过投标人确认后,即认定为投标价,当然作为合同价,我的观点与您是一样的。
我说的是对技术因素和商务因素进行折算产生的评标价(也可以叫经评审的价格吧? 好象也不完全一样。),不涉及算术误差的修正。你说说是以此评标价签订合同呢,还是以修正后(如果有的话)的投标价格签订合同呢?
学以致用: 您在我5楼的跟帖基础上再思考下。
1、若投标报价是100万元,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折算计算后的评标价是200万元,最后其中标,您是否按照200万元向此投标人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2、若投标报价是100万元, .. (2013-05-09 17:14)
zzj0102: 1、先举个例子说明一下为什么以评标价签约不合适:
在需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的招标项目中,评标时往往会将不同时间点支付的资金统一折现为合同生效时点的现值进行比较。
某个投标的投标总价为1000万元,支付进度为合同生效时支付100万元,10个月后交货支付850万元, .. (2013-05-09 19:32)
gzztitc:概括地说,应该以投标价格为准;
评标价,只是作为评标时,选择中标人的参考。
....... (2013-05-09 16:46)
huomuto:
谢谢您的回复。并且完全同意您的观点。
还有一个问题:对技术、商务因素进行价格折算的情况下,合同价格以投标价为准,那么合同具体条款呢?即各项技术参数、设备配置以及商务条件是以投标文件为准吗?(这种情况下,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是存在细微偏差的)
初步观点:在确定了中标单位和合同价格的情况下,以招标文件为基准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合适吗?
.......
huomuto:
唉。我不知道咱俩在争论什么。
一、关于算术误差修正的问题,我的观点与您一样的:需要投标方确认之后调整投标价格。因为存在算术误差的报价,并非投标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失误造成的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应允许投标方进行修正。
二、关于对技术、商务因素折算后的评标价,我的观点是应按投标价签订合同,您的讨论搞错方向了。
“你说说是以此评标价签订合同呢,还是以修正后(如果有的话)的投标价格签订合同呢?” |
zzj0102:个人观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再行协商的做法不合适。
一、投标文件是邀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不得对邀约进行修改,否则就成了新邀约了。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这些偏差是允许的,至少是招标人可以容忍的,如果再对其进行修改,实际上已经违背了招标人自己事 .. (2013-05-10 11:52)
学以致用: 我不是在回答您在23楼的问题吗?
“你说说是以此评标价签订合同呢,还是以修正后(如果有的话)的投标价格签订合同呢?” (2013-05-10 12:00)
liuhaisang:
回“学以致用”,《规定》说可以否决其投标,不是说一定要否决其投标,《规定》说若属于细微偏差,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Laochan:楼主的问题,不是理论问题,是一个实际操作问题。老朽也来凑热闹。
一、评标价,顾名思义,是供评标用的。通常,评标价≥投标价。
评标价的组成(以国际招标CIF价格条件为例):
修正或/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技术偏离的折价+商务偏离的折价+国内运保费+进口环节税
二、投标价,是投标 .. (2013-05-11 08:11)
zzj0102: 其一:您说的《规定》,是什么《规定》?可否明示并原文引用相关表述(特别是描红部分),给网友们以参考?
其二:您说的《规定》里,有明确要求投标人补正细微偏差的说法吗??我深度怀疑中……
其三:即使如您所说,《规定》里有明确要求投标人补正细微偏差的表 .. (2013-05-11 09:58)
huomuto:
多谢前辈指点。
晚辈脑筋有点死,总是转不过弯来。
.......
Laochan:楼上的朋友及楼主:
以下是老朽在37楼的全文,烦请再看一下:
楼主的问题,不是理论问题,是一个实际操作问题。老朽也来凑热闹。
....... (2013-05-11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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