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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签订合同以投标价为准还是以评标价为准? [打印本页]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7 11:17
标题: 签订合同以投标价为准还是以评标价为准?
貌似很基本,应该有明确答案的一个问题,却有很多不同的理解。

我的理解:

一、招标文件最好明确合同价即中标价的确定办法,其中包括漏报项目的处理、不同档次配套设备的处理等。

二、如果招标文件未做规定,则由漏报设备、不同档次配套设备等调整的评标价,只做为评标之用。中标价及合同价以投标原始价格为准。

三、对漏报设备的处理:应认为漏报设备价格包括在原始投标价中,以原始投标价格签订整套设备的供货合同。

四、如果投标方不同意,则可否决其投标。也可在签订原始投标价的合同后,谈判签订补充协议或自行采购。


本企业上级,集团公司明确告之,合同按评标价签订。


有人对此做些评论吗?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3-5-7 12:56
以折算之前(若有折算,包括对技术因素、商务因素、政策因素的折算)、修正之后(若有修正)的价格作为签订合同的中标价,若投标人拒绝评委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招标文件所做出的修正,则可以做出不利于他的评审(包括否决其投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7 13:05
   回楼上的,不存在“包括”两个字,在评标阶段,对于投标人拒绝书面认可评标委员会按照合法的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报价就行算术修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文件。
    即此情形下,不利的评审只要一种:即“否决投标文件”,死刑!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5-7 14:10
我想问一下LZ,您的第二、第三点修正方法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招标文件里没有规定对漏报设备的价格修正方法,您就直接按这种方法修正?这样未免有点不合法……

我个人认为,单纯地去讨论以“投标价”还是“评标价”为准,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而是得看具体的文件规定:评审是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方法进行的,得看招标文件里有没有载明报价修正方案,有没有明确漏报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没有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如果这些都没有规定,一般都是以投标价签订合同的。反之,如果有规定,一般是以经评审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

招标投标法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签订合同采用“投标价”还是“评标价”得分情况而定,只要是有合法根据的,都是合适的……但是,经修正的“评标价”是必须经过投标人的确认方能生效。

另外,我看LZ的意思,可能将您心中的“评标价”称之为“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更为妥当一些……

我个人也是新手,可能对有些概念理解还不够透彻,也可能有些法规规定没有关注到,说得不对,还望指正……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3-5-8 11:38
回“学以致用”,《规定》说可以否决其投标,不是说一定要否决其投标,《规定》说若属于细微偏差,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8 12:38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回“学以致用”,《规定》说可以否决其投标,不是说一定要否决其投标,《规定》说若属于细微偏差,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什么《规定》?
     投标价若不是投标人报出的,修正后不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怎么能反映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呢?若不确认,即不符合“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的基本条件即投标人没有提出要约。这样的投标文件,能不否决?
     所以,本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按照合法的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价进行修正的,一定要投标人以书面形式确认,哪怕修正价比原投标价多一分钱或者少一分钱。投标价的修正不存在微小偏差的说法,投标价是投标文件最核心的内容。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8 13:28
我提出的问题,不涉及算术修正的问题,且假设偏离均为非实质性偏差。

回:liuhaisang  :

您的意思是,应该按投标价格签订合同吧?


回 wu·明松 :

详细看了招标文件,未规定具体的技术因素和商务因素的折算办法。而且,我看到的各类东西,即使规定了投标价格折算办法,也不规定合同价格怎么确定。


我的问题是,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特别规定,那么合同价格怎么确定。您的意思是,按投标价格确定,是这样吧?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8 13:33
致:学以致用

我觉得,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可以对投标价格进行价格折算的,把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因素拉到同一水平线上进行比较。此价格与算术修正不同,只做评标用的话,不必要求投标人确认的。

在中标后,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的价格均以投标价格为准。这样逻辑就顺了,您觉得呢?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5-8 13:56
标题: 回 huomuto 的帖子
huomuto:我提出的问题,不涉及算术修正的问题,且假设偏离均为非实质性偏差。

回:liuhaisang  :

....... (2013-05-08 13:28)
您的理解可能是:不管是什么情况,只能是以开标时的投标价为合同价。

我的理解是:如果相关规定有说明价格修正方法,则按修正的价格签订合同。如果没有,则按开标时的报价签订。是“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而不是仅仅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我觉得LZ还是没有很好地理解在这个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6100 )中版主的回复

(另外,LZ是不是认为,不管招标文件怎么规定价格修正方法,最终修正的都只是评标的价格,而不会对签订合同的价格产生任何影响?)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8 14:06
标题: 回 huomuto 的帖子
huomuto:致:学以致用

我觉得,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可以对投标价格进行价格折算的,把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因素拉到同一水平线上进行比较。此价格与算术修正不同,只做评标用的话,不必要求投标人确认的。

在中标后,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的价格均以投标价格为准。这样逻辑就顺了,您觉得呢 .. (2013-05-08 13:33) 
   我的跟帖,是回复沙发中提到的投标报价算术修正问题。
      并不针对通过各种方式计算出来的评标价。投标价修正后的投标价是计算评标价的基础。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5-8 14:1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什么《规定》?
     投标价若不是投标人报出的,修正后不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怎么能反映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呢?若不确认,即不符合“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的基本条件,即投标人没有提出要约。这样的投标文件,能不否决?
     所 .. (2013-05-08 12:38)
沙发的根据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8 16:50
回wu·明松:
您的理解可能是:不管是什么情况,只能是以开标时的投标价为合同价。

我的理解是:如果相关规定有说明价格修正方法,则按修正的价格签订合同。如果没有,则按开标时的报价签订。是“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而不是仅仅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我觉得LZ还是没有很好地理解在这个帖子(h tt p://bbs.ebnew.com/read.php?tid=86100 )中版主的回复

(另外,LZ是不是认为,不管招标文件怎么规定价格修正方法,最终修正的都只是评标的价格,而不会对签订合同的价格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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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标准的做法是以开标时的投标价为合同价。如果招标文件对合同价的确定方法有规定,则依规定。

问题是,基本没有招标文件做此规定。只是规定价格修正方法的话,与规定合同价格的确定方法不是一个概念。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8 18:22
另外,这个讨论不涉及算术误差修正。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3-5-8 18:31
合同按评标价签订?

没搞错吧!?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9 08:14
标题: 回 carvon 的帖子
carvon:合同按评标价签订?

没搞错吧!? (2013-05-08 18:31) 
唉。很多人都是这样认为的。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5-9 08:38
这种问题一般只有物资评标才出现,工程极少或无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9 09:05
标题: 回 wu·明松 的帖子
wu·明松:

沙发的根据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谢谢!
    昨天第一眼看的时候,知道您跟帖的内容很长,后来细看,变成了“支持”,现在才看到你最后的跟帖。
    投标价算术修正当然不属于细微偏差的问题。我已在5楼跟帖说出了自己的观点。
    谢谢你此贴中提到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这让我发现23号令的修改还是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9 09:2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谢谢!
    昨天第一眼看的时候,知道您跟帖的内容很长,后来细看,变成了“支持”,现在才看到你最后的跟帖。
    投标价算术修正当然不属于细微偏差的问题。我已在5楼跟帖说出了自己的观点。
  &nb .. (2013-05-09 09:05)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 ... =1&page=e#a
   16楼的跟帖
作者: qinl    时间: 2013-5-9 09:47
标题: 回 carvon 的帖子
carvon:合同按评标价签订?

没搞错吧!? (2013-05-08 18:31)
确实是错的!合同应按投标价签订。不知何来那么多“理据”!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5-9 10:56
看了楼上各位的意见,觉得大家说得也有道理……我再理清一下思绪……改天再来跟大家探讨……[s:24]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9 13:57
标题: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
一般按投标价签订,评标价仅限评标阶段使用
因为本企业中以评标价签订合同的声音较多,想专门写个东西进行反驳,哪位老师指点一下从哪几个条款、哪几个方面进行论述更加有力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9 14:05
     以评标价作为签订合同的签约合同价错在哪里,其实我在5楼已间接回答了您的问题。[s:108][s:97][s:124]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9 16:2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以评标价作为签订合同的签约合同价错在哪里,其实我在5楼已间接回答了您的问题。[s:108][s:97][s:124]
 (2013-05-09 14:05) 
您在5楼说的是针对算术误差、书写误差的修正。算术误差的修正,在经过投标人确认后,即认定为投标价,当然作为合同价,我的观点与您是一样的。
我说的是对技术因素和商务因素进行折算产生的评标价(也可以叫经评审的价格吧? 好象也不完全一样。),不涉及算术误差的修正。你说说是以此评标价签订合同呢,还是以修正后(如果有的话)的投标价格签订合同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9 16:46
概括地说,应该以投标价格为准;

评标价,只是作为评标时,选择中标人的参考。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

评标价包括:

对各种投标货币的统一折算;

对各种非实质性条件的偏差进行价格折算;

395号令规定:

第十三条 如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卖出价的中间价进行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第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 ,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 。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

但是,投标价有时不是最后合同价:

第一,如果,投标文件有大写小写不一致的问题,需要更正,应该确定更正后的价格;

第二,如果有需要价格调整的,按照395号令:

【第二十六条 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 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公示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明确公示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偏离内容及相应的调整金额。】。

注意:不得随意谈判压价。

第三,个别情况,有招标文件以外的内容,作为签约的;如,原本没有包括在内的国外考察项目。

楼主的问题,涉及很多;先简单说说自己的个人意见。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9 17:14
标题: 回 huomuto 的帖子
huomuto:

您在5楼说的是针对算术误差、书写误差的修正。算术误差的修正,在经过投标人确认后,即认定为投标价,当然作为合同价,我的观点与您是一样的。
我说的是对技术因素和商务因素进行折算产生的评标价(也可以叫经评审的价格吧? 好象也不完全一样。),不涉及算术误差的修正。你说说是以此评标价签订合同呢,还是以修正后(如果有的话)的投标价格签订合同呢?
      您在我5楼的跟帖基础上再思考下。
   1、若投标报价是100万元,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折算计算后的评标价是200万元,最后其中标,您是否按照200万元向此投标人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2、若投标报价是100万元,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折算计算后的评标价是50万元,此投标人是否愿意以此价格签订合同,并履行?
   3、您就没有细细思考我要表达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内容具体确定”。
   4、其实,这法理与投标报价算术修正是一样的,您可以参考一下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071&page=1
   5、您提的其他问题,我没有细看,本次跟帖只是回答您再23楼的疑问。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9 17:25
   其实,想想也正常的,我自己在这个问题上也“折腾”了很久,一直没有理解透彻,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588  您看这个帖子,我在7楼的跟帖,当初很明显就是没有搞懂。
   到了今年年初,同样内容的帖子,我终于搞明白了,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071&page=2
   这问题,折腾我很长时间,我曾经说过,对于我来说。“投标报价算术修正”这个问题比“定标权归属”问题要难多了。前者大半年后我才透彻理解,后者从一开始我就理解到位了。
    [s:64][s:64][s:64]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9 19:32
  1、先举个例子说明一下为什么以评标价签约不合适:
  在需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的招标项目中,评标时往往会将不同时间点支付的资金统一折现为合同生效时点的现值进行比较。
  某个投标的投标总价为1000万元,支付进度为合同生效时支付100万元,10个月后交货支付850万元,交货2个月后支付50万元,月利率为1%。该投标折现后的评标价是913.6万元,最后这家企业中标了。
  您说签约时,是按照1000万元签约还是913.6万元签约呢?如果按913.6万元签约,那么首期支付多少万元?第二期支付多少万元?最后一笔支付多少万元?

  2、评标价的性质,是为了便于评审而设立的一个价格评审基准,而不是去更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是更改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
  从这个意义上看,评标价与投标价不一致时,中标合同应当按照投标人的真实报价签约。如果以更改后的投标报价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份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则成了新要约,而不是承诺了。

  不知道我把问题说明白了没有?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5-9 20:25
我认为,除了明确的可以修正的算术错误可以修改原投标价外,其他均不算,且算术修正要经过投标人的书面确认方可生效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10 11:0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您在我5楼的跟帖基础上再思考下。
   1、若投标报价是100万元,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折算计算后的评标价是200万元,最后其中标,您是否按照200万元向此投标人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2、若投标报价是100万元, .. (2013-05-09 17:14) 
唉。我不知道咱俩在争论什么。
一、关于算术误差修正的问题,我的观点与您一样的:需要投标方确认之后调整投标价格。因为存在算术误差的报价,并非投标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失误造成的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应允许投标方进行修正。
二、关于对技术、商务因素折算后的评标价,我的观点是应按投标价签订合同,您的讨论搞错方向了。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10 11:08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1、先举个例子说明一下为什么以评标价签约不合适:
  在需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的招标项目中,评标时往往会将不同时间点支付的资金统一折现为合同生效时点的现值进行比较。
  某个投标的投标总价为1000万元,支付进度为合同生效时支付100万元,10个月后交货支付850万元, .. (2013-05-09 19:32) 
谢谢您的回复。并且完全同意您的观点。

还有一个问题:对技术、商务因素进行价格折算的情况下,合同价格以投标价为准,那么合同具体条款呢?即各项技术参数、设备配置以及商务条件是以投标文件为准吗?(这种情况下,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是存在细微偏差的)

初步观点:在确定了中标单位和合同价格的情况下,以招标文件为基准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合适吗?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10 11:28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概括地说,应该以投标价格为准;

评标价,只是作为评标时,选择中标人的参考。

....... (2013-05-09 16:46)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有意见有依据,您费心了。

有两个问题:

一、“第二,如果有需要价格调整的,按照395号令”:

可以有两个理解:

(1)在初步确定中标单位后,与中标单位进行协调,针对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细微偏差进行价格调整,在投标单位确认后形成中标结果(包括合同价格)。这个过程也是合同具体条款形成的过程。

(2)此评标结果公示,目的是公示评标价产生的合理性(不合理的评标价,可能对评标结果产生影响)。所以,并不能据此确定与投标价不一致的合同价。PS:评标结果公示的内容,也公示投标价吧,对此我不太了解。按此理解,此公示的投标价,应做为合同价。

这两个理解哪个更合适一些呢?

二、“第三,个别情况,有招标文件以外的内容,作为签约的;如,原本没有包括在内的国外考察项目”

我的理解:应按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发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以外的内容签订补充合同。这样导致总合同价与投标价不一致,但招投标过程涉及的部分,合同价是以投标价为准的。

综合以上两点,还是可以说,在不排除算术误差修正的情况下,合同价以投标价为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10 11:52
标题: 回 huomuto 的帖子
huomuto:
谢谢您的回复。并且完全同意您的观点。
还有一个问题:对技术、商务因素进行价格折算的情况下,合同价格以投标价为准,那么合同具体条款呢?即各项技术参数、设备配置以及商务条件是以投标文件为准吗?(这种情况下,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是存在细微偏差的)
初步观点:在确定了中标单位和合同价格的情况下,以招标文件为基准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合适吗?
.......

个人观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再行协商的做法不合适。
  一、投标文件是邀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不得对邀约进行修改,否则就成了新邀约了。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这些偏差是允许的,至少是招标人可以容忍的,如果再对其进行修改,实际上已经违背了招标人自己事先确定的原则和规定。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双方如果再行协商修改这些偏差,并以修改后的要求确定合同条款,实际上已经是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进行了修改。因为这些细微偏差原先是被允许的,现在成了不被允许的了。
  综上,个人意见是:要么在招标文件中,把这些偏差列入重大偏差;如果列入细微偏差,对方又中标了,则招标人无权提出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额外要求。

  个人观点,如有不对批评。张志军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10 12:00
标题: 回 huomuto 的帖子
huomuto:

唉。我不知道咱俩在争论什么。
一、关于算术误差修正的问题,我的观点与您一样的:需要投标方确认之后调整投标价格。因为存在算术误差的报价,并非投标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失误造成的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应允许投标方进行修正。
二、关于对技术、商务因素折算后的评标价,我的观点是应按投标价签订合同,您的讨论搞错方向了。
    我不是在回答您在23楼的问题吗?
  
你说说是以此评标价签订合同呢,还是以修正后(如果有的话)的投标价格签订合同呢?”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10 13:17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个人观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再行协商的做法不合适。
  一、投标文件是邀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不得对邀约进行修改,否则就成了新邀约了。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这些偏差是允许的,至少是招标人可以容忍的,如果再对其进行修改,实际上已经违背了招标人自己事 .. (2013-05-10 11:52) 
理解您的意见,同时论证也无懈可击。

然后觉得,招标真是一件凶险的事情。

再然后看招标的实践,灵活处理的情况太多了。

再然后就觉得,灵活处理虽一定程度上可以体谅,但明白原则上的道理仍非常必要。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10 13:2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不是在回答您在23楼的问题吗?
    “你说说是以此评标价签订合同呢,还是以修正后(如果有的话)的投标价格签订合同呢?” (2013-05-10 12:00) 
[s:34]我以为你了解我的观点呢。所以,我那问题其实不是个问题。

还有,您是长我两岁的姐。多谢回复。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5-11 06:54
这个问题终于明白鸟,之前我的确是在有些方面存在认识的偏差,多谢各位启发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5-11 08:11
楼主的问题,不是理论问题,是一个实际操作问题。老朽也来凑热闹。
一、评标价,顾名思义,是供评标用的。通常,评标价投标价。
评标价的组成(以国际招标CIF价格条件为例):
修正或/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有效投标的该漏报项最高价与该漏报项报价之差+技术偏离的折价+商务偏离的折价+国内运保费+进口环节税
二、投标价,是投标人投标报价。
1.有时,投标价可能存在算术错误或/和漏报项,如果存在,要做修正或/和调整。修正或/和调整后的价格依然是投标价。如果中标,修正或/和调整后的投标价即为中标价(合同价)。
2.漏报项的处理方式有多种,处理原则是,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双方都能接受(不再赘述)。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11 09:58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回“学以致用”,《规定》说可以否决其投标,不是说一定要否决其投标,《规定》说若属于细微偏差,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其一:您说的《规定》,是什么《规定》?可否明示并原文引用相关表述(特别是描红部分),给网友们以参考?
  其二:您说的《规定》里,有明确要求投标人补正细微偏差的说法吗??我深度怀疑中……
  其三:即使如您所说,《规定》里有明确要求投标人补正细微偏差的表述,您认为该表述正确吗?——投标截止后,再让投标人去补正投标文件中的偏差??是不是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修改了?这种做法是不是违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评标阶段对于偏差的处理,个人理解如下:
  一、对于重大偏差,应予以否决该投标文件;
  二、对于细微偏差,应折算成相应的加价或扣分的因素,在评标时给予对该投标人不利的处理;而不应通过澄清、说明和补正等方式修改投标文件原有的内容。
  三、您所说的让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个人认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有投诉的话,一投一个准儿。

  个人观点,请批评。张志军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11 13:20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楼主的问题,不是理论问题,是一个实际操作问题。老朽也来凑热闹。
一、评标价,顾名思义,是供评标用的。通常,评标价≥投标价。
评标价的组成(以国际招标CIF价格条件为例):
修正或/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技术偏离的折价+商务偏离的折价+国内运保费+进口环节税
二、投标价,是投标 .. (2013-05-11 08:11)
多谢前辈指点。

晚辈脑筋有点死,总是转不过弯来。

您的意思是可将漏报项比照算术错误处理,经投标方确认后做为投标价。

其他技术和商务偏离的折价做为评标价。

然后对于漏报项另外可以选择多种处理方式,我理解多种处理方式中也可有作为商务偏离的选项。


这样处理确实就妥当了,也有灵活性。唯一就是担心漏报项比照算术错误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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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招标方会担心,投标方故意漏报项。开标后,发现报价低就加价,报价高就不加价。          招标方担心被坑啊。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11 13:29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其一:您说的《规定》,是什么《规定》?可否明示并原文引用相关表述(特别是描红部分),给网友们以参考?
  其二:您说的《规定》里,有明确要求投标人补正细微偏差的说法吗??我深度怀疑中……
  其三:即使如您所说,《规定》里有明确要求投标人补正细微偏差的表 .. (2013-05-11 09:58) 
我们这里搞两阶段开标。

第一阶段开技术标和不包括价格的商务标。第二阶段开价格标。

在第一阶段的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提出大量问题要求投标方澄清。结果可能会导致投标方的设计方案发生很大的变化。

第二阶段开价格标的时候,投标方将澄清回复考虑在总价格内。

我理解,在第二阶段开价格标前的澄清可以做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但价格标开完,就不得有更改了。其实与张版主的意见没有偏差,是吧。

自问自答,欢迎吐槽。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11 13:38
标题: 回 huomuto 的帖子
huomuto:

多谢前辈指点。

晚辈脑筋有点死,总是转不过弯来。

.......
    37楼的举例,少了“供货范围偏离调整”,所以你有“漏报项比照算术处理,经投标方确认后做为投标价”。(“比照”?建议“投标方”改为“投标人”)的疑问。
    37楼的:评标价的组成(以国际招标CIF价格条件为例):修正或/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技术偏离的折价+商务偏离的折价+国内运保费+进口环节税
   按照我对教科书的理解,这公式表述是不严谨的,公式不严谨即公式错了。(教科书在办公室,若说错了,恳请钱总版主谅解哈,毕竟我也没有从事过国际招标的工作)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5-11 16:53
楼上的朋友及楼主:
以下是老朽在37楼的全文,烦请再看一下:


楼主的问题,不是理论问题,是一个实际操作问题。老朽也来凑热闹。
一、评标价,顾名思义,是供评标用的。通常,评标价投标价。

评标价的组成(以国际招标CIF价格条件为例):
修正或/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有效投标的该漏报项最高价与该漏报项报价之差+技术偏离的折价+商务偏离的折价+国内运保费+进口环节税
二、投标价,是投标人投标报价。
1.有时,投标价可能存在算术错误或/和漏报项,如果存在,要做修正或/和调整。修正或/和调整后的价格依然是投标价。如果中标,修正或/和调整后的投标价即为中标价(合同价)。
2.漏报项的处理方式有多种,处理原则是,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双方都能接受(不再赘述)。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11 19:59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楼上的朋友及楼主:
以下是老朽在37楼的全文,烦请再看一下:


楼主的问题,不是理论问题,是一个实际操作问题。老朽也来凑热闹。
....... (2013-05-11 16:53) 
     留给拟今年10月份参加招标师的网友们想想,学习下。也请社区的招标师们给点意见。
        我迟点再跟帖吧。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14 09:14
我仍然觉得漏报设备应该算作评标价。

比如下面的情况:
投标人甲对一项目报价4100万,评标价做如下处理:
1、电气部分漏报两台干式变压器,增加42万元;
2、电气部分漏报6面PC,增加15万;
3、缺少烟道挡板、非金属膨胀节等设备及建安费用。其中设备费哈锅报价153.6万元,浙大利旧报价363.208万元,大唐科技报价607万元,按招标文件内容,该部分增加设备费450万元,建安费无分项报价,未作考虑。
4、采用的是北京福泰克产品与招标文件及澄清要求的“需为美国进口产品”不符。与大唐科技差355万,与浙大网新差203万。该项费用增加355万元。

以上项目是在分项报价表中产生的偏差。总报价表无偏差。
以上漏报项计入投标价格的话,我觉得不合适。如果投标人甲中标,合同价格如何确定?请各位前辈、老师、师兄们明察。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5-14 09:33
漏报的设备计入评标价,这里的评标价应该有一个限定,即超过10%对招标人有较大风险,应被否决,招标文件中应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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