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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抽取专家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5-8 10:09
标题: 抽取专家的问题。
抽取专家时,如遇到抽到的专家是招标人单位的员工,是否可行,有无这样的规定?
作者: yechen001    时间: 2013-5-8 10:45
业主本身就可以指派一名专家,抽取的时候理应规避业主单位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5-8 11:08
应当回避,在抽取专家时,一般至少需要回避:招标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及投标人单位里的专家。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5-8 11:39
呵呵,你们说滴都是实际操作中滴,有没有理论的依据呢?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5-8 11:48
如果一个人多个身份呢。而一些国企公司,自己招标,自己下属公司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库是否可以评标呢,算不算需要回避呢
作者: jinxeyes    时间: 2013-5-8 16:02
没有法律依据说要回避吧,除了和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
一是随机抽,二是代表个人
作者: 朴工    时间: 2013-5-8 16:17
1.首先明确招标人可以委派一名评委,该评委不是从系统中抽取的,直接委派
2.条例46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招标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者监督管理关系”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3-5-8 18:39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21规定:“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26规定:“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财政部第18号令)第45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3-5-9 09:06
标题: 回 carvon 的帖子
carvon:《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21条规定:“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政府采购评 .. (2013-05-08 18:39)
工程招标的有无相关规定啊?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5-9 10:59
标题: 回 朴工 的帖子
朴工:1.首先明确招标人可以委派一名评委,该评委不是从系统中抽取的,直接委派
2.条例46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招标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者监督管理关系” (2013-05-08 16:17)
哪个条例?实施条例没您说的啊。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5-9 11:26
标题: 回 carvon 的帖子
carvon:《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21条规定:“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政府采购评 .. (2013-05-08 18:39)
您说的是机电招标和政府采购方面的,工程招标方面的有木有泥?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3-5-9 13:1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其中第二条和第三条应该把你说的情况,提前回避出去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5-9 20:19
法规不是实施细则,不会细致到教你怎么做,要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反正是宁可回避错,但绝不放过,多回避几个专家,又不会影响评标结果,要是有漏网之鱼进行了评标委员会,到时候你是请他回去,还得临时补抽取专家,那得多忙啊?!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5-9 22:21
标题: 回 黄河水 的帖子
黄河水: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
还真没包括,二说的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而不是招标人,三是说的与投标人关系。均未涉及招标人自身专家。
法制社会,是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因此,个人觉得,如果抽取招标人自己的员工当专家也是可以的,因为,评标专家的身份是个人,而不是代表单位。非招标 人专家也是代表个人去的,而不是代表单位去的(当然也是禁止了相关情形的)。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5-9 22:23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您说的是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漏过一个,但我们是法制社会,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束,如没有,应可以。

作者: meaegm77    时间: 2013-5-13 13:20
我不是你想象中的那样坚强,金钱和美女就足以把我征服!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5-14 16:38
标题: 回 meaegm77 的帖子
meaegm77:我不是你想象中的那样坚强,金钱和美女就足以把我征服! (2013-05-13 13:20)
神回复……[s:25]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5-20 14:46
没有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专家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但地方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作者: 寒水风萧    时间: 2013-5-20 15:40
标题: 回 ld5087 的帖子
ld5087:哪个条例?实施条例没您说的啊。 (2013-05-09 10:59)
条例释义中,正儿八经的写了的,可以依据这条干活!最为权威。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3-5-20 20:00
我们省发改委库抽专家,本单位一定会被回避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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