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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七部委的27号令中的废标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5-8 15:35
标题: 国家七部委的27号令中的废标条件
    国家七部委的27号令中的废标条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中对其“废标”一词全部做出“删除”处理,与《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保持一致。其他与《招标投标法》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和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八部委局2003年第2号令)均删除了“废标”二字,取而代之的是比较准确的“否决”一词。

    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2005年第27号令)的第二十七条中关于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还保留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大家讨论下,是什么原因?

注:本来不想改了,因为怕大家还有误读滴,所以在这里告知大家23号令已经整款删除了,是因为自己粗心没有看到,在此致歉。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8 15:53
   加班加多了,条款项搞不清,还漏了这么多呢![s:90]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3-5-8 17:01
你们招标文件改回来没
作者: bbccbb    时间: 2013-5-8 17:30
政出多门 各部委办的文件中有不一致的地方 非常正常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3-5-8 17:50
莫非是临时工的疏忽?[s:90]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3-5-8 18:17
估计忙着签名,漏掉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8 18:44
  估计是王总版看错了,9部委23号令中,关于七部委27号令第27条的修改没有出现错误。
  王总版提到的规定,出现在原第27条第四款,该款已经被删除了。

  附1:23号令相关规定原文:
  “187.删除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附2:修改前的27号令第27条原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3-5-8 18:59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估计是王总版看错了,9部委23号令中,关于七部委27号令第27条的修改没有出现错误。
  王总版提到的规定,出现在原第27条第四款,该款已经被删除了。

  附1:23号令相关规定原文:
  “187.删除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 .. (2013-05-08 18:44) 
还是总版看清楚了。
[s:89]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8 19:18
     晕啊!看到帖子的时候,我以一贯的严谨的求学态度,专门到我们社区的精华帖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5025下载了原27号令,看了第27条。
    第4款还在啊,也没有显示不同颜色啊!(我偷懒了)
    估计王总版主也是被这个“坑”了。
    NND,发改委不负责啊,应该专门出一次嘛,搞晕我们了

第27条第4款.jpg (40 KB, 下载次数: 69)

第27条第4款.jpg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8 19:23
   为何现在提供的链接都不行的?
   这个整理工作量真的很大,个人整理真的难以保证不出错。NND,还是要骂发改委一次才行。

23号令(部分).jpg (100 KB, 下载次数: 84)

23号令(部分).jpg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8 19:42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估计是王总版看错了,9部委23号令中,关于七部委27号令第27条的修改没有出现错误。
  王总版提到的规定,出现在原第27条第四款,该款已经被删除了。

  附1:23号令相关规定原文:
  “187.删除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高老,您的评分:威望+2   总版主提出个人解释意见
      这不叫“个人解释意见”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8 20:01
    就27号令第27条第4款展开聊聊,希望能赚点威望[s:95],金豆也行[s:108],[s:109][s:97][s:94]
   23号令为何删除第4款?
    而不是改成: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这就是包括我在内的一些社区网友与“上头”关于投标保证金这问题的理解有出入的原因。
    我理解,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此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其投标将会被否决。
    “上头”不是这样理解,这点在《实施条例释义》中就专门提到。大家可以看看释义。
    所以,23号令不是修改为“否决”,修改成招标人“意思自治”的话,貌似也不好表达。所以,其直接删除了。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8 20:5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就27号令第27条第4款展开聊聊,希望能赚点威望[s:95],金豆也行[s:108],[s:109][s:97][s:94]
   23号令为何删除第4款?
    而不是改成: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这就是包括我在内的一些社区网友与“上头”关于投标保证金这问题的理解有出入的原因。
    我理解,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此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其投标将会被否决。
.......
        同样查阅了8部委2号令和7部委30号令
  
      8部委2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一)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被否决:
     23号令改为:(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7部委30号第37条第4款: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23号令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其修改思路是一致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8 23:00
是的,所有关于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都作了此类修改。
作者: zhaozhao7618    时间: 2013-5-9 08:35
[s:84]  [s:84]  [s:84]  [s:84]  [s:84]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5-9 09:10
实在对不起大家了,确实是看错了,在这里正式批评并记过一次。
但不是别人坑的,是自己没看见第四款。下载的8.5的字太小了,已经把标题放大了,不然来回找的比较辛苦。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9 09:18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哈哈,百密必有一疏,23号还是存在不够严谨啊!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废标”修改为“否决投标”了
   漏掉了“投标担保”,哈哈。额,OMG,这里定义为实质性要求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5-9 09:20
俺也很奇怪,怎么就这里没改呢?结果还是自己看错了。唉。。。惭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9 09:23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俺也很奇怪,怎么就这里没改呢?结果还是自己看错了。唉。。。惭愧! (2013-05-09 09:20) 
    我以为你也是到了社区的精华帖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5025下载了原27号令,看了第27条呢。
    这里再次骂发改委,肯定要正式逐个发嘛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5-9 09:29
对被俺领错道的网友们正式道歉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9 09:32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对被俺领错道的网友们正式道歉了!!!!!!! (2013-05-09 09:29) 
   晕,自我批评、记过、道歉?
      没有必要啊,我觉得这帖子挺有价值呢!
        让我们再次讨论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是否会被否决”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9 13:4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晕,自我批评、记过、道歉?
      没有必要啊,我觉得这帖子挺有价值呢!
        让我们再次讨论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是否会被否决” (2013-05-09 09:32) 
其投标应该被否决。具体条款不引用了,呵呵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9 14:07
标题: 回 huomuto 的帖子
huomuto:其投标应该被否决。具体条款不引用了,呵呵 (2013-05-09 1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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