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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法规的执行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3-5-8 15:47
标题: 关于法规的执行问题
发改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其中“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若现在执行的招标项目非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管理的项目,其颁布的法规是否能使用或参照执行。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3-5-8 16:59
只要认为合理可以的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3-5-9 10:03
回答的牵强而且没有依据,有大神来评价下吗?[s:69]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5-9 10:32
相信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相关办法时会限定适用的范围。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5-9 11:31
是这样的,《暂行规定》是国务院部门规章,您所说的这个部那个部什么的,一般都是属于国务院下面的部门,他们只能制订国务院部门规章。真正制订行政法规的只能是国务院。其它部门没有权力……根本就不存在说还有其它部门制订的什么行政法规……
另外,LZ一定要将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这两个概念分开区别,还有就是要熟悉法律体系的构成……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3-5-9 12:49
明松,您说的暂行规定,我的问题里并没有提到,招法不是刑法,法无明文,即禁止。如果你感觉法理混淆了,那我给你明确例子,我在做国企设备招标时可以参照《水建管[2002]587》号的评标要求和规定吗?谢谢[s:125]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3-5-10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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