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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按废标处理和应当否决其投标? [打印本页]

作者: wbtsx    时间: 2013-5-9 16:17
标题: 按废标处理和应当否决其投标?
这次清理文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管理规定》第21条的最后一句:其投标应做废标处理,修改为应当否决其投标。这么改的意义有什么不同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9 17:35
   从招标人的角度(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沿用了《政府采购法》的“废标”概念。
     “废标”对于招标项目而言,意味着是招标失败。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9 17:41
个人理解如下:
  一则招标投标法体系中,原先存在着“否决投标”和“废标”这两种表述,但其内涵是差不多的。也就是说,可以认为招标法体系的“否决投标”与“废标”基本上是一个概念,修法时统一为“否决投标”。
  二则为利于规范行业术语,把“废标”这个概念让给政府采购法体系。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5-9 20:21
利于规范行业术语,把“废标”这个概念让给政府采购法体系。
极度赞同这个说法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5-10 09:30
俺的理解是:否决是对一家投标人,废标是对整个项目。所以“废标”一词将来可以下岗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10 14:12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俺的理解是:否决是对一家投标人,废标是对整个项目。所以“废标”一词将来可以下岗了。 (2013-05-10 09:30)
    咱俩想法差不多。但看看3楼zzj0102总版主跟帖,对照相关法条细细想想,我们招标法体系的招标项目的招标失败,也没有用“废标”。还是用招标失败(否决全部投标)等字眼。所以,其第二点观点应该是ok的。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5-10 14:35
否则其投标,远没有废标来的直接、干脆、简洁,个人较为认同突出废标,淡化否决其投标。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5-10 15:01
最起码听起来舒服哈哈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11 10:16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否则其投标,远没有废标来的直接、干脆、简洁,个人较为认同突出废标,淡化否决其投标。
(2013-05-10 14:35)
  很有道理,个人也非常赞同。

  问题在于:清理规章文件以前,“废标”一词,在招标法体系中出现在部委规章里,而在采购法体系中是出现在《政府采购法》中。

  《政府采购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效力层级比较高,不是主持规章文件清理的部委可以要求人家改就改的,只得“委曲求全”了。
  ——未经求证,纯属个人猜想,呵呵。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5-11 17:35
废标是行业中的俗语,而且是指整个项目作废了。法律法规中不适用用俗称。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5-12 08:56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废标是行业中的俗语,而且是指整个项目作废了。法律法规中不适用用俗称。 (2013-05-11 17:35)
如果这样限制一下呢:把**标段**投标人的投标按废标处理。对比一下,**标段**投标人的投标做否决其投标处理。
纯属个人意见。
作者: 夜已成风    时间: 2013-5-12 15:08
楼上对废标有误解,废标是针对一家投标单位不合格而言,整个项目来说是流标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3-5-13 10:25
标有多种含义,目标、标准……,在招投标中,可能指标的……废标的废的本意是房屋倾倒,后指废弃、废除、废黜、停止、破灭、衰败、杀害、浪费、失去效用等含义,政府采购法中的废标既可能是投标人的自身的因素引起,也可能是招标人自身的因素所致,抑或是大环境之改变而致。如果把非自身原因而被否决的投标也称为废标,那么就可能导致前后矛盾……我个人认为政府采购法的废标应该改为招标中止或流标(因情况而定)。我写了一篇相关的文章(编辑部正在编辑加工),到时候再请各位指正。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5-13 15:14
标题: 回 夜已成风 的帖子
夜已成风:楼上对废标有误解,废标是针对一家投标单位不合格而言,整个项目来说是流标 (2013-05-12 15:08)
我们一般把整个标段招标未成功称为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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