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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复评有法律规定吗?复评应有谁组织?复评的专家是原来的专家还是另请专家? [打印本页]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5-15 21:27
标题: 复评有法律规定吗?复评应有谁组织?复评的专家是原来的专家还是另请专家?
现在各地都有所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交易中心,一个政府投资项目在交易中心进行投标,结果又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于是根据条例向招标人提出,由于招标人以自己不懂专业和法律为由,要求交易中心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评,也就是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让交易中心称之为复评,请教各位行家,复评有法律规定吗?复评应有谁组织?是业主组织还是交易中心组织还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评的专家是原来的专家还是另请专家?复评的结果和原来的结果不一致,以那一次为准?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3-5-16 08:32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交易中心具体什么职权都不清楚,招标代理又帮你代理什么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16 16:45
楼主是浙江的吧,浙江省有明文规定,请查阅(浙政发〔2009〕22号)文。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6-23 15:25
标题: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张版主说得没错,22号文中规定:
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2013-05-16 16:49)
如果出现结果不一样,是不是以复评结果为准?否则,可能会出现无休止的复评下去。复评应该由业主组织还是行政监督部门如房建的住建部门还是现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是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7-13 20:59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楼主是浙江的吧,浙江省有明文规定,请查阅(浙政发〔2009〕22号)文。


       浙政发〔2009〕22号)文中第(十四)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凡与招标人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但是在《《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释义对条例中的“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中对重新评标的释义为“重新评标一般可由原评标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或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其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纠正错误,完成重新评标的工作。但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过核查后发现并认定原评标委员会的能力或者行为不能胜任或不能公正地履行评标工作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这样的重新评审算什么?请指教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7-14 11:11
我的印象里,国家法律层次面(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没有对参加复评的专家做出具体规定;各个部委的政令也没有。

但是,前几年的“格力空调”废标案提出了这个问题。

参考本人发表的文章 :


为什么同一批评委,对同样的问题先后作出不同的结论?

      ——思考  格力事件十大分歧之三   (上)


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吸引人们眼球的问题。

3A1 新华社记者采访资料摘录:

在央视《新闻1+1 政府采购 只买贵的 不买对的》报道中,曾经显著的提到这个问题。

报道截图 同一批评委 两种结论.jpg



广州格力公司的陈勇,也向新华社记者提出了:

同一批专家对于同一个项目的投标文件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我们觉得在可信度方面我们觉得非常怀疑。

番禺区财政局一方似乎没有正面对此问题解答和分析,只是简单地说,由于评标委员的“疏忽”,才使得广州格力空调“侥幸”混成排名第一;

新华社的记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跟踪调查:

《新华纵横》--格力状告财政局的背后(下)》

【演播室主持人:张大鑫】上期节目中,我们报道了广州番禺一次政府招标采购所引发的争议。相隔半个月,同一批专家对同一份标书做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使这次普通的招标变得扑朔迷离。招投标的过程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和漏洞?围绕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跟踪调查。】

(新华纵横)【解说】按照有关规定,每一次开标评审,评标专家应从指定的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以示公平。但去年11月18日广州番禺区的空调采购进入第二次招标评审时,却并没有随机抽取专家,而邀请了第一次评标的原班人马。恰恰是在这第二次评审中,占有优势的格力被淘汰出局。两次评标相隔近半个月,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以至让专家们推翻了自己之前的结论呢?

……  ……

参看原文

同一批评委,前后两种结论?(特稿)

——思考 格力事件十大分歧之三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8150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7-14 11:41
国际上,似乎有个公认的法则 :公正程序原则的核心内涵之一即为“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参看 新浪网的转贴:



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http://news.sina.com.cn/c/2006-11-14/180411512661.shtml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7-14 11:44
百度上的解释

求解释宪法名词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急!!!!!!!
2011-01-09 09:31 提问者悬赏:5分 |小作儿冉| 分类:法律| 浏览440次

2011-01-09 10:17网友采纳

这是英美普通法自然公正原则的内容之一,基本内涵是如果一个法官与法庭受理的某一案件有个人利益牵连,那么他就不能审理这个案件,这是保证审判无偏私的必然要求,这就是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则。这一原则在大陆法系理论中称谓回避原则。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司法领域,同样也适用于行政领域,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14058476.html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3-7-14 23:58
我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1、法律法规从来没有复评一说。

       2、在制度设计层面,当一个合法产生的评标委员会程序无瑕疵的给出评标结果后,法律是无条件予以认可的,其中,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法律明确要求必须确认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在2的前提下,只有三种情况才可能推翻2的结论。

       第一,发生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况;
       第二,发生重新评标的法定情况;
       第三,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前,中标候选人发生履约不能,或者招标人有合理理由不安抗辩。

       注:重新招标和重新评标,大家可以好好看看条例释义,都是法有明文规定的。当然,招标文件不违反三公原则的重新招标和重新评标的约定情形也算数。

       4、重新招标当然不存在由原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可能,国家法规层面没有规定重新评标是否由原评标委员会评标,我们重庆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要重新产生评标委员会。

       5、由此引申出以下有趣的问题:

       第一,如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犯了错怎么办?
       第二,犯错需要区分故意和过失吗?
       第三,故意和过失又怎么区分?
       第四,区分了故意和过失又该怎么办?
   
       对5的问题,我主张大家不妨看看万恶的足球比赛,看看足球裁判如何工作,评标委员会犯错和足球裁判犯错,在法律规则看来,本质是一样的。再想一想,为什么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犯错应该怎么办?换言之,法律已经假定评标委员会没有犯错的可能。但是,这不符合常识和不科学啊!所有人都有犯错的可能。其实,这里面隐藏了一个英美法系关于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即程序应当允许无恶意的错误。否则,程序根本无从进行和展开。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15 08:56
标题: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我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1、法律法规从来没有复评一说。

       2、在制度设计层面,当一个合法产生的评标委员会程序无瑕疵的给出评标结果后,法律是无条件予以认可 .. (2013-07-14 23:58) 
    前后存在有矛盾之处。
作者: 才疏学浅    时间: 2013-7-15 09:50
不谈法律法规,不谈国际惯例,说说本人作为某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省综合评标专家的实践经验,我所参加的或熟悉的同仁所参加的复评由行政主管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改、住建或财政等),复评的评审委员会是原来的专家(有业主需要回避的情况,业主回避,所空缺专家另行组织),复评的结果和原来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复审为准。专家在原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作者: zw22    时间: 2013-7-15 09:53
标题: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我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1、法律法规从来没有复评一说。

       2、在制度设计层面,当一个合法产生的评标委员会程序无瑕疵的给出评标结果后,法律是无条件予以认可 .. (2013-07-14 23:58)
《条例》第71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不存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犯错应该怎么办的问题。
  其实,《条例》第82条规定的重新评标在具体操作中有两种形式:复评和复审(复议)。复评就是一种重新评标,所以我不同意法律法规从来没有复评一说。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7-15 13:06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条例》第71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不存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犯错应该怎么办的问题。
  其实,《条例》第82条规定的重新评标在具体操作中有两种形式:复评和复审(复议)。复评就是一种重新评标,所以我不同意法律法规从来没有复评一说。
      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现在的案例是原来评标委员会成员来纠正自己不仔细评审造成的错误,废掉原来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推荐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这样的重新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错误符合哪一条?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7-15 13:15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条例》第71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不存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犯错应该怎么办的问题。
  其实,《条例》第82条规定的重新评标在具体操作中有两种形式:复评和复审(复议)。复评就是一种重新评标,所以我不同意法律法规从来没有复评一说。
     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释义对条例中的“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对重新评审的释义为“重新评标一般可由原评标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或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其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纠正错误,完成重新评标的工作。但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过核查后发现并认定原评标委员会的能力或者行为不能胜任或不能公正地履行评标工作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这样的纠正错误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就没有法律责任,那重新评审岂不成立很随意的活动吗?

作者: zw22    时间: 2013-7-15 13:37
标题: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

  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不仔细评审造成的错误"虽然不是一种主观故意行为,但是这种行为还是会导致违法结果,具体说来可属于《条例》第七十一条(三)、(六)、(八)等违法行为  ,实际也有这样的案例。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或者给以警告。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7-15 15:25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不仔细评审造成的错误"虽然不是一种主观故意行为,但是这种行为还是会导致违法结果,具体说来可属于《条例》第七十一条(三)、(六)、(八)等违法行为  ,实际也有这样的案例。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或者给以警告。                                       
     怎么才是“责令改正”?废掉原来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推荐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这是不是责令改正?那问题又从原点回到起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行政监督的同意下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这样也是责令改正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7-15 16:59
政令和地方法规没有解释或者解释不妥的,还是应该参照我在8楼和9楼转发的原则办理。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7-16 20:09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政令和地方法规没有解释或者解释不妥的,还是应该参照我在8楼和9楼转发的原则办理。
版主,现在问题是浙政发〔2009〕22号),也就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文中“第(十四)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凡与招标人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但是在《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释义对条例中的“第三十七条 ........。的第3点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异议或核查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受理、核查和处理。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或评标等过程中确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应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或招标。重新评标一般可由原评标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或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其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纠正错误,完成重新评标的工作。但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过核查后发现并认定原评标委员会的能力或者行为不能胜任或不能公正地履行评标工作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这样问题就出来了:浙政发〔2009〕22号)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释义重新评标一般可由原评标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或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其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纠正错误,完成重新评标的工作。同样是重新评标却是相互矛盾。那哪一种有法律效力?是政府令还是条例的释义?请高老师指正。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3-7-17 00:4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前后存在有矛盾之处。 (2013-07-15 08:56) 
??矛盾?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7-17 07:44
标题: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      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 .. (2013-07-15 13:06)
属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作者: wonderfig    时间: 2013-7-17 08:42
如果投诉内容涉及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可以参见《条例》第五十六条,由原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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