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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争性谈品牌是否可以约定? [打印本页]

作者: 海策    时间: 2013-5-22 12:25
标题: 竞争性谈品牌是否可以约定?
大家都知道,品牌决定着价格和性能。如果在采购整体设备清单,其中有一项设备品牌具有唯一性,别的品牌与他相比要差距较大。招标方的预算价格、性能要求及其他工作都是按唯一品牌来进行的,但在招标书中又不能指定这个唯一的品牌。就会担心投标方在满足技术参数的时候采用其他品牌达到低价中标的目的。这种情况怎么避免(通过标书技术方案来实现有时真的奶难做到)?可不可以在投标前让投标商做出承诺:投标方案按甲方的要求品牌进行投标。
作者: 鬼魅魍魉    时间: 2013-5-22 12:44
最好不要指定品牌,我们这边的做法就是选出3个参考品牌,然后在后面加一句话(或同等及以上品牌)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22 12:45
楼主是新人,可能对论坛不太熟悉;

招标投标法中,没有“竞争性谈判”;

这不是指的政府采购 ?

那要转到政府采购 板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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