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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斗胆再说“专家库” 2013 【连载】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24 16:04
标题: 斗胆再说“专家库” 2013 【连载】
喜忧参半 斗胆再说“专家库” 2013

一、序言 有关想法和写作的动机:

2005年,我发表过《思考与困惑 百姓话语谈招标7 喜忧参半斗胆评说专家库》的文章(简称:【斗胆评说专家库】);其中,引用了邓稼先的感人事迹,描述了老一辈专家;又提出:

本网转发网址: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702


“招标投标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专家库和评标专家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
    本人理解,这项制度的原本含义,就是象我在“招标投标法主要应该管谁”一文中说的:

“政府采购和国家推行的强制招投标,概括的讲,就是:要管住那些有权花国家的钱的人(多数是当官的,掌权的人),采取公开透明的招投标办法,推选一些老百姓中的“行家”帮助“把关”,找一些正直廉洁的人当中间公正,从而,让老百姓的(纳税人的)钱,花的合理、花的值!


前述的许多老的知识分子,往往是一些代表性的权威人物。而现在招投标活动中,国家明确把许多普通的在教学、科研、工厂、工地实践第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了出来,给了“专家”的名义,给了实际参与地方其他公共工程和项目的的机会。

    这样,国家的(国有资金)的使用,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科学的保证;而技术人员,不仅仅显示了地位的提高,而且,其业务知识技能也可以在实际运用中,得到展示、锻炼和提高。


所以,从立法的宗旨上看,我以为,“专家库”这一中国特色的概念,是真正体现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等光辉思想的,是很英明正确的。”

中国自80年代开展招投标以来,有几十万人次的各种专家,参加了评审工作,为我国的招投标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引文完)

该文章,是本人在筑龙网论坛是点击率最高的帖子。

现在,7年多的时间过去了,无论招标投标工作还是专家库,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当初提出的问题,似乎依然存在。比如,【第一,专家和专家库的定位问题。】;【第二,专家库里的专家大都是“业余”的。】;【现在,我们的专家库,可不可以不单单是各地区、各部门管理的“驯服工具式”的组织,而变成“专家”自己管理“专家”的相对固定的组织形式呢?】;【第三,专家库多是按照部门系统建立的,专家的来源和分类缺乏统一性。】为此,四川的同志建议:“建议五: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第四,专家库里专家专业的分类混乱不清不明,而且,缺乏经济类和法律类的专家。】;【第六、专家库资金的来源】……似乎都没有什么解决,而新的问题又不段出现……

因此,我想到:再次斗胆评说一下。说明两点:第一,这是理论探讨,不可作为实际工作意见的依据;本人学识尚浅,一定会有不少不当之处;请有不同意见者,欢迎批评指正

第二,由于专家库的某些工作是不公开的;本人的分析有引用其他作者文章的办法和个人分析,不是完全的调查结论。



斗胆再说“专家库” 2013 目录


一、序言 有关想法和写作的动机:

2005年“斗胆评说专家库”的主要内容摘录;

二、问题的提出:

含杨大伟文章《 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三、对于有关法律法规政令的收集和点评

3.1 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3.2 简单点评

3.3 进一步分析

招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法律依据与合理性:

3.4 招标代理机构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依据与合理性:

3.5 关于18号令的两个“不得”

3.6 商务部要求招标代理参加评标和财政部不许参加的对比;

四、有关参加评标委员会人员的进一步分析

4.1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到底有没有细讲究?

4.2 【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是不是描述比较简单 ?是不是应该明确:“熟悉招标文件相关的工程;设备的业务”

4.3 再仔细分析国际招标的“1+1+3”模式

4.4 专家库里的专家是“评标专家”,还是“评审专家”

4.5 评标委员会可不可以有列席代表,或者说“助手”?

含文章:《编外专家能进评标现场吗?》

4.6 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有要不要准备“替补”?


五、有关专家库的实际应用

5.1 对待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总体看法。

5.2 评标专家库里的专家容量不足。

5.3 专家库里的专家与实际参加评标的专家

    含:引用赵勇的文章:
     《专家评标 名不副实的尴尬》摘要

5.4 专家不专的困惑
    含介绍 唐直信的文章 :
    《莫让评标专家变成“砖家”
5.5 专家库现实上、制度上的缺陷:
5.6 不要迷信“随机抽取”就能防止专家的腐败问题;
5.7 “阳光招标”下的专家库,是否也得“阳光”一些?

6、从杨大伟的文章,联想到世界银行招标评标与中国的不同。

6.1杨大伟无疑是知名专家,请看百度上的解释:

     回到杨大伟的文章,再理解:

6.2 谈谈亲历体会 :世行招标评标和我们的不同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24 16:07
二、问题的提出:

直接起因是fjsxwzblz网友在国际招标网社区5月12日论坛上的帖子:【
请教各位,国际招标中一般评委的人数是
5
人吗?招标人代表算是技术、经济类专家吗?

[/table]
[table=100%,white]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6561&fpage=2


而在随后的网友跟帖发言中,也分成两大派意见;一派认为:国际招标的1+1+3模式是最好的,规范的,也是合法的;一派认为:这种1+1+模式,虽然常见,但是并不合法。

而在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政令中,我感到有理论上,认识上的分歧。

在有关参考文章中,有一篇文章《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09-10-22。作者:世行驻中国代表处杨大伟)引起我的深深的思考:为什么著名的世界银行专家那么说:怎么做才是最好的;而我们的众多政令和分析文章,却往往讲“怎么怎么是不行的”?

杨大伟的文章如下:

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转载者注:这是发表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的一篇文章。作者是世行驻中国代表处杨大伟,是一名被公认的专家。笔者觉得:专家从国际惯例和法律法规的角度看问题,显然和单纯从反腐败的角度看问题不一样。文章值得大家学习,参考。文章的色彩是本人加描的。Gzztitc.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09-10-22 作者:世行驻中国代表处 杨大伟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发改委200175日第12号令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各部委或各省市政府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抽取。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人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错误地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甚至连招标代理都不能参加评标委员会。实际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大都是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可以多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甚至,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招标人的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或者全部由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为了加强业主责任制和招标人问责制,评标专家可以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或者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只需要保证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不论专家的来源。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这样做的理由和好处是:


1、业主和编制招标文件的专家制订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最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背景和实际情况,由业主及其指定的专家评标,能加强业主对项目的决策,责任和管理,节省评标准备和决策的时间和费用。

2、从外部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大都不熟悉项目的基本情况,需要时间熟悉。

3、外部专家参与评标可能需要额外的出差费用和时间,一方面增加了评标的社会平均成本,另一方面出差时间可能与专家的本职工作冲突,需要调整或更换人员,增加评标准备时间。

4、外部评标专家每次参与评标的时间多为一两天,如果评标不可能在一两天内结束,上次抽取的专家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同时凑齐。

5、由于外部评标专家每次参与评标的时间多为一两天,而评标又不可能在一两天内结束,业主和招标人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组建请标工作组, 为专家提供评标的基础资料。评标可能需要对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的答复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如世界银行要求给予投标人澄清答复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天,最好不短于一周。

6、评标应该加强评标结果的客观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减少主观判断和淡化专家的作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开标公布的情况,可以预见评标结果,不因为评标专家的不同而导致评标结果的不同。如交通运输部在2009年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中推荐的合理低价法评标规定了计算投标人平均价和评标价的公式,任何人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都是一致的,由于其他评标因素均为满足则通过,不满足则不通过的条件,不在评标打分时考虑,不需要外部评标专家即可客观地完成评标任务。

7、不从政府的专家库抽专家减少了政府对业主和招标人的监管,增加了业主和招标人的责任。由于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一般由设计院编制而商务部分由招标代理编制,设计院和招标代理参与评标,同样可以取到第三方监督的作用,业主和招标人没有推脱给外部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的余地。

8、不从政府的专家库抽专家减少了政府建立,维护和及时更新和管理专家库的工作,人员和时间和费用,有利于实施小政府大社会的构想。

招标投标法规定由政府或招标代理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由于招标代理是企业,主要从商务方面协助业主和招标人,没有各行业的技术专家,很难建立和管理既有技术又有商务的全面的专家库。建议由各行业协会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或者将各级政府已经建立的专家库交由行业协会管理,如招标投标协会,不强制要求业主和招标人从专家库抽专家。 甚至将招标人(含招标代理)和投标人的资质登记,管理,包括资质证书的发放都交由行业协会办理,政府只制定政策和审查行业协会制定专家库标准和资质标准。如美国工程和新闻记录(Engineering News Records-ENR) 每年公布国际225家最大的国际承包商和美国国内承包商名录,供国际和国内的有关机构和人士参考,没有强制性。欧洲和美国的项目管理证书(IPMP, PMP) 也是由行业协会管理。(作者:世行驻中国代表处杨大伟)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保存时间:2009/10/24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19405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24 16:14
三、对于有关法律法规政令的收集和点评
3.1

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 12号令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确定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财政部18号令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商务部13号令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开标前,招标机构及任何人不得向评标专家透露其即将参与的评标项目内容及招标人和投标人有关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3.2 简单点评

请关注:

第一,在12号令和商务部的13号令中提到了“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财政部18号令明确规定:【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两者的意见是截然相反的。

第三,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提到“法律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24 16:16
3.3 进一步分析:

招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法律依据与合理性: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难道依法组建反而把自己排除在外?所以,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当然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当初国家计委编写的释义则解释说:

【第四,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立法目的从前三个目的引伸而来。无论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还是提高经济效益,或保证项目质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在招标投标活动得以规范,经济效益得以规范,经济效益得以提高,项目质量得以保证的条件下,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维护。因此,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招标投标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从这一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第五章对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各种非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并通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第7条)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投诉(第65条),来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招标人必须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所谓“提出招标项目”,即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招标”,指提出招标方案,拟定或决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等。这些工作既可由招标人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而行之。即使由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也是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并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事,仍被视为招标人“进行招标”。】

我的理解,法定的招标项目,使用的是“其他国有资金”;如果,招标投标活动是严格的依法办事,则招标的结果实现了“效益和节约”,符合招标人的利益;同时,也是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这种情况下,招标人的利益,是与国家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是一致的。

3.4 招标代理机构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依据与合理性: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释义说,【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环节”。】评标是其中一个关键点环节,作为提供代理业务和相关服务的“招标代理”,是义不容辞的。

从实践的的角度上说,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应该属于最了解情况的有关人员之一,正如前述杨大伟的文章所阐述。

尤其,国家准备推行职业资格制度,让“招标师”成为“执业资格”,那就更应该让其在关键环节发挥作用。

具体说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不仅要熟悉一般的招标知识,而且,还要懂得英文,要涉及有关外贸知识,涉及对外文的投标保函的审查、确定;那不是一般的“专家”就能够适应的。

未完,待续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5-24 16:32
世行的出发点是,如何实实在在地将标评好。
中国招标法规的出发点是,如何防止腐败(有罪推定:所有的招标当事人都是腐败分子),是否能将标评好并不重要。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24 16:43
  个人认为:关于“1+1+3的模式”合法不合法,网友们的认识是基本一致,那就是:不合法。
  关于合法不合法的讨论,大家都已经很深入了。
  评判“合法不合法”,唯一的依据就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不是其他。

  理论上的探讨,涉及的是该规定“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而不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
作者: 风铃    时间: 2013-5-24 16:52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世行的出发点是,如何实实在在地将标评好。
中国招标法规的出发点是,如何防止腐败(有罪推定:所有的招标当事人都是腐败分子),是否能将标评好并不重要。 (2013-05-24 16:32)
支持!招标投标评标只求程序合法。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5-24 17:46
规定五人以上单数,就表明,不可能或不能将招标机构代表排除在三分之二之外。否则,就应该规定七人以上单数。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5-24 20:38
[s:90]yang503503:影响招标“三公”原则的最大问题是招投标的形式化,这也是招投标最黑暗、最容易滋生腐败的地方,形式化招标没有根本改变,谈中国招标采购梦都只是“白日梦”。 (2013-05-15 10:35)http://bbs.ebnew.com/read.php?ti ... p;amp;page=6#326839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5-24 21:57
还是再回一帖吧……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该怎样做是非常明确而不应有任何疑义的。
容我再说明一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条规定看似并不长的一句话,其实涵义比较丰富,包括: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其中即便有技术、经济专家)不等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
2.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举例说明,如果招标人(或其代表)在评标委员会中为1人,则专家库中可以抽取4人、6人、8人……如果招标人(或其代表)在评标委员会中为2人,则专家库中应抽取5人、7人、9人……相信这么简单的数学问题,大家不会不清楚。
但为何在知道的同时却仍旧违规呢?因为政府监管的不作为,或者说不愿作为。如果大家都认为这个规定不合理,可以修改、调整,正如你若对法院判决不满,可以提起上诉,但并不意味着你认为不合理规定(判决)的就可以随意违反(不执行),在新的规定(判决)生效前,旧的规定(判决)仍然需要执行。
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9?号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六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2003年3月28日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5-24 22:01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4月1日起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5月1日起实施

2003/03/28
国家计委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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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国家计委分别于2003年2月22日和2003年3月8日,以二十九号令和三十号令的形式,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国家计委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和有关招标代理机构都普遍建立了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监管制度,对规范评标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有的对入库专家把关不严;有的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过少;有的评标专家库部门色彩和地方色彩较浓;等等。针对这些问题,《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对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条件、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方式、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暂行办法》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以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质量。为了使有限的专家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暂行办法》还特别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要内容,也是目前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针对施工招标投标的特点和需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就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适用的情况、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标底编制、联合体投标、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以及违法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招标投标自主权的同时,该《办法》也体现了“政府该管的事就要管好”的指导思想,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针对现实生活中非常突出的标底问题,这个《办法》进一步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原文链接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24 22:39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还是再回一帖吧……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该怎样做是非常明确而不应有任何疑义的。
容我再说明一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 .. (2013-05-24 21:57) 
   哈哈,帖23号令修改后的才正确啊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5-24 23:0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哈哈,帖23号令修改后的才正确啊
补充修改的部分如下:
六、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69.将第十八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70.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71.将第三条中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修改为“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72.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修改为“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三)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73.将第四条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
74.将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修改为“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75.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第二款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76.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修改为“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
77.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修改为“国家规定的”。
78.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修改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
79.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80.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四)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增加
81.增加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82.增加第十五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增加第十六条第二款“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25 12:36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25 15:06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规定五人以上单数,就表明,不可能或不能将招标机构代表排除在三分之二之外。否则,就应该规定七人以上单数。
  这一推导过程不正确。
  无法由“法律规定5人以上的单数”,得出“招标机构代表属于三分之二以内”这一结论,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当评标委员会为5人时,由于法律规定“(经济、技术类的)评标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故“0+1+4”或“1+0+4”模式才是合法的。

  如果有人还是觉得难以理解,我们不妨反推一下:我们先假设钱老的观点是正确的。由于招标机构的代表可以被列入专家之列,那么在评标委员会中,只要招标机构的代表和从专家库中选取的其他专家的人数总和不少于三分之二都是合法的了,也就是说:如果是总数为5人的评标委员会,“1+1+3”、“1+2+2”、“1+3+1”和“1+4+0”模式都是合法的了。

  因此,按照钱老师的逻辑,招标机构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人数最高可以是4人。
  很明显,这是一个荒谬的结论。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5-25 15:14
起初觉得这个问题很简单,后来让专家给整糊涂了,再后来又让专家给整明白了,现在我坚持认为这个问题没那么复杂。原来专家有两种:一种是把简单问题给整复杂的;另一种是把复杂问题给整简单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26 11:31
3.5 关于18号令的两个“不得”


18号令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仔细追究:《政府采购法》很少对招标的具体程序做出规定。只有总的、原则上的规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而18号令是规范有关“设备”类别的招标程序问题的。


很多人以为,上述第四条就等于给财政部以授权,可以制定“工程招标”以外的“设备招标”的具体办法——不受《招标投标法》的限制。


这个概念是有问题的。国际惯例是“对于公权,法无授权则不可行”。不管高层怎么解释,从字面上看,上述规定,只是强度了“工程招标”,并无其他含义;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并没有授权财政部制定有关设备类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


而在《政府采购法》中还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18号令也规定: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如果,采购人希望代理机构帮助完成评标,为什么被18号令所禁止 ?


18号令是一个不错的文件;但是,上述规定,却令我不敢苟同。


也许,人们可以举出几十个,甚至几百个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的例子;但是,无法说明全部取消招标代理机构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依据和理由。而被取消后的招标代理,工作上间断的、不完整的;更可能是简单程序性的;人们怀疑其存在的必要性,也就成了一个现实的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26 11:33
3.6 商务部要求招标代理参加评标和财政部不许参加的对比


商务部在13号令中规定,评标委员会中可以有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在政府采购信息网报道的国信公司总工靳贵锁的视频讲课里,靳贵锁赞扬这种做法,他说到:商务部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参加评标,如果在执行法律法规等上出了问题,就打招标代理的扳子(大意)。我赞同靳总的分析。这也是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人。不然,评标委员会一旦出了问题,找谁负责?找“招标人”?他会说:我只占一票,是评标委员会负责定的事情;找评标委员?那都是临时找来参加的,开完会又去干自己的事情了;找不到责任人,反过来,看其评标结论的可靠性就成了问题……


从含义本身讲,招标代理机构参加评标工作,是全过程的代理服务,也是比较高水平的咨询服务,其中包括了技术服务,和有关商务以及法律方面的服务。


财政部不仅不许招标代理机构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集采机构”参加不参加,没有说,实际上也不是强烈要求的。这样,集采机构也变成“简单程序性”的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26 11:34
四、有关参加评标委员会人员的进一步分析


上述规定,如12号令【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这个说法,仍是不够细化的


4.1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到底有没有细讲究?


而具体到5人或者7人的评标委员会,上述类别要求应该是怎样的?


如果,随机抽取到的专家,都是技术类的,行不行?


如果,随机抽取到的专家,都是经济类的,行不行


我的初步理解:技术类的评标专家,主要任务是评比有关技术参数;经济类的专家,重要任务是评价有关商务条款——这个理解对不对?


此外,什么是“经济类”专家,是否有高级经济师的就算?工程招标时,高级工程师可以算“技术类专家”;而“建筑师”;“造价师”等属于“执业资格”;算什么,技术类还是经济类?而“高级经济师”,就一定是适合的专家吗?


此外,有的律师提出:在上述规定中,漏掉了“法律专家”;的确,不少法律专家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评析,有的还亲身参与具体的评标工作。他们是依据什么参加的?要不要对上述条款进行补充?


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4.2 【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是不是描述比较简单 ?是不是应该明确:“熟悉招标文件相关的工程;设备的业务”


我看过一个例子:大意是说,一家医院招标采购耳科有关设备;可是,参加评标的5名专家,都是内科主任;放射科专家;没有一个工作直接与耳科有关的。这,怎么看 ?


还有一个例子:采购公务车招标的时候,来的评标专家都是大学教授;研究所的研究员,理论上一套一套的;可是,具体开车跑一跑,就不那么得心应手了,他们都不如汽车队的司机……


这样,抽取专家的问题,就直接与专家库的专业划分以及二级,三级分类有关了;那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里就不细谈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26 11:36
4.3 再仔细分析国际招标的“1+1+3”模式


国际招标的模式,允许招标代理机构派员参加评标委员会,这就形成“招标人代表1+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外聘专家3人”的所谓“1+1+3”模式。


它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前多半句话。


也符合12号令的规定:【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同样是前半句话。


问题出在后半句话,不完全严格的符合。


我的个人理解是:从含义本身去理解,【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这句话的含义,是要求外聘专家应该占全部评标委员会人数的相对多数,而不是简单的“过半”。


因为,我们说的“法定招标”,使用的是“国有资金”;一方面,招标人是项目法人单位,有法人责任制;另一方面,要对其有所制约;所以,在“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同时,配备外聘的专家,帮助完成比较复杂的评标工作。那是符合《招标投标法》本意的。


而对方辨友主张:此时评标委员会应该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外聘专家4人,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按照这种意见,那么,描述就应该说:“外聘专家应该占五分之四”。或者,更为明确的说:“政府部门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的外聘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而且至少4人以上;招标人代表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


反过来,人们可以质问:12号令明确有规定;你为什么排除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那也被说成是不符合法律法规。人们将左右为难,无所适从了。


严格的说,中国的汉语,在描述少数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时,简单地用比例,是不很明确的。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权威的解释,或者认为“3名专家参加就符合规定”;或者明确“在5人的评标委员会中,外聘专家必须占4人”。也可能将来修改有关条款。

    未完,待续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26 16:19
  还是再跟一次贴吧。要厘清这个问题,个人以为把握两点就成了:

  第一点,招标机构的评委能不能算在“经济技术类专家”之列?
  这个问题我想已经解决,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不算。

  第二点,到底是3/5大还是2/3大?
  如果3/5﹥2/3,那么“1+1+3”模式是合法的;如果3/5﹤2/3,那么“1+1+3”模式就是不合法的。
  两个数值到底谁大,无须再进行比较和论证了,因为所有的人都知道答案。

  厘清了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后,就可以回答5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怎么组建才合法的问题了。
  个人的回答如下:
  由5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1+1+3”模式中前两个“1”里头,须有一个“1”放弃进入评标委员会而改为“0”,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个人观点,请批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27 09:29
  总版主,这帖子太长了,现在流行快餐文化,您要表达的意思是?
作者: qinl    时间: 2013-5-27 10:03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还是再跟一次贴吧。要厘清这个问题,个人以为把握两点就成了:

  第一点,招标机构的评委能不能算在“经济技术类专家”之列?
  这个问题我想已经解决,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不算。

....... (2013-05-26 16:19)
这个分析的逻辑成立,推论也应该成立!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27 11:28
答21楼网友:这个问题比“定标权”问题还要复杂,如何简化 ?

稍后,我会给出目录;网友可以看自己关心的问题。

我想表达什么 ?

大部分意思,仔细阅读就可以明白;少数个别意思,属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啊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27 11:29
4.4 专家库里的专家是“评标专家”,还是“评审专家”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以及我曾经看到过的上海市政府采购等少数单位的专家库,叫做“评审专家”。不要小看这一字之差,它意味者专家的工作范围和责任以及抽取的要求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要求对于“招标文件”要经过“专家评审”,这也是看其能否满足三家投标的要求,看其有没有歧视性条款。评审专家也要事前随机抽取,一般是2-3人。这样,再加上“评标专家”3人,一个招标项目,就需要专家5-6人。

在目前,电子招标、远程评标尚在试点,还没有普及的情况下,国际招标乃至许多的评标工作,多数是聘请本地的专家来进行的。要做到任何一个招标项目都能满足随机抽取到5-6名专家完成评审和评标工作,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27 11:30
4.5 评标委员会可不可以有列席代表,或者说“助手”?

这个问题,不是评标委员会本身的问题,却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密切相关。

众所周知,一份工程的投标文件要上百页,仔细阅读得花费不少时间;而工程招标投标中很重要的项目——工程量清单更是需要时间仔细研究。一般情况下,这份投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是由“清标小组”来帮助完成的,也可以说是“评标专家的助手”。

但是,不少地方的建交中心和公共资源中心,强调要采取“指纹核对系统”,不允许评标专家以外的人进入评标现场。我不知道:如何处理?难道要专家们花费大量时间亲自核对吗?难道对目前的“一目十行”式的评标做法,就没有人提出异议吗?

再有,按照上述解释,招标人的代表,很可能只有1人算是“评标委员会成员”。那个招标人代表究竟是怎样的人呢?一般的情况,对于政府采购的机关来说,很可能是xx机关的办公室主任,或者xx处的副处长;对于政府采购的事业单位来说,很可能是xx学校;xx医院的主管副校长或者副院长。这个授权代表本身不是有关专家,但想找几个本单位的人员来帮助自己评标,可不可以

实践中,有人对此进行了批评。请看一篇文章:

“编外专家”能进评标现场吗?

2008-7-25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佚名

   转载者注:看了这个案例,本人的思考如下:第一,“法律没有依据”的,是应该被认为“可以做”还是“绝不可做”?第二,采购人自带“采购参谋”,如果不算为评标专家,是否合理和可行?第三,对于参加或者旁听评标的,除了专家以外,是否也应该都有相应的纪律约束?gzztitc

  在评标时,有些采购人代表时常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议:想带 “采购参谋”这一“编外专家”进入评标现场,目的是更充分地把握采购项目的质量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针对此项要求,监管部门作了客观细致的分析,确定采购人代表带“采购参谋”之举不可行。其原因在于:
  
  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就《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而言,均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如果采购人代表带着“采购参谋”进入评标现场,不仅缺乏法律依据,相反,使采购人代表独自享有某种特权,难以以科学、公正的态度评标,评标公平性就可想而知了。
  
  在操作上违反程序。评标专家实行“管用分离”。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在财政部门统一维护和管理的评标专家库中由财政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使用的,评标专家的管理者与使用者严格分开,相互制约,公开操作。如果采购人代表自带“采购参谋”,违反了上述规定,或许“采购参谋”是该采购项目的行家里手,但这与自行指定评标专家、暗箱操作没什么两样,违反了操作程序。
  
  在行为上不受约束。评标专家有明确的评标权利和义务,其评标行为受相关法律和纪律约束,对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而“编外专家”--“采购参谋”则没有任何纪律约束,对自身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可随时随地发表带有倾向性意见,干扰评标活动,为中意的供应商“拉票”,造声势,既对采购人代表和其他专家的评标活动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又因为“编外专家”在行动上自由,随便出入评标现场,甚至可向场外供应商泄露评标秘密,为其“通风报信”或“牵线搭桥”,给幕后交易、损公肥私等腐败行为有机可乘。
  
在执行上有悖规定。从法定人数来看,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限定为五人以上单数,如果加上“编外专家”,达到了“双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况且又不是从评标专家库中公开抽取的,身份不合法。从回避制度来看,评标专家有法律规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必须回避,而“编外专家”在评标时跟进的,有“采购参谋”身份作掩护,是否与采购项目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带有隐蔽性,难以查证,回避制度执行较难。从采购人代表的资格来看,应当是具备采购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采购实践经验,并且经采购人授权能够代表其从事采购活动的自然人,本身在业务素质上比“专家”还要“专家”,如果还带上“采购参谋”,那么采购人代表的专业素质让人怀疑,还    能进入评标委员会,替采购人负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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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2008-7-28
原标题:“编外专家”能进评标现场吗?_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lilun/200807/20080725111353_223894.html(引文完)

疑问:

对于工程招标或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含有比较复杂的机组等设备),不仅有工程量清单问题,有机组供货范围是否齐全问题;当授权代表是单位总工程师的时候,也会有涉及各个专业的具体细节问题需要问下属;难道这也是不正常的,必须严禁的吗?

作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对于组建时需要补充的“助手”,难道就没有任何权利吗?什么是“权利”,什么是“特权”??谁能说得清楚?!“组建”到底体现在何处?

未完,待续
作者: twotigers    时间: 2013-5-27 11:47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世行的出发点是,如何实实在在地将标评好。
中国招标法规的出发点是,如何防止腐败(有罪推定:所有的招标当事人都是腐败分子),是否能将标评好并不重要。 (2013-05-24 16:32)
所以很多地方已经摇号确定中标人了。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5-27 20:27
如果讨论怎样的规定更合理,则大可百家争鸣、各抒己见;如果说怎样做合法,答案似乎不复杂,因为这道数学题一点不难![s:72]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28 11:47
4.6 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有要不要准备“替补”?

由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令对评标委员的人数有严格要求,一旦发生意外情况是很麻烦的事情。比如,评标委员到达现场才发现需要回避(无论是监管人员发现,还是评标委员自己提出);

再比如:下午,随机抽取通知专家时,说的好好的,专家参加没有问题;可是,当天夜里,家人突发疾病,送到医院,大夫说:“怀疑是h7n9”;专家当然就不能来了,就是硬来,谁不害怕呀 ……

少了一个专家,评标委员会不到法定人数,开会和评标都无法进行。怎么办?

有人提出:每次随机抽取,都再抽取2名专家,作为备用的预备队。

这个办法,作为常用解决办法,行不行

什么时候启用预备队专家 ?到开标时间?

专家到达现场,却被告知:今天专家都到齐了,不用预备队,你回去吧:专家听了,会不会有什么想法

如果说,预备队专家一样付给咨询费;那,参加评标的专家会不会有什么想法?

如果,专家的咨询费是500元一天;给预备队专家一半,专家们会不会有什么想法 ……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5-28 15:48
老朽以为,这个问题即便“复杂”,但远不如定标权重要。
一种选择是,如果非得认为招标机构的经济商务专家不能算在2/3之中,那么,建议,今后招标机构多招聘一些手或脚残缺的人,这样一来,就满足要求了。
实际上,《招标投标法》并未规定,招标代理的经济商务专家 不能算在2/3中。请见《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5-28 16:29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老朽以为,这个问题即便“复杂”,但远不如定标权重要。
一种选择是,如果非得认为招标机构的经济商务专家不能算在2/3之中,那么,建议,今后招标机构多招聘一些手或脚残缺的人,这样一来,就满足要求了。
实际上,《招标投标法》并未规定,招标代理的经济商务专家 不能算在2/3中 .. (2013-05-28 15:48)
规定已经很明确了,招标代理的专家在非国有投资的项目里面可以使用,我没有异议;但如果是国有投资,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若专家库中的专家不符合项目需要,可以由业主推荐合适的专家人选进行评标,但前提还是得先进入专家库!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5-28 17:12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4.6 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有要不要准备“替补”?

由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令对评标委员的人数有严格要求,一旦发生意外情况是很麻烦的事情。比如,评标委员到达现场才发现需要回避(无论是监管人员发现,还是评标委员自己提出);

....... (2013-05-28 11:47)
我们这里一般抽取12个专家(实际来4个,按比例1:3),短信按照抽取顺序发专家,若某个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没回复,则系统自动认为不能来,按顺序向下发送短信,直到4个专家为止。若抽取好的专家有人不能来,需要再抽,一般由计算机自动抽取(也可以由原来抽取的人去抽,只不过麻烦),不存在专家替补的问题。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5-28 17:14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老朽以为,这个问题即便“复杂”,但远不如定标权重要。
一种选择是,如果非得认为招标机构的经济商务专家不能算在2/3之中,那么,建议,今后招标机构多招聘一些手或脚残缺的人,这样一来,就满足要求了。
实际上,《招标投标法》并未规定,招标代理的经济商务专家 不能算在2/3中 .. (2013-05-28 15:48)
招标代理机构的经济商务专家当然可以参加评标且是2/3以内,前提条件是不是自己单位代理的项目。不但商务专家,还有技术专家呢。这里不存在国有非国有的问题。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5-28 20:41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招标代理机构的经济商务专家当然可以参加评标且是2/3以内,前提条件是不是自己单位代理的项目。不但商务专家,还有技术专家呢。这里不存在国有非国有的问题。 (2013-05-28 17:14)
不存在国有非国有的问题,那么计委29号令就是废纸了??!!不是招标代理单位自己代理的项目,你专家被抽中了该做专家就去做、没空去就不去,我们还讨论它干嘛?我们吃饱了撑的吗??!!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5-28 20:47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不存在国有非国有的问题,那么计委29号令就是废纸了??!!不是招标代理单位自己代理的项目,你专家被抽中了该做专家就去做、没空去就不去,我们还讨论它干嘛?我们吃饱了撑的吗??!!
(2013-05-28 20:41)
不好意思,言语可能有些冲动,只是为了表达观点!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28 22:10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老朽以为,这个问题即便“复杂”,但远不如定标权重要。
一种选择是,如果非得认为招标机构的经济商务专家不能算在2/3之中,那么,建议,今后招标机构多招聘一些手或脚残缺的人,这样一来,就满足要求了。
实际上,《招标投标法》并未规定,招标代理的经济商务专家 不能算在2/3中。请见《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定标权确实非常重要。
  有了自由定标权,那评标委员会随便怎么组成,其实都不重要了。

  2、招标机构的代表能不能算在2/3中?
  请看两个法条:
  1)12号令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2)条例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法律明确规定的事,怎么还会有异议?不解ing……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5-29 08:58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不存在国有非国有的问题,那么计委29号令就是废纸了??!!不是招标代理单位自己代理的项目,你专家被抽中了该做专家就去做、没空去就不去,我们还讨论它干嘛?我们吃饱了撑的吗??!!
(2013-05-28 20:41)
我们这里,凡是计委(发改委,除了发改委自己监管的)的什么令,都当他是废纸。另外,不存在国有非国有的区别,所有的专家都必须从政府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29 10:29
喜忧参半 斗胆再说“专家库” 2013


五、有关专家库的实际应用


根据本人观察和学习有关专家论述,专家库引起的实际应用问题,主要有6个:


5.1 对待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总体看法。


现在,一旦说起加强对专家库和评标专家,人们常常听说的是:专家要凭指纹识别系统认证才能进入评标区;专家要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专家要先签订“诚信公约”再进行评标工作;专家不得交头接耳,或发表倾向性意见……而专家们的没有实施细则约束的种种表现,常常令监管人员很头痛……


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反映在下面的文章中、这是汉瓦总版主留给我们的思考之一:


检察干警与评标专家同吃住 ..
   
汉瓦  级别: 总版主

检察干警与评标专家同吃住就能预防腐败吗?

本帖被 gzztitc 执行加亮操作(2010-01-05)


四川:预防工程招标腐败检察干警与评标专家同吃住2010-01-05  

正义网四川1月4日讯(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江朝礼)为将双流国际机场二跑道及新航站楼建设工程打造成为四川省50个重大项目建设跟踪服务的样板,检察机关和省机场集团公司联合推出预防职务犯罪的跟踪服务工作机制,确保国家建设资金安全、工程建设质量优良及建设团队优秀。记者昨日获悉,在机场改扩建工程中,检察干警采取了与评标专家同吃同住等多种方式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目前检企双方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据悉,在全程跟踪监督服务过程中,双流县检察院预防部门参与了工程的招投标、大宗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质量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和岗位的监督,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或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解决问题,完善制度。检察机关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漏洞和腐败机会,形成“不能为”的机制,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据了解,机场新航站楼土建施工招标分成A、B两个标段,A标段工程保底造价为3.7亿元人民币,投标单位5家。B标段工程保底造价为1.3亿元人民币,投标单位10家。为确保此项共涉及5亿建设资金规模的大工程招标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双流县检察院预防部门指派干警对该招标活动进行了全程跟踪监督服务。从评标专家下飞机开始到评标结束,检察干警对其进行监督服务,与评标专家同吃同住,确保评标专家与投标单位不进行私下接触,从源头上防止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腐败问题和职务犯罪苗头的出现。


双流县检察院通过上述一系列跟踪监督服务措施,保证了机场二跑道和新航站楼建设过程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健康有效的开展,有效地维护了工程建设业主的合法利益。


来源:正义网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gzztitc 金豆 +5 2010-01-05 及时转发  



汉瓦 汉瓦点评:


与评标专家同吃同住,不如与招标人同吃同住,更不如投标人同吃同住。-  


一棵树的腐烂,往往是根系先死亡了,或者树杆先死亡了,才会发展到叶子的枯萎、凋零,继而发展到整株树林的腐败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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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威望 +3 2010-01-05 -


wjjst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这种做法不止四川一地,最终的结果是多数评标专家不想评了,因为他们有不被信任的感觉,而且感觉很别扭。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gzztitc 威望 +3 2010-01-05 尖锐的指出此办法问题所 ..


保存时间:2011/3/11
原标题:“检察干警与评标专家同吃住”就能预防腐败吗?_中国招标采购社区_必联旗下企业采购、招投标专业互动社区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3877 (引文完)


点评:不管文章的作者说得多么冠冕堂皇,骨子里却流露出对专家的不信任,把评标专家当成“犯罪嫌疑人”一样了……


我还是那种观点:“我们国家自己培养的新一代知识分子成为各行各业骨干的时代了。符合专家库入库条件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不再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臭老九”;而是“国家明确把许多普通的在教学、科研、工厂、工地实践第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了出来,给了“专家”的名义,给了实际参与地方其他公共工程和项目的的机会。

    这样,国家的(国有资金)的使用,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科学的保证;而技术人员,不仅仅显示了地位的提高,而且,其业务知识技能也可以在实际运用中,得到展示、锻炼和提高。

所以,从立法的宗旨上看,我以为,“专家库”这一中国特色的概念,是真正体现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等光辉思想的,是很英明正确的。”


中国自80年代开展招投标以来,有几十万人次的各种专家,参加了评审工作,为我国的招投标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斗胆评说专家库,引文完)


人们说,“聘请专家”,也表明对专家一种尊重的态度和语气。


在实践中,即使那个发生“评标专家窝案”后,号称严格管理评标专家的合肥,也有着另一种实际做法。有消息报道说,2010年7月4日,合肥招管局召开了合肥市招投标评标专家政策法规暨业务知识培训大会,有近1000名专家参加了大会。培训会场面火爆,偌大的会场座无虚席,原本通知600名专家,结果专家互相转告,纷纷主动参会接受培训,连会场后面和过道两侧都站满了人,走道上也有专家席地而坐,这样火爆的场面说明了这类培训活动深专家的欢迎。


【市招管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沈梅农通报了2009年市招管办和招投标中心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加强招投标市场建设管理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及今年招投标工作安排,对专家在合肥大建设和招投标中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他希望专家评委正确处理好本单位工作与评标工作的关系,专心做好评标工作,为合肥招投标事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与招投标事业共同发展。同时要求专家本着对招标人、投标人、社会及自己负责任的态度,严格规范操作,严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评定中标人,为我市招投标工作规范化作出努力。】


陈华副主任宣读了2009年度优秀评标专家表彰决定及颁发资深专家聘书的决定。与会领导并为10名优秀专家颁发证书、304名专家颁发聘书,优秀专家代表仇垲、沈致和作了发言,以自身为例,与大家分享招投标市场环境和评标工作感受,引得各位的共鸣,振奋了大家的精神。


市招管办党组书记、主任耿延强工作了总结讲话。首先肯定了专家评委在服务和保障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创造公正、公平、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竞争环境所作出的贡献,对各位专家付出的汗水和智慧表示衷心感谢。】(引文完)

虽然,本人多次批评合肥模式,那主要是对“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看法,认为它是集“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为一体的模式”;说到具体招标投标问题,合肥的有关领导和从业人员还是有不少事情“可圈可点”的。



应该说,这是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主流。评标专家们,应该通过提高认识,加强培训,实行严格的自律和实施他律,不断改善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工作。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5-29 10:42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我们这里,凡是计委(发改委,除了发改委自己监管的)的什么令,都当他是废纸。另外,不存在国有非国有的区别,所有的专家都必须从政府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 (2013-05-29 08:58)
非政府投资项目,国家政府相关机构至今没有规定必须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地方的规定我不清楚!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5-29 13:01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非政府投资项目,国家政府相关机构至今没有规定必须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地方的规定我不清楚! (2013-05-29 10:42)
本地,进场交易公开招标,管你什么资金,全部按照必招项目执行,不同意的就别招标,自己搞。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5-29 15:09
现在的专家都是临时凑起来,完成个过程,起不到真正咨询作用。国外有些国家,相当于评标委员会的组织从指定招标文件开始就组成,全过程进行咨询。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5-29 18:07
老朽只对《招标投标法》有兴趣。因为,以《条例》为代表的行政法规和某些部门的规章,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违背了《招标投标法》。此外,12号令与商务部没有任何关系。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29 18:15
对某部法律规范感兴趣或者不感兴趣,不是评判是否应当遵守其规定的依据。
我对《刑法》一点也不感兴趣,因为它限制了我太多的“自由”。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29 18:34
很多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法》第32条的规定也不感兴趣。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29 18:39
12号令和国家教育部也没有关系。
某市教育系统兴建一中学教学楼,是否可以不遵守12号令的规定?
答案在12号令第2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29 18:44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老朽只对《招标投标法》有兴趣。因为,以《条例》为代表的行政法规和某些部门的规章,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违背了《招标投标法》。此外,12号令与商务部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凭自己的喜好选择性地引用法律、解释法律,能否得出客观、公正的结果?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29 19:42
    社区三大总版主,你们用心良苦了!为了活跃社区的气氛,居然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个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你们辛苦啦![s:123][s:123][s:123]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5-30 10:51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 12号令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

一、你的这一段是从哪里拷贝的?
二、原《12令》的这一段是: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九部委的《23号令》中,此段似乎没有改动。请您再核实一下。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5-30 10:56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一、你的这一段是从哪里拷贝的?
二、原《12令》的这一段是:

....... (2013-05-30 10:51)
这个改动应是为了避免原表述的歧义,原来的表述让人觉得招标代理机构的技术经济专家不占三分之二的指标(无论是否是该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而法律的本意只限于其所在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5-30 11:20
标题: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

这个改动应是为了避免原表述的歧义,原来的表述让人觉得招标代理机构的技术经济专家不占三分之二的指标(无论是否是该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而法律的本意只限于其所在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

我说的是,改动没有?
我似乎没有发现有改动。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30 11:57
回答47楼的问题:

我保存有多个12号号令版本;其中一个是: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保存时间:04-7-10 9:17:05
原标题: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http://www.fjdpc.gov.cn/zcfg/ztbfg/2002425151716.htm

另一个是: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保存时间:05-11-29 11:14:06 没标注网址。 以前没有注意 :怎么不一样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30 12:03
再查《中国采购招标常用法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编,2008第一版,p53上面刊登的,与47楼总版主的引用是一样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5-30 12:09
以下是发改委官网颁布的12号令第九条全文: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30 12:30
5.2 评标专家库里的专家容量不足。

这个问题,常常看到基层操作人员或负责监管人员提出,不再赘述。

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以前,发改委发文规定:乙级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不得少于500人,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不得少于800人;

我看到,天津市发改委提出:专家库中,每个专业细分目录下的专家,不得少于20人……

现在,人们得知:

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十部门20107月颁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工程建设全过程涉及的评标专家分为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工程类划分为9个一级类别和102个二级类别,涵盖了849个三级子类或方向。从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看,专家库的组建对专家的专业方向提出了更加细致、广泛的要求。如对其中的工程设计一级类别,细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等29个二级专业近244个三级子类;工程施工类的细分则多达277项。】 (引自“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亟待完善》一文,2013-05-16 中国政府采购报 288期)。

粗算起来,20 x 849 =16980.

也就是说,应该不少于17千人

这样大的专家数量,只有国家级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才可能实现。它是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专家库。而各部门、各地区的专家库,可能达不到这种要求,也没有必要备齐各个专业;还是以实际需求为主。专家库联网;需要的时候,可以从其他部门或地区的专家库“借用”;而这,可能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实现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31 11:19
5.3 专家库里的专家与实际参加评标的专家

2009-03-11 专家赵勇在《中国财经报》上发表文章《专家评标 名不副实的尴尬》,非常清楚透彻的分析了问题。他指出:在实际操作中,专家库中的专家和经常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网址:http://www.cfen.com.cn/web/cjb/2009-03/11/content_498873.htm

他提出了自己的独特的看法:

在专家资格方面,除了一般性的软条款,真正对专家库中的人员起决定性作用的硬指标是《办法》中第8条第2款的内容: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这与《招标投标法》第37条及商务部13号令第12条中对评标专家的要求算得上英雄所见略同。这一资格标准得到了各个政府部门的广泛承认,也反映了其科学性和可行性,同时决定了专家库中的专家队伍的合理性。但关键问题是,在实际操作中专家库中的专家和经常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把符合专家库中的专家分为极端的两类:第一类是年富力强的中青年专家;第二类是经验丰富的退休老专家。按照上述资格要求,符合标准的第一类专家往往是单位的业务骨干,承担着繁重的本职工作,其中还有相当比例的专家担任着领导职务。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对他们来说是额外的工作甚至是负担,我们不妨称其为兼职专家。与此相对应的第二类专家是离退休后赋闲在家,愿意发挥余热的专职专家。下面结合笔者多年组织及参加评审工作的实际经验,从业务素质、参加评审活动的热情、职业道德等方面对两类专家进行对比。

两类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热情有天壤之别,其症结在于机会成本(或时间成本)的区别。兼职专家很多时候是空中飞人,大多处在业务繁忙期和事业上升期,半天或一天的评审时间对于他们来说可能就意味着会错过一位重要的客户、一次必须参加的会议、一个十分难得的商机,或者对公司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甚者会影响一大笔奖金或职务的得到或晋升。毫无疑问,如果将其折算成货币的话远远超过政府采购的评标专家费。同时,按照经济学的边际效益递减原理,对于普遍收入不菲的兼职专家来说,仨瓜俩枣的专家费已经引不起他们的太大兴趣。另外一个客观原因,由于兼职专家业务繁忙,提前一天至两天通知参加评审工作往往使他们来不及调整工作安排。

专职专家的情况正好相反,他们的机会成本接近于零,而且普遍收入不高,评审专家费对于其中大多数人来说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收入。这样,收入越低、空闲时间较多的人就逐渐发展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业户。

机会成本和边际效益的巨大差异使得在实际评标工作中兼职专家与专职专家的比例严重失衡,与建立专家库时的初衷相违。

由于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做保障,有最新的专业知识和市场状况做支撑,兼职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往往比较自信,他们参与评标工作很多是出于兴趣或者研究的需要,采购人的脸色和几百元的专家费在评审工作中一般不会对他们产生太大影响。

而对于相当一部分专职专家来说,如何又好又快地拿到专家费才是他们参加评标活动的初衷和关键。于是,许多专职专家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投标文件的客观评审上,而是为了避免评标工作出现返工、走弯路,在评审工作中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发放专家费的一方)之首是瞻,在评审工作中的一开始就打探采购人的想法,甚至在评标现场露骨地诱导采购人透露出倾向性意见,严重影响了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现在大量活跃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一线的是专职的评标专业户,虽然《办法》第24条中有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执行。况且由于上述参与评审活动热情及职业道德方面的差异的存在,即便严格执行也不能彻底改变当前评标队伍的格局。】(引文完)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31 11:20
5.4 专家不专的困惑
许多文章说到此问题。比如,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表的网友唐直信文章莫让评标专家变成“砖家”2012-02-13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68336
文章说的很清楚不再赘述。

作者: jack123    时间: 2013-5-31 13:32
既然是招投标,就要讲公平、公正。法律是防小人的。如果以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熟悉业务为由排挤专家、缩减专家库,又不顾中外国情,盲目照搬国外宽松的做法,就会为腐败创造更多的条件。如果腐败与公正的比例失调,就谈不上健康发展,最终让金钱与利益流入少数人腰包,让质量受损、让国家和民众遭殃。
作者: 祝子    时间: 2013-5-31 14:49
首先申明:没看完全部内容及回复;
其次:根据个人工作体验,评标专家,已经成为一项职业了,职业化那就意味着金钱,呵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4 10:10
5.5 专家库现实上、制度上的缺陷:
众人往往引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对上述专家的要求的具体解释是: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下的一种采购方式,是特别突出竞争特点的一种方式。

评标也应该体现市场经济的特点。

在以外的国际招标实践中,我看到过日本等国的投标文件中的有关资格的说明资料,其中,提供描述具体的项目经理或者技术服务专业人员的是:“国家注册工程师”复印件;有着统一编号。

而中国特色的“职称”完全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特点吗?

人们都知道:职称,是“评”出来的;是与学历;论文,工作年限等密切相关,与工作情况和水平有关,但不那么密切相连。

而建设部(现在的住建部),提倡的是:建筑师;造价师等等“执业资格”。那是根据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条件,统一试得出来的。那,应该才是更符合市场经济实际状况的。

评标工作,需要的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专家;

话虽如此,我却不得不承认(是不是我孤陋寡闻?):目前,执业资格中,除了少数,有一级,二级建筑师区分以外,大部分并无高级和中级的区分。这不像职称,可以选择高级职称充当评标专家。因此,还是得用“职称”来选择呀!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4 10:12
5.6 不要迷信“随机抽取”就能防止专家的腐败问题

许多地方,说到成功的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以为就是防止围标串标的一个万灵的好办法,是反腐败的得力措施。

我觉得:不然;在这个过程中,仍然有许许多多人为的因素。

5.6.1 随机抽取,仍首先取决于“专家库”里的专家数量,和细分后专业里的专家数量。如果,某专业专家只有5人;除去由于临时通知,专家有事不能参加的2个人以外,只有3个人,那么,怎么随机抽取,差别也是不大的。

5.6.2 专家库只有二级分类没有三级分类;导致“专家不专”;好比,运动比赛,抽取裁判,只有“球类”;于是,随机抽取到郎平充当男足比赛裁判。那是不是有点问题?当随机抽取“严格保密”的情况下,有谁知道,由谁监督和纠正呢?

5.6.3 对于那些混入专家队伍的腐败分子,那些早就被某些投标人“攻关”拿下的人们,此招是否管用?

在监管人员严密监视下,从政府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然后,用语音通知或者手机短信通知,杜绝了人为的操作和干扰……看起来很美;可是,别怪我脑筋迟钝——如果,专家本身有问题,与投标人串通,发个短信告知,或者手机直接交谈,需要几分钟?? 如果,几个专家勾结,也用不了半天呀 !

也许,人们会想出进一步的管理办法:在抽取专家的同时,请公安局配合,24小时对专家的手机进行监控,并录音备查……

俺觉得:这就不像聘请专家评标了,倒像是严密监视犯罪嫌疑人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4 10:13
5.7  “阳光招标”下的专家库,是否也得“阳光”一些?

俺总觉得,在“阳光采购”和“阳光招标”下的专家库,总有点过于保密的味道,是否应该进一步“阳光”一点啊 ?

比如说,你那个地方的政府部门的专家库,到底有多少专家,有多少一级分类,或者进一步,有多少二级,三级分类 ?人数多的,有多少名专家 ?

专家库中,有多少是赵勇说的“专职专家”,平均一年参加评标多少次?有多少是赵勇所说的“兼职专家”,一年中,一次评标也没有参加的有多少?

在“随机抽取”时,多少时候抽不到专家?

在“随机抽取”时,一般要抽取几次才能抽取到满足要求数量的专家?

一般情况,有没有招标人直到抽取到自己满意的专家,才算数?

专家参加评标,反映和效果如何 ?

如果发生了“砖家”参加评标的问题,组建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是不是有责任?

如果不记名评分,10分为满分,一般情况,人们(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及监管部门)可以打多少分?

…… ……

也许,来个抽样调查?也许,需要做一个有关“专家库”的普查?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6-4 13:59
专家库看似库存不少,其实经常抽不够专家,尤其是在地市里,分的越细,越难抽。
有些专家库一个项目只能收几组,经常是没有抽够就关闭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5 10:35
喜忧参半 斗胆再说“专家库” 2013

6、从杨大伟的文章,联想到世界银行招标评标与中国的不同。

6.1杨大伟无疑是知名专家,请看百度上的解释

招投标培训师 杨大伟_百度百科

杨大伟 1996年7月起在世行驻中国代表处采购组工作,审查世行贷款交通、环境、能源、水利、农业等项目的国内和国际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咨询公司建议书征求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评标报告、咨询公司建议书评审报告等采购文件;参与世行贷款项目准备团、检查团对贷款项目采购的计划安排和实施进行能力评估、检查、事后审查和监督;

参与财政部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的修订和翻译工作; 对世行贷款项目进行世行贷款采购政策的培训;

1999年-2003年期间曾参与中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国际研讨会和培训。

1990年-1991年借调财政部世行司参与起草、修改和翻译第一套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负责起草了世行贷款项目土建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1996年参与了范本的修订和翻译。

1982年-1996年6月在原水利电力部鲁布革工程管理局合同管理处和中国水电顾问公司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施工处、外经处等参与中国世行贷款第一个土建国际招标项目鲁布革水电站C1合同和日元贷款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及其他国内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师慨算、合同文件和进度报告的编制、评标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参与国外投标,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等职。

曾编辑、翻译和出版世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建筑出版社2003),

中外招标投标经典案例与评析 (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4年8月,袁炳玉 朱建元 主编),招标投标概况(国家发改委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司和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中国招标周刊、中国招标采购网国际融资国际商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介绍世行、亚行和联合国采购的政策、法规、指南、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建议书征求文件)范本和案例研究的文章。翻译世行最新采购指南和标准招标文件范本。


保存时间:2013/5/26
原标题:杨大伟_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view/1006832.htm

据我所知,2006年首届中国招标投标高层论坛上,杨大伟先生做了《国际招标投标项目管理的模式和经验》主题发言

请参看发改委网站上的资料:

原标题:首届中国招标投标高层论坛主题发言:国际招标投标项目管理的模式和经验----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采购组 杨大伟
http://www.sdpc.gov.cn/flfg/zhdt/t20061107_92407.htm


在发言中,他介绍说: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国际上主要依靠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规律和手段来管理和调节。政府只进行监督和引导。政府制定官方的物价指数,供长期合同在市场物价波动时调整合同价使用。政府不审查咨询人、招标代理、监理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资质,不发布各种资质证书对投标人资质的审查注重其所完成的类似项目的经验,避免冒牌顶替,借资投标的情况。投标人依靠诚信才能在市场长期立足和发展。行业协会或某些社会团体可以对投标人的投标业绩进行统计和排序,如美国工程新闻记录每年统计全球最大的225家承包商等,但无法律效力。】

国际上工程和货物招标主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将非价格因素折算为报价评标,尽量避免专家打分和表决的人为判断,而且不设废标的上下限。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某投标人多次低于其自身成本投标和中标,其财务状况不能满足资格要求,必然会被市场淘汰。政府不建立和保持评标专家库,评标主要由业主和编制招标文件的专家进行。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5 10:37
6.2 回到杨大伟的文章,再理解:

   《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2008年写的上述文章,肯定与2006年在招标投标高层论坛上的发言的思路有关。

他发言的法律依据是: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发改委200175日第12号令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各部委或各省市政府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抽取。】

问题出在:这样的意见似乎没有考虑详细论述“专家占三分之二”的要求上。

然而,他进一步分析回答了这个问题: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人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错误地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甚至连招标代理都不能参加评标委员会。实际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大都是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可以多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甚至,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招标人的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或者全部由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为了加强业主责任制和招标人问责制,评标专家可以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或者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只需要保证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不论专家的来源。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引文完)

仔细阅读后,本人体会:3+1+3 2+0+3 模式是否合法,关键不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数学问题,而是“怎么算”的问题。如果,按照杨大伟先生的的理解:招标人自己的专家或者推荐的,也是专家,也应该算作专家;那么,问题就解决了。

就是说,如果,招标人的授权代表算一个评标委员(可以是非专家);招标人另外出一名专家;或者“同等水平”的人;或者,另聘有关专家;再从专家库中抽取3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而财政部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这个提法,《招标投标法》没有;《政府采购法》也没有;属于政令。俺不知道,财政部出台这个规定的法律依据。

我想到,wjjst  版主曾经发言说(帖子一时没有找到)大意是:

人们的认识是不断变化的,

起初,人们相信国企单位的“招标人”,出台了“法人责任制”;

后来,出了不少问题;人们开始想到“招标”,借助“代理机构”和“外聘专家”,对单位法人要有所约束;

再后来,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可能“唯利是图”,于是,想到更依靠“专家”;而当发生“评标专家窝案”以后,连想到对“一般的评标专家”也可能有问题,于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也不那么依靠;而依靠政府部门。

再再后来,人们觉得,政府部门中,也可能有腐败分子,干扰招标投标。

于是,种种通过“抽签”来选择招标代理和中标结果的办法应运而生……

还有一个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招标人的专家或者聘请的专家,不是专家库的成员怎么办?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是专家库的成员又该怎么办

这个,恐怕不仅仅是招标人的有关专家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之间的问题,也是“专家库”的设置问题了吧。

作者: b0679    时间: 2013-6-5 16:18
如果从文字的严谨来理解,5人以上单数是不含5人的,否则,就应该写成“5人及以上单数”才没有歧义。实际操作中各省及直辖市操作不一致,有的必须至少7人,有的5人就可以。个人认为5人是可以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6-5 16:49
标题: 回 b0679 的帖子
b0679:
如果从文字的严谨来理解,5人以上单数是不含5人的,否则,就应该写成“5人及以上单数”才没有歧义。实际操作中各省及直辖市操作不一致,有的必须至少7人,有的5人就可以。个人认为5人是可以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6-5 20:20
标题: 回 b0679 的帖子
b0679:如果从文字的严谨来理解,5人以上单数是不含5人的,否则,就应该写成“5人及以上单数”才没有歧义。实际操作中各省及直辖市操作不一致,有的必须至少7人,有的5人就可以。个人认为5人是可以的。 (2013-06-05 16:18)
你搞笑了,同学,很明显,5人以上是包含本数的,这也是表述的惯例。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6-5 20:22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2013-06-05 16:49)
原来是有出处的,学习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5 20:42
标题: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原来是有出处的,学习了!
(2013-06-05 20:22)
  社区很多帖子已多次提到这条了。
      起码我这社区新人都跟帖提过。
        不记得是汉瓦还是zzj0102先提到的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6-5 20:5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社区很多帖子已多次提到这条了。
      起码我这社区新人都跟帖提过。
        不记得是汉瓦还是zzj0102先提到的 (2013-06-05 20:42)
看来是需要反复学习才能记住!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6 11:16
6.2  谈谈亲历体会 :世行招标评标和我们的不同

中国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招标投标法》,都曾经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世界银行的做法。

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我有幸参与了天津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2个大项目(折合1.5亿美元和1亿美元)的部分工作。对世界银行的有关做法略知一二。现在,把自己的亲身体会向大家做个汇报。值得说明的是,由于年代久远,本人有时记忆丧失,再加上常常犯“老年痴呆”,因此,缺点错误在所难免。望批评指正

6.2.1 世行重要的文件不多,但很明确,很起作用。

我所知:世行的涉及采购与招标的重要文件,只有2个:

一个是:《采购指南》;是根据发展情况不断修订的。我们当时使用的是1985年版本。后来,修改过多个版本,最常用的是2004年版本;而最新版本,可能是200610月的修改版本。

一个是:有关项目的评估报告。里面,详细规定了有关子项目的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还是“货比三家”等的采购方式。

附属的文件是:《聘请咨询专家指南》等。

我们这里,不仅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还有《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诸多的地方《条例》;诸多的部委政令,地方实施办法等。光是招标投标协会2008年编辑的《招标投标常用法规》,就收录了274个。

6.2.2 世界银行项目使用的资金,相对简单,只管世界银行贷款;

世界银行,是一个国际金融组织;它的资金本身,来自各个成员国的“股份”。

世界银行贷款,一般人称“美元”——实际是专用的术语“特别提款权”.用于完成主要的工程或者设备采购。

对于其他资金,一般用于配套项目,叫做“配套人民币”。世界银行是不干涉的。

我们中国的情况,项目资金可能涉及多种:财政性资金(又再分: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国有资金(国有央企的资金;国家专项资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主的股市融资;等等)各种银行贷款;企业自有资金;其他各种资金的项目,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候……;而且,一般情况,我们都是“划拨到账”的,在采购人、招标人的法人单位做具体具体项目时,没人负责严密监管各类资金使用到底有何区别。

6.2.3 大项目有总的“采购公告”

发表在联合国“发展论坛”刊物上。看到项目信息,许多潜在的投标人便纷纷找到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采购人联系,进行技术交流。

6.2.4 大项目实施早期,就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目前,国内的培训已经常见;但是,多是针对新文件或新办法颁布而进行的。像世行那样,针对一个大项目进行的培训,还不多见。

我难以忘怀的是:在24年前,在中国发生“风波”,西方国家纷纷宣布制裁的时候,世界银行一如既往的支持中国的改革开放。1989年927日,世行采购专家钱目根先生来到天津,给我们有关人员近百人进行了3天的讲课。系统的介绍了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等知识。钱目根是巴基斯坦人,届时已经在世界银行工作了二十多年。

这是我们参加的第一次正规的培训。培训,不仅普及了世行采购招标知识,而且,为保证在以后的招标过程中严格遵循“采购指南”奠定了基础。对于招标文件,要经过多次修改,去掉那些不符合“采购指南”的内容,才可发出和实施。

本人作为当时负责录音的工作人员,保存有11盘录音带。20115月,重新整理,转换成微软音频格式,发到国际招标网论坛上。

国际招标网论坛网址:


6.2.5 对“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资质”一说;但是,要考察其是否能够承担有关任务;

世界银行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资质一说,但是,对于打算和北京中技公司联合承担招标任务的天津招标公司,还是要考察。

记得那天,世界银行代表团专门考察。当时,天津招标公司办公地点在天津市经委招待所内,占据一层楼;已经有3年多的此事各类招标的经历,有30多人,有各种办公设备:计算机(当时,一台康柏计算机要2万多元),四通打字机,电话、电传,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等;档案管理占据一大房间,井井有条。世行代表团比较满意。所以,就获得认可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6 11:17
6.2.6 拒绝投标的情况,只有一种:迟到的的标书。

记得当时有关造纸项目,涉及6000多万美元,是很大的项目。世界银行要求:实施“两步投标”法。

在第一次(技术方案)开标的时候,人山人海;有家外国投标商是通过邮寄方法递交投标文件的,是被招标人认为很有竞争力的一个厂家。但是,到了投标截止时间,仍没见到其投标文件。后来,一打听,原来,早已经抵达邮局,但是,没有人具体负责送交到投标指定场所(天津宾馆)。

招标人非常可惜,非常遗憾;多次向世界银行申诉:那不是投标人的责任等等。但是,说什么也不管用;世行坚持:原则已经公布,对于任何人,任何情况,都要坚持,不可违反。

而另一家投标商,有中方代理人;到了投标现场,不见递交的投标文件。一打听,耽误在邮局了。他立即打的去取,于是,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递交了投标文件。后来,该投标人投的辅助设备还中标了。

世行投标,还有一个特点:不强调密封不合格导致“拒收”

参见《招标师培训教材》“实务”一科,2009年版,p280,说的是:“投标文件没有密封不能成为废标的条件,但投标人自己承担信息泄露的风险。”。

我们这里,不仅“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被正式写入诸多政令,而且,实践中,有几千个各式各样的“密封要求”导致“废标”的例子。

6.2.7 世界银行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业主确定

世行项目的评标专家由招标方(业主)自己确定,世行没有特殊要求,最好有本行业的专家或编写招标文件的人组成。

我们这里,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技术、经济专家必须从政府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而且,占到三分之二以上。

6.2.8 评标方法:世界银行采取“最低评标价法

——相当于我们工程招标中说的“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最低评标价中标的方法

有个问题得说一下,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与“综合评标法”(俗称百分制打分法)不同,专家多是咨询式的,集体讨论式的;

我想:这是更有道理的。因为,既然叫做“评标委员会”,即含有开会研究讨论,甚至争论的含义;而各个评委独立打分,然后汇总,什么“去掉一个最高分,在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值……那种种做法,不能叫做“会”,最多是一个抽取x名人员,抽样调查罢了

6.2.9 世界银行的中标结果,主要看是否有竞争性,那又要看招标的全过程。

到了最后,筛选出初评过关的(如:资格;业绩;主要投标技术商务条件等),即使只有一家,也可以确定为中标人。

世界银行不干涉评标,但是,评标报告要报给它。一般说来,评标报告经过招标代理,报给“国家评标委员会”,再报给世界银行。世界银行返回“不反对意见”,就算是同意了。

我们这里,虽然有《招标投标法》第41条和42条的规定,但是,仍然有不少人以为“不满足有效的投标人三家;就应该废标;重新招标。”

6.2.10 很重要的区别:世界银行是集中支付。

用通俗的话来说,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乃至具体的子项目,所获得资金实际上是一个“账户”和“额度”;真正的钱仍在世界银行的有关账户上。

待招标完成,合同签订,需要支付时,财务部门向世界银行提出申请;再由世界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的厂商。

这样,一旦发现有违规的行为,世界银行可以立即取消该笔贷款。

我们这里,一般是“划拨”“到账”;其利害关系,就不用多说了。

6.2.11 小结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完成所需的项目,既是机遇和成绩,也是挑战和负担。

从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签订正式的贷款协议算起,层层分解、层层负责便形成了:天津市向财政部负责;各个局(公司)向天津市保证;各个厂又向局(公司)做出承诺。……而国家的投资银行承担具体的转贷任务,又转给天津市投资银行……

那时,有关计委;经委,建委;有关世行办,各个局、公司和有关“业主”企业(一般,世界银行称之为“采购实体”;“借款人”)以致天津招标公司(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中技公司;有关外贸公司,等等,大家相互配合,通力合作。我丝毫没有“九龙治水”的感觉。

记得一个企业的主管副厂长说,“压力满大的,一天的利息就是一辆桑塔纳啊!”“等着,不改革,是死;向上,主动改革,看上去也是死。但是,我们就是要置之死地后生!”

而现在,有多少个企业的负责人有这样的忧患意识?我们听多了“天价采购”“豪华采购”,听多了有些官员说,“我花的是财政的钱”,意思是“不花白不花”?!……

中国的具体情况不同。无须讳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主要用于农田,水利,水电等基础建设。对于天津市1亿美元的工业发展项目,也许属于试验。十几年过去了,企业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几个纺织厂都由于设备陈旧等原因而破产;但是,世界银行项目购买的喷气织机车间,却通过搬迁,改制成立股份公司,继续发挥着作用。怎么评价效果呢?那,显然不是一个普通的招标采购人员的任务啦……

以上是个人的感受;如果要了解全面的更加科学的论述,请看:

清华大学教授 王赞正 在首届招标投标高层论坛上的书面发言:

《招标投标与项目管理》

本人转发时,改名为:清华教授王纂正高层论坛发言 世行中国招标区别           

国际招标网网址: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269

本节内容 将单独发出
作者: b0679    时间: 2013-6-6 15:56
感谢高人指点,澄清了概念。
作者: b0679    时间: 2013-6-9 15:16
也可以用民法通则关于“以上”的解释去和审批部门理论一下,5人评委会是合法的。
作者: wjs30    时间: 2013-6-13 09:09
说得好
现在绝大多少人都是唯唯诺诺,很少有人能仗义直言。
[s:56]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6-13 09:13
随随便便废标的也是中国特色。。。。。。。。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15 10:33
7、全面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是解决“评标委员会”难题的一把钥匙

我们的有关媒体(各种纸质媒体和网络媒体)已经多次提及采购招标方面的诸多专家、学者;其中,还有若干“双法专家”,如刘慧等人。但是,他们的“职称”,主要还是“教授”,“正高级工程师”。

“采购招标”能不能算是一个行业?一个领域?一个专业?——这,已经是实践给我们提出必须思考与回答的问题了。

“采购”是“买”的正式称呼;我们说的“政府采购”与“法定招标”,其实都属于“公共采购”——区别于“私人采购”。

2007年开始,国家(由于是人社部和发改委联合提出,比单纯的发改委提出,要再升一格),实行有关招标师的考试,从而拉开了该领域深入改革的序幕。

从历届考试培训和考试内容来看,涉及的有关工程、货物和服务三大方面;涉及的内容包括:采购招标有关法律法规;实务;项目管理和具体的案例分析。这样涉及“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这不就是对“评标委员”的要求之一吗

评标委员要求是从业8年以上“技术,经济方面”的高级人才。而目前的“招标师”,是结合“技术、经济、法律”业务知识方面的中级综合人才。

有文件提出有“高级招标师”一说,但是,具体细节并没有阐述;

今年,人社部又发出19号文,进一步明确要实行“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

用通俗的话来说,动员几万人参加“招标师考试”,不是听马三立说相声;——“逗你玩”;也不是看本山大叔和范伟演小品“卖拐”——“忽悠”,更不是为了有关人员多拿到几本“证书”去“挂靠”,多赚几个小钱……;其深刻含义是为了大大提高从业人员的普遍的素质,培养其中的优秀人才,是为了更好的实施我们的采购与招标事业。

从狭义上讲,“招标”,涉及的是五个环节: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而扩展说,还有前面的“招标准备”;后面的“签约”:“施工”;“竣工验收”以及“总结”等4各环节。

未来的招标师,应该在有关环节中发挥作用,特别是在“招标”和“评标”这样的关键环节发挥作用。

随着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逐步落实,“高级招标师”必然出现。

    满足“评标委员中专家”条件的中国采购招标专业人员也必然出现;而承认不承认这种专门适应采购与招标的“执业资格”,是不是可以纳入采购与招标方面的“专家库”,——这些问题,就像“秃子头上的虱子”一样明明白白;至于说能不能,让不让他们参加“评标委员会”?也许是一个新的环境条件下的问题。


再回到杨大伟先生的文章来,他的主张,说到底,是采购招标以“评出最佳方案——或者说,评出“最有竞争性的中标人”来;这是采购与招标的核心,凡是有利与此事的,都大力提倡并积极实施。

而他所反对的意见,也有其道理;但是,其主要目的是“反腐”;或者说,反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我个人的愚见:在招标投标和评标过程中,我们应该排除各种腐败因素的干扰;同时,也要防止各种“反腐败”措施带来的的另一种干扰;而能够依法评选出“最有竞争力的中标人”,实际上就是对各种腐败现象的最大打击。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15 10:34
再回到杨大伟先生的文章来,他的主张,说到底,是采购招标以“评出最佳方案——或者说,评出“最有竞争性的中标人”来;这是采购与招标的核心,凡是有利与此事的,都大力提倡并积极实施。

而他所反对的意见,也有其道理;但是,其主要目的是“反腐”;或者说,反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我个人的愚见:在招标投标和评标过程中,我们应该排除各种腐败因素的干扰;同时,也要防止各种“反腐败”措施带来的的另一种干扰;而能够依法评选出“最有竞争力的中标人”,实际上就是对各种腐败现象的最大打击。

说到底,杨大伟这样的专家是发表了真知灼见,还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呢?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权威的解释是什么?大家不妨再看一下当初《招标投标法》释义是怎么说的。我现有的释义,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中国人大网   20001018

原下载网址:
http://www.npc.gov.cn/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8258&pdmc=113702
  
  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安  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

以下是有关内容的详细摘录。

37

【释义】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的规定。

一、所谓评标,是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十分重要的阶段,评标是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和公正;评标的质量决定着能否从众多投标竞争者中选出最能满足招标项目各项要求的中标者。

二、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即由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法定强制招标项目以外的自愿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本法未作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工作,对招标人负责,从投标竞争者中评选出最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者,最大限度地实现招标人的利益。

三、为了确保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评标质量,本条第2款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作了强制性规定,包括:

1.评标委员会须由下列人员组成:1)招标人的代表。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在评标过程中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并对评标的全过程实施必要的监督,都是必要的。2)相关技术方面的专家。由招标项目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所提方案的技术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先进性和质量可靠性等技术指标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技术和质量方面确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3)经济方面的专家。由经济方面的专家对投标文件所报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运营成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等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经济上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投标。4)其他方面的专家。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人还可聘请除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以外的其他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比如,对一些大型的或国际性的招标采购项目,还可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过少,不利于集思广益,从经济、技术各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以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当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也不宜过多,否则会影响评审工作效率,增加评审费用。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单数,以便于在各成员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可按照多数通过的原则产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以保证各方面专家的人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占绝对多数,充分发挥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权威作用,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

4.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2)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高级职称,即具有经国家规定的职称评定机构评定,取得高级职称证书的职称。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对于某些专业水平已达到与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相当的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因某些原因尚未取得高级职称的专家,也可聘请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为了保证专家的产生符合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本条第3款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按下列方式确定:

1.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由于招标项目是由招标人提出的,评标委员会也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因此,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也应由招标人来确定。本法对招标人选择专家的范围作了限制,即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选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各行业有关专业的专家名册,进入名册的专家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选择的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人品等方面比较优秀的专家。专家名册中所涉及的专业面应当比较广泛,以便不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都能够从中选出本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的专家。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只是提供专家名册,由招标人从中挑选符合条件的专家,而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指定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否则就构成对评标过程的不当干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按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专家库,招标人也可以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挑选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3对于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而对于特殊招标项目,由于其专业要求较高,技术要求复杂,则可以由招标人在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五、按照本条的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投标人的亲属、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的人员或者中标结果的确定涉及其利益的其他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只是不能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已经进入评标委员会,经审查发现以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更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自己也应当主动退出。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以防止有些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采取行贿等手段,以谋取中标。 (引文完;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再仔细学习与领会一下。

第一,“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有两个含义:

1)、招标人必须依法选择或者抽取有关专家,专家的含义;选择办法,都有规定;

2)即由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

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工作,对招标人负责,从投标竞争者中评选出最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者,最大限度地实现招标人的利益。(引文完)

须知,所谓“法定招标”的项目,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金,也就是“老百姓的钱”。——招标结果实现了效益和节约,符合招标人的利益;也就等于客观上符合国家的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有什么不好呢?

第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4种情况: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类专家;其他专家。

而《招标投标法》强调专家占三分之二以上,是为了保证专家占绝对多数,从而使得评标结论更为科学、更为经济合理。

没有说,必须是“招标人以外的专家占三分之二”。

第三、是说“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不是说,与招标人有关系的人也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四、明确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只是提供专家名册,由招标人从中挑选符合条件的专家,而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指定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否则就构成对评标过程的不当干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引文完)

    释义深入而又全面的解释了《招标投标法》有关评标委员会的条款;既对承担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金的实施项目的“招标人”信任和依靠,又依法对其有所限制和制约。

    释义不是法律性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它告诉我们当初法律是怎样制定的,法律条款的真正含义是什么:让我们理解有关争论的判断标准……

现在,实际上的某些做法,是不是让人无语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15 10:36
无须讳言,财政部的有关人士和一些专家,一直积极呼吁建立“政府采购师”制度;中国的“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都属于“公共采购”(区别于私人采购)。由于特殊情况,也许,“政府采购师”与“招标师”将在中国并存一段时间。不管怎样,那也是一种进步。……

中国的采购招标活动,已经30年。从天津市机电设备招标公司1987年成立的中国第一个专家委员会,到如今也有25年了。作为一个“老兵”,回忆起来,不胜感慨,真是“弹指一挥间”啊!

中国的采购与招标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如今,每年有几万个项目招标,涉及金额近十万亿元;有近千计的“专家库”,数以万计的专家们为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作出贡献。

我深深感到: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下一种强调竞争的采购方式;其本身的发展,也离不开竞争:是“市场经济”,还是“市长经济”?公开与猫腻;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正确与错误之间的种种较量,也伴随着始终。……

    著名的“两法专家”刘慧,在创刊的《公共采购》杂志(201188日)一期发表文章 论专业化的公共采购职业人》。文中说到:

我国近年来也明确提出了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毫无疑问,中国将来必定要建立合理、科学的政府采购专业职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机制,国际上,必将形成一个固定的职业领域,即公共采购管理人、经营人或操作人队伍。】

让我们积极促进和和迎接这一天早日到来吧!

全文完。敬请批评指正

(本节将 另单独发表)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6-15 11:32
所谓的政府采购师,是与目前的大形势背道而驰的,目前的大形势非常明确:该下放的下放,该取消的取消,尽力缩小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的范围。政府采购的技术含量还没有复杂到必须设置一个专业技术职位的程度,解决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问题,或者说政府采购的原则,没那么复杂,无非就是一句话:符合利益相关方(stakeholder)权益、充分公开竞争、符合社会经济目标下的采购(套用一句官话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再搞出一个所谓的“政府采购师”,我难以想象这除了符合某些部门、机构的利益以外,还有什么作用,就像买菜刀实名制、买汽油实名制一样难以理解而又低能可笑,某些政府官员把自身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后果,用更加地不作为、乱作为去解决,能治本吗?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15 11:43
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号令有关规定推荐评审专家入库,…………。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本款所称的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三)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四)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评审专家理应知晓本人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但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摘录一段商务部的相关规定。如对12号令和条例不感兴趣,可以看看商务部的相关规定。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15 11:56
     我了解实践中“1+1+3”组合确实是能通过的审核的,但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并不一定就是合法的。
     “1+1+3”组合是不是违背商务部制定的相关规定,应该是很清楚的;如果“1+1+3”组合是合法的,那么无疑“1+4+0”也是合法的了。
     甚至可以推出“5+0+0”都是合法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15 11:58
    重复一下我在20楼的观点:个人看来,“1+1+3”组合是否合法的问题似乎并不复杂,只要把握两点就成了:
  第一点,招标机构的评委能不能算在“经济技术类专家”之列?
  无论是根据招标投标法、条例、12号令还是商务部的相关规定(商务部的相关规定见80楼),这个问题的答案都是:不算。

  第二点,到底是3/5大还是2/3大?
  如果3/5﹥2/3,那么“1+1+3”模式是合法的;如果3/5﹤2/3,那么“1+1+3”模式就是不合法的。
  两个数值到底谁大,属于小学3年级的数学知识,所有的人都知道答案了。没有任何论证的必要。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15 12:10
大家对此类问题,看法有分歧;我觉得:关键问题不在3分之2,而在于怎么算……

说到3+1+1问题是否合法,首先要问:排除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专家)的规定,是否合法 ?

原先说:不能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怎么变成“不能和招标人”有利益关系了 ??!!

原先的释义,说的明明白白 ……
作者: zw22    时间: 2013-6-15 12:12
同意9楼的观点。
作者: zw22    时间: 2013-6-15 12:30
不同意83楼的
在5人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即使是专家)和招标人只能算一个,也就是只能有一票的否决权。只有“1+4”的模式,不存在其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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