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才华:按照条例和23号令的规定,招标投标中已无“废标”概念,取而代之的是“否决投标”,作为业内人员建议不要再提“废标” (2013-05-25 17:03)
王毅青:俺自己觉得转出了,账号、户名都不错的应该可以了。到不到账是银行的问题,与投标人无关。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都能到账。重申,俺自己的看法。
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必须到账,代理机构又查过没到(银行之间时间问题),评委一般还是会否决的。
有个合理与合法的问题。 (2013-05-24 21:03)
标途: 斗胆对总版主的观点表示反对: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也即要约的一部分,那么要约是发出生效还是到达生效呢?
举个对等的例子:如果某投标人通过邮寄方式递送投标文件,预留了足够的提前量,但由于邮局的原因,投标文件没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那么该如何处 .. (2013-05-28 10:07)
标途: 斗胆对总版主的观点表示反对: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也即要约的一部分,那么要约是发出生效还是到达生效呢?
举个对等的例子:如果某投标人通过邮寄方式递送投标文件,预留了足够的提前量,但由于邮局的原因,投标文件没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那么该如何处 .. (2013-05-28 10:07)
wu·明松:这个道理,王版主肯定是非常清楚的,他当时就说了“有个合法与合理的问题”。严格来说,像LZ的情况,明显是不合法的,但因为这一点而否决,总让人觉得可惜…… (2013-05-28 11:45)
王毅青:俺自己觉得转出了,账号、户名都不错的应该可以了。到不到账是银行的问题,与投标人无关。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都能到账。重申,俺自己的看法。
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必须到账,代理机构又查过没到(银行之间时间问题),评委一般还是会否决的。
有个合理与合法的问题。 (2013-05-24 21:03)
汪才华:按照条例和23号令的规定,招标投标中已无“废标”概念,取而代之的是“否决投标”,作为业内人员建议不要再提“废标” (2013-05-25 17:03)
ylsft:问的好; (2013-05-28 10:10)
ylsft: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只是你转的证明,但是不代表能到账。招标文件里要求要换票的,必须到接收部门开具收据。否则,废你(否决其投标)没商量。 (2013-05-28 09:49)
标途: 斗胆对总版主的观点表示反对: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也即要约的一部分,那么要约是发出生效还是到达生效呢?
举个对等的例子:如果某投标人通过邮寄方式递送投标文件,预留了足够的提前量,但由于邮局的原因,投标文件没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那么该如何处 .. (2013-05-28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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