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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中由招标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时,如何操作? [打印本页]

作者: xhx    时间: 2013-5-27 17:32
标题: 政府采购中由招标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时,如何操作?
政府采购中由招标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时,如何操作?(前提是招标文件等合法,第一次未招成,第二次重新招标仍只有2家时)

       是投标截止时间到后,现场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相关人员和投标人认可后,直接与2家投标人进行谈判还是重新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7个工作日后再重新谈判?
      如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时,评标办法原来是打分法,是否需要调整?  是否需要重新下发竞争性谈判文件?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5-27 20:21
  应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基本程序,从成立谈判小组开始,然后是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谈判供应商名单、发出谈判文件、谈判,一直到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
  按楼主所说的情形,即使现场经批准改变为竞争性谈判,并现场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但由于只能2家投标,只能像这两家发出招标文件,明显不符合前述条款中“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的规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5-27 21:38
1 对于更改采购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都是原则,你说的具体操作层面,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提供什么样的文件,可能要详细咨询项目主管的财政部门。
2 对于采购程序来说,无论更改采购方式的程序怎样不同,采购方式更改后都需要按照新的采购方式,按照一个新的采购项目进行一个完整的采购程序。招标采购和谈判采购的程序是无法直接对接的。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3-5-28 09:33
关键是看你所在省市财政部门关于采购方式变更的规定。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重新组织采购。
         (1)本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非以上情形导致项目被废标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所有评委(监委)签字认可,可书面通知投标人当场改作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竞争性谈判以符合要求,报价最低的为中标单位。
作者: qinl    时间: 2013-5-28 10:08
标题: 回 风无痕 的帖子
风无痕:关键是看你所在省市财政部门关于采购方式变更的规定。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重新组织采购。
         (1)本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nb .. (2013-05-28 09:33)
说得对!这方面,具体的规定很重要,必须依照执行。
作者: aaxx    时间: 2013-5-28 10:15
谈判要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很多地方在供应商这块都是要求发布竞标公告的,所以直接当场公开改谈判是不符合要求的
作者: 鬼魅魍魉    时间: 2013-5-29 09:3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更改为竞争性谈判


2、其实按正常程序来说并不能现场直接更改采购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其实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所以最稳妥的方法就是重新组织项目的采购,不要自作主张现场更改采购方式。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5-29 10:14
标题: 回 鬼魅魍魉 的帖子
鬼魅魍魉: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nbs .. (2013-05-29 09:37)
讲得很全面![s:56]

不过针对这个项目还得仔细分析一下,究竟是何原因导致“第一次未招成”、“第二次重新招标仍只有2家”?是供应商都不感兴趣?还是能够符合条件的只能两家?否则竞争性谈判也可能以失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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