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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是不是就是有效投标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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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磨古力
时间:
2013-5-29 09:35
标题:
是不是就是有效投标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
对政府采购评标办法中评标基准价的设定:是不是就是有效投标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
作者:
鬼魅魍魉
时间:
2013-5-29 09:50
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 号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从这条规定来看“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5-29 13:41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前提。按照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无论采用什么评标方法,应该是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
作者:
徐希鹏
时间:
2013-5-29 15:41
在招标文件我们会这样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或者最终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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