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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家进来帮帮忙 急!!! [打印本页]

作者: stcqcw90524    时间: 2013-5-31 09:44
标题: 大家进来帮帮忙 急!!!
各位老师,我想请问下,政府采购的项目,废标之后,要多久才能重新招标,重新上公告?政府采购法里面有明文规定吗?如果有,麻烦各位老师给个提示,谢谢了  很急!!!!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5-31 09:56
记得没有相关的强制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时间
作者: 袁媛媛    时间: 2013-5-31 09:57
政府采购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政府采购法中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我认为最少在登出废标结果后7个工作日无异议之后再重新登招标公告。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5-31 10:05
标题: 回 袁媛媛 的帖子
袁媛媛:政府采购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政府采购法中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我认为最少在登出废标结果后7个工作日无异议之后再重新登招标公 .. (2013-05-31 09:57)
赞同沙发的观点。政府采购法只要求“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而未要求公示废标结果,板凳提出的是“保险”的做法,但法律无此要求。
作者: 袁媛媛    时间: 2013-5-31 10:10
这种情况还要看一下当地监督管理部门有没有要求,要符合他们的相关规定。
作者: stcqcw90524    时间: 2013-5-31 10:43
谢谢各位老师的指点 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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