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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案例:母公司下的 子公司能否参与母公司项目的投标——河南某高速的争议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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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3 10:34
标题:
实际案例:母公司下的 子公司能否参与母公司项目的投标——河南某高速的争议 【系列
实际案例:母公司下的子公司能否参与母公司项目的投标——河南某高速招标的争议 【系列转贴】
这是最近发生的一个重要案例事件;各个媒体关注,热议;奇怪的是,专业采购招标网站很少报道……
本人尽量收集有关资料,提供给大家参考。资料比较长,本人加描了部分重点,仅供参考。
河南机西高速公路工程违法招标监管缺失
人民网 河南 原告帖子 2013.4.27
我们是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代表,
反映河南省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机西高速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高速公路招投标,让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的多家公司参加其同一标段工程招投标,这些公司肆意串标、围标,严重扰乱河南省高速公路招投标市场,损害其他招标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项规定,相关投标均无效。”凡具有《条例》第34条规定情形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全国各省的项目招标文件均参考《条例》,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均不再机械套用交通部2009版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人资格的相关要求。
《条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显然是为了屏蔽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为了解决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问题,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开展,于
2011年8月5日签发了《河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实施办法》
(豫交建管[2011]45号)。
该实施办法规定:“招标人固定标价、随机摇号抽取确定入围投标人、然后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的评标办法,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的实施办法要求必须严格贯彻《条例》第34条的规定,否则,必然会产生串标、围标。
然而,机西高速公路公司作为招标人,在其下辖的
“机场至西华高速公路”一期主体工程招标过程
中,竟然违反国家《条例》,接受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厦门、海威、第一、第五、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及两个控参股公司参与投标;接受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第三、第四、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一控股公司参与投标;接受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第五、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并将上述不符合资格的竞标公司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显然与《条例》第34条的规定背道而驰。上述彼此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联手参与投标,在摇号、抽签的评选办法中,显然大大增加了入围的概率,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
我公司作为投标人之一,将上述违反《条例》规定的投标情况如实反映给了机西高速公路公司,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以“招标文件是套用交通部2009版招标文件、且经过河南省交通厅审核批准”为托辞,置之不理,拒绝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实行此次招投标。
为此,我公司恳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领导重视此事,彻查上述公司串标、围标非法行为,敦促机西高速公路公司回归到合法的招投标路上,依照《条例》,将不符条件的中标单位非法中标作废,依法招标,以免造成上访事件,确保河南交通系统的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2013
年4月27日
【网友留言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2013
年04月28日
作者: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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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3 10:35
人民网 网友 对原告 发言的跟帖
现在一共有42网友参与评论
来自 178873 222.85.71.19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21 10:02:24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诗人北岛说的太好了,建管处的领导够卑鄙!牛
来自 178795 61.163.39.106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19 11:57:25
我是信阳一项目公司工作人员,上面的网友说的好,这里的项目是半年前招标,也出现投诉情况,招标人把矛头指向招标人,
其实从招标公告发布到投诉处理都是建管处授意,他们说咋办就咋办,结果是他们做出的,让我们咋做,我们就必须咋做,否则不给你备案。到现在投标人还在投诉着我们呢,拖了快3月了,也不知道咋回复投诉人,反正建管处回复就给了一个字----拖!!!
来自 178747 61.52.65.18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18 9:42:12
纪委都在放假中、、、、、、
来自 178746 61.52.65.18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18 9:39:18
请广大网友不要指责我们招标人,我们都是按照河南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的意思招的标,否则我们的招标公告也通过不了审核呀。我们也是有苦没处说去,真有本事治理,动动建管处这棵大树试试?
来自 178745 61.52.65.18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18 9:33:02
不知道楼上的你是河南交通厅雇的枪手还是真的中铁单位,如果是枪手冒充别人,敢说敢为吗?如真是中铁的,那么说明河南省交通厅的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与某些投标人串通投标,要不你作为中铁施工单位,怎么会那么清楚只有招标人和监督部门才知道的具体投诉情况?掏钱买的消息吧?
来自 178324 42.228.8.3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05 10:59:17
机西高速公路公司使用自己定的“土办法”,让这些投标人相互撕咬,他们好坐收渔利,看谁给他们上的礼重,就弹指一挥,天平自然倾斜到这一方,实在是高招呀。这样一来谁还按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只会公平、合理,让这些贪官无利可图,他们会干吗?贪官尚未清除完,纪委仍需努力呀!!!!!!!!
来自 178323 42.228.8.3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05 10:52:57
关注中,这事才是河南省交通厅特色。
来自 178322 42.228.8.3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05 10:52:09
交通厅这帮人是又要出事啦!走着瞧吧。下边人胡作非为,领导们看不见,就像走路抹黑,栽你个半身不遂,死刑、死缓,都是意料之中,领导不除,下边人上不去嘛。哈哈哈哈
来自 178313 115.61.20.50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05 0:06:48
我是中铁的一家施工单位,我揭露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发帖的真实目的!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个故意搅局的施工单位,该单位在投标河南机西高速公路时,其他施工单位举报江苏中瑞投标资料造假。江苏中瑞自知其投标资料有问题,以“机西高速招标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一不顾事实、不负责任的言论来要挟业主不要将其废标。该做法已给业主和其他施工单位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相关单位正在追究其法律责任。综上所述,这是一个小丑单位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自编自导的一场闹剧,其混淆视听的不法行为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自 178312 115.61.20.50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04 23:48:24
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一个故意搅局的施工单位,该单位在投标河南机西高速公路时,其他施工单位举报江苏中瑞投标资料造假。江苏中瑞自知其投标资料有问题,以“机西高速招标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一不顾事实、不负责任的言论来要挟业主不要将其废标。该做法已给业主和其他施工单位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相关单位正在追究其法律责任。综上所述,这是一个小丑单位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自编自导的一场闹剧,其混淆视听的不法行为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自 178236 123.160.174.13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02 12:00:33
不出点事都急啊河南交通厅,又有好戏看了同志们
来自 178174 221.14.60.3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9 18:38:56
究竟是央企国企太牛?还是河南省交通厅这帮人脸厚心黑受贿多啊?!好好管管这些为人民币服务的牛人们吧!
来自 178168 1.192.70.20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9 14:01:23
像这样的关乎民生的国家项目,这些违规操作部门及人员必须严惩!百姓对国家的信任都被这些不法人员逐步瓦解!
来自 178163 218.29.135.9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9 10:45:40
支持
来自 178162 218.29.135.9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9 10:41:04
知法违法,一定要严惩!
来自 178157 125.46.143.220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23:22:35
交通厅,这个名字很敏感啊!本身就是风口浪尖的单位,又屡屡发生贪污受贿的事情,竟然还不知道收敛,知法犯法。一个小小的****公路建设公司就这么牛逼,整个交通厅还有多少我们不知道的黑幕呀!听说交通厅把楼染成了蓝色也没有净化腐败的灵魂,(有人说某任领导认为从风水学上,把楼涂成蓝色可以长保他官位稳固,财运亨通。)呵呵,这都成郑州的大笑话了。交通厅,再给大家来点谈资吧。
来自 178156 125.46.143.220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23:19:54
交通厅,这个名字很敏感啊!本身就是风口浪尖的单位,又屡屡发生贪污受贿的事情,竟然还不知道收敛,公然对抗法律。一个小小的****公路建设公司就这么牛,整个交通厅还有多少黑幕呀!听说交通厅把楼染成了蓝色也没有净化腐败的灵魂,(有人说某任领导认为从风水学上,把楼涂成蓝色可以长保他官位稳固,财运亨通。)呵呵,这都成郑州的大笑话了。交通厅,再给大家来点谈资吧。
来自 178145 1.192.125.241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8:24:52
全国各省均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高速公路招投标,避免围标扯皮、暗箱操作、贪污受贿,而河南省一意孤行,势必有其中道理,这样会有很多的灰色收入,伴随而来的是中标方彼此告状,相互诋毁,谁也干不成。如此恶性循环,时间长了出小事,久了该出大事了!不把领导告倒几个怎会罢休?三思后行啊。
来自 178144 218.28.238.5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7:47:12
对机西公司招标彻查,我不信他们在招标过程中没有发现这个情况,必有猫腻
来自 178142 218.29.135.9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7:32:58
知法违法,太恐怖了,要严惩不怠!
保存时间:2013/6/2
原标题:河南机西高速公路工程违法招标监管缺失 人民网河南频道-百姓声音 henan.people.com.cn|河南新闻网_河南省新闻_河南新闻频道
http://henan.people.com.cn/liuyan_show.php?news_id=67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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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04月28日
来自 178141 218.29.135.9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7:32:00
违法必究!
来自 178140 218.29.102.23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7:22:59
希望他们造出来的不是豆腐渣
来自 178138 222.88.25.170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7:07:14
招投标这种事我们老百姓不太懂,只是知道腐败现在在中国大地上已经肆虐,就看咱们习主席和以后的国家领导人能不能很好的根治这个顽疾了
来自 178137 222.88.25.170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7:04:48
像这些事都基本上是明的了祈盼监督机制的健全还大家一个公平公正的招标环境啊
来自 178135 218.28.167.226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6:55:51
现在可算是知道招投标是怎么回事了。。。政府该出手了吧现在,举报了
来自 178134 218.28.234.114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6:41:03
守法的总是占下风,因为违法成本太低,违法者总是在钻空子,被曝光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风气就是这样坏掉的
来自 178133 218.28.238.243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6:17:35
前面说的对,连续落马的事,高速公路的原因貌似有所贡献吧,呵呵
来自 178132 218.28.23.21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6:05:35
类似于阳明滩大桥那样的事故,希望不要在高速公路上发生- -高速路。。。。。
来自 178131 61.163.106.150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5:51:55
应该严惩这种违规投标行为,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行使监管职能!!!
来自 178129 218.28.32.114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4:49:14
河南的交通运输厅又有好戏看了
来自 178128 218.28.5.194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4:45:38
我去,还不知道高速公路招标有这么多黑幕,这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啊,中国人的聪明才智,我不得不佩服佩服,呵呵你个呵呵!
来自 178127 218.28.5.194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4:44:02
这是典型的知法违法!受贿了吧!
来自 178124 218.28.198.74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3:20:52
中间一定有猫腻,不知道河南省交通厅对此如何解释
来自 178121 42.228.5.51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2:05:21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就是牛单位,厅长出事都习惯了,够屁法规对他们来说才不算啥类,所以从上到下他们眼里没有法
来自 178120 42.228.5.51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1:41:32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本来就是牛单位啊,厅长出事成习惯了啊,所以人家压根就不把什么狗屁法规看眼里的
来自 178119 1.192.125.241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1:37:05
高速招投标如此运做,不出事才怪,河南交通厅长屡屡落马,原因不言自明吧!管管这些违轨操作行为吧,不然会殃及下任领导的!
保存时间:20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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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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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3 10:41
人民网 网友 对原告 发言的跟帖
现在一共有42网友参与评论
来自 178873 222.85.71.19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21 10:02:24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诗人北岛说的太好了,建管处的领导够卑鄙!牛
来自 178795 61.163.39.106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19 11:57:25
我是信阳一项目公司工作人员,上面的网友说的好,这里的项目是半年前招标,也出现投诉情况,招标人把矛头指向招标人,
其实从招标公告发布到投诉处理都是建管处授意,他们说咋办就咋办,结果是他们做出的,让我们咋做,我们就必须咋做,否则不给你备案。到现在投标人还在投诉着我们呢,拖了快3月了,也不知道咋回复投诉人,反正建管处回复就给了一个字----拖!!!
来自 178747 61.52.65.18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18 9:42:12
纪委都在放假中、、、、、、
来自 178746 61.52.65.18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18 9:39:18
请广大网友不要指责我们招标人,我们都是按照河南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的意思招的标,否则我们的招标公告也通过不了审核呀。我们也是有苦没处说去,真有本事治理,动动建管处这棵大树试试?
来自 178745 61.52.65.18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18 9:33:02
不知道楼上的你是河南交通厅雇的枪手还是真的中铁单位,如果是枪手冒充别人,敢说敢为吗?如真是中铁的,那么说明河南省交通厅的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与某些投标人串通投标,要不你作为中铁施工单位,怎么会那么清楚只有招标人和监督部门才知道的具体投诉情况?掏钱买的消息吧?
来自 178324 42.228.8.3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05 10:59:17
机西高速公路公司使用自己定的“土办法”,让这些投标人相互撕咬,他们好坐收渔利,看谁给他们上的礼重,就弹指一挥,天平自然倾斜到这一方,实在是高招呀。这样一来谁还按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只会公平、合理,让这些贪官无利可图,他们会干吗?贪官尚未清除完,纪委仍需努力呀!!!!!!!!
来自 178323 42.228.8.3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05 10:52:57
关注中,这事才是河南省交通厅特色。
来自 178322 42.228.8.3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05 10:52:09
交通厅这帮人是又要出事啦!走着瞧吧。下边人胡作非为,领导们看不见,就像走路抹黑,栽你个半身不遂,死刑、死缓,都是意料之中,领导不除,下边人上不去嘛。哈哈哈哈
来自 178313 115.61.20.50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05 0:06:48
我是中铁的一家施工单位,我揭露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发帖的真实目的!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个故意搅局的施工单位,该单位在投标河南机西高速公路时,其他施工单位举报江苏中瑞投标资料造假。江苏中瑞自知其投标资料有问题,以“机西高速招标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一不顾事实、不负责任的言论来要挟业主不要将其废标。该做法已给业主和其他施工单位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相关单位正在追究其法律责任。综上所述,这是一个小丑单位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自编自导的一场闹剧,其混淆视听的不法行为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自 178312 115.61.20.50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04 23:48:24
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一个故意搅局的施工单位,该单位在投标河南机西高速公路时,其他施工单位举报江苏中瑞投标资料造假。江苏中瑞自知其投标资料有问题,以“机西高速招标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一不顾事实、不负责任的言论来要挟业主不要将其废标。该做法已给业主和其他施工单位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相关单位正在追究其法律责任。综上所述,这是一个小丑单位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自编自导的一场闹剧,其混淆视听的不法行为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自 178236 123.160.174.13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02 12:00:33
不出点事都急啊河南交通厅,又有好戏看了同志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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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央企国企太牛?还是河南省交通厅这帮人脸厚心黑受贿多啊?!好好管管这些为人民币服务的牛人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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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样的关乎民生的国家项目,这些违规操作部门及人员必须严惩!百姓对国家的信任都被这些不法人员逐步瓦解!
来自 178163 218.29.135.9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9 10:45:40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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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违法,一定要严惩!
来自 178157 125.46.143.220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23:22:35
交通厅,这个名字很敏感啊!本身就是风口浪尖的单位,又屡屡发生贪污受贿的事情,竟然还不知道收敛,知法犯法。一个小小的****公路建设公司就这么牛逼,整个交通厅还有多少我们不知道的黑幕呀!听说交通厅把楼染成了蓝色也没有净化腐败的灵魂,(有人说某任领导认为从风水学上,把楼涂成蓝色可以长保他官位稳固,财运亨通。)呵呵,这都成郑州的大笑话了。交通厅,再给大家来点谈资吧。
来自 178156 125.46.143.220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23:19:54
交通厅,这个名字很敏感啊!本身就是风口浪尖的单位,又屡屡发生贪污受贿的事情,竟然还不知道收敛,公然对抗法律。一个小小的****公路建设公司就这么牛,整个交通厅还有多少黑幕呀!听说交通厅把楼染成了蓝色也没有净化腐败的灵魂,(有人说某任领导认为从风水学上,把楼涂成蓝色可以长保他官位稳固,财运亨通。)呵呵,这都成郑州的大笑话了。交通厅,再给大家来点谈资吧。
来自 178145 1.192.125.241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8:24:52
全国各省均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高速公路招投标,避免围标扯皮、暗箱操作、贪污受贿,而河南省一意孤行,势必有其中道理,这样会有很多的灰色收入,伴随而来的是中标方彼此告状,相互诋毁,谁也干不成。如此恶性循环,时间长了出小事,久了该出大事了!不把领导告倒几个怎会罢休?三思后行啊。
来自 178144 218.28.238.5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7:47:12
对机西公司招标彻查,我不信他们在招标过程中没有发现这个情况,必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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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违法,太恐怖了,要严惩不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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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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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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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他们造出来的不是豆腐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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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这种事我们老百姓不太懂,只是知道腐败现在在中国大地上已经肆虐,就看咱们习主席和以后的国家领导人能不能很好的根治这个顽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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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些事都基本上是明的了祈盼监督机制的健全还大家一个公平公正的招标环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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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可算是知道招投标是怎么回事了。。。政府该出手了吧现在,举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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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的总是占下风,因为违法成本太低,违法者总是在钻空子,被曝光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风气就是这样坏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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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说的对,连续落马的事,高速公路的原因貌似有所贡献吧,呵呵
来自 178132 218.28.23.218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6:05:35
类似于阳明滩大桥那样的事故,希望不要在高速公路上发生- -高速路。。。。。
来自 178131 61.163.106.150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5:51:55
应该严惩这种违规投标行为,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行使监管职能!!!
来自 178129 218.28.32.114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4:49:14
河南的交通运输厅又有好戏看了
来自 178128 218.28.5.194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4:45:38
我去,还不知道高速公路招标有这么多黑幕,这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啊,中国人的聪明才智,我不得不佩服佩服,呵呵你个呵呵!
来自 178127 218.28.5.194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4:44:02
这是典型的知法违法!受贿了吧!
来自 178124 218.28.198.74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3:20:52
中间一定有猫腻,不知道河南省交通厅对此如何解释
来自 178121 42.228.5.51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2:05:21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就是牛单位,厅长出事都习惯了,够屁法规对他们来说才不算啥类,所以从上到下他们眼里没有法
来自 178120 42.228.5.51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1:41:32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本来就是牛单位啊,厅长出事成习惯了啊,所以人家压根就不把什么狗屁法规看眼里的
来自 178119 1.192.125.241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4-28 11:37:05
高速招投标如此运做,不出事才怪,河南交通厅长屡屡落马,原因不言自明吧!管管这些违轨操作行为吧,不然会殃及下任领导的!
保存时间:2013/6/2
原标题:河南机西高速公路工程违法招标监管缺失 人民网河南频道-百姓声音 henan.people.com.cn|河南新闻网_河南省新闻_河南新闻频道
http://henan.people.com.cn/liuyan_show.php?offset=20&news_id=674966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绝加描的,仅供参考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3 10:42
反馈:河南机西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招标不违规
人民网河南频道
近日,本网“百姓声音”接到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举报,称“河南机西高速公路工程违法招标监管缺失”。针对该举报,
5
月
7
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基建处给本网发来《情况说明》,原文如下:
关于机场至西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
招标有关情况的调查回复
人民网河南频道:
近期,署名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贵网站发帖,对河南机西高速公路项目未限制相关联单位参与投标的做法提出质疑。针对该问题,我厅立即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机场至西华高速公路全长
106.3
公里,项目投资人为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单位为河南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该项目
主体工程采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评标。
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是近两年我厅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借鉴外省做法,研究探索出来的一套新招标办法。
主要作用是防范以往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围标串标问题,最大限度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杜绝腐败行为发生。在制定该办法过程中,我厅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邀请省内外招标专家和施工企业代表进行讨论,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意见。
2012
年
7
月
18
日,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意,我厅正式印发了《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在厅属单位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尝试推行。
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是指投标人按照公路工程专业类别报名投标,承诺以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报价,招标人在开标时每标段随机确定
3
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其主要特点为:一是有效解决了人为操纵资格预审问题。该办法将资格预审与招标合二为一,投标人资格审查由招标前改为开标后进行,且只审查随机确定的入围投标人,杜绝了人为操纵资格预审结果、缩小投标人数量的问题,增强了投标竞争性。二是有效解决了投标人低价抢标或通过围标串标哄抬标价问题。招标前由业主编制工程报价,经厅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委员会层层审查把关后,作为对外公示的招标人报价,该报价在接受投标人质疑并修改完善后作为招标项目的固定合理标价,所有投标人均承诺以该标价作为投标价,无需再单独报价,保证了中标价的合理。三是从根本上解决了围标串标问题。该办法要求投标人在申请投标时,只按照路基、路面、桥涵等工程专业类别报名投标,不选择标段,杜绝了投标人针对某个标段进行围标串标行为。四是推行电子网络招投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整个过程全部实现网络化运行,开标实现全程网络直播,评标实行全过程监控,既提高了招投标效率,又节约招投标成本。
截至目前,该办法已在
20
余个高速公路项目中进行了试用,与以往老招标办法相比,有效遏制了投标单位围标串标行为,最大限度保证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在去年省纪委监察厅召开的全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会议上,我厅就招投标改革工作进行了典型发言,受到了省纪委尹晋华书记的肯定和表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按照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共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释,设置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相关联单位之间在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时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影响竞争公平的现象。
而我厅推行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的最大作用就是解决投标单位之间相互串通进行围标的问题。通过实践证明,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也很好解决了以上问题,达到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目的。
具体到机场至西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招标来说,整个项目划分了
A
、
B
两类工程,共
11
个标段。投标人在投标时仅允许对工程类别投标,不允许对标段投标。投标人中标机会完全是随机的,任何人都无法操纵其可能中标的标段。这并未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凡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均可参与项目投标,若招标人限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投标,擅自缩小投标范围或降低投标竞争,将严重违反国家招投标法。
综上所述,机场至西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存在总公司与子公司在同一标段竞标情况,整个招标过程符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我厅相关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3
年
5
月
3
日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3 10:46
人民网 网友 对 不违法 说明 的跟帖 :
现在一共有
2
网友参与评论
来自
178449 122.78.193.146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08 16:00:09
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采用博彩、摇号方式选定投标人,河南使用乒乓球摇号方式,还说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无耻极点
来自
178448 122.78.193.146
的
网友
发表评论
2013-05-08 15:56:00
河南交通厅是认为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四条是违法,不能执行的
保存时间
:2013/6/2
原标题
:
反馈:河南机西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招标不违规
人民网河南频道
-
百姓声音
henan.people.com.cn|
河南新闻网
_
河南省新闻
_
河南新闻频道
http://henan.people.com.cn/liuyan_show.php?news_id=675705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3 10:50
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来自:中国采招网(
http://www.bidcenter.com.cn
)
加入时间:
2013-3-14
地
区:河南
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13-03-14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已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豫发改基础[
2012
]
1741
号批准建设。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施工图设计已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以豫交文
[2013]99
号批复。项目业主为河南省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资本金和商业银行贷款,项目出资比例为业主资本金
25%
、商业银行贷款
75%
,招标人为河南省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全长
106.3
公里,起点位于拟建商登高速公路上,通过枢纽互通与拟建商登高速相连,先后和兰南高速、永登高速相连,终点在周口市西北接商周高速公路。项目位于开封市尉氏县、许昌市鄢陵县及周口市扶沟县、西华县境内。工程按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
-
Ⅰ级,设计速度
120
公里
/
小时,路基宽
28
米,计划工期
A
类
863
日历天,
B
类
740
日历天。本次招标范围为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共分为二类
11
个标段,各标段独立招标。其专业类别划分和资质要求见下表:
专业类别
资质要求
标段
土建
路面面层
主要
工作内容
起讫桩号
里程
(Km)
起讫桩号
里程
(Km)
A
类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同时具备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JXZT-1
K25+600
~
K32+000
6.4
K25+600
~
K42+600
17
主线及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场区内的路基土石方、路面、桥涵(通)、排水防护、路线交叉等工程施工及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修复以及缺陷责任期结束后
3
年的除日常保洁外的路面养护。
JXZT-3
K42+600
~
K52+700
10.1
K42+600
~
K61+000
18.4
JXZT-5
K61+000
~
K72+250
11.25
K61+000
~
K81+700
20.7
JXZT-7
K81+700
~
K90+110
8.539
K81+700
~
K97+700
16.129
JXZT-9
K102+260
~
K114+000
11.74
K97+700
~
K115+250
17.55
JXZT-10
K114+000
~
K123+700
9.7
K115+250
~
K131+773.332
16.523
B
类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
JXZT-2
K32+000
~
K42+600
10.6
主线及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场区内的路基土石方、路面底基层及基层、桥涵(通)、排水防护、路线交叉等工程施工及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修复
JXZT-4
K52+700
~
K61+000
8.3
JXZT-6
K72+250
~
K81+700
9.45
JXZT-8
K90+110
~
K102+260
12.15
JXZT-11
K123+700
~
K131+773.332
8.073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资质证书,近五年独立完成过相类似的高速公路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具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类:(
1
)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
亿元;(
2
)近五年(以交工日期为准)独立完成
2
个及以上累计不少于
30
公里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业绩,且工程质量合格;(
3
)近五年(以交工日期为准)独立完成
2
个及以上累计不少于
30
公里高速公路路面底基层、基层施工业绩,且工程质量合格;(
4
)近五年(以交工日期为准)独立完成
2
个及以上累计不少于
40
公里高速公路路面面层施工业绩,且工程质量合格。
B
类:(
1
)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
亿元;(
2
)近五年(以交工日期为准)独立完成
2
个及以上累计不少于
30
公里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业绩,且工程质量合格;(
3
)近五年(以交工日期为准)独立完成
2
个及以上累计不少于
30
公里高速公路路面底基层、基层施工业绩,且工程质量合格。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最多可对本招标项目的
1
个专业类别投标。一般投标人只允许获得一个中标机会;被交通运输部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均确定为
AA
级信用等级或最近三年在公路建设领域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获奖工程已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由招标人确认)的投标人,在报名时增加一个中标机会,不重复增加。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存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9
年版)“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情形之一的投标人或信用评价等级被交通运输部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
D
级(黑名单)的投标人报名投标。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未进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的企业报名投标。
4
.报名和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
年
3
月
14
日至
2013
年
3
月
20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
8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和
14
时
30
分至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的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及联系方式(采用
WORD
文档,包括单位名称、拟投专业类别、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号码、固定电话、传真)发送
hncx02@126.com
邮箱,获取招标代理机构分配的账号、密码后登陆“河南省公路工程多媒体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址:
http://www.hnjtztb.com.cn
,以下简称电子招投标系统)购买招标文件和图纸等资料。招标文件以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电子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不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
1000
元,招标图纸等资料每套售价
2000
元,售后不退;购买费用一律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
踏勘现场时间:
2013
年
3
月
21
日
9
时,集中地点:京港澳高速公路薛店收费站下站沿
S102
省道向西
2.5
公里处,双鑫钢铁厂院内
5.2
投标人应在
2013
年
4
月
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
17
时
00
分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原件和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的彩色复印件一套到河南省交通运输培训中心
2
楼会议室(郑州市马寨镇科技路
1
号)接受招标人现场查验。
5.3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3
年
4
月
10
日
10
时
00
分,递交地点为河南省交通运输培训中心
2
楼会议室(郑州市马寨镇科技路
1
号)。
5.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5
投标人在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6
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递交
。
投标人在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中的任意一人必须持有效证件、经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身份证明原件到场,否则招标人将拒收其投标文件。
6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河南省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
12
号颐东阳光花园东单元
18
楼
050
号
联
系
人:管先生
电
话:
0371-86119451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与商务西二街交叉口新芒果大厦
26
楼
联
系
人:郭先生、李先生
邮
编:
450018
电
话:
0371-86050029/86050027
传
真:
0371-86050018
电子邮箱:
hncx02@126.com
保存时间
:2013/6/2
原标题
:
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中国采招网
http://www.bidcenter.com.cn/newscontent-12126454-1.html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6-3 13:28
本帖题目似有问题:此问题反映的是
母公司与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招标。
这是不允许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但如果
母公司未参加投标,只数个子公司参加,那么是允许的。
因为一般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控股、管理关系一般存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此案例应属母公司与子公司同时投标的情形。
-------------------------------------------
对于母公司项目,子公司投标的情况,应是允许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
另外,
如果不充许子公司参加母公司项目的投标,那么子公司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不能取得母公司的项目
,很杯具,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此处采购人
指符合资质要求的法人、其他组织,
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
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6-3 13:40
对于招标人的招标实施办法,依据的是
《河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实施办法》
,看来祸首于此。
对于违法的《办法》应该怎么办呢?反正是行政诉讼不行,不能针对抽象行政行为。
作者:
ccpm
时间:
2013-6-3 15:31
招标人也有自己的苦衷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3-6-3 16:33
在制定该办法过程中,我厅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邀请省内外招标专家和施工企业代表进行讨论,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意见。2012年7月18日,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意,我厅正式印发了《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在厅属单位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尝试推行。
(这是合法的外衣,法不责“众”?)
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是指投标人按照公路工程专业类别报名投标,承诺以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报价(貌似剥削了投标人价格竞争的权利,何来增强投标竞争性),招标人在开标时每标段随机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如何“随机”法,再一次缩小了投标人竞争,何来增强投标竞争性),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没有价格的竞争,评审什么!资格审查?技术?商务?还是废标情形?【招标公告早已隐藏很多可能废标的陷井】)
。其主要特点为:一是有效解决了人为操纵资格预审问题。该办法将资格预审与招标合二为一
(什么是资格预审?何为招标?不知道什么东西“合二为一”了?)
,投标人资格审查由招标前改为开标后进行,且只审查随机确定的入围投标人,杜绝了人为操纵资格预审结果、缩小投标人数量的问题,增强了投标竞争性。二是有效解决了投标人低价抢标或通过围标串标哄抬标价问题
(“低价”就不合法不合理了?招标价若是底价就违反《条例》了,若是最高限价或预算价,还怕哄抬标价?)
。招标前由业主编制工程报价,经厅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委员会层层审查把关后,作为对外公示的招标人报价,该报价在接受投标人质疑并修改完善后作为招标项目的固定合理标价
(这算是价格竞争前移了还是给个明显或合法的哄抬标价暗示)
,所有投标人均承诺以该标价作为投标价,无需再单独报价,保证了中标价的合理。三是从根本上解决了围标串标问题。该办法要求投标人在申请投标时,只按照路基、路面、桥涵等工程专业类别报名投标,不选择标段,杜绝了投标人针对某个标段进行围标串标行为
(看不出如何“根本上解决”,也剥削了投标人自由选择标段竞争的权利,还是进一步缩小了投标竞争吧)
。四是推行电子网络招投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整个过程全部实现网络化运行,开标实现全程网络直播,评标实行全过程监控,既提高了招投标效率,又节约招投标成本。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3 16:39
初看此案例,涉及同一母公司下的子公司投标是否可行问题;涉及评标办法是独特的“摇号:问题;“只能中标一个标段”问题;开标前一天,要投标人提供资料“验证”问题……真是一个典型!
再看法律专家对此进行的分析:
豫数百亿工程采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
河南
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首期主体工程招标争议案
作者:
谷辽海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最近几天,有关央企及其所属的子孙公司等关联企业是否可以在同个项目中同时进行投标(围标)、采购部门
随机抽签摇号的评标方法是否深藏猫腻、
工程采购争议谁来实施行政监管等方面的话题,诸多行业报刊记者电话采访了笔者。
采访源于
人民网
2013
年05月16日对河南机西高速工程招标采购纠纷的报道
[1]
,各方争议的是
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三大央企控股的一级和二级公司以及参股公司,是否可以参与同一个采购项目的投标,例如:招标人接受了隶属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厦门、海威、第一、第五、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及两个控参股公司的投标,接受了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第三、第四、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一控股公司的投标,接受了隶属于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的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的第五、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对此类情形,
参与争议项目投标并实名举报的
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
认为,关联企业参与投标构成围标串标,严重扰乱公共采购市场秩序,
损害了其它投标公司的合法权益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的调查回复则完全否认了所指控的违法事实,且对本部门所推出的招投标新举措大加赞赏
……
人民
网《百姓声音》栏目发表
《河南机西高速公路工程违法招标监管缺失》
一文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无数网友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紧随前一篇报道,人民网河南频道又发表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就中瑞公司的举报而撰写的
《关于机场至西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招标有关情况的调查回复》
[2]
(以下简称《调查回复》)
。读完全文的回复内容,给人感觉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似乎也是属于陷入纠纷旋涡中的主要当事人,因为《调查回复》以风马牛不相及的内容在刻意回避人们所关注的案件焦点及其是非曲直,且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调查一文全面回顾叙述了他们厅近两年在全国交通工程领域所推出的独树一帜的反腐败举措,并用三分之二的大量篇幅向我们广大读者详细介绍了他们的成功经验,
最后认为他们在这次招标采购中不存在任何问题。因此,《调查回复》犹如被告人自己的辩护词,令人纳闷不解。
[1]
http://bbs.henan.people.com.cn/read-htm-tid-1426719.html
[2]
http://henan.people.com.cn/liuyan_show.php?news_id=675705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3 16:41
针对中瑞公司举报的施工项目涉嫌招投标违法事实及其证据材料,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受理投诉后,本应站在第三方的客观公正立场,对采购人、业主、招标代理公司以及相关投标人是否涉嫌违法行为、招标人有无与投标人进行勾兑、招标文件和采购程序是否有悖法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展开调查,并获取相应肯定或否定的证据材料,进而在《调查回复》中就举报事实结合调查情况进行分析阐述,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可是,看了《调查回复》的内容,对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是否与有关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关系,让我产生了诸多的困惑。或许是法律人的职业病使然,我感觉许多事实还是需要去弄清楚搞明白的……
在分析案情之前,有必要获取并掌握相关的公开信息,了解一下采购人的创建历史及其怀抱中的“政府大蛋糕”是如何让我们纳税人进行分享的。
隶属于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并由该厅组建的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在一个非常吉利的日子即2010年08月18日宣布成立,其性质属于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
[1]
,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业务、行业及人事管理,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资产监管;而采购人统一主管全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1719公里建设项目的采购任务,承担在建高速公路项目10个,包括:京港澳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段、濮阳至鹤壁高速公路、连霍高速河南段、沪陕高速公路叶集至信阳段、少林寺至洛阳高速公路、洛阳西南绕城高速公路、洛阳至济源高速公路、长济高速公路济源至新乡段以及济源至邵源高速公路等,总资产近600亿元
[2]
。而为了建设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106.3公里的工程,
采购人专门出资成立河南省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或者项目业主),
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任务。基于此,招标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招标代理公司于2013年03月15日通过相关电子媒体发布
“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3]
,包括采购项目的
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和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本次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等方面的事项。
[1]
http://www.hnggzx.cn/hnggzx/zxgk/zxjj/webinfo/2011/06/1306992726670611.htm
[2]
http://news.dahe.cn/2010/08-20/100439705.html
[3]
http://www.moc.gov.cn/st2010/henan/hn_zhaobiaoxx/zbxx_zhaobiaogg/201303/t20130315_1379420.html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3 16:43
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在2013年4月10日10时00分(投标截止时间也是开标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同年04月13日,有关电子媒体发布了“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首期主体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
[1]
,在A和B两大类十一个标段中,各标段的第一名分别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中,举报人中瑞公司为争议工程项目A类第七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随后遭同为投标公司的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举报,称其涉嫌人员资质造假。中瑞公司遭举报后,遂对机西高速公路公司在其下辖的“机场至西华高速公路”首期主体工程招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实名举报。对各方当事人的举报内容是否成立,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的《调查回复》均没有分别给予认定和处理。
按照施工项目的采购公告、预选结果公告和人民网的两篇报道,根据现有资料并结合法律规定来看,我个人认为,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首期主体工程施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妨碍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有公开背离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且采购程序不仅有悖于国内现行法律规定,也完全不符合公共采购的国际惯例;而所谓的监管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实际上存在双重的尴尬身份,一方面是居中裁判的独立的第三方行政执法主体,另一方面则又系工程招标项目的参与者和具体实施者,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为此,笔者将站在第三方的公正立场,不代表事件的任何一方,依据争议事实结合国内和国际上有关公共采购的法律规范,提出如下分析意见与各方商榷。
[1]
http://www.projectbidding.cn/zbxx/zbgs/2013/04/13112113855320.html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3 16:43
一、控参股公司共同投标无法体现充分竞争原则
无论是国内现行法律还是国际规范,均要求公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为确保此原则在实践中得以实现,法律要求采购信息必须公开广泛披露,从而能够吸引更多有兴趣的且有竞争实力的供应商有机会参与进来。不管是工程采购还是货物或服务项目,来的供应商越多,竞争也就越激烈,从而才能让优秀供应商有机会脱颖而出;充分竞争带来的好处是,各个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趋于合理,公共部门才能有效节约公共资金;与此同时,也能够在相当程度上确保产品、工程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为了让更多供应商参与投标,法律对投标供应商的数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均明确规定,投标供应商的数量少于三家的必须重新进行招标。为了规避这项法律规定,实践中关联企业共同参与投标的现象普遍存在,在数量方面显然都能够满足法律的要求,但不利结果是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的参与机会,不足以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
就争议案件来说,参与工程项目相应标段投标的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以及第一、第五、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及两个控参股公司,全部隶属于央企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这
犹如一个大家庭,各个成员虽然都是独立的,子公司和孙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身为大家庭的成员,面对非本家庭成员竞争时肯定要服从家长的指挥,在制作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报价时应该会有统一的行为规范。这样一来,表面上给人感觉参与供应商非常多,但“竞争者”之间的差异性不可能很大,真正具有竞争实力的投标人都排除在外了,从而难以形成竞争激烈的场面,所带来的危害后果是,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依法所享有的公平竞争权利被剥夺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被破坏了,工程质量和服务价格不是有效竞争所自然形成的结果,而是按照诸多人为因素事先设定的,且不容易受到竞争的冲击。
面对关联企业携手并肩投标同个项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十三年前的《招标投标法》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后来出台的《政府采购法》虽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但在实践中仍然缺乏具体的可操作规程。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原铁道部、水利部、原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11年12月20日共同制定并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版)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均
明确规定,“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
2012
年02月0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也有明确规定:“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我注意到,郑州机场至西华县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所使用的是交通部2009版的招标文件,且经河南省交通厅许可。交通部2009年出台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
总的来看,交通部2009版的招标文件与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禁止性规定以及行政法规的相应内容没有任何冲突或矛盾。
但是,
交通部2009版招标文件对母公司的解释为:
“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如果按此执行,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有:中铁建、中交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三家央企进入本次投标,其一级子公司同时投标、但二级子公司也同时投标,明显与《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公告3.4款规定不符。的确,项目业主的招标公告是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如果没有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进行投标,则属于未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导致投标无效。但类似出尔反尔的现象,在争议案件中还存在许多,笔者会在后续进行描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交通部2009版招标文件对母子公司的解释条款,可能源于我国2005年版本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关联关系”这一概念的定义,即:“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然而,前款法律条款中的但书规定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则意味着央企的“子孙”在公共采购项目中不因有“关联关系”,均可以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倘若允许这样的话,则对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利构成了侵害。基于此,笔者认为,为体现充分竞争,央企数个“子孙”如果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只能视同一个“联合体”或者一个投标供应商,从而确保投标供应商在数量方面体现出平等竞争。
根据上述,争议项目中诸多央企的一级和二级公司参与投标,不仅没有形成实质性的有效竞争局面,而且对其他投标供应商来说也是非常不公平的。在新版本招标文件和行政法规正式实施后,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仍然套用旧的版本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显然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
但是,《调查回复》认为:
“按照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共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释,设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相关联单位之间在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时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影响竞争公平的现象。而我厅推行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的最大作用就是解决投标单位之间相互串通进行围标的问题。通过实践证明,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也很好解决了以上问题,达到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目的。
”此辩解究竟是否成立,我认为还是有必要单独作为一个命题拿出来进行分析讨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3 16:46
二、评标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
根据招标公告提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为“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在公共采购领域的所有评标方法中,我还是第一次听说有这样的方法来选择合格的预选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所允许的法定评标方法只有两种:
或者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合格中选供应商或者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所谓综合评估法,是指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应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投标供应商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所谓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供应商才有可能最终胜出。国内这两种法定评标方法各有利弊,后者在实践中采用的较少,工程建设领域更青睐选择前者。这是因为“综合评估法”渗入更多的主观人为因素,缺乏客观性。
从国际层面来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1通过的《公共采购示范法》以及世界贸易组织2012通过的《政府采购协定》,这两部规范性法律文本所规定的评标方法也各有两种,前者是:倘若采购部门选择价格确定唯一授标标准的则应是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文件,或者以价格标准确定授标因素并结合投标供应商的资质、技术、商务等方面的授标标准则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明的评审标准和程序确定的最有利的投标文件;后者同样也有两种评标方法:采购部门选择最有利的投标文件作为确定中选供应商的授标依据;或者选择投标报价为唯一标准的,则系投标文件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如果说,我国法定的两种评标方法是13年前制定的,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节奏和采购实践的快速发展,但最近几年国内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本中所规定的评标方法,仍然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评标方法,例如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部等多个部委办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等等,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法律文本中均没有允许“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而前面已经提及的世界上最新的国际性法律文本中也都不存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的评标方法。那么“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到底是怎样一种科学独创的方法呢?大家还是听听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是如何解释的。《调查回复》叙述道:“
……
采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评标……是近两年我厅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借鉴外省做法,研究探索出来的一套新招标办法。主要作用是防范以往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围标串标问题,最大限度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杜绝腐败行为发生。……2012年7月18日,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意,我厅正式印发了《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在厅属单位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尝试推行。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是指投标人按照公路工程专业类别报名投标,承诺以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报价,招标人在开标时每标段随机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其主要特点为:一是有效解决了人为操纵资格预审问题。该办法将资格预审与招标合二为一,投标人资格审查由招标前改为开标后进行,且只审查随机确定的入围投标人,杜绝了人为操纵资格预审结果、缩小投标人数量的问题,增强了投标竞争性。二是有效解决了投标人低价抢标或通过围标串标哄抬标价问题。招标前由业主编制工程报价,经厅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委员会层层审查把关后,作为对外公示的招标人报价,该报价在接受投标人质疑并修改完善后作为招标项目的固定合理标价,所有投标人均承诺以该标价作为投标价,无需再单独报价,保证了中标价的合理。三是从根本上解决了围标串标问题。该办法要求投标人在申请投标时,只按照路基、路面、桥涵等工程专业类别报名投标,不选择标段,杜绝了投标人针对某个标段进行围标串标行为。四是推行电子网络招投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整个过程全部实现网络化运行,开标实现全程网络直播,评标实行全过程监控,既提高了招投标效率,又节约招投标成本。截至目前,该办法已在20余个高速公路项目中进行了试用,与以往老招标办法相比,有效遏制了投标单位围标串标行为,最大限度保证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在去年省纪委监察厅召开的全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会议上,我厅就招投标改革工作进行了典型发言,受到了省纪委尹晋华书记的肯定和表扬……”。
从《调查回复》所述内容来看,“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是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所独创的一种评标方法,据悉在短短几个月之内在全省普遍推广应用,达到了他们创立这种方法的目标,且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可能唯一遗憾的是,这种评标方法目前还未能在全中国或者全世界进行普遍推广。但是,“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不属于国际性法律文本中所明确的任何一种评标方法,更不属于我国《招标投标法》所允许的两种法定方法之一。尽管如此,既然已经在河南省普遍应用,那么这种评标方法真的有《调查回复》中所说的具有如此神奇作用吗?我觉得,可能有必要认真给分析一下。
首先,让供应商承诺以“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报价”限制或妨碍了投标供应商之间的有效竞争。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称:“
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是指投标人承诺以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报价”。
在此情形下,凡是有兴趣参与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无论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如何,均不得根据自己的服务质量进行报价,否则的话,属于对招标文件没有响应的无效标。这样一来,本来很有实力的供应商相对于其他投标人来说,原本在投标价格方面非常具有竞争力,报价低一些可能就会脱颖而出;但现在这样有竞争力的投标供应商不能考虑自己在报价方面所具有的优势,这样的话,必然会影响更多供应商参与的兴趣和积极性;倘若一定要去投标的,则只能从其他方面进行斟酌,由于少了竞争的优势,投标人可能需要通过不正当的公关手段去获“胜”,由此带来的腐败可想而知。从国际性的法律文本来看,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投标供应商能否最终胜出,投标报价均属于举足轻重的关键因素;假如在诸多竞争者面前显示不出投标报价的差异性,参与供应商想打败其他竞争对手显然有相当大的难度。我感觉特别纳闷的是,河南省几十个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没有经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招标人的报价”究竟是如何制定出来的?又怎么样能够客观体现出市场行情价呢?对此,《调查回复》称:“
招标前由业主编制工程报价,经厅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委员会层层审查把关后,作为对外公示的招标人报价,该报价在接受投标人质疑并修改完善后作为招标项目的固定合理标价”。
尽管“招标人报价”的制定还是依据相应程序进行的,但笔者认为,这样的报价参与了更多人为主观因素,缺乏客观性。而在公共采购领域,投标者必须承诺以招标人的报价作为投标报价,这是非常罕见的举措,究竟能够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呢?
《调查回复》称:“
缩小投标人数量的问题,增强了投标竞争性。有效解决了投标人低价抢标或通过围标串标哄抬标价问题。”
的确,投标报价被限定在“招标人报价”的水平上,肯定会排除许多有竞争力供应商的参与兴趣,从而使投标供应商大幅度减少;与此同时,也会在相当程度上抑制投标供应商低价抢标的现象。由于参与供应商不多,有限的几个投标者之间,表面上给人感觉似乎“增强了投标竞争性”,但这绝对不是货真价实的竞争。我不知交通厅是否曾经想过,他们目前这种限制竞争做法与国家公共采购立法宗旨是背道而驰的。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公共采购立法,为了有效地打击腐败,为了防止采供双方串通勾兑,确保公共部门能够获取物有所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最有效办法就是要确保充分竞争。来的投标人越多,参与供应商络绎不绝,企业之间的竞争程度也就越激烈,在互不相让的情况下,彼此相互的监督的供应商也就多了,这样一来,采购过程中暗箱操作的机会也就相应少了,腐败的空间也就自然窄了,从而才能保证公共采购节约公款,促进公共采购程序的廉正和公共部门的公信度。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3 16:47
其次,招标人事先确定三家供应商交给评标委员会排列名次,严重妨碍了有效竞争。
在分析之前,
我不妨在这儿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在拍卖项目现场会上,聚集感兴趣的人越多,参与竞价者越多,在众目睽睽之下,很难有暗箱操作的空间;而举拍人多了,也就越容易使拍卖标的获得好价钱。反之,倘若参与者廖若晨星,对拍卖结果则可想而知。笔者认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所实施的预选供应商的推荐举措,这种做法不仅遏制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而且也不符合我们国内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回复》称:“
……
招标人在开标时每标段随机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此举措有悖于我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该款法律规定,是否能够入围的三家企业,不是由招标人来确定的,而必须是由依法组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法律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条也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显而易见,争议项目由招标人确定三家预选企业再交付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以确定预选顺序,完全背离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与此同时也严重妨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3 16:48
第三,对招标公告进行响应的投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次采购的招标公告显示,
首期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共分为AB两类十一个标段,各标段独立进行招标,其中A类工程施工共有六个标段,B类共有五个标段,本次公开招标采购活动,投标人最多可对本招标项目的1个专业类别进行投标,一般投标人只允许获得一个中标机会。按照采购部门提出的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可以就某类中的某个标段进行投标,也可以对A类的六个段标同时进行投标。但《调查回复》则称:“……
要求投标人在申请投标时,只按照路基、路面、桥涵等工程专业类别报名投标,不选择标段,杜绝了投标人针对某个标段进行围标串标行为。”
由此可见,交通厅难以自圆其说。所有参与供应商响应采购部门在招标公告中的条件,是对某个具体标段进行投标的,而非仅仅只是对某一类别进行投标。如果依据《调查回复》中的辩解,投标供应商只能对类别进行投标,是否意味着在两大类中或者A或者B,如果选择A类,也就意味着投标供应商对六个标段同时进行投标,这与招标公告明显不符合。而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采购部门在2013年04月13日发布的“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首期主体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中可知,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投标供应商均系针对十一个具体标段进行投标的,而不是就A类或者B类投标。基于此,交通厅辩称的“
杜绝了投标人针对某个标段进行围标串标行为”,
从事实情况来看,并不能成立。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3 16:48
三、工程招标采购行政监管的尴尬
在国际层面上,公共部门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建立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监管体系,几乎是各国公共采购立法的共同努力方向。我国政府采购立法时,似乎也考虑到这个问题,设立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进行统一监管,但实际上在我国当前状态下根本就不可能达到这样的理想目标。比较有代表性的“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当年就曾因工程项目采购谁来实施监管而引发公众的广泛讨论,受伤供应商经历了八年维权,国家财政部虽然最终败诉,但并没有解决实践中对工程项目如何进行监管的任何实质性问题。实践中,采购人一方面是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具体业务部门,另一方面又是“客观公正”的行政执法机关,比如
河南省这起工程采购争议,真正的采购人就是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虽然成立了事业性质、副厅级规格的“
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负责主管全省约600亿公路工程、货物和服务方面的采购任务,但这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又是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的领导人之一;虽然对外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对内管理中心就是交通厅的一个业务部门,大部分的运营项目都是国家投资或银行贷款。
而从我国《政府采购法》管辖的主体范围来看,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均受到这部法律的约束,交通厅及其管理中心都属于采购人,但现行的这部政府采购法又将国有企业排除在管辖之外。因此,本案的招标人河南省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管辖的对象,采购人似乎在刻意回避这部法律的管辖,由管理中心出资成立的这家机西公司又是国有性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负责相应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采购,而这将公司又将招标采购的事务性工作委托以营利为目的招标公司进行代理。由此而来,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也就不能执行此类工程采购任务,因为项目业主和招标人是企业性质的公司,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管辖的主体。
实际上,河南省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管理中心一样,也是河南省交通厅的业务部门,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小武董事长仍然系公务员,是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组的成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3 16:50
从争议的工程招标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管理单位、实施单位、监管机关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看,
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人实际上就是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但争议项目的监管机关又是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众所周知,作为独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是站在第三方的公平立场,与争议当事人不应有任何的利益冲突或利害关系,否则的话,采购项目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肯定会影响到对投诉事宜的客观、公正处理。可是,从本案来看,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系名副其实的采购人,也是与投标供应商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一。这样的行政监管机关面对举报问题,不可能会采取独立客观的立场秉公执法,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行政裁决。这是一个令人深思也是老生常谈的话题。
谷辽海
2013
年5月31日星期五凌晨于北京
作者谷辽海,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http://www.liaohai.com.cn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4 10:02
关于
河南高速
的跟帖
20130604
招标公告竟然有这样的话:
【
5.6
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递交
。
投标人在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中的任意一人必须持有效证件、经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身份证明原件到场,否则招标人将拒收其投标文件。】
俺不明白: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的职务——原话是“身份”——怎么还要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
是不是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就不行了……
话里话外,还是不允许“委托代理人”递交
?……
这到底是什么意思
?!……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6-16 11:25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违法;
二、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扯蛋的评标办法;
三、有效监督机制没建立起来,有一大部分人整天在干扯蛋的事儿;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3-6-17 14:58
大家去看看 条例的释义本,对该条的解释, 可以参加但不要影响公平即可,交通和水利部门见得多了 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是公平但不择优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4 15:39
标题:
回 小城童话 的帖子
[paragraph]
小城童话
:
大家去看看 条例的释义本,对该条的解释, 可以参加但不要影响公平即可,交通和水利部门见得多了 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是公平但不择优
个人认为《释义》的这一解释是对《条例》三十四条的曲解。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可能
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独看此条,我们会认为只要是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参加投标。没问题。
但释义却相当暧昧:“……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以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可能”,本意指什么?一是可以实现,二是不确定。最终的意思都是不确定。因为“可以实现”也需要一个实现的过程,结果不确定。所以,回到本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以下简称条件A)这可以是一个事前的判断,也可以是一个事后的证据。也就是条件A会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影响了招标公正性(结果A)一种是没有影响(结果B),是A是B无法确定。而且,无论是结果A还是B都是事后,本条所称“不得参加投标”表示事前,即在不确定是否会“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况之下。楼主的案例就是最好的例子。这种明显的利害关系怎么能撇清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干系?
释义所谓“
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
”尚未发生怎么知道“该
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
”?与“
就可以参加投标
”在时间顺序和事物发展顺序上本身就存在着无法弥合的矛盾。
难道《释义》也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还是《条例》出台后,权力部门的变相解释?否则为何还要考虑“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呢?难道此处留白,是为了日后深化改革之需要吗?
按照《释义》的意思,《条例》第三十四条应改成:“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可能
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
宜
参加投标。”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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