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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深圳实施条例 定稿 关于“评定分离”的描述 【转贴;摘录】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5 09:31
标题: 深圳实施条例 定稿 关于“评定分离”的描述 【转贴;摘录】
深圳实施条例 定稿 关于“评定分离”的描述
摘录自:《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发时间:2013-05-15  发布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的评标定标分离原则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应当予以确认。

第三十八条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审专家由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

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公正地进行评审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核查。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为无效投标。

第四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服务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权重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定性评审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三)最低价法。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

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或者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一)自定法。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抽签法。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招标机构组织随机抽取中标供应商。

(三)竞价法。由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采购项目的定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不确定的,招标机构应当报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时间不计入采购期间。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最低价法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中标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采购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确认的,视为确认。

第四十四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将中标结果通过政府采购指定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供应商名称、资格响应文件和报价;

(二)项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三)确定的中标供应商的名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第(一)项内容的公示,可以在招标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核查后进行。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机构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机构应当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因情况紧急,重新组织采购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经主管部门核实,采购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其他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

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招标机构应当将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新的中标人;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替补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或者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6-5 09:45
深圳实施条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剖的标本!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6-5 09:49
深圳实施条例起草者有自己的想法,条例有“新”有“异”。只是类似于“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这样的表述,确实该下些功夫雕琢雕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5 10:00
标题: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
深圳实施条例起草者有自己的想法,条例有“新”有“异”。只是类似于“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这样的表述,确实该下些功夫雕琢雕琢!
       这样的表述,确实该下些功夫雕琢雕琢
[s:96][s:96][s:96]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5 10:06
说句实在的话,我有点头昏:我觉得,似乎一年前的争论双方,都没有理会深圳的高水平解释“评定分离”的含义:

1、招标人没有明确的“定标权”:

《招标投标法》说的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可是,依照《政府采购法》制定的“深圳条例”,评标委员会一般由专家组成;在授权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时,招标人代表才可参加。

定标办法,除了有招标人“自定”以外,(这个,肯定不是法定的政府采购项目),主要是“抽取法”和二次“竞价”法。——这个,对于招标投标而言,国际上似乎都没有“二次竞价”一说。

2、评标的说法,也是颇为新颖的:

(二)定性评审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既不评分,更不排序;议论一下各个投标人的优缺点,即完成任务。如果,不是被“废标”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真好 !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6-5 10:16

评定分离并非是深圳的发明。
一、《招标投标法》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二、七部委《12号令》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排序;《12号令》(即,公权力)定标,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三、《条例》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排序;《条例》(即,公权力)定标,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条例》与《12号令》同出一撤,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违背了《招标投标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5 10:18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评定分离并非是深圳的发明。
一、《招标投标法》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二、七部委《12号令》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排序;《12号令》(即,公权力)定标,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三、《条例》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排序;《条例》(即,公权力)定标,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
  呵呵,我以为钱总版主......,看来是我太幼稚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5 10:19
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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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废标”与《政府采购法》中的“废标”,居然是两个概念啊!
哈哈,又让我彻底晕菜了一回!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5 10:23
我们应该欢呼:中国招标采购的春天来了!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6-5 10:25
  “评标委员会既不评分,更不排序;议论一下各个投标人的优缺点,即完成任务”,接下来要求采购人有一双火眼金睛了。采购人也大可将定标结论前引用评标委员会的评论,当然,采购人应该有对这些评论灵活运用的能力。

  若出了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说我等只给出了评论,没有评分,也没有排序,难道我们的那些评论有问题?评标专家们不难学成评说股市专家的嘴皮子,让你捸不着他说死的话。再说了,那些定性的评论,哪有绝对的妥或不妥?

  而采购人也会一副委屈相,称其是依据了评标委员会的评价而得出结论。

  我也得承认,以上纯属戏说,也有“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嫌疑。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6-5 10:27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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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废标”与《政 .. (2013-06-05 10:19)
特区嘛,当然可以“特”,而且不“新”不“异”何以标新立异!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3-6-5 10:30
18号令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在18号令里,定标权就已经给了采购人,深圳只不过深化了具体做法。

但对其具体规定不发表任何评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5 10:36
   深圳特区政府滥用“尚方宝剑”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5 10:3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深圳特区政府滥用“尚方宝剑” (2013-06-05 10:36)
    深圳政府采购倒退20年!回到没有《政府采购法》之前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3-6-5 10:44
看谁在定政策,政策在偏向谁

这个是明眼就能看出在帮采购人抢权利的一个文件

有什么不对?政府采购管理处都开始撤消了,政府采购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机构了,如果再没有文件偏向采购人,采购人的话语权在哪呢?

乱,乱在上面还没想好,下面就早早的开始折腾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5 11:25
第三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

项目居然还分有等级啊?一共分几级??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5 11:31
第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是为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提供采购项目的计划承接、分派、申报以及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的操作平台。

  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
——————————————————————————————————————————

财政部门是“主管部门”了,不再是“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了!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3-6-5 11:39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第三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 .. (2013-06-05 11:25)
果真高看了某人!连文件都看不懂!?

实例,一个五十万的装修工程要求,投标人资格却要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一级-------这便是与“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6-5 12:27
标题: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果真高看了某人!连文件都看不懂!?

实例,一个五十万的装修工程要求,投标人资格却要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一级-------这便是与“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 (2013-06-05 11:39)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听说过,项目等级听着倒是新鲜!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3-6-5 12:29
标题: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听说过,项目等级听着倒是新鲜! (2013-06-05 12:27)
你们这样,无话可说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3-6-5 12:31
标题: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听说过,项目等级听着倒是新鲜! (2013-06-05 12:27)
再回,为何不能把项目与等级相连?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6-5 12:38
标题: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你们这样,无话可说 (2013-06-05 12:29)
  “你们”是指?
  一些行业是实行相关资质等级制度的,就相应资质等级规定有详细的资质等级标准、可承包项目范围,该条的原意是要限制不合理的抬高资质等级要求,但其表述需要“修缮”。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6-5 12:3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深圳政府采购倒退20年!回到没有《政府采购法》之前

《政府采购法》,本来就是一部多余的法律。详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1452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3-6-5 12:41
看出三人行了,有本事,可以结成一伙制订出一个完善得让人挑不出任何毛病的能解决任何问题的利于实施的文件来寄给深圳财政委,或许立马草鸡变凤凰!

不过需要高瞻远瞩、放平心态、有非常之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考虑到方方面面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得有真本事才行!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6-5 12:50
标题: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看出三人行了,有本事,可以结成一伙制订出一个完善得让人挑不出任何毛病的能解决任何问题的利于实施的文件来寄给深圳财政委,或许立马草鸡变凤凰!

不过需要高瞻远瞩、放平心态、有非常之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考虑到方方面面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得有真本事才行 .. (2013-06-05 12:41)
  尚有自知之明,只能停留在指指点点、街谈巷议的层次上,没有有制订出一个完整的实施文件的水平,更何谈“完善得让人挑不出任何毛病的能解决任何问题的利于实施的的文件”。
  时有嘻笑,但没有怒。在这里我希望听别人说,偶尔也插两句嘴,不敢说心态平和,但并不那么燥。
  凤凰自会趾高气扬,但草鸡往往也希望自得其乐。显然我不是凤凰!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3-6-5 12:51
标题: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  “你们”是指?
  一些行业是实行相关资质等级制度的,就相应资质等级规定有详细的资质等级标准、可承包项目范围,该条的原意是要限制不合理的抬高资质等级要求,但其表述需要“修缮”。 (2013-06-05 12:38)
呵呵 这里表述成项目等级个人觉得没问题。

政府采购包罗万象,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各行各业各种资质,您也知道各个行业各种资质等级都有自己的规定,这里能一一对应表述吗?概括表述为项目等级有何错误?

另,出于好心才拿建筑行业的一个资质举例,只为让某些人能看懂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6-5 12:52
兄弟,给你一个诚恳的建议:无论是在虚拟的网络里,还是在现实生活里,多说“我们”少讲“你们”!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3-6-5 12:54
标题: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兄弟,给你一个诚恳的建议:无论是在虚拟的网络里,还是在现实生活里,多说“我们”少讲“你们”! (2013-06-05 12:52)
这是一个好建议,已经被一些人批评,希望自己能改正!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6-5 12:57
标题: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呵呵 这里表述成项目等级个人觉得没问题。

政府采购包罗万象,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各行各业各种资质,您也知道各个行业各种资质等级都有自己的规定,这里能一一对应表述吗?概括表述为项目等级有何错误?

....... (2013-06-05 12:51)
我不是揪着你举的例子说事,我只是借此说明该条表述有待“修缮”。法规条款不是口头语,需要更精确的表述。其实你不妨将这个条例的条文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条文进行一番比较,我相信表述的优劣还是显而易见的。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3-6-5 13:07
标题: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我不是揪着你举的例子说事,我只是借此说明该条表述有待“修缮”。法规条款不是口头语,需要更精确的表述。其实你不妨将这个条例的条文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条文进行一番比较,我相信表述的优劣还是显而易见的。 (2013-06-05 12:57)
您这样说,能让人接受,也对,这一条款表述也许不那么完美。但其表述的意思似乎没问题。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5 15:24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参加的采购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研究重大事项并处理重大争议。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合作机制和信息交换平台,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采购政策等。  
  前款所称的重大争议是指采购文件重大异议,定标重大争议以及其他复杂的投诉争议等。
—————————————————————————————————————————————————————————————

描色部分应改为:“本条第一款所称的重大争议”是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5 16:12
    第七条 政府采购参加人可以依法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维护采购行业和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学术研究、业务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s:33][s:69][s:116][s:115]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5 16:1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第七条 政府采购参加人可以依法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维护采购行业和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学术研究、业务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s:33][s:69][s:116][s:115] (2013-06-05 16:12)
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s:33][s:32]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5 20:27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说句实在的话,我有点头昏:我觉得,似乎一年前的争论双方,都没有理会深圳的高水平解释“评定分离”的含义:
1、招标人没有明确的“定标权”:
《招标投标法》说的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可是,依照《政府采购法》制定的“深圳条例”,评标委员会一般由专家组成;在授权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时,招标人代表才可参加。
.......
     呵呵,高老师,我觉得我在去年已经领会了深圳版“评定分离”的含义了的。只是当时大家都有些不太冷静,已经听不进对方辩友的观点和论证了。

    请看我去年6月10日发的帖子《深圳A、B两版评定分离制度简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832

    系统显示:
    该贴最后一次编辑记录是在发帖当天:“ [此帖被zzj0102在2012-06-10 13:29重新编辑 ] ”,事后没有对此帖在进行修改或编辑。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5 20:31
想起了一首歌:《Only  time》

Only  time

Who can say
where the road goes
where the day flows
   --only time
…………
…………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6-6 07:14
到底谁说了算?结果是谁都不算,没人负责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6-6 07:19
谁给他权力把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的权利给剥夺的?有么有王法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6 21:34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评定分离并非是深圳的发明。
一、《招标投标法》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二、七部委《12号令》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排序;《12号令》(即,公权力)定标,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三、《条例》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排序;《条例》(即,公权力)定标,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
     我一直就说:招标法、条例、12号令原本实行的就是“评定分离原则”。参见《评标定标相分离原则》: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5910

     一年以前,钱老师认为条例、12号令实行的是“评定合一”制,参见《再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651&ds=1#tpc,该贴刚好发表于去年的6月6日。
     一年后的今天,起码在“条例、12号令实行的是不是评定合一制”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即:招标法、条例、12号令实行的就是“评定分离”制。看来经过辩论,在对“评定分离”的认识上,还是取得了一些共识。

     相信钱老师平心静气地仔细阅读和思考反方的观点和论证过程之后,也会认可“定标权被剥夺论是一个假命题”的观点的,而这场被网友称为“世纪大辩论”的论战,最终会在达成共识中落幕!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6 23:18
标题: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
看出三人行了,有本事,可以结成一伙制订出一个完善得让人挑不出任何毛病的能解决任何问题的利于实施的文件来寄给深圳财政委,或许立马草鸡变凤凰!
不过需要高瞻远瞩、放平心态、有非常之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考虑到方方面面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得有真本事才行!
     镇采先生:
     论坛是大家交流业务、讨论问题的平台,大家有机会网聚于此那是一种缘分。

     我想,汇聚于此的网友们,在现实中大多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也没有利益冲突,大家在讨论中有些时候观点相同,有些时候观点相左,这都很正常,没有必要抱团取暖或结成攻守同盟。

    正如之前我曾对您的一些观点表示过赞同,也曾对你的一些观点表示过明确反对一样,这并不表明我一会儿想与您结盟反对他人,一会儿又与他人结盟反对您,那只是因为对问题的不同认识所致,而不是对您个人有什么成见,也不是刻意与您胡搅蛮缠。

    至于您说的什么“高看低看、草鸡凤凰”之类的,我觉得您大可不必如此,平心静气地与对方交流思想、探讨问题,或许会有更大收获。您自信自己的观点正确不是坏事,但建议不要用“您是外行”、“高手进来,胡搅蛮缠着算了”、“不是同行还真说不到一块”之类的话拒人于千里之外。我想您既然愿意把自己的观点亮出来,是希望和大家一同讨论而不是用来孤芳自赏的。

    每一个人的观点都不可能完美到无懈可击,因此才会有观点的交流与碰撞。我们在网络上的发言,有时可能会稍显犀利,有时会带有一些调侃,但并无恶意,也希望您不会因为与他人观点不同而引发不快!
作者: qinl    时间: 2013-6-7 10:54
其实,就是可以非常灵活地操作招标,N种选择,再加上N种选择后未规范的下一步操作。那么深圳实施条例的“经过公开招标”外衣,确实就是真正的“迷彩服”!
作者: lalahiyo    时间: 2013-6-7 11:10
关于决定最终产品(工程、服务、货物)的供应者,我国一直是评委排序推荐,使用者(非出资者)按序定标。虽然程序很好,但一直有很多的非议,无怪乎“依价定标,无法得到质好的供应者;或是依评标方法无法得到优秀的供应者”等等,至于国家定了如此之多的评标方法,好像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千言万语,使用者得不到心里想的供应者,至于是不是他们所说的原因,无处获知!
看一下国外的政府资金采购,我们想学,但又不敢全学,总得套上“中国特色”才敢使用,于是深圳就尝试了一下,由最有话语权的人来定标,而且是从所有资格合格的供应者中来选择一个。果然解决了这个问题。大家想一下,一个单位或一个地方的最有话语权的人定下的事,还有谁敢反对?反正中国是最高地位通吃,真的解决了有采购程序以来,一直困绕我们所谓的“招标监督机构”、“采购监督机构”、“使用单位”各种“招得慢、招得质量差、招得贵”等等一系列问题,特区就是特区,高,实在是高!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6-7 11:43
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圳)的评定分离与《条例》和《12号令》的评定分离有本质上的区别。
深圳的评定分离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条例》和《12号令》的评定分离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深圳的评定分离,招标人拥有《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有限定标权;《条例》和《12号令》的评定分离剥夺了《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有限定标权,由公权力(即,《条例》和《12号令》)直接定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7 11:50
哈哈,我太天真,太幼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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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zzfcg    时间: 2013-6-7 14:23
我只想说,深圳住建局发布的评定分离的正式文件,第一款完全没有提到根据《招投标法》,只是含糊的讲了根据有关法规,提都敢不提招投标法。

这说明他们不是不熟悉法规。心知肚明不符合招投标法。
作者: szzfcg    时间: 2013-6-7 14:33
姑且不论学术的争议以及钱老的理念是否正确,钱老确实没看懂深圳所提的“评定分离”的出发点和意图,正是因为前期招标人和工程管理部门立案出事过多,无论定标的抽签,再竞价和多轮投票表决,目的都是为了限制定标权,用随机等办法确定最终标。

招标人的定标权严重被侵犯了,这谈何定标权回归。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7 14:41
标题: 回 szzfcg 的帖子
szzfcg:姑且不论学术的争议以及钱老的理念是否正确,钱老确实没看懂深圳所提的“评定分离”的出发点和意图,正是因为前期招标人和工程管理部门立案出事过多,无论定标的抽签,再竞价和多轮投票表决,目的都是为了限制定标权,用随机等办法确定最终标。

招标人的定标权严重被侵犯了,这谈 .. (2013-06-07 14:33) 
   哈哈
       哈哈
           哈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7 14:45
标题: 回 szzfcg 的帖子
szzfcg:
我只想说,深圳住建局发布的评定分离的正式文件,第一款完全没有提到根据《招投标法》,只是含糊的讲了根据有关法规,提都敢不提招投标法。

这说明他们不是不熟悉法规。心知肚明不符合招投标法。
41.定标程序
41.1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工程估价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工程,定标委员会由13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工程估价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招标工程,定标委员会应由15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在定标当日由招标人从2倍以上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可由招标人熟悉工程的董事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建设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必须为招标人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不得为临时聘用人员)等组成,市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定标委员会组成可包括招标人上一级主管部门熟悉本工程的人员。定标委员会组成后,应推举一人为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当次定标会议并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定标的各个议程。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招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并对招标工程定标结果负有责任。
招标人应同时组建由本单位监事会或纪检等部门人员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3人以上的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41.2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定标会由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发放选票、定标委员会成员填写选票(须说明推荐理由并署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收票、验票,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唱票、计票,监督小组成员监票,出具投票统计结果报告等程序进行,保证定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定标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一名中标人。
41.3定标报告的备案。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结果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定标记录、定标报告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公示定标结果。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委员会会议过程、备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42.定标其它规定
42.1进入最终定标程序的投标人少于三名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42.2无论采用何种评定标方法,中标人失去中标资格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或招标工程进入评定标程序后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变更评定标办法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启动招标投标程序。
作者: szzfcg    时间: 2013-6-7 14:5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41.定标程序
41.1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工程估价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工程,定标委员会由13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工程估价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招标工程,定标委员会应由15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在定标当日由招标人从2倍以上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 (2013-06-07 14:45) 
征求意见的时候,我就说过,这些程序多么像非诚勿扰啊。哈哈,多轮投标定标法,单次投票定标法。比如多轮投标定标法,第一轮投票第一名不一定是最终的第一名。前若干名入围后,再投一次,投票第一名会变的。


北京申办2000年奥运会,就是前几轮第一,最后一轮不是第一。呵呵。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7 15:06
标题: 回 szzfcg 的帖子
szzfcg:征求意见的时候,我就说过,这些程序多么像非诚勿扰啊。哈哈,多轮投标定标法,单次投票定标法。比如多轮投标定标法,第一轮投票第一名不一定是最终的第一名。前若干名入围后,再投一次,投票第一名会变的。


北京申办2000年奥运会,就是前几轮第一,最后一轮不是第一。呵呵。 (2013-06-07 14:56) 
    题外话定,请教一个问题:每次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各成员有报酬的不?
作者: szzfcg    时间: 2013-6-7 15:25
哈哈,哈哈。原则上是没有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8 10:46
去年经过辩论以后,钱老师最终认为深圳版的评定分离也是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
今年钱老师又重新认定其符合招标投标法。
无语,呵呵。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3-6-26 15:40
深圳版的这一规定属于庸人自扰、画蛇添足,根本原因之一是税收太多,公务员多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26 18:50
看看41楼与43楼、44楼的发言,真想大笑三声: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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