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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影响招标“三公”原则的最大问题是招投标的形式化 [打印本页]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6-11 16:30
标题: 影响招标“三公”原则的最大问题是招投标的形式化
yang503503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6599&page=6

    原主题贴标题:各位同仁,本人今天在开标的时候遇到个纠结的问题,不知该如何处理,还望各位师兄发表见解

      影响招标“三公”原则的最大问题是招投标的形式化,这也是招投标最黑暗、最容易滋生腐败的地方,形式化招标没有根本改变,谈中国招标采购梦都只是“白日梦”。

yang503503说的很深刻,值得大家深思,故专门贴出来一个贴子,以引起大家注意和思考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1 16:46
什么叫形式化?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6-11 19:41
纯粹是为走形式的招标没有任何意义。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6-12 08:02
2007年7月,国家发改委某负责人指出,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并认为,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是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低所致。于是,建立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并实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六年来,对招标从业人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培训,并进行了四次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全国已有数万名招标师,招标从业人员的素质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按理说,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应该有所减少。但是,经笔者调查,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多。六年来,中国招标的现状表明,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并非是招标从人员素质低所致,而是另有原因。笔者认为,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所致。
作者: qinl    时间: 2013-6-12 08:32
走形式的招标,实际就是为了规避招标,本质上就是没有体现“三公原则”。[s:90]
不管是以公共或集体的利益名义出现,来实行走形式的招标,其实就是为了谋求个人的私利。代理如此,招标人如此!
如果说“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所致。”那么,还不如说,“由于强制性规定使用公共资源和关乎公共利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导致了一些本可以操纵项目的有关利益人不得不规避招标,设法使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作者: qinl    时间: 2013-6-12 08:44
从这个主题的意义方面来讲,可以说,招标师就是为捍卫国家的利益而工作!这个国家的概念再具体形象一点,就是每个人的辛勤(贡献出来的税收)和福利(公共事业所给予的)。努力吧,继续努力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6-12 09:50
招投标说到底是一种采购方式,不可能也不应该赋予其采购以外更多的东西。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12 10:22
3楼 总版主的另一个跟帖说 :【最大的区别是:
世行招标是采购,中国招标是防腐
。】


是不是也是对“走过场”原因的另一个分析呀……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6-12 11:02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3楼 总版主的另一个跟帖说 :【最大的区别是:
世行招标是采购,中国招标是防腐
。】


是不是也是对“走过场”原因的另一个分析呀……
是的。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6-12 11:29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2007年7月,国家发改委某负责人指出,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并认为,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是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低所致。于是,建立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并实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六年来,对招标从业人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培训,并进行了四次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全国已有数万名招标师,招标从业人员的素质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按理说,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应该有所减少。但是,经笔者调查,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多。六年来,中国招标的现状表明,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并非是招标从人员素质低所致,而是另有原因。笔者认为,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所致。




.......
铁道部的定标权把刘志军给毁了,刘还是找的大型、有资质的国企,相信总版主不想继续把交通部部长、住建部部长、商务部部长……都给毁了吧???中国招标的问题症结在于:在没有任何监管(形同虚设)的前提下所谓业主行使对所谓国有资产的任意支配权。
总版主家里最近准备装修吗?呵呵,如果不介意,你把你的装修款交给我,由我来安排给你装修,我还通过招标选施工队伍呢!如果有进口的家电,我肯定还要通过国际机电招标,包您满意!当然,你不要管我怎么用你的钱!(我会委托第三方审计的!)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6-12 11:33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铁道部的定标权把刘志军给毁了,刘还是找的大型、有资质的国企,相信总版主不想继续把交通部部长、住建部部长、商务部部长……都给毁了吧???中国招标的问题症结在于:在没有任何监管(形同虚设)的前提下所谓业主行使对所谓国有资产的任意支配权。
总版主家里最近准备装修吗?呵呵,如果不介意,你把你的装修款交给我,由我来安排给你装修,我还通过招标选施工队伍呢!如果有进口的家电,我肯定还要通过国际机电招标,包您满意!当然,你不要管我怎么用你的钱!(我会委托第三方审计的!)
补充一句/BTW:那几位审计人员的红包还没有名目可出,我可要从总版主的装修款中出了哦,相信总版主财大气粗,不会介意的!呵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6-12 11:56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铁道部的定标权把刘志军给毁了,刘还是找的大型、有资质的国企,相信总版主不想继续把交通部部长、住建部部长、商务部部长……都给毁了吧???中国招标的问题症结在于:在没有任何监管(形同虚设)的前提下所谓业主行使对所谓国有资产的任意支配权。
总版主家里最近准备装修吗?呵呵,如果不介意,你把你的装修款交给我,由我来安排给你装修,我还通过招标选施工队伍呢!如果有进口的家电,我肯定还要通过国际机电招标,包您满意!当然,你不要管我怎么用你的钱!(我会委托第三方审计的!)
请注意,不是定标权把刘志军给毁了!
毁掉刘志军的是刘志军本人的劣根性和有关部门将其放到能充分发挥其劣根性的地方。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6-12 12:00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请注意,不是定标权把刘志军给毁了!
毁掉刘志军的是刘志军本人的劣根性和有关部门将其放到能充分发挥其劣根性的地方。

(2013-06-12 11:56)
不要说刘志军有劣根性了,更不用说铁道部部长了,把马克思放到一个路局做个局长,小酒喝喝、小妞泡泡,怕他也写不出《资本论》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6-12 15:08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补充一句/BTW:那几位审计人员的红包还没有名目可出,我可要从总版主的装修款中出了哦,相信总版主财大气粗,不会介意的!呵呵……
首批招标师:

总版主家里最近准备装修吗?呵呵,如果不介意,你把你的装修款交给我,由我来安排给你装修,我还通过招标选施工队伍呢!如果有进口的家电,我肯定还要通过国际机电招标,包您满意!当然,你不要管我怎么用你的钱!(我会委托第三方审计的!)
不知你的这个例子想说明什么问题。
似乎:你首先应该假设,我的房子是国家的,装修款也是国家的。并且,有关法规规定,我必须对房子的增值保值负责。

那么,我很介意!
我为什么要把装修款交给你?!
如果,你是有资质的招标机构,我可以让你招标选施工队伍,但必须由我来定中标人。
作者: qinl    时间: 2013-6-12 16:09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走形式的招标,实际就是为了规避招标,本质上就是没有体现“三公原则”。[s:90]
不管是以公共或集体的利益名义出现,来实行走形式的招标,其实就是为了谋求个人的私利。代理如此,招标人如此!
如果说“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所致。”那么,还 .. (2013-06-12 08:32)
从现实的意义来讲,招标师必须为捍卫国家的利益而工作!必须制止公开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行为,包括所谓招投标的形式化。否则,招标师之名存实亡,即便是这个行业也是名存实亡。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6-12 18:06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铁道部的定标权把刘志军给毁了,刘还是找的大型、有资质的国企,相信总版主不想继续把交通部部长、住建部部长、商务部部长……都给毁了吧???中国招标的问题症结在于:在没有任何监管(形同虚设)的前提下所谓业主行使对所谓国有资产的任意支配权。
总版主家里最近准备装修吗?呵呵,如果不介意,你把你的装修款交给我,由我来安排给你装修,我还通过招标选施工队伍呢!如果有进口的家电,我肯定还要通过国际机电招标,包您满意!当然,你不要管我怎么用你的钱!(我会委托第三方审计的!)
要改变目前的状况,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引入独立的专家进行评标,同时对专家行为实施监管;
2.将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过程透明化,对于可公开的内容,必须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3.将招标纳入全过程项目管理的一部分,避免“一招了之”,而不管项目实施情况的现象;
4.(在实施第2条的基础上)将中标单位的履约行为纳入对招标代理单位的诚信考核体系(分情况),避免一些单位在市场中浑水摸鱼;
5.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各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6.针对重大项目全面引入第三方评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预评价、跟踪评价和后评价;
7.采用社会监督模式,对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中的重点环节,进行社会监督;
8.其他相关措施。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12 20:20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笔者认为,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所致。.......
     1、摘录2年前的一篇文章中的部分内容:『当招标人享有了绝对自由的定标权,那多美啊:招标人是大爷,我爱怎么滴就怎么滴,法律还得保护我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呢!“形式标”?浮云,神马都是浮云!那些所谓的“形式”早扔到垃圾桶去了,哪里还有“形式标”的存在?! 』(引文完)
    原文见:《析“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与对策》读后感: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0211

    2、“定标权归属之争”已经结束,是非对错已有定论,不必纠缠不休。

   3、定标权归属之争,真的不是一个特别复杂的问题。我一直在想:长期纠结于此的专家,是真的没有弄明白,还是从内心里就不愿意去弄明白??————我们可以唤醒一个沉睡的人,但无法唤醒一个装睡的人。  
作者: yang503503    时间: 2013-6-13 11:12
不知各位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业主在招标前先找好单位或“老板”,而招标过程中通过各种方法,最终确保这些单位中标,这种项目通过招标最终拥有了看似合法的外衣,这就是我所说的形式化招标。这种情况在我这里很普遍,不知各位是否经常会遇到?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6-13 11:31
标题: 回 yang503503 的帖子
yang503503:不知各位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业主在招标前先找好单位或“老板”,而招标过程中通过各种方法,最终确保这些单位中标,这种项目通过招标最终拥有了看似合法的外衣,这就是我所说的形式化招标。这种情况在我这里很普遍,不知各位是否经常会遇到? (2013-06-13 11:12)
已经经常到不像话。。。。。。。。。。。。。。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6-13 11:43
标题: 回 yang503503 的帖子
yang503503:
不知各位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业主在招标前先找好单位或“老板”,而招标过程中通过各种方法,最终确保这些单位中标,这种项目通过招标最终拥有了看似合法的外衣,这就是我所说的形式化招标。这种情况在我这里很普遍,不知各位是否经常会遇到?
据老朽最近的调查表明,走形式的招投标活动相当的多(占85%),以工程施工招标和政府采购招标为主。
如此众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其原因是,招标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定标权)与公权力博弈的结果。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13 11:57
     摘录3年前的一个帖子《也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二)》(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247)中的一节:

    六、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与招标人是否享有定标权没有太多联系
      钱老在研究了我国招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后认为:由于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招标人担心采购不到满意的标的物。于是,在招标实施前就依据项目的情况和已掌握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以及与潜在投标人的交流洽谈,基本确定了“意向中标人”。于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评标标准依照“意向中标人”量体裁衣,通过走过场的招标程序,使“意向中标人”成为合法的中标人。……由于招标人的定标定标权被剥夺,招标人在招标启动前就确定“意向中标人”,并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为此而努力是在情理之中的。由此而导致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的。

  …………多年来,标界业内已经形成这样一种共识:引起虚假招标、串标围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承认定标权的归属恐怕会是其中的原因之一。但是,把虚假招标的原因统统归咎到一点,即定标权的归属上,恐怕有失偏颇。而且这样的结论,标界很多同仁恐怕也很难认同。

  那么,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呢?本人也试着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见解:1、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不完善;2、评标办法不科学;3、监督机制不到位;4、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5、依法行政的观点亟待加强;6、标前准备的粗糙;7、标后监管的缺位;…………等等等等。我想,本人例举的上述这些原因,恐怕业内很多同仁都会赞同。而上述原因中的3、4、5、6、7点,应该与定标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联系。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把招标流于形式的原因都归咎到定标权的归属上,恐怕是不太全面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3 15:15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据老朽最近的调查表明,走形式的招投标活动相当的多(占85%),以工程施工招标和政府采购招标为主。
如此众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其原因是,招标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定标权)与公权力博弈的结果。
      
  如此众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其原因是,招标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定标权)与公权力博弈的结果。

    逻辑大错特错了!怎么能这样推理呢!晕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6-14 08:2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如此众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其原因是,招标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定标权)与公权力博弈的结果。

    逻辑大错特错了!怎么能这样推理呢!晕

请问学以致用坛友:
一、“大错特错”在哪里?正确的逻辑是什么?
二、为什么不能这样推理?
请赐教!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4 08:40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请问学以致用坛友:
一、“大错特错”在哪里?正确的逻辑是什么?
二、为什么不能这样推理?
.......
    谁能唤醒装睡的人?!
       先去处理这个吧,总版主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9005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4 08:51
   “定标权归属”这问题上,我已解释了n次为何不是公权力在定标!我本以为您清楚了!
      谁能唤醒装睡的人?!
           再装睡,也先去处理这两个帖子吧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9007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9006      
作者: szzfcg    时间: 2013-6-14 09:36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请问学以致用坛友:
一、“大错特错”在哪里?正确的逻辑是什么?
二、为什么不能这样推理?
....... (2013-06-14 08:22) 
在并不遥远的十几年前,没有招标采购制度前,我们的定标(当时还没标是定供应商)就是明定,据我了解,也是有开会研究和领导研究等程序。违法都不知道哪里违法了,除非贪腐被抓,不然怎么定都不违规。

有了招投标制度了,甲方单位就改明定为暗定了。偶尔定不成功还投诉,拒签合同,还抱怨定标权被剥夺。                        

铁道部就是最典型的自己招自己定。定标权用的炉火纯青。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4 09:51
标题: 回 szzfcg 的帖子
szzfcg:在并不遥远的十几年前,没有招标采购制度前,我们的定标(当时还没标是定供应商)就是明定,据我了解,也是有开会研究和领导研究等程序。违法都不知道哪里违法了,除非贪腐被抓,不然怎么定都不违规。

有了招投标制度了,甲方单位就改明定为暗定了。偶尔定不成功还投诉,拒签合 .. (2013-06-14 09:36) 
   嗯,记住一点:没有招标制度,即不是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
作者: qinl    时间: 2013-6-14 10:16
标题: 回 yang503503 的帖子
yang503503:不知各位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业主在招标前先找好单位或“老板”,而招标过程中通过各种方法,最终确保这些单位中标,这种项目通过招标最终拥有了看似合法的外衣,这就是我所说的形式化招标。这种情况在我这里很普遍,不知各位是否经常会遇到? (2013-06-13 11:12)
这种情况相当普遍,即是招标之前,业主心中已经有了“中意的人选”,这本也正常,方案起草过程已经接触各种潜在投标人,但是,千方百计地钻空子让某个投标人中标,就是说让招标走形式,这就不妥。本人对这种现象的解释是:“由于强制性规定使用公共资源和关乎公共利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导致了一些本可以操纵项目的有关利益人不得不规避招标,设法使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有一些客观的原因,造成公开招标不那么尽善尽美,但如果说与不经过招标,由业主自定比较,孰优孰劣,还是公开招标比较公正,更符合国人的期待。从这一点来看,可以说一些本可以操纵项目的有关利益人规避招标的做法,就是私心,掺杂个人利益的私心。至于,定标权的说法,还不如彻底点说招标权,或者干脆免于招标,业主就自己定吧!您说行不行?起码,中国的现实就是不允许!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6-14 10:28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不知你的这个例子想说明什么问题。
似乎:你首先应该假设,我的房子是国家的,装修款也是国家的。并且,有关法规规定,我必须对房子的增值保值负责。

那么,我很介意!
....... (2013-06-12 15:08)
你来定中标人,还用得着招标吗?你直接定不就完了吗?你这才叫走形式!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3-6-14 10:52
改变  评标办法,是关键,打破地方和行业垄断 ,给企业大诚信分,鼓励大家诚信招投标,加强标后监管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6-14 10:56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

你来定中标人,还用得着招标吗?你直接定不就完了吗?你这才叫走形式!

招标的目的,不应该是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
招标本只是一种采购方式,并不具备防止腐败的功能。
剥夺招标人定标权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这就是中国招标的现状。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4 11:19
  你只会看《招标投标法》第40条,就不会思考第41条。
      就不知道招标采购本身就是一个项目。  就不知道点对点,只知道点对线。
         就不知道诚实信用原则,只知道招标人的权利,不知道相应的义务。
         我说n次了,《实施条例》第55条是画蛇添足,脱裤子放屁。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4 11:53
   前辈钱老对《实施条例》和《12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提出最严厉的质疑,认为是“公权力”侵犯“私权利”,剥夺了招标人定标权,让中国招投标活动走过场的罪魁祸首,让中国招投标窒息,自杀!

  晚辈“学以致用”我也对“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提出严厉的质疑,《招标投标法》第40条没有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最多才3个我理解,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人都是中标候选人!《实施条例》严重违反了上位法《招标投标法》。
      I have a dream: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人都应是中标候选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0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所有有效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我要削尖脑袋做招标人!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4 12:35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paragraph]
Laochan:
2007年7月,国家发改委某负责人指出,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并认为,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是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低所致。于是,建立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并实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六年来,对招标从业人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培训,并进行了四次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全国已有数万名招标师,招标从业人员的素质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按理说,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应该有所减少。但是,经笔者调查,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多。六年来,中国招标的现状表明,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并非是招标从人员素质低所致,而是另有原因。笔者认为,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所致。




.......
   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形式化的最根本原因就是立法不严格,监管不到位。

    所谓的公开招标也只是在公告、中标结果公示两个阶段向社会公开,其它阶段是对利害相关人公开。这种“公开”给监管带来很大麻烦,却给相关人的暗箱操作带来很大的便利。在现行法律下,行政监督的触角能够伸入的地方有限。举个例子:在计委3号令中规定,商品房属强制招标的建设项目。但如果是非国有投资,就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商品方项目本身要面对大量的民众个体,房屋购买者才是真正的业主;而开发商作为一个过客,中国的公司法人制又给了开发商一个钻空子的机会。那么这个邀请招标会留下多少黑洞呢?而一些民营的工业项目,即不涉及基础设施也非公用事业,却仍然被某些地方政府列入强制招标范畴。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瞎管或不敢不管。这些,皆因为立法不严之过。立法不严,监管岂能到位?立法不严,监管任意越位。

    我认为,中国应该到了变革招标制度的时刻了。应该重新修定招标法,严格限定邀请招标范畴,除了特殊项目外,要么直接发包,要么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就要做到过程公开、内容公开、范围公开,即:

    第一,建立开评标过程“监审团”制,按建设规模大小,面向全社会民众随机抽取社会志愿者组建“监审团”,对与工程相关的人员或相关专业的专家予以屏蔽。监审团在开评标期间与外界全部隔绝,监审整个开评标过程,对所有认为可疑的问题均有权提出疑问,相关人员必须予以回答。监审团并不参与评标。

    第二,开评标过程必须全程和社会公开,建立公开的资讯平台,社会任何一个民众均有权免费点播某项目开评标视频。该视频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部分永久存档。

    第三,招标备案资料包含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开始至中标通知书止的全部文件,评标报告不得只包含中标人投标文件。

    第四,明确区分行政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别,对行政备案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

     第五,行政监督机构不得兼任行政备案机构工作,二机构亦不得存在任何联系。

     第六,明确行政备案机构的职权、职能,明确行政备案资料中可公开和不可公开的范围。

    第七,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承担与权力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建立招标责任终身制。

    只有达到了上述目标,我们的招标投标方有可能不再走过场。

    个人意见,请前辈们指正。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6-14 15:38
招标这种采购方式的出现就是为了限制公权力,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大多数国家的政府投资项目都需要招标,并大多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就是为了减少人为因素。如果招标人随意定标,那才是招标真正的倒退。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6-14 15:42
目前出现的大多数招标走形式现象都是因为招标人事先就有了意向中标人,这种走形式招标,招标人有了充分定标权,但是这种方式想想也能知道是有问题的,难道我们不去解决走形式招标的问题,反而让这种问题合法化吗?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6-14 18:02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   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形式化的最根本原因就是立法不严格,监管不到位。

    所谓的公开招标也只是在公告、中标结果公示两个阶段向社会公开,其它阶段是对利害相关人公开。这种“公开”给监管带来很大麻烦,却给相关人的暗箱操作带来很大的 .. (2013-06-14 12:35)
        个人认为一个制度的演变必然有他的道理和存在价值,现在的招标投标制度固然有着缺失有着漏洞,但是,不至于重新大动干戈的修改和全盘否定(楼主并没有全盘否定)。针对提到的几点建议,发表自己的看法:

    第一,“监审团”制,貌似听说过国外法院审判时有类似的“社会评审团”(不准确)之类的制度,不知道是不是从哪里移植过来。个人认为不可取:

    1、使得监督的队伍继续扩大,出现一个人去买菜,跟一个监督的,再跟一个监督监督的之类的逻辑怪圈。而且,既然是其成员来自于社会,那么必然要给人家劳务报酬吧,参加几个人?发多少合适?人员素质如何掌握?

    2、非专业人员的人员结构,他们能看懂吗?如果每次都事无巨细的询问,是否影响开评标的效率?评标专家的独立性是否会受到影响?

    3、抽取制度,现在专家抽取都采用的是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确认、密码纸打印等等保密措施,现在专家队伍中没有漏洞吗?其成员也采用抽取的方式,能保证公平公正吗?

    第二,评标过程公开,不反对这种做法,但是对效果产生怀疑。现场监督的都不一定能看懂什么,看到什么,通过监控能看出来吗?大家可以去看现在已经采取现场同步视频播放的地区(例如江西省,不过好像不是对评标过程公开)

    第三,备案,目前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中,对备案的要求比较少。但是住建部门对整个项目的备案要求,是相当完备的。应该已经涵盖提到的这些个环节,而且,不止这些环节。

    第四,行政备案,这个概念模糊不清,不甚了解。

    第五,行政监督和备案部门,在我们这行政是一致的,我也认为应该是一致的。

    第六,行政备案,,,,,,

    第七,建议修改成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成本,仍然比较低。

    第八,赞同。

    只是从自己的角度,谈自己的看法。

    针对目前招投标领域出现的问题,个人认为:

     第一,增加各个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不仅有行政人员。

     第二,对监管制度进行创新时,要把握不增加人员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中国的防腐,是中国的国情,不防腐就会有更多的招投标问题产生。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6-14 18:03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不要说刘志军有劣根性了,更不用说铁道部部长了,把马克思放到一个路局做个局长,小酒喝喝、小妞泡泡,怕他也写不出《资本论》了…… (2013-06-12 12:00)
诙谐,赞同。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3-6-15 06:31
       本人认为主要原因是:招标人的资金本质,而根本不是所谓的“招标人的定标权”。
      如果是国有资金没有人想真正为它省钱,都想把它当成“唐僧肉”吃了。
       现在的招标形式上高价中标很难(如设备标),但是你挡不住招标代理和招标人联手围标,做出一个表面的低价,实则高的离谱的报价中标(指的是国有资金)。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6-15 07:06
看了这些帖子之后,感觉明白人多,糊涂人少,而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更少!简单的事被说复杂了,最终还是要回到简单![s:72]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5 08:25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请注意,不是定标权把刘志军给毁了!
毁掉刘志军的是刘志军本人的劣根性和有关部门将其放到能充分发挥其劣根性的地方。

(2013-06-12 11:56)
每个人都有劣根性,这是人类的本能。刘志军也好王力军也罢,都是在监管严重缺位的情况下,利用公权力来膨胀私权力来监守自盗,最终导致国家受损、个人也没落得好下场。
所以制度本身的漏洞,或者说制订制度者故意留下的漏洞才是最大的危害。
为什么美国的金融危机如此严重?就因为制订各项所谓法案的人都来自华尔街!自已监管自己,只是一个华丽的说辞而已。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5 08:29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不知你的这个例子想说明什么问题。
似乎:你首先应该假设,我的房子是国家的,装修款也是国家的。并且,有关法规规定,我必须对房子的增值保值负责。

那么,我很介意!
....... (2013-06-12 15:08)
您是主人。刘志军是公仆。所以您有定标权。而刘志军不应该有。
作者: qinl    时间: 2013-6-15 08:29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招标的目的,不应该是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
招标本只是一种采购方式,并不具备防止腐败的功能。
剥夺招标人定标权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这就是中国招标的现状。
....... (2013-06-14 10:56)
这三种判断,基于理论与现实的依据,从来就只是片面的推论。
有点类似于:教育的目的,不应该是剥夺人的是否接受教育的选择权。教育本只是一种人类成长过程的培养方式,并不具备防止人类社会走向退步的功能。剥夺人是否接受教育的选择权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相当多的教育活动流于形式,这就是中国教育的现状。哀哉,似是而非!?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6-15 13:37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每个人都有劣根性,这是人类的本能。刘志军也好王力军也罢,都是在监管严重缺位的情况下,利用公权力来膨胀私权力来监守自盗,最终导致国家受损、个人也没落得好下场。
所以制度本身的漏洞,或者说制订制度者故意留下的漏洞才是最大的危害。
为什么美国的金融危机如此严重?就因 .. (2013-06-15 08:25)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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