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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业主如何评定或处理“不健康标价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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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靠岸
时间:
2006-12-15 10:21
标题:
业主如何评定或处理“不健康标价竞标”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旋律,而且也是一种相当有效的成本管理和控制手段。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通过竞标的方式降低项目标价是许多国家建筑行业的客观现实和规范做法,并从操作层面上有效地解决了业主与承包商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投标竞争中,价格上的优势是获胜的主要因素之一,并且对于业主和承包商是一种“双赢”。只要投标者资质合格并确有实力,又能提供履约保函等令业主满意的各类经济担保,业主为什么不把项目给予最低标呢?但如果一味地靠压低标价去参与竞争,并报出亏本的价格,即“不健康标价竞标”,则承包商从第一天起就承受着巨大风险。那么,业主如何在“物有所值”的原则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并尽量有所明示依据,评定或处理“不健康标价竞标”呢?许多读者非常关心这个问题。本刊再次请中信国际合作公司总经理、承包商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田威先生作答。
田威:通常,业主在这个问题上可能会有以下三种选择:
1.一种就是在投标后,考虑舍去最低标价(但在经专家详细评估后被一致认同属合理最低标的情况可除外),海外也有一种说法,叫做“The lowest price is never the
cheapest(最低标价的从来都不是最便宜的)”,而只认为第二低标价是较合理的标价。但最终决定哪家竞标者中标,则可以再综合各种因素决定,选出最经济合理标(Most Economically Advantageous)。这样就能减少别的未知因素影响,形成一个倾向性的意见。
当然,在具体谈论最低标价(lowest price)时,又会涉及到是最低投标价(lowest tendered price)还是最低评估标价(lowest evaluated price)这类概念性的问题。如果是最低评估标价(咨询工程师实际上就负责做这方面的工作),则应该认为是合理的,并可考虑决定中标。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William Vickrey在处理拍卖场上的物有所值问题时(拍卖与投标是一种反向的商业竞争形式),也采用了类似的理论和做法,即在公开竞价后,把拍卖物售给出价最高的买家,但只要求他们按第二高标价付款,并称之为“第二标封顶价格”,从而达到能够吸引更多的商家参与到拍卖竞价中之目的。
理论的作用就在于指导我们找到解决问题的原则和途径。参照上述思维方式,可以探讨在项目评标过程中重点向次低标的承包商倾斜,姑且叫做“次低标保底价格”,从而有效地鼓励承包商在投标时尽量反映成本的实际情况,而不是一味地只是压低价。
2.另一种就是可以认定比投标者各家标价总和的算数平均值低10%的标价都是不合理标价,或是在去掉最高标和最低标后(如果这两个标价都被公认为明显地不合理),低于算数平均值10%的标价是不合理的。具体可视开标情况而定。
业主通常要求中标的承包商提供合约金额10%的履约保函,这个10%实际上是一个数理统计的结果。无数经验和过往事实普遍表明,如果中标的承包商项目实施欠佳,则业主在没收了其10%的履约保函后,应能弥补换掉前者而交给下家承包商的经济损失。这也反证了上面所说10%的幅度有一定的相对合理性。
3.再—种就是认为最接近所有投标者标价总和的算术平均值(也可说是中值)的标价就是最合理、最接近市场认可的(投标者越多,这个中值越准),但这样的评标办法又与公平竞争、“价低者得”的授标原则明显背道而驰。
作为业主,付钱太多不聪明,但付钱太少肯定会引来麻烦,甚至后患无穷。因为付钱多只会损失钱,但付钱太少时,就会买不到应买的东西,整个项目也可能会被毁掉。如果决定采用最低标,业主比较保险的做法是在预算中另加上一些备用的风险费用,这样就可确保“物有所值”。此外,“物有所值”还需要预案考虑过往业绩,监控管理和动态追踪。因此,业主也有看承包商记录的做法,重视诚信守法,以求达到优质优价。
作者:
hongqilou
时间:
2006-12-15 11:17
技术贴,不错,很值得了解一下。
作者:
牛牛
时间:
2006-12-15 15:47
高手 喜欢 多来点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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