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若招标文件并没有在网络上公开,只公开了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一般都不载明投标保证金要求的)。在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各已“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实践中,是被允许的。
学以致用: 从合同缔约过程来分析,严格来说,其实也是不太合适的。
招标文件修改了实质性要求,其实,就等同于招标人发出的是一份全新的邀约邀请。
但,在这 .. (2013-06-18 21:26)
zqxnankang:不知工程价多少,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 (2013-06-18 21:07)
李乐2007:实施条例规定按百分之2收取 。没有不超过80万的规定了。 (2013-06-18 21:15)
lixshan:
谢谢!
我主要是对这种行为质疑。
lixshan:
谢谢!
我主要是对这种行为质疑。
lixshan:首先感谢各位老师的回复!
对这个案例,我在感觉上倾向于学以致用老师的不公平的结论,但正如zzj0102老师说在程序上没有漏洞。
有点无奈。 (2013-06-18 21:37)
学以致用: 晕,哈哈!
你就直接问投标保证金80万元的设置是否合理嘛。晕。
看来我和沙发都给你弄晕了。
说真的,我根本就没有想到你会问80万元这个问题呢。
....... (2013-06-18 21:34)
学以致用: 从合同缔约过程来分析,严格来说,其实也是不太合适的。
招标文件修改了实质性要求,其实,就等同于招标人发出的是一份全新的邀约邀请。
但,在这 .. (2013-06-18 21:26)
学以致用: 从合同缔约过程来分析,严格来说,其实也是不太合适的。
招标文件修改了实质性要求,其实,就等同于招标人发出的是一份全新的邀约邀请。
但,在这 .. (2013-06-18 21:26)
芥末小生:楼主的想法可以理解,可能会有不公正的情况,但这种做法也没有违规。
另一种情况可能是招标人考虑投标保证金太高会导致已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放弃投标,才不收保证金。但个人认为起码应该适当缴纳,不收保证金也会让人感到怀疑。
(2013-06-19 11:02)
王毅青:“报名”时有木有给招标文件看?知不知道得交80万? (2013-06-19 09:30)
芥末小生:类似情况我也遇到过,不是进交易中心的招标项目,已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嫌保证金过高表示放弃投标,最后招标人降低保证金金额,招标才正常进行。 (2013-06-19 11:02)
lixshan:
您所提到的这种情况是不是属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呢?(《招标法》第43条)
学以致用: 当然不是,再认真看看第43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013-06-19 11:33)
学以致用: 出现5楼所述的情形,就是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公平。这点是毫无疑问的。投诉一个准一个! (2013-06-19 11:25)
gzztitc:
对于“招标公告”和 “招标文件”中不一致的问题
我的看法是:
第一,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和内容,应该叙述明确、完整、一致。
.......
lixshan: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lixshan:招标文件没有与公告同步公开。
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所谓的“报名”制度。 (2013-06-19 12:26)
lixshan:
版主的思路我是这样理解的:
1.招标公告的要约条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
2.如果不一致,那么可以通过补遗等方式改成一致。
有没有这样一种场景:
.......
某潜在投标人来领取招标文件,发现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80万,与公告要求不一致。 |
招标公告一般情况下都不载明是否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07、12年标准文本都没有) |
可以简单描述 |
ylsft:
第一,就楼主介绍的背景看,同意沙发的分析。
第二,关于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只要符合《建设工程信息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具体名称记不太清楚了)就行。受篇幅限制和应起的作用肯定没有招标文件介绍的内容详细,但是二者内容必须一致,招标文件第一部分就是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是必须要发变更进行修改的。
第三,程序不错就可以了,我们不能凡事都从坏的方面考虑。
学以致用: 某潜在投标人来领取招标文件,发现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80万,与公告要求不一致。
招标公告一般情况下都不载明是否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07、12年标准文本都没有)
个人倾向于:于一些可以简单描述的招标文件实质性要 .. (2013-06-19 16:00)
zzj0102:1、投标保证金不是招标公告应当具备的内容。
2、招标人要求不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取决于招标人的意思自治;
3、招标人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修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包括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因此,就楼主目前交代的背景情况来看,个人认为该项目从程序上看并无违法之 .. (2013-06-18 20:40)
学以致用: 1、时点问题。第34条属于第几章的?
2、看看沙发的第3点。
3、第34条强调的是要约的内容。而不是要约邀请的。 (2013-06-19 15:26)
lixshan:第34条属于“第三章 投标”。
(2013-06-19 18:15)
学以致用: 晕,我本要回答你在28楼提到的《招标投标法》第43条的,怎么写成了第34条呢。看来真的老糊涂了。
第43条属于第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时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呢。
另第34条也属于第四章。
(2013-06-19 18:52)
学以致用: 事关重要,还是强调一次,啰嗦一次。出现5楼所述的情形,就是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公平。这点是毫无疑问的。投诉一个准一个! (2013-06-19 16:43)
ylsft:5楼只是提出一个设想,并不是楼主提出的问题。只是提出排斥潜在投标人,,,,,,。如果能确定是排斥的话,那就马上去投诉,还有什么可考虑的。如果不能确定,我仍建议凡事不要都往坏的地方想。
5楼提出的假想,应该是建立在电子招投标的前提下进行的。1、一般情况下,发布公告 .. (2013-06-20 08:30)
ylsft:
5楼只是提出一个设想,并不是楼主提出的问题。只是提出排斥潜在投标人,,,,,,。如果能确定是排斥的话,那就马上去投诉,还有什么可考虑的。如果不能确定,我仍建议凡事不要都往坏的地方想。
5楼提出的假想,应该是建立在电子招投标的前提下进行的。1、一般情况下,发布公告后,没有谁会在网上把招标文件公开的。2、如果真的实行网上购买后下载招标文件的,就不会再有纸质的文件了。3、如果真出现网上招标文件与纸质的招标文件不一致,开标前发现的及时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相应修改,并留给潜在投标人充裕的制作投保文件时间后再行开标。如果开标期间由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交给评标委员会处理即可。4、如果招标人拒不修改,潜在投标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救济。
4、如果招标人拒不修改,潜在投标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救济。 |
lixshan:
5楼提出的问题是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招标问题我个人认为还是从“有罪推定”出发比较合适。在招标活动中把事都往坏处想还出了这么多事,何况往好处想呢?
学以致用:
根源不在所谓的“报名制度”。
lixshan:我所谓报名制度:是指规定了报名期限的报名制度。一般公开招标的报名期限与公告期限一致。公告期结束后,报名期也就结束了。招标人可以利用这个空当来创造有利于自身违规的局面。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公告。报名期结束,招标人可以根据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修改既定(未发放)招 .. (2013-06-20 10:26)
学以致用:
根源当然在于招标人不懂法,或者懂法不守法。
zzj0102:报名,是一个非法定招标程序,建议采用这种方式。但住建系统的项目,很多地方都有报名环节。 (2013-06-20 11:04)
zzj0102:报名,是一个非法定招标程序,建议采用这种方式。但住建系统的项目,很多地方都有报名环节。 (2013-06-20 11:04)
lixshan:很多地方应该资格后审的项目,也把报名环节变成了变相的资格预审环节。 (2013-06-20 11:25)
zzj0102:我之前曾经说过,所谓的报名,其实质就是一个简易的资格预审程序。
(2013-06-20 11:31)
lixshan:
我所谓报名制度:是指规定了报名期限的报名制度。一般公开招标的报名期限与公告期限一致。公告期结束后,报名期也就结束了。招标人可以利用这个空当来创造有利于自身违规的局面。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公告。报名期结束,招标人可以根据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修改既定(未发放)招标文件。比如潜在投标人中均为自己心仪的对象那么就可以不修改。以本案为例,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拿出的招标文件就可以没有投标保证金。如果,潜在投标人中出现了“外人”,那么,拿出的招标文件就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外人”因投标保证金而放弃投标,那么招标人就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了。而这一切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如果没有上述报名制度,而且必须强制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出。那么就没有了招标人可利用规则而创造的这种串标的空间。
个人意见,欢迎指正。
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公告。 |
lixshan:
我所谓报名制度:是指规定了报名期限的报名制度。一般公开招标的报名期限与公告期限一致。公告期结束后,报名期也就结束了。招标人可以利用这个空当来创造有利于自身违规的局面。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公告。报名期结束,招标人可以根据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修改既定(未发放)招标文件。比如潜在投标人中均为自己心仪的对象那么就可以不修改。以本案为例,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拿出的招标文件就可以没有投标保证金。如果,潜在投标人中出现了“外人”,那么,拿出的招标文件就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外人”因投标保证金而放弃投标,那么招标人就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了。而这一切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如果没有上述报名制度,而且必须强制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出。那么就没有了招标人可利用规则而创造的这种串标的空间。
个人意见,欢迎指正。
学以致用: 1、 您在53楼说的,不是“根源”。
2、对于投标报名,你可以看看我以往的跟帖,本人是反对报名这非法定程序的。
3、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公告。(抱歉,我没有看懂这段话呢!你的意思:在你所在的地方,招标公告都不发,就先报名?)
.. (2013-06-20 12:27)
lixshan:更正:应该是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文件。
(2013-06-20 13:47)
学以致用:
认真看了看,其实与上次聊到的踏勘项目现场的问题有点相似,我认为您是暂无法区分什么情况下:属于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招标项目信息、实质性要求。
lixshan:如有时间,请您再认真看看:
“比如潜在投标人中均为自己心仪的对象那么就可以不修改。以本案为例,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拿出的招标文件就可以没有投标保证金。如果,潜在投标人中出现了“外人”,那么,拿出的招标文件就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外人”因投标保证金而放弃投标 .. (2013-06-20 14:15)
111.jpg (61 KB, 下载次数: 148)
lixshan:杀人犯也懂法。而越懂法越不守法的例子也不是没有。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水土不一样,果实就不会一样。法制不同,犯罪结果也不会相同。
举个现实中的例子:某国内私营企业与一家德国企业合作,为德国企业提供机械零件。开始时,德方经理严格按照德方的标准要求 .. (2013-06-20 11:24)
学以致用: 我们在热火朝天辩论着,他来这个。为何阻止不了这些啊! (2013-06-20 14:36)
lixshan:广告也是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3-06-20 16:40)
lixshan:门户网站都有。水至清则无渔,人至察则无徒。 (2013-06-20 16:41)
ylsft:理顺理顺吧:
1、报名环节设置的区别:
(1)报名环节等同于招标文件售卖环节,二者合一。报名时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中的要求,简单审验潜在投标人资格,符合公告要求,即可购买招标文件,否则,人家不卖给你。暂不论合不合法。此时招标文件当然已经做好。
(2)发布招标公告后, .. (2013-06-20 16:51)
ylsft:
理顺理顺吧:
1、报名环节设置的区别:
(1)报名环节等同于招标文件售卖环节,二者合一。报名时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中的要求,简单审验潜在投标人资格,符合公告要求,即可购买招标文件,否则,人家不卖给你。暂不论合不合法。此时招标文件当然已经做好。
(2)发布招标公告后,不立即售卖招标文件,先进行报名制度,此时公告中不明确规定开标时间,可以写成详见招标文件。当然同样由代理机构审验资格。然后再行制作售卖招标文件,但是,开标时间严格遵守售卖招标文件第一天到开标时间不低于20天的规定。(暂不讨论到底哪天算起的问题)
2、如果招标公告中附件上的招标文件,因无法有电子签章而无效时,潜在投保人仍要去招标人处购买纸质招标文件,那就以纸质的招标文件为主来做投标文件。此时(在做投标文件之前),如果仔细审验的话,不会发现不了二者的不同之处。
.......
lixshan:
如有时间,请您再认真看看:
“比如潜在投标人中均为自己心仪的对象那么就可以不修改。以本案为例,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拿出的招标文件就可以没有投标保证金。如果,潜在投标人中出现了“外人”,那么,拿出的招标文件就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外人”因投标保证金而放弃投标,那么招标人就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了。而这一切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简单图示如下。
[attach]21912[/attach]
zzj0102:在有“外人”的情况下,只要招标人在发布补遗书时,向所有招标文件的买受人都发出了补遗书,这个项目就不存在违法情形,也没有“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之嫌疑。
个人见解,请批评。 (2013-06-20 22:38)
zzj0102:在有“外人”的情况下,只要招标人在发布补遗书时,向所有招标文件的买受人都发出了补遗书,这个项目就不存在违法情形,也没有“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之嫌疑。
个人见解,请批评。 (2013-06-20 22:38)
ylsft:赞同该观点。
一、在资格预审时,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此时是面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要求都是一致的。除非你能证明他在此环节已经跟意向潜在投标人私下接触,协商后期不要投标保证金。否则,没有排斥现象。
二、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发布补遗书,向所有招标文件的买受人都发 .. (2013-06-21 08:11)
一般民事合同 |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订立合同 | |
要约邀请 | 要约邀请和要约最大的区别在于要约邀请内容的不完整性和不确定性,其对象的不特定性,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不具有法律约束性 | 要约邀请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明确、完整、稳定,招标文件在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具有约束力 |
要约 | 一般要约人是明确的单人; 其次,要约生效采用到达主义,即使对方未拆封也生效; 再次,要约被拒绝经相对人同意即可 | 要约人是多数人,公开招标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投标文件必须开标后才生效; 要约是否拒绝产生经评标委员会判定 |
承诺 | 承诺到过后合同成立并生效 | 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表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双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生效条款有其他规定,合同的生产从其规定。如履约保函、订金要求条款等。 |
公告不是无限期的, |
zzj0102: 1、投标保证金不是招标公告必须具备的内容,因此不存在在发布公告时人为降低门槛的问题。
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这是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要求,该要求也没有人为抬高门槛之嫌疑。
3、 .. (2013-06-21 14:21)
zzj0102: 补充一种情况:假如报名时有8人,其中3人在打算购买招标文件时,看到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80万元保证金,就放弃了购买招标文件,最后购买招标文件时只有5人。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发布补遗书时,应当向报名的8名潜在投标人发布补遗书。
(2013-06-21 14:50)
lixshan:感谢您的回复
您的观点个人认为与78楼的概念没有差异。
“门槛”是我方便自己理解用的。
....... (2013-06-21 14:48)
zzj0102: 个人同意您在78楼的理解。
我觉得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注意把握有无出现“人为造成潜在投标人接收到差异信息”这点即可。 (2013-06-21 15:23)
学以致用:还是存在不严谨的地方 (2013-06-21 15:52)
学以致用:手机上,面对电脑再说。 (2013-06-21 15:59)
lixshan:感谢各位老师的回复与指点。今天,我冒昧地把各位的意见包括自己的想法加以总结,期望抛砖引玉能够得出一个具有实践意义的结论。
案例回顾:
某地区某项目A为公开招标项目,在公告中没有体现投标保证金事宜。但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80万元。该地区有建设项目投标 .. (2013-06-21 12:08)
学以致用: 精神可嘉啊!对于投标初学者,真的非常难得!学习态度和方法都很好。值得大家学习!个人奖励您10个金豆吧!
(2013-06-21 16:23)
lixshan:
感谢各位老师的回复与指点。今天,我冒昧地把各位的意见包括自己的想法加以总结,期望抛砖引玉能够得出一个具有实践意义的结论。
案例回顾:
某地区某项目A为公开招标项目,在公告中没有体现投标保证金事宜。但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80万元。该地区有建设项目投标报名机制。报名结束后,共有五家潜在投标人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此时,招标人要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对此,zzj0102老师、gzztitc老师、学以致用老师、ylsft老师、芥末小生老师等都做了认真的分析和详实的论述。论据包括了《招标法》、《条例》、《合同法》及实践情况。因为老师们的分析论述都在帖子里,在下文表述中有很多结论来自以上各位老师,就不一一引述了,请原谅。下面直接进入我的粗浅的总结。
.......
5.案例延伸。如果将本案做一个变化。公告中要求提交保证金,而招标文件中没有体现。那么,虽然公告与文件没有不兼容,但,招标人就不能出具补遗要求取消保证金了。因为,文件的发售期限已过,取消保证金意味着招标人造成了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除非重新发布公告。 |
我先回到您关心的第5点。一般情况下招标公告是不载明投标人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见37楼的跟帖)。若招标公告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不管招标文件是否同步要求,亦不管此招标文件是否作为招标公告的附件与招标公告一起在法定的网站上公开。(若同步不要求及同步公开,起码有个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机会,这是另一种情形,暂不展开) |
在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为了便于理解,你这样理解成,资格预审程序结束后,比招标文件发售期会更好分析),招标文件(原就没有,出补遗取消)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这都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
zzj0102:
1、投标保证金不是招标公告必须具备的内容,因此不存在在发布公告时人为降低门槛的问题。
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这是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要求,该要求也没有人为抬高门槛之嫌疑。
3、潜在投标人是在购买招标文件以后发现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购买招标文件以后是否参与投标,取决于潜在投标人自己的决策。
4、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修改了招标文件的内容,在其后发布的补遗书中放弃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这是招标人的权利。
5、这份补遗书只要向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则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
.......
学以致用:
个人认为还是要有这个前提:招标文件是否作为招标公告的附件与招标公告一起在法定的网站上公开
zzj0102:
您说的这个前提,我一直没有延伸开,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楼主提供的背景中,没有这方面的交代,我们在答疑时,应当视为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这和我们在应考时遵循的规则是一样的:题干中没有交代的背景视为合法。不然,很多情况延展开来,会有很多种解答。
.......
学以致用: 报名期间是不售卖招标文件,这点上与“招标文件是否作为招标公告的附件与招标公告一起在法定的网站上公开”没有关系。
资格预审报名期间,不一定售卖招标文件,也不一定售卖资格预审文件, .. (2013-06-22 13:17)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