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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个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奇怪案例 [打印本页]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8 16:54
标题: 一个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奇怪案例
[paragraph]案例如下。
某地区某项目A为公开招标项目,在公告中没有体现投标保证金事宜。但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80万元。该地区有建设项目投标报名机制。报名结束后,共有五家潜在投标人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此时,招标人要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问题,但又一时找不出法条依据。请老师们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18 20:40
1、投标保证金不是招标公告应当具备的内容。
2、招标人要求不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取决于招标人的意思自治;
3、招标人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修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包括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因此,就楼主目前交代的背景情况来看,个人认为该项目从程序上看并无违法之处。

个人意见供参考。
作者: zqxnankang    时间: 2013-6-18 21:07
不知工程价多少,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8 21:10
     一眼看过去,我以为楼主提到的问题是:在与招标公告一起在网络上公开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潜在投标人去“购买”投标文件后,发现纸质的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再细看,不是这个问题。
    先回答我这个问题:这样做,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公平
作者: 李乐2007    时间: 2013-6-18 21:15
实施条例规定按百分之2收取 。没有不超过80万的规定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8 21:16
     回到楼主这个问题,若与招标公告一起在网络上公开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潜在投标人“购买”的招标文件后,
     此时,招标人要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除非这补遗次再发公告并允许潜在投标人过来“购买”招标文件,否则,我认为这样修改是不公平的。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8 21:20
   若招标文件并没有在网络上公开,只公开了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一般都不载明投标保证金要求的)。在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各已“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实践中,是被允许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8 21:2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若招标文件并没有在网络上公开,只公开了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一般都不载明投标保证金要求的)。在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各已“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实践中,是被允许的。

        从合同缔约过程来分析,严格来说,其实也是不太合适的。
       招标文件修改了实质性要求,其实,就等同于招标人发出的是一份全新的邀约邀请。
       但,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双方、潜在投标人之间都是公平的,且涉及到效率等问题,在实践中,我们也无需再拘泥这点。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8 21:2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从合同缔约过程来分析,严格来说,其实也是不太合适的。
       招标文件修改了实质性要求,其实,就等同于招标人发出的是一份全新的邀约邀请。
       但,在这 .. (2013-06-18 21:26) 
  晕,要约邀请,不是邀约邀请。抱歉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8 21:29
标题: 回 zqxnankang 的帖子
zqxnankang:不知工程价多少,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 (2013-06-18 21:07) 
谢谢!
和金额关系不大。我主要是对这种行为质疑。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8 21:30
标题: 回 李乐2007 的帖子
李乐2007:实施条例规定按百分之2收取 。没有不超过80万的规定了。 (2013-06-18 21:15) 
谢谢!
我主要是对这种行为质疑。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8 21:34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

谢谢!
我主要是对这种行为质疑。
  晕,哈哈!
     你就直接问投标保证金80万元的设置是否合理嘛。晕。
     看来我和沙发都给你弄晕了。
     说真的,我根本就没有想到你会问80万元这个问题呢。
哈哈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8 21:37
标题: lixshan
[paragraph]首先感谢各位老师的回复!
对这个案例,我在感觉上倾向于学以致用老师的不公平的结论,但正如zzj0102老师说在程序上没有漏洞。
有点无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8 21:38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

谢谢!
我主要是对这种行为质疑。
    这个问题,沙发已回答到位:招标人要求不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取决于招标人的意思自治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8 21:39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首先感谢各位老师的回复!
对这个案例,我在感觉上倾向于学以致用老师的不公平的结论,但正如zzj0102老师说在程序上没有漏洞。
有点无奈。 (2013-06-18 21:37) 
     没认真看贴吧?
       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招标文件是否在网络上对外公开了?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8 21:3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晕,哈哈!
     你就直接问投标保证金80万元的设置是否合理嘛。晕。
     看来我和沙发都给你弄晕了。
     说真的,我根本就没有想到你会问80万元这个问题呢。
....... (2013-06-18 21:34) 
没有。不是80万的问题。是招标人这种疑似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问题。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8 21:4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从合同缔约过程来分析,严格来说,其实也是不太合适的。
       招标文件修改了实质性要求,其实,就等同于招标人发出的是一份全新的邀约邀请。
       但,在这 .. (2013-06-18 21:26) 
还要恶补合同法呀。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8 21:4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从合同缔约过程来分析,严格来说,其实也是不太合适的。
       招标文件修改了实质性要求,其实,就等同于招标人发出的是一份全新的邀约邀请。
       但,在这 .. (2013-06-18 21:26) 
这是否涉及到公告的地位问题。它究竟是否属于要约邀请的一部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18 21:55
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作者: zw22    时间: 2013-6-18 22:04
只要招标人出具补遗文件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都是合法的。
作者: zhaozhao7618    时间: 2013-6-19 09:05
[s:89]  [s:89]  [s:89]  [s:89]  [s:89]
作者: felix0521    时间: 2013-6-19 09:18
路过学习一下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6-19 09:30
“报名”时有木有给招标文件看?知不知道得交80万?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3-6-19 11:02
楼主的想法可以理解,可能会有不公正的情况,但这种做法也没有违规。
另一种情况可能是招标人考虑投标保证金太高会导致已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放弃投标,才不收保证金。但个人认为起码应该适当缴纳,不收保证金也会让人感到怀疑。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3-6-19 11:02
类似情况我也遇到过,不是进交易中心的招标项目,已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嫌保证金过高表示放弃投标,最后招标人降低保证金金额,招标才正常进行。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9 11:17
标题: 回 芥末小生 的帖子
芥末小生:楼主的想法可以理解,可能会有不公正的情况,但这种做法也没有违规。
另一种情况可能是招标人考虑投标保证金太高会导致已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放弃投标,才不收保证金。但个人认为起码应该适当缴纳,不收保证金也会让人感到怀疑。
(2013-06-19 11:02)
非常感谢您的指点。我个人认为虽然没有违规,但的确有点不妥当。但也只是不妥,却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9 11:20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报名”时有木有给招标文件看?知不知道得交80万? (2013-06-19 09:30)
报名时没有给看招标文件。这里的招标文件发售与报名不同步。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9 11:25
   出现5楼所述的情形,就是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公平。这点是毫无疑问的。投诉一个准一个!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9 11:28
标题: 回 芥末小生 的帖子
芥末小生:类似情况我也遇到过,不是进交易中心的招标项目,已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嫌保证金过高表示放弃投标,最后招标人降低保证金金额,招标才正常进行。 (2013-06-19 11:02)
您所提到的这种情况是不是属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呢?(《招标法》第43条)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9 11:33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

您所提到的这种情况是不是属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呢?(《招标法》第43条)
     当然不是,再认真看看第43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19 11:40
对于“招标公告”和 “招标文件”中不一致的问题

我的看法是:

第一,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和内容,应该叙述明确、完整、一致。

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多属于“要约邀请”。应该明确“要约条件”。

投标保证金可以要也可以不要;但是,如果要求有投标保证金,那么,它就构成了“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人不提供投标保证金,那么其投标就会被拒绝。所以,这个条件,不是随便说说的。

第二,怎么改?

既然,招标公告没有说“要投标保证金”;而招标文件要求80万投标保证金;那么,必须改成一致。

这一点,我同意“学以致用”网友的分析。

第三,对“不要投标保证金”的质疑

既然,是公开招标项目,是针对“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邀请,那么,就有可能参加竞争的人员,是不熟悉的;或者事先不作为中意的“候选人”。实际情况如何发展?招标人能控制得了吗?为什么不要“投标保证金”这种经济措施呢?

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很难用疏忽解释的通,总会让人怀疑有不公正企图。……这个,只有招标人诚恳的态度,才是正道。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9 12:2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当然不是,再认真看看第43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013-06-19 11:33)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9 12:2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出现5楼所述的情形,就是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公平。这点是毫无疑问的。投诉一个准一个! (2013-06-19 11:25)
招标文件没有与公告同步公开。
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所谓的“报名”制度。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9 12:48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paragraph]
gzztitc:
对于“招标公告”和 “招标文件”中不一致的问题

我的看法是:

第一,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和内容,应该叙述明确、完整、一致。
.......
版主的思路我是这样理解的:
1.招标公告的要约条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
2.如果不一致,那么可以通过补遗等方式改成一致。
有没有这样一种场景:
某潜在投标人来领取招标文件,发现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80万,与公告要求不一致。旋即按《条例》第二十二条向招标人对此提出异议。招标人3日内做出答复——招标文件没问题。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某潜在投标人按照《条例》第六十条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行政监督部门3日内受理投诉,经调查(未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0个工作日内给出了答复——招标文件没问题。注意,这时中标结果可能已经公示,中标通知书已经发放。
某潜在投标人对行政监督机构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表示招标过程没有发现违反《招标法》和《条例》之处 ,按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不应认定此招标活动无效。
某潜在投标人躲在墙角用80万投标保证金的支票抽打了自己半日。
以上都是个人杜撰出来的。只想说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没有对本案例的情形做出“有力”的规定。这是否一个漏洞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9 15:26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时点问题。第34条属于第几章的?
   2、看看沙发的第3点。
   3、第34条强调的是要约的内容。而不是要约邀请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9 15:45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招标文件没有与公告同步公开。
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所谓的“报名”制度。 (2013-06-19 12:26)
    根源不在所谓的“报名制度”。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6-19 15:47
第一,就楼主介绍的背景看,同意沙发的分析。
第二,关于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只要符合《建设工程信息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具体名称记不太清楚了)就行。受篇幅限制和应起的作用肯定没有招标文件介绍的内容详细,但是二者内容必须一致,招标文件第一部分就是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是必须要发变更进行修改的。
第三,程序不错就可以了,我们不能凡事都从坏的方面考虑。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9 16:00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paragraph]
lixshan:

版主的思路我是这样理解的:
1.招标公告的要约条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
2.如果不一致,那么可以通过补遗等方式改成一致。
有没有这样一种场景:
.......
    某潜在投标人来领取招标文件,发现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80万,与公告要求不一致。

   招标公告一般情况下都不载明是否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07、12年标准文本都没有)

   个人倾向于:于一些
可以简单描述
的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如:是否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该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履约保证金的比例等。

   以方便潜在投标人可以快速了解项目的情况,以作出下一步的判断。(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后,发现一些自己不能响应的条款,白折腾,浪费时间和钱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9 16:43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
第一,就楼主介绍的背景看,同意沙发的分析。
第二,关于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只要符合《建设工程信息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具体名称记不太清楚了)就行。受篇幅限制和应起的作用肯定没有招标文件介绍的内容详细,但是二者内容必须一致,招标文件第一部分就是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是必须要发变更进行修改的。
第三,程序不错就可以了,我们不能凡事都从坏的方面考虑。
   事关重要,还是强调一次,啰嗦一次。出现5楼所述的情形,就是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公平。这点是毫无疑问的。投诉一个准一个!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9 18:1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某潜在投标人来领取招标文件,发现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80万,与公告要求不一致。
   招标公告一般情况下都不载明是否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07、12年标准文本都没有)
   个人倾向于:于一些可以简单描述的招标文件实质性要 .. (2013-06-19 16:00)
同意您的说法。
实际上有的招标人在利用规则的漏洞,制造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局面。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9 18:12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1、投标保证金不是招标公告应当具备的内容。
2、招标人要求不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取决于招标人的意思自治;
3、招标人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修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包括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因此,就楼主目前交代的背景情况来看,个人认为该项目从程序上看并无违法之 .. (2013-06-18 20:40)
同意您的看法。
我又有点钻牛角尖了。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9 18:1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1、时点问题。第34条属于第几章的?
   2、看看沙发的第3点。
   3、第34条强调的是要约的内容。而不是要约邀请的。 (2013-06-19 15:26)
第34条属于“第三章 投标”。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19 18:17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第34条属于“第三章 投标”。
(2013-06-19 18:15)
沙发zzj0102老师第三条。

3、招标人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修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包括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9 18:52
  晕,我本要回答你在28楼提到的《招标投标法》第43条的,怎么写成了第34条呢。看来真的老糊涂了。
    第43条属于第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时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呢。
    另第34条也属于第四章。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0 08:0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晕,我本要回答你在28楼提到的《招标投标法》第43条的,怎么写成了第34条呢。看来真的老糊涂了。
    第43条属于第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时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呢。
    另第34条也属于第四章。
(2013-06-19 18:52)
昨天晚上没有来得及看帖。抱歉!
您的意思是谈判的时间点在开、评标阶段。所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谈判不属于此列。
谢谢!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6-20 08:3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事关重要,还是强调一次,啰嗦一次。出现5楼所述的情形,就是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公平。这点是毫无疑问的。投诉一个准一个! (2013-06-19 16:43)
5楼只是提出一个设想,并不是楼主提出的问题。只是提出排斥潜在投标人,,,,,,。如果能确定是排斥的话,那就马上去投诉,还有什么可考虑的。如果不能确定,我仍建议凡事不要都往坏的地方想。
5楼提出的假想,应该是建立在电子招投标的前提下进行的。1、一般情况下,发布公告后,没有谁会在网上把招标文件公开的。2、如果真的实行网上购买后下载招标文件的,就不会再有纸质的文件了。3、如果真出现网上招标文件与纸质的招标文件不一致,开标前发现的及时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相应修改,并留给潜在投标人充裕的制作投保文件时间后再行开标。如果开标期间由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交给评标委员会处理即可。4、如果招标人拒不修改,潜在投标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救济。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0 09:36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5楼只是提出一个设想,并不是楼主提出的问题。只是提出排斥潜在投标人,,,,,,。如果能确定是排斥的话,那就马上去投诉,还有什么可考虑的。如果不能确定,我仍建议凡事不要都往坏的地方想。
5楼提出的假想,应该是建立在电子招投标的前提下进行的。1、一般情况下,发布公告 .. (2013-06-20 08:30)
5楼提出的问题是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招标问题我个人认为还是从“有罪推定”出发比较合适。在招标活动中把事都往坏处想还出了这么多事,何况往好处想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0 09:53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

5楼只是提出一个设想,并不是楼主提出的问题。只是提出排斥潜在投标人,,,,,,。如果能确定是排斥的话,那就马上去投诉,还有什么可考虑的。如果不能确定,我仍建议凡事不要都往坏的地方想。
5楼提出的假想,应该是建立在电子招投标的前提下进行的。1、一般情况下,发布公告后,没有谁会在网上把招标文件公开的。2、如果真的实行网上购买后下载招标文件的,就不会再有纸质的文件了。3、如果真出现网上招标文件与纸质的招标文件不一致,开标前发现的及时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相应修改,并留给潜在投标人充裕的制作投保文件时间后再行开标。如果开标期间由评标委员会发现的,交给评标委员会处理即可。4、如果招标人拒不修改,潜在投标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救济。
        1、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强求同时发布招标文件的,是在网络化程度不够高,报纸篇幅有限且收费昂贵,网络技术也不成熟的条件下的要求。
       现在网络化已全面普及。招标文件作为要约邀请与招标公告一起发布,一点都不困难,而且也是应该的。到了资格预审结束,招标文件还没有编制好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我认为我们很快就可以看到: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开这会成了法律规定。即应当的!
       2、现网络上在公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把招标文件作为附件,是面向普罗大众的,人人都可以下载,但这份招标文件在很多地方暂时都做不到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
      在没有完全达到《电子招投标办法》的要求下,潜在投标人希望拿到一份有招标人盖章确定法律效力的招标文件(特别是项目结算周期很长,到了牛年马月,结算对数的时候,caizheng评审中心就会说,拿招标文件过来看看,若下载的招标文件没有盖章,对方不认。)
        广州这边,对于资格后审项目,在网络上的招标文件是通过招标人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对于资格预审项目,在网络上的招标文件是没有通过招标人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等资格预审完毕,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再去“购买”纸质的招标文件。
        也就是说:现阶段,在网络上发布招标文件,实际上还需要潜在投标人去“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情况还是非常普遍。
         3、潜在投标人A看到在网络上公开的招标文件上要求投标人要提交投标保证金50万元,自己资金紧张,他选择了放弃。等“购买”招标文件的工作结束(或者没有争议的: 等资格预审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不要要求提交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潜在投标人A没有参加资格预审申请,即他不可能参与投标,这是否可以肯定地说,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
        我完全可以大胆设想: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B、C说,你们参加资格预审吧,5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等资格预审完毕后,我们会取消。..............
        
4、如果招标人拒不修改,潜在投标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救济。
(拒修改,就行政救济?这点我没有看明白)

         花了45分钟组织以上的4点,但愿能把自己的观点说清楚。
         个人观点,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0 09:56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

5楼提出的问题是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招标问题我个人认为还是从“有罪推定”出发比较合适。在招标活动中把事都往坏处想还出了这么多事,何况往好处想呢?
    5楼提出的问题:不是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是在网络上发布的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与实际有“权利”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拿到的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不一致。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3-6-20 10:18
有可能  在报名后  老板把业主摆平,不要投标保证金的做法很少,叫业主到监管部门把答疑备案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0 10:2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paragraph]
学以致用:

    根源不在所谓的“报名制度”。
我所谓报名制度:是指规定了报名期限的报名制度。一般公开招标的报名期限与公告期限一致。公告期结束后,报名期也就结束了。招标人可以利用这个空当来创造有利于自身违规的局面。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公告。报名期结束,招标人可以根据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修改既定(未发放)招标文件。比如潜在投标人中均为自己心仪的对象那么就可以不修改。以本案为例,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拿出的招标文件就可以没有投标保证金。如果,潜在投标人中出现了“外人”,那么,拿出的招标文件就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外人”因投标保证金而放弃投标,那么招标人就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了。而这一切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如果没有上述报名制度,而且必须强制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出。那么就没有了招标人可利用规则而创造的这种串标的空间。
个人意见,欢迎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0 10:27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我所谓报名制度:是指规定了报名期限的报名制度。一般公开招标的报名期限与公告期限一致。公告期结束后,报名期也就结束了。招标人可以利用这个空当来创造有利于自身违规的局面。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公告。报名期结束,招标人可以根据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修改既定(未发放)招 .. (2013-06-20 10:26) 
     根源当然在于招标人不懂法,或者懂法不守法。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20 11:04
报名,是一个非法定招标程序,建议采用这种方式。但住建系统的项目,很多地方都有报名环节。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0 11:2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paragraph]
学以致用:

     根源当然在于招标人不懂法,或者懂法不守法。
杀人犯也懂法。而越懂法越不守法的例子也不是没有。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水土不一样,果实就不会一样。法制不同,犯罪结果也不会相同。
举个现实中的例子:某国内私营企业与一家德国企业合作,为德国企业提供机械零件。开始时,德方经理严格按照德方的标准要求零件的质量。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经理被“同化”了。同化过程大概分为三个阶段。同样是当每批零件运到之前,中方经理会意思意思。第一阶段,德方经理严辞拒绝。第二阶段,德方中国话也学得差不多了,会说:“这,合适吗?”。然后,一番客套之后,收入囊中。第三阶段,收入囊中。
为什么?法制不严导致。懂法如何?守法又如何?立法不严、监管不到位,懂法和守法都是一句空话。
按照韩非子的说法,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道德离开了物质基础的支撑就会成为一个泡影。追求物质基础的过程缺失了法制的限制,就会泛滥成横流的物欲。不为五斗米折腰的陶氏贵族,饿死不食美粟的朱氏学者属于个案。正因为是个案,才被广为流传。
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没有立法约束,不敢想象会成为什么样子。有了立法约束却因立法不严、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无法到位而导致的样子,我们都看得清清楚楚。
此为番外篇,与主题无关。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0 11:25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报名,是一个非法定招标程序,建议采用这种方式。但住建系统的项目,很多地方都有报名环节。 (2013-06-20 11:04)
很多地方应该资格后审的项目,也把报名环节变成了变相的资格预审环节。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20 11:27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报名,是一个非法定招标程序,建议采用这种方式。但住建系统的项目,很多地方都有报名环节。 (2013-06-20 11:04)
更正一下,应是“不建议采用”,而不是“建议采用”。⊙﹏⊙b汗!
特向坛友们致歉!!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20 11:31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很多地方应该资格后审的项目,也把报名环节变成了变相的资格预审环节。 (2013-06-20 11:25)
我之前曾经说过,所谓的报名,其实质就是一个简易的资格预审程序。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0 11:43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我之前曾经说过,所谓的报名,其实质就是一个简易的资格预审程序。
(2013-06-20 11:31)
哈哈。我就是从您那里学到的这个概念!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0 12:27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paragraph]
lixshan:

我所谓报名制度:是指规定了报名期限的报名制度。一般公开招标的报名期限与公告期限一致。公告期结束后,报名期也就结束了。招标人可以利用这个空当来创造有利于自身违规的局面。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公告。报名期结束,招标人可以根据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修改既定(未发放)招标文件。比如潜在投标人中均为自己心仪的对象那么就可以不修改。以本案为例,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拿出的招标文件就可以没有投标保证金。如果,潜在投标人中出现了“外人”,那么,拿出的招标文件就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外人”因投标保证金而放弃投标,那么招标人就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了。而这一切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如果没有上述报名制度,而且必须强制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出。那么就没有了招标人可利用规则而创造的这种串标的空间。
个人意见,欢迎指正。
   1、 您在53楼说的,不是“根源”。
   2、对于投标报名,你可以看看我以往的跟帖,本人是反对报名这非法定程序的。
   3、
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公告。
(抱歉,我没有看懂这段话呢!你的意思:在你所在的地方,招标公告都不发,就先报名?)

    我说过若不出现5楼说的,招标人是可以按照沙发第三点做的。同时,你再看看沙发提到的第1点以及37楼的跟帖。
    而你提到的,招标文件并没有与招标公告一起公开,且招标公告也没有提到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我认为:(1)就算采用了这个非法定的报名程序,在报名之后,修改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其实也不影响招投标啊,这修改不存在违法情形啊。(除非,潜在投标人过来报名的时候,你逐一告诉他,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给他看招标文件。)
  (2)没有非法定的报名程序,就更加没有问题啦。
   个人意见,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0 12:43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paragraph]
lixshan:

我所谓报名制度:是指规定了报名期限的报名制度。一般公开招标的报名期限与公告期限一致。公告期结束后,报名期也就结束了。招标人可以利用这个空当来创造有利于自身违规的局面。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公告。报名期结束,招标人可以根据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修改既定(未发放)招标文件。比如潜在投标人中均为自己心仪的对象那么就可以不修改。以本案为例,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拿出的招标文件就可以没有投标保证金。如果,潜在投标人中出现了“外人”,那么,拿出的招标文件就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外人”因投标保证金而放弃投标,那么招标人就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了。而这一切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如果没有上述报名制度,而且必须强制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出。那么就没有了招标人可利用规则而创造的这种串标的空间。
个人意见,欢迎指正。
  认真看了看,其实与上次聊到的踏勘项目现场的问题有点相似,我认为您是暂无法区分什么情况下:属于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招标项目信息、实质性要求。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0 13:4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1、 您在53楼说的,不是“根源”。
   2、对于投标报名,你可以看看我以往的跟帖,本人是反对报名这非法定程序的。
   3、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公告。(抱歉,我没有看懂这段话呢!你的意思:在你所在的地方,招标公告都不发,就先报名?)
  .. (2013-06-20 12:27)
更正:应该是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文件。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0 14:02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更正:应该是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文件。
 (2013-06-20 13:47) 
    撇开非法定的报名程序这个问题,报名期限内不发招标文件,若不出现5楼提到的情形,就投标保证金事,也没有问题啊!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0 14:1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paragraph]
学以致用:

  认真看了看,其实与上次聊到的踏勘项目现场的问题有点相似,我认为您是暂无法区分什么情况下:属于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招标项目信息、实质性要求。

如有时间,请您再认真看看:
“比如潜在投标人中均为自己心仪的对象那么就可以不修改。以本案为例,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拿出的招标文件就可以没有投标保证金。如果,潜在投标人中出现了“外人”,那么,拿出的招标文件就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外人”因投标保证金而放弃投标,那么招标人就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了。而这一切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简单图示如下。
合法的外衣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0 14:17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如有时间,请您再认真看看:
“比如潜在投标人中均为自己心仪的对象那么就可以不修改。以本案为例,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拿出的招标文件就可以没有投标保证金。如果,潜在投标人中出现了“外人”,那么,拿出的招标文件就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外人”因投标保证金而放弃投标 .. (2013-06-20 14:15)
楼上的两条途径表面上看都是合法的。无人举报,无人知晓。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0 14:28
    先提一个问题,为什么“部分潜在投标人因投标保证金放弃投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数额不超过法定的话,都是允许的。
  通常,在施工招标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常见的,常态的,反而不要求的比较少。所以部分潜在投标人因投标保证金放弃投标这点上就行不通。
    最关键的是,为何“部分潜在投标人因投标保证金放弃投标”“招标人出具补遗文件,取消投标保证金”之前?
  难道:
   1、招标文件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是否参加投标,必须在“购买”了招标文件后的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否则......
   2、招标文件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必须在“购买”了招标文件后的三天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0 14:32
  至于您认为没有外人,若招标公告没有载明这要求,而且不出现5楼提到的情形,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正常开标,有什么问题?
   就同一个招标项目,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要求”是一致的。而且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意思自治。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0 14:36
  我们在热火朝天辩论着,他来这个。为何阻止不了这些啊!

111.jpg (61 KB, 下载次数: 43)

111.jpg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6-20 15:35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杀人犯也懂法。而越懂法越不守法的例子也不是没有。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水土不一样,果实就不会一样。法制不同,犯罪结果也不会相同。
举个现实中的例子:某国内私营企业与一家德国企业合作,为德国企业提供机械零件。开始时,德方经理严格按照德方的标准要求 .. (2013-06-20 11:24)
让我想起初中学政治书上的几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0 16:4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们在热火朝天辩论着,他来这个。为何阻止不了这些啊! (2013-06-20 14:36)
广告也是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0 16:41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广告也是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3-06-20 16:40)
门户网站都有。水至清则无渔,人至察则无徒。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6-20 16:51
理顺理顺吧:
1、报名环节设置的区别:
(1)报名环节等同于招标文件售卖环节,二者合一。报名时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中的要求,简单审验潜在投标人资格,符合公告要求,即可购买招标文件,否则,人家不卖给你。暂不论合不合法。此时招标文件当然已经做好。
(2)发布招标公告后,不立即售卖招标文件,先进行报名制度,此时公告中不明确规定开标时间,可以写成详见招标文件。当然同样由代理机构审验资格。然后再行制作售卖招标文件,但是,开标时间严格遵守售卖招标文件第一天到开标时间不低于20天的规定。(暂不讨论到底哪天算起的问题)
2、如果招标公告中附件上的招标文件,因无法有电子签章而无效时,潜在投保人仍要去招标人处购买纸质招标文件,那就以纸质的招标文件为主来做投标文件。此时(在做投标文件之前),如果仔细审验的话,不会发现不了二者的不同之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0 17:17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门户网站都有。水至清则无渔,人至察则无徒。 (2013-06-20 16:41)
  要看是不是广告,什么样的广告。
   这些“垃圾”东西,我曾经建议社区打110报警,有人民警察追查下去,估计可以破大案!太可恶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0 17:21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理顺理顺吧:
1、报名环节设置的区别:
(1)报名环节等同于招标文件售卖环节,二者合一。报名时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中的要求,简单审验潜在投标人资格,符合公告要求,即可购买招标文件,否则,人家不卖给你。暂不论合不合法。此时招标文件当然已经做好。
(2)发布招标公告后, .. (2013-06-20 16:51)
   还得认真认真分析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0 17:33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
理顺理顺吧:
1、报名环节设置的区别:
(1)报名环节等同于招标文件售卖环节,二者合一。报名时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中的要求,简单审验潜在投标人资格,符合公告要求,即可购买招标文件,否则,人家不卖给你。暂不论合不合法。此时招标文件当然已经做好。
(2)发布招标公告后,不立即售卖招标文件,先进行报名制度,此时公告中不明确规定开标时间,可以写成详见招标文件。当然同样由代理机构审验资格。然后再行制作售卖招标文件,但是,开标时间严格遵守售卖招标文件第一天到开标时间不低于20天的规定。(暂不讨论到底哪天算起的问题)
2、如果招标公告中附件上的招标文件,因无法有电子签章而无效时,潜在投保人仍要去招标人处购买纸质招标文件,那就以纸质的招标文件为主来做投标文件。此时(在做投标文件之前),如果仔细审验的话,不会发现不了二者的不同之处。
.......
   在指定挂网的网上公开的招标文件与纸质“出售”的招标文件是相同的,没有不同之处。
   此项目是资格预审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就楼主这样情况,取消投标保证金。  
   问题就出来了:这就回到了5楼提到的问题,若与招标公告一起在网络上公开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在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要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这行为,其实已属于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即: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实质性要求)
        但愿最后一次的解释能到位,但愿您也明白我想表达的观点。
        同样的,观点有不严谨或不妥当之处,也请您批评指出,以让我加强理论学习,让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做到学以致用。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20 22:38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paragraph]
lixshan:

如有时间,请您再认真看看:
“比如潜在投标人中均为自己心仪的对象那么就可以不修改。以本案为例,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拿出的招标文件就可以没有投标保证金。如果,潜在投标人中出现了“外人”,那么,拿出的招标文件就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外人”因投标保证金而放弃投标,那么招标人就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了。而这一切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简单图示如下。
[attach]21912[/attach]
在有“外人”的情况下,只要招标人在发布补遗书时,向所有招标文件的买受人都发出了补遗书,这个项目就不存在违法情形,也没有“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之嫌疑。
个人见解,请批评。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0 22:52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在有“外人”的情况下,只要招标人在发布补遗书时,向所有招标文件的买受人都发出了补遗书,这个项目就不存在违法情形,也没有“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之嫌疑。
个人见解,请批评。 (2013-06-20 22:38)
感谢您的认真回复,并且是这么晚了。我再好好研读一下,争取明天做个总结。
再次感谢您对我的帮助!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6-21 08:11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在有“外人”的情况下,只要招标人在发布补遗书时,向所有招标文件的买受人都发出了补遗书,这个项目就不存在违法情形,也没有“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之嫌疑。
个人见解,请批评。 (2013-06-20 22:38)
赞同该观点。
一、在资格预审时,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此时是面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要求都是一致的。除非你能证明他在此环节已经跟意向潜在投标人私下接触,协商后期不要投标保证金。否则,没有排斥现象。
二、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发布补遗书,向所有招标文件的买受人都发出了补遗书,此时面对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要求是一致的,也没有排斥现象。
三、我们都是猜测,必须要有证据。招投标中有很多行为,我们或者他们都看着、猜测着、感觉着是违法的行为,但是,不一定都是。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1 10:33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赞同该观点。
一、在资格预审时,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此时是面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要求都是一致的。除非你能证明他在此环节已经跟意向潜在投标人私下接触,协商后期不要投标保证金。否则,没有排斥现象。
二、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发布补遗书,向所有招标文件的买受人都发 .. (2013-06-21 08:11) 
   这其实不难理解啊,特别对于我们一些工作的招投标从业人员,您怎么会还是觉得没有问题呢?看来我要检讨我的表达方式,弄个表格?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1 12:08
标题: 粗浅的总结
[paragraph]
感谢各位老师的回复与指点。今天,我冒昧地把各位的意见包括自己的想法加以总结,期望抛砖引玉能够得出一个具有实践意义的结论。
案例回顾:
某地区某项目A为公开招标项目,在公告中没有体现投标保证金事宜。但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80万元。该地区有建设项目投标报名机制。报名结束后,共有五家潜在投标人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此时,招标人要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对此,zzj0102老师、gzztitc老师、学以致用老师、ylsft老师、芥末小生老师等都做了认真的分析和详实的论述。论据包括了《招标法》、《条例》、《合同法》及实践情况。因为老师们的分析论述都在帖子里,在下文表述中有很多结论来自以上各位老师,就不一一引述了,请原谅。下面直接进入我的粗浅的总结。
1.该案例的辨析涉及到招标人是否违法和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2.《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公告……等为要约邀请。”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招标文件是否属于要约邀请,法律没有定论。经查阅相关书籍,分别在《招标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第五十九条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评析-评标专家指南(第二版)》(作者:陈川生、沈力)(以下简称《指南》)第一章发现了相关学术阐述。
《释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即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否与《合同法》匹配个人表示疑问)。
《指南》“通常我们把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称为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称为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称为承诺。”
在对招标公告作为要约邀请的约束力方面,《指南》也作了学术阐述。

一般民事合同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订立合同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和要约最大的区别在于要约邀请内容的不完整性和不确定性,其对象的不特定性,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不具有法律约束性

要约邀请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明确、完整、稳定,招标文件在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具有约束力
要约

一般要约人是明确的单人;
其次,要约生效采用到达主义,即使对方未拆封也生效;
再次,要约被拒绝经相对人同意即可

要约人是多数人,公开招标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投标文件必须开标后才生效;
要约是否拒绝产生经评标委员会判定
承诺

承诺到过后合同成立并生效

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表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双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生效条款有其他规定,合同的生产从其规定。如履约保函、订金要求条款等。

由此可见,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共同组成了要约邀请,互为补充并不能自相矛盾。此要约邀请的约束力从投标保证金可见一斑。如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而投标人不提交的,投标文件会被拒绝。也可以这样认为,招标公告表达了内容ABC,招标文件表达了内容ADEFG,那么要约邀请要表达的内容就是ABCDEFG。反之,如果招标公告表达了内容ABC,招标文件表达了内容A1DEFG,而AA1为不兼容关系,那么就要将二者改成一致,即招标人出具补遗或澄清文件。
3.按照上述思路,无论是AA1改成一致或是增加了内容X,都应该昭示天下,让所有不特定人都知道。也就是不仅招标文件要和招标公告一并公开,而且招标人作出任何的补遗或澄清文件都要重新发布公告,才最为妥当而无嫌疑。所以,有些地方只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却不公开发布招标文件的作法是有违公平、公正、公开精神的。
4.回到本案。招标公告未提保证金,这是降低了门槛。招标文件要求保证金这是提高了门槛。虽然二者出现了不一致,但由于前者相当于扩大了不特定人的范围,所以二者可以认为是兼容的关系。公告和文件(表示招标公告、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预审文件。以下同。)可以共同组成要约邀请,文件不公开也无碍。
补遗后,取消保证金。再次降低门槛。大家讨论的问题就来了:
首先,
公告不是无限期的,
但作为要约邀请的一部分在投标有效期内都应该是有效的。没看到或看到不想参加属于自我放弃要约的机会。公平。

其次,文件的发售期限却是很有限的,小于等于公告期限。大多数情况下是小于,更大多数情况下就5天。不特定人看到了,想参加,却错过了文件发售期,参加不了。法律允许,程序公平。
再次,参加招投标并购买文件的不特定人变成了潜在投标人。这时候,要约邀请的内容对潜在投标人来说第一次完整了。潜在投标人发现要交保证金。有想交的,有不想交的。招标人此时出具补遗,取消保证金。对要约邀请来说无碍。但关键是要把要约邀请告知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或称招标文件受买人。如果不能如此,无论招标文件中是否提到了放弃投标要提交声明之类的要求,都不能改变招标人提供了差异化信息的事实。程序公平。
5.案例延伸。如果将本案做一个变化。公告中要求提交保证金,而招标文件中没有体现。那么,虽然公告与文件没有不兼容,但,招标人就不能出具补遗要求取消保证金了。因为,文件的发售期限已过,取消保证金意味着招标人造成了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除非重新发布公告。
6.从分析的过程中,清晰地感受到某些地方所谓的投标报名期限、公告期限都是违法的,是不公正的。

我是一个习惯将简单问题复杂化的人。以上是一个边写边理解边加深印象的过程。因为是一个初学者,不知理解老师们的意见是否正确,可能很多想法都很幼稚,请批评指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21 14:21
    1、投标保证金不是招标公告必须具备的内容,因此不存在在发布公告时人为降低门槛的问题。
    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这是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要求,该要求也没有人为抬高门槛之嫌疑。
    3、潜在投标人是在购买招标文件以后发现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购买招标文件以后是否参与投标,取决于潜在投标人自己的决策。
    4、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修改了招标文件的内容,在其后发布的补遗书中放弃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这是招标人的权利。
    5、这份补遗书只要向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则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
    6、对于一直就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人来说,由于他们事先就放弃了了解这一项目详细内容的权利,而且是在不知道该项目是否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候就放弃了这一权利,事后招标文件无论怎么修改,也不存在人为排斥他们的情况。

    个人观点,请批评。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1 14:48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1、投标保证金不是招标公告必须具备的内容,因此不存在在发布公告时人为降低门槛的问题。
    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这是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要求,该要求也没有人为抬高门槛之嫌疑。
    3、 .. (2013-06-21 14:21)

感谢您的回复
您的观点个人认为与78楼的概念没有差异。
“门槛”是我方便自己理解用的。
另外,请您关注一下78楼第5条,看我理解的是否正确。
谢谢您的指点。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21 14:50
  补充一种情况:假如报名时有8人,其中3人在打算购买招标文件时,看到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80万元保证金,就放弃了购买招标文件,最后购买招标文件时只有5人。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发布补遗书时,应当向报名的8名潜在投标人发布补遗书。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1 15:07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补充一种情况:假如报名时有8人,其中3人在打算购买招标文件时,看到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80万元保证金,就放弃了购买招标文件,最后购买招标文件时只有5人。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发布补遗书时,应当向报名的8名潜在投标人发布补遗书。
(2013-06-21 14:50)
同意。
经过这个帖子的学习,我明白了您说的这种情形。而且今后,会更加注意甄别。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21 15:23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感谢您的回复
您的观点个人认为与78楼的概念没有差异。
“门槛”是我方便自己理解用的。
....... (2013-06-21 14:48)
  个人同意您在78楼的理解。
  我觉得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注意把握有无出现“人为造成潜在投标人接收到差异信息”这点即可。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1 15:39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个人同意您在78楼的理解。
  我觉得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注意把握有无出现“人为造成潜在投标人接收到差异信息”这点即可。 (2013-06-21 15:23)
没错。
通过这个帖子的学习,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有关差异信息的概念。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1 15:52
还是存在不严谨的地方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1 15:5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还是存在不严谨的地方 (2013-06-21 15:52)
期待指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1 15:59
手机上,面对电脑再说。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1 16:0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手机上,面对电脑再说。 (2013-06-21 15:59)
好的。您先忙。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1 16:23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感谢各位老师的回复与指点。今天,我冒昧地把各位的意见包括自己的想法加以总结,期望抛砖引玉能够得出一个具有实践意义的结论。
案例回顾:
某地区某项目A为公开招标项目,在公告中没有体现投标保证金事宜。但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80万元。该地区有建设项目投标 .. (2013-06-21 12:08) 
      精神可嘉啊!对于投标初学者,真的非常难得!学习态度和方法都很好。值得大家学习!个人奖励您10个金豆吧!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1 16:2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精神可嘉啊!对于投标初学者,真的非常难得!学习态度和方法都很好。值得大家学习!个人奖励您10个金豆吧!
(2013-06-21 16:23)
金豆在哪?没看见呀?是通用的吗?
哈哈。和您开个玩笑。
金豆不重要。重要的是老师们无私的点拨。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老师们的指点,那些书不知道要到什么时候才能明白,那些现实中的难题不知道要到什么时候才能解开。
再次感谢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1 16:41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paragraph]
lixshan:

感谢各位老师的回复与指点。今天,我冒昧地把各位的意见包括自己的想法加以总结,期望抛砖引玉能够得出一个具有实践意义的结论。
案例回顾:
某地区某项目A为公开招标项目,在公告中没有体现投标保证金事宜。但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80万元。该地区有建设项目投标报名机制。报名结束后,共有五家潜在投标人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此时,招标人要出具补遗文件,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对此,zzj0102老师、gzztitc老师、学以致用老师、ylsft老师、芥末小生老师等都做了认真的分析和详实的论述。论据包括了《招标法》、《条例》、《合同法》及实践情况。因为老师们的分析论述都在帖子里,在下文表述中有很多结论来自以上各位老师,就不一一引述了,请原谅。下面直接进入我的粗浅的总结。
.......
5.案例延伸。如果将本案做一个变化。公告中要求提交保证金,而招标文件中没有体现。那么,虽然公告与文件没有不兼容,但,招标人就不能出具补遗要求取消保证金了。因为,文件的发售期限已过,取消保证金意味着招标人造成了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除非重新发布公告。

   我先回到您关心的第5点。一般情况下招标公告是不载明投标人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见37楼的跟帖)。若招标公告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不管招标文件是否同步要求,亦不管此招标文件是否作为招标公告的附件与招标公告一起在法定的网站上公开。(若同步不要求及同步公开,起码有个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机会,这是另一种情形,暂不展开)

  在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为了便于理解,你这样理解成,资格预审程序结束后,比招标文件发售期会更好分析),招标文件(原就没有,出补遗取消)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这都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1 16:44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1、投标保证金不是招标公告必须具备的内容,因此不存在在发布公告时人为降低门槛的问题。
    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这是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要求,该要求也没有人为抬高门槛之嫌疑。
    3、潜在投标人是在购买招标文件以后发现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购买招标文件以后是否参与投标,取决于潜在投标人自己的决策。
    4、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修改了招标文件的内容,在其后发布的补遗书中放弃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这是招标人的权利。
    5、这份补遗书只要向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则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
.......
     个人认为还是要有这个前提:招标文件是否作为招标公告的附件与招标公告一起在法定的网站上公开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21 18:0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个人认为还是要有这个前提:招标文件是否作为招标公告的附件与招标公告一起在法定的网站上公开
    您说的这个前提,我一直没有延伸开,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楼主提供的背景中,没有这方面的交代,我们在答疑时,应当视为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这和我们在应考时遵循的规则是一样的:题干中没有交代的背景视为合法。不然,很多情况延展开来,会有很多种解答。

    2、对于本例中也是一样,实践中招标文件的挂网问题,各地做法也是不一样的。即使招标文件是作为附件在网站上和公告一起发布的,情况也有很多:有的是完全公开,大家都可以看到;有的只有注册会员才能看到;有的则是报名通过后,给了秘钥才可以打开或下载…………等等,我们是不是也要一一列出呢?——从严谨的角度思考和分析问题当然值得推崇,但我们往往不能囊括实践中所有的情形,而大多只能就事论事。

    3、就本案而言,楼主已经说明是报名期间是不售卖招标文件的(见60楼楼主的补充说明),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再纠缠一起挂网公开的问题了。因为答疑只是针对本例中出现的情形而言,而不涉及一同发布的情形。

    个人意见,请批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2 12:28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您说的这个前提,我一直没有延伸开,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楼主提供的背景中,没有这方面的交代,我们在答疑时,应当视为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这和我们在应考时遵循的规则是一样的:题干中没有交代的背景视为合法。不然,很多情况延展开来,会有很多种解答。

.......
    在时间和心情允许的情况下,本着把问题说透彻的目的,咱们一般情况下在讨论问题时,把各种前提条件都设定好,再展开讨论和分析,才会严谨。这与考试应答时是不同的处理方式。
       因为发帖请教人本身对问题的分析理解不到位才发帖,这意味着他无法意识到在不同的情形下处理方法和意见是不同的。这些帖子很多,例如: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5910&ds=1#tpc 等等。若不把前提条件都说清楚,摆出来,很多分析就没有说服力了。
       这是包括咱俩的大部分网友都是这样回答网友提出问题的,而不是像一些网友的跟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大意)或者跟帖说些漫不边际的东西,让提问者更加糊涂。只有按照前者的思路去帮忙分析问题,才是提问者以及看帖者希望见到的,也是本论坛比协会的论坛有吸引力之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2 13:01
    招标文件是否作为招标公告的附件与招标公告一起在法定的网站上公开。
    即招标文件也是真正公开面对普罗大众的,人人都可以下载(37楼跟帖第2点),若需要一定条件才能看到,才能下载,即不能称之为“与招标公告一起在法定的网站上公开”。
    我相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开这迟早会成了法律规定。即应当的。(37楼跟帖第1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2 13:17
      报名期间是不售卖招标文件,这点上与“招标文件是否作为招标公告的附件与招标公告一起在法定的网站上公开”没有关系。
       资格预审报名期间,不一定售卖招标文件,也不一定售卖资格预审文件,若资格预审文件已作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附件在法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开,售卖的资格预审文件,或售卖后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使得资格预审文件与网上公开的有不同之处,如修改了资格预审择优的办法。这都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更有可恶的招标人,通过售卖的招标文件文件已对招标公告中主要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售卖后通过补遗对招标公告中主要条款进行修改的,来排斥潜在投标人。这种做法,在以前是常见的。如建设规模、投标人资格条件等等。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5 17:2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报名期间是不售卖招标文件,这点上与“招标文件是否作为招标公告的附件与招标公告一起在法定的网站上公开”没有关系。
       资格预审报名期间,不一定售卖招标文件,也不一定售卖资格预审文件, .. (2013-06-22 13:17)
原来是这样,学习了。谢谢!
作者: 小孩子    时间: 2013-6-27 11:51
我觉得这个没有排斥投标人的意思。
因为在报名截止后共有5家投标人报名且购买了招标文件。
如果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保证金,那么对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来说都是公平的。
而且,保证金也在法定要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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