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zztitc:《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2013-06-21 16:49)
lixshan:个人认为该条并没有明确投标保证金应交给谁。招标人不得挪用是应该的。如果挪用有什么好的措施吗?显然没有。有,也是以事后监管为主。交给交易中心就避免了这个问题,而且,在形式上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起到了一定遏制作用。
个人倾向把保证金交到中心。
个人意见,欢迎 .. (2013-06-23 11:45)
wangguoqing:
个人认为投标保证金交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合理,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按条例规定投标应该是由招标人收取,而招标代理公司是受招标人委托,把投标保证金交到代理公司也能说的过去,而交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是政府行为,没有充分考虑招标人意愿!
把投标保证金强制交到公共资源中心强制不合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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