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投标保证金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承璋    时间: 2013-6-21 09:00
标题: 投标保证金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法吗?
保证金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法吗?如果合法应该怎么管?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6-21 14:02
俺觉得不合法。正在纠结中。。。。。。。。。。。。。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6-21 14:37
我认为不违法,代理机构可以代招标人收退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可以代为收退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3-6-21 14:52
重庆目前采用的都是交易中心收退保证金的。这样便于统一管理,相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要求。所以个人认为还是比较好的。
作者: wlcun8866    时间: 2013-6-21 16:29
只要最能保证招标过程,就是最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21 16:49
《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可见,这个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要求的,也应该提交给招标人;具体实施中,交给“招标代理”,也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甩开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自己招标,且代收“投标保证金”,那么,就有“越位”的问题。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3 11:45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2013-06-21 16:49) 
个人认为该条并没有明确投标保证金应交给谁。招标人不得挪用是应该的。如果挪用有什么好的措施吗?显然没有。有,也是以事后监管为主。交给交易中心就避免了这个问题,而且,在形式上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起到了一定遏制作用。
个人倾向把保证金交到中心。
个人意见,欢迎指正。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3 11:48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个人认为该条并没有明确投标保证金应交给谁。招标人不得挪用是应该的。如果挪用有什么好的措施吗?显然没有。有,也是以事后监管为主。交给交易中心就避免了这个问题,而且,在形式上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起到了一定遏制作用。
个人倾向把保证金交到中心。
个人意见,欢迎 .. (2013-06-23 11:45) 
从另一个角度讲,把保证金交到中心还是很符合"招标人不得挪用"这条要求的。
个人意见,欢迎指正。
作者: zbdzbd    时间: 2013-6-23 20:38
[s:84]  [s:84]  [s:84]
作者: wangguoqing    时间: 2013-6-24 09:55
个人认为投标保证金交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合理,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按条例规定投标应该是由招标人收取,而招标代理公司是受招标人委托,把投标保证金交到代理公司也能说的过去,而交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是政府行为,没有充分考虑招标人意愿!
把投标保证金强制交到公共资源中心强制不合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3-6-24 09:57
看了上面的回复我很纠结,违法不违法不是你们说了算的,你们做好自己的本分工作就行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退保证金是有政府文件规定的。你们硬抠字眼没任何意义,感觉你们太书生气了!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3-6-24 09:58
作为招投标利益相关人经常对招标监管机构的行为进行质疑,这种行为不好!是要吃苦头的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6-24 10:48
标题: 回 wangguoqing 的帖子
[paragraph]
wangguoqing:
个人认为投标保证金交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合理,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按条例规定投标应该是由招标人收取,而招标代理公司是受招标人委托,把投标保证金交到代理公司也能说的过去,而交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是政府行为,没有充分考虑招标人意愿!
把投标保证金强制交到公共资源中心强制不合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投标保证金本意是保证招标人的权益,同时保障招标过程顺利进行。但实际操作中,投标保证金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辨别串标行为的证据,虽然法律没有明确,但大家都心知肚明。个人认为这也是为什么《条例》要求现金或支票形式的投标保证金要从投标人基本帐户转出的原因之一。
将保证金交至中心指定帐户,可以看做是对投标保证金往来的监管。可以有效遏制串标行为的发生。至于其中是否存在中心人员贪腐问题,另当别论吧。
个认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 mrqbb    时间: 2013-6-27 09:24
投标保证金放在哪应当都可以,首先是招标人得同意,交易中心收款是政府强制下的同意。在《条例》颁布前,无论是招标人还是代理机构,或者是交易中心都盯着的是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本人认为,《条例》颁布后,由谁收都可以,前提是:在投标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能按时足额的返还其本金及利息,此方为正道。本人还认为,投标保证金由谁管理,并不能有效的遏制串标行为的发生。个人观点,请各位多指正。
作者: 天天向下    时间: 2013-6-27 09:42
我觉得很合理,为什么呢?现实中供应商把保证金交给代理机构,存在很多问题:
1、代理机构收取保证金存在手续不健全情况,有些甚至只有一张收据单。
2、退保证金过程中,有代理机构以各种理由拖延退回时间,目前这种情况比比皆是。
3、各代理机构保证金收退五花八门,不规范、不统一,不利于管理。
因此,保证金缴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利于统一管理。不能单靠理论妄下结论,必须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作者: 天天向下    时间: 2013-6-27 09:49
保证金还是可以遏制串标行为的。保证金收取恰恰可以反映报名供应商的实际数量和姓名。将保证金放入中心可以有效屏蔽掉当前工程招标的供应商报名人数和单位名称,使得保密性更强更有利于遏制串标行为。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