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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索赔 [打印本页]

作者: 美丽天使    时间: 2013-6-22 19:23
标题: 索赔
有一精装修项目,招投标已经完成,施工单位已经确定,只是合同还没有签订,这时项目不做了。施工单位申请索赔,以下索赔内容是否合理:投标费用;精装修施工图设计费;前期施工准备费用;预期收益;材料预付定金。
麻烦有类似经验的各位给予指导,谢谢!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13-6-22 20:11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请参考:http://www.doc88.com/p-471422216692.html
作者: qinl    时间: 2013-6-22 20:34
起码预期收益不能包括在内。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6-22 22:57
板凳说的有道理。一般法庭都不会支持。
其他都要求要。但是实际索赔时往往施工单位都会很吃亏。
作者: 美丽天使    时间: 2013-6-23 22:25
谢谢几位给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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