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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故不能签合同,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时需要补与第一名之间的差价吗 [打印本页]

作者: kelezhu83    时间: 2013-6-26 20:05
标题: 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故不能签合同,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时需要补与第一名之间的差价吗
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故不能签合同,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时需要补与第一名之间的差价吗?

如题,

第一种情况: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业绩造假被举报,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时需要补与第一名之间的差价吗?(招标人强行要求补差价,不然就重新招标)这种合法吗?

第二中情况:该项目有两个包,招标文件规定每个投标人最多只能中一个,如果投标人两个包都为最低价时,选择中标价大的那个包。剩余较小的包,由后面的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中标,这时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时需要补与第一名之间的差价吗(招标人强行要求补差价,不然就不给中标)

急等答案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6-27 09:14
招标文件上有没有明确?不明确即非法。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6-27 09:31
不能补。只能按原投标价。
不过签合同时,有的业主就有本事将这个价格拿下。那个与代理机构无关。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7 10:12
    我想问下:什么叫补差价?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是1000万元,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是980万元。即第二中标候选人还要拿出20万元补给招标人?还是招标人拿20万元出来补给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就一定比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要高吗?
    所以,就算招标文件是这样设定的,可认定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合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7 10:1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想问下:什么叫补差价?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是1000万元,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是980万元。即第二中标候选人还要拿出20万元补给招标人?还是招标人拿20万元出来补给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就一定比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要高吗?
    所以,就算招标文件是这样设定的,可认定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合理。
       而且,招标投标法第43条已很明确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所以,这亦可认定招标文件的规定是违法的。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3-6-28 18:06
现在的普遍的招标文件都规定不能递交可选报价,就强调了报价的唯一性。个人认为要求补差价即为修改了投标报价,跟这条是有相违背的。不太合理。不过具体操作起来可能是另外一回事。

目前还未遇到类似事件,静观后面的讨论。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3-7-1 14:21
不可以,按第二候选人的投标价来订合同,若业主一定要补,让监管单位来解决,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3-7-1 16:07
标题: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没收第一名的投标保证金,然后按第二名的投标价签合同。
如招标人认为如此明显不利则可选择重新招标。 (2013-07-01 14:05)
同意斑竹的观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1 16:46
没收?
作者: sunrisinglin    时间: 2014-4-18 16:39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造成招标人损失的责任是原第一中标候选人。
有些地方的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由放弃中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补偿由于其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作者: avon    时间: 2014-4-18 19:49
标题: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没收第一名的投标保证金,然后按第二名的投标价签合同。
如招标人认为如此明显不利则可选择重新招标。 (2013-07-01 14:05)
恩,赞同这个方法,不违规
作者: caitan88    时间: 2014-4-27 14:51
按招标法和细则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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