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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算不算“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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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7-1 17:14
标题:
这种情况算不算“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一工程招标项目,假设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为90万,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为100万。而后,在公示期间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于是招标人将原第二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
问: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造成的损失是依据什么来确定的?能否直接将10万的差价认定为“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
作者:
yuchunsong
时间:
2013-7-1 21:38
不能这么理解,是缔约前损失,跟第二名报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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