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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招标公告修改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7-9 09:45
标题: 关于招标公告修改的问题
某招标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做为附件发布了资格预审文件。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之前(或者在资格预审开始之后,发售招标文件之前),如果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将一个设计资格要求由甲级修改为乙级),是否应该按照招标公告修改操作呢?还是应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招标呢?

另外,在法规里没有找到关于招标公告修改的条文,依据在哪里,请大侠们赐教啊。

不好意思啊,时点没表述清楚。修改之后见彩色文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9 11:01
此时,如果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

      “此时”是指什么时点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9 11:03
法律法规不可能对所有交易细节进行细化强调的,您处理这类问题,本着遵循招标投标原则即可。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3-7-9 11:03
修改资格预审文件跟修改招标公告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吧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7-9 11:13
标题: 回 chinabaohan 的帖子
chinabaohan:修改资格预审文件跟修改招标公告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吧 (2013-07-09 11:03) 
可是,这两上文件是一起公告的。其实,此处的招标公告,属于资格预审公告。但是资格预审公告如何修改呢?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7-9 11:2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此时,如果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
      “此时”是指什么时点呢? (2013-07-09 11:01) 
不好意思啊。此时,,,的问题,   改了一下。

其实我觉得吧,这种情况只能是修改公告。如果资格预审文件已经提交,那么只能重新发布公告,重新招标。

问题是,修改和重析招标的依据都没找着,呵呵。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7-9 11:26
我个人认为,虽然公告和文件是放在一起的,但并不影响两者的相对独立性……

LZ到底是要修改些什么东西?现在都还不明白你的意思……
作者: ily5911    时间: 2013-7-9 11:34
首要,要明确两个概念。招标公告是资格后审的,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准确的说是资格预审公告。如果说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部分没有涉及到公告内容,那直接给购买文件的申请人发修改通知就可以。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9 12:56
     不同的情形,处理的方法不同,我尽可能细化几种情形进行说说。
      一、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的,修改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没有冲突的。如资格审查办法。应当重新发布资格预审文件修改的公告。
     若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只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去“报名”的潜在投标人才有机会参加资格预审,这种情形下,应当允许潜在投标人继续“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去“报名”。
    在实操中,还要注意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二、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的,修改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实质性内容有冲突的重新发布新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同步发布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并按照《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妥善处理终止招标的后续工作。(实践中,追求效率,若修改的不是项目名称,不是改头换面的修改,通常我们都不会认为原来的招标终止,本次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是新的要约邀请)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9 13:01
    本招标项目,因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资格预审文件作为其附件同步公开、发布。所以,本人认为其与《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是有不同之处的。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9 13:0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本招标项目,因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资格预审文件作为其附件同步公开、发布。所以,本人认为其与《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是有不同之处的。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并不是说《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不对。法条用词很妙:“已发出”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7-9 13:05
标题: 回 wu·明松 的帖子
wu·明松:我个人认为,虽然公告和文件是放在一起的,但并不影响两者的相对独立性……

LZ到底是要修改些什么东西?现在都还不明白你的意思…… (2013-07-09 11:26) 
要把一个设计资格等级由甲级修改为乙级。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7-9 13:1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并不是说《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不对。法条用词很妙:“已发出” (2013-07-09 13:05)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谢谢提醒啊。我发现这个问题完全可以以第二十一条为依据。
随招标公告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当然属于已发出的。然后,对于修改的话,要通知潜在投标人。所以,应该通过修改公告和重新发布公告来通知。然后时间上要满足3日的要求。

如果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9 14:21
标题: 回 huomuto 的帖子
huomuto: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谢谢提醒啊。我发现这个问题完全可以以第二十一条为依据。
随招标公告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当然属于已发出的。然后,对于修改的话,要通知潜在投标人。所以,应该通过修改公告和重新发布公告来通知。然后时间上要满足3日的要求。
.......
     若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只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去“报名”的潜在投标人才有机会参加资格预审,这种情形下,应当允许潜在投标人继续“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去“报名”。
     《实施条例》第21条用词之妙在于“发出”。
      对于同步公开资格预审文件的,此时候“已发出”,这个修改内容,是公开的,面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
       对于不同步公开资格预审文件的,到了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候,才属于“已发出”,这个修改内容,是面对已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
       不管何种“已发出”,在实操中都应当注意把握8楼跟帖中提到的第二点。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3-7-9 15:02
其实最大的问题在于潜在投标人,如你所述,要修改资质等级,本人认为已经涉及到实质性变更,我觉得在实际工作中比较稳妥的做法,将修改好的招标公告(含附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个地方不同)重新备案后,再发一个招标公告的更正通知,相应招标程序的时间顺延,这样即使潜在投标人有异议,也有章可循了。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7-10 12:03
标题: 回 小三尖尖 的帖子
小三尖尖:其实最大的问题在于潜在投标人,如你所述,要修改资质等级,本人认为已经涉及到实质性变更,我觉得在实际工作中比较稳妥的做法,将修改好的招标公告(含附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个地方不同)重新备案后,再发一个招标公告的更正通知,相应招标程序的时间顺延,这样即使潜在投 .. (2013-07-09 15:02) 
同意。
作者: sunangmoon    时间: 2013-7-16 11:17
[s:125]
作者: kanzi    时间: 2013-7-24 16:34
一般资格预审公告就是招标公告,只不过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条例规定,对预审文件的修改应在提交预审申请书前3日。
作者: caitan88    时间: 2014-5-11 13:28
参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上传招标网存档;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涉及到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原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和招标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作者: 改的风格地方    时间: 2014-5-12 08:4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远走高飞    时间: 2014-5-12 14:54
私以为,资质的变更已经涉及到了实质性修改,因此应该重新发布公告。
作者: ylsft    时间: 2014-5-12 19:27
《条例》第二十一条 [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个人看法,该条款是从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否影响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角度来区分是否延期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盒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而不涉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否是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所以,针对楼主提出的问题,可以资格预审文件修改的角度,来利用本条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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