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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同能否允许主体变更 [打印本页]

作者: cxzyyy    时间: 2013-7-10 10:59
标题: 合同能否允许主体变更
一幕墙工程招标,招标人为建设单位(没有与总承包单位共同发包),但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作为发包人与幕墙承包单位签订合同,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是不是属于招标主体发生变更?请各位大虾指教!
作者: y254927193    时间: 2013-7-10 11:24
应该属于分包?
作者: shileichen    时间: 2013-10-28 15:27
同问,请高手解答
作者: wy072    时间: 2013-10-29 09:42
没看懂啊?之前有个总包合同,对吧。这个幕墙专业工程是包含在总包内的专业工程,还是总包招标时候的一个暂估价工程呢?如果作为总包内的一个专业分包工程,那么招标就不应该是招标人去招吧。排除了这个,幕墙专业工程就应该是总包里面的一个暂估价工程的招标,那么,这样招标人才会作为发包人去招标。此时,招标的结果就是幕墙专业工程是包含在总包合同内的专业分包工程,那么就应该符合你描述的这个案例了。

个人揣测,不准确之处,请指正。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10-29 17:52
不违法

前提是作为招标人的建设方和总包方应该有协议的 个人理解
作者: chenbt    时间: 2013-10-30 09:03
个人不认为不是合同主体变更。

招标文件中有约定,民法原则上是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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