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w22: 出现"两次公告后仍只有两家投标人报名" 的情况,不能开标 ,只能流标,流标后重新招标。开标已属于违法,违反了《招投标法》第26条和《条例》第44条,开标无效,只能重新招标。
(2013-07-11 14:57)
zw22: 出现"两次公告后仍只有两家投标人报名" 的情况,不能开标 ,只能流标,流标后重新招标。开标已属于违法,违反了《招投标法》第26条和《条例》第44条,开标无效,只能重新招标。
(2013-07-11 14:57)
zw22:
出现"两次公告后仍只有两家投标人报名" 的情况,不能开标 ,只能流标,流标后重新招标。开标已属于违法,违反了《招投标法》第26条和《条例》第44条,开标无效,只能重新招标。
water1998: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学以致用: “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已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23号令已删除这段话了。就算23号令不删除这段话,从招标投标法第28条,实施条例第44条,你应该都可以悟出“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是错误的! (2013-07-15 11:58)
water1998:
那如果一直重新招标都只有两家投标人投标,岂不是招不出来了?
学以致用: 嗯,是的!这种情形下,就是招标无门!
对于自愿招标的项目,你可以直接发包(委托)。
对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一次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在分析招 .. (2013-07-15 17:17)
water1998:
个人不同意这种解释,既然七部委27号令规定可以两家开标,而且现实招标工作中,国际招标、工程建设中的货物类招标,都是可以两家开标的,普遍存在。招标法只是规定了第一次招标不足三家要重新招标,没有规定重新招标后仍不足三家的做法,所以我认为27号令与招标法不冲突。另外,让招标人不招标自行采购,那如何从两家投标人里选择?还不是要走一个类似评标的程序?多此一举。
学以致用: 没有认真9楼的跟帖吧?!
重新招标不属于招标?是另一种采购方式?
若重新招标还是“招标”,若还可以两家开标,您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第28条,《实施条例》第44条?
.. (2013-07-15 19:52)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