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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灵活处理可能引出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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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youzi
时间:
2006-12-26 08:57
标题:
灵活处理可能引出大麻烦
受××县医院的委托,该县采购中心就其计算机设备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中心依法制定了《竞争性谈判文件》,组成了谈判小组。2006年10月29日,谈判活动如期举行。谈判小组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和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所承诺的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后,第一名为H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名为B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第三名为E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但当H科技有限公司被确定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后,B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随即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采购人也于同日向采购中心致函要求“再次组织谈判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进行认真评审,重新确定成交候选人”。
采购中心于11月6日组织原谈判小组依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及H科技有限公司和B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递交的响应文件及谈判过程所确定的内容进行最终审查,并针对上述两家供应商的质疑进行询问、了解。
审查结论为H科技有限公司的谈判响应文件具有实质性响应,再次确认该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B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服,提起了投诉。此起投诉虽然被驳回了,但是却引起了业界部分人士对此的思考……
B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指出,“第一成交候选人”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首先,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型号规格性能”一栏仅报出型号,没有报出规格性能,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响应;其次,其响应文件对所有货物的规格性能没有描述,同时又未提供响应货物符合采购文件的证明文件。
据这次谈判小组的评审专家介绍,“第一成交候选人”在《货物说明一览表》“型号规格性能”一栏确实只报出型号,但在响应文件中的《规格和技术参数偏离表》中对响应货物的规格性能均有详细描述。因此,评审专家认为,不能机械地认定“第一成交候选人”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
但在业内专家看来,这样的投标文件其实是存在争议的,供应商如此投标也存在很大风险:《货物说明一览表》是对所投标的的介绍,投标人理所当然应该在这个表中按格式、按要求把所投标的给介绍清楚了,而不应该玩“捉迷藏”的游戏,让评审专家在有限的时间内到处寻找是否进行了“详细描述”、是否满足了谈判文件的要求。这样的投标文件事实上赋予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评审专家完全可以在看到《货物说明一览表》时就给投标人下结论。当然,有责任心的专家也会在看完整份文件后再下结论。
有业界人士还认为,虽然评审专家如此灵活处理没有错,毕竟买东西要买的是符合需求的东西本身,而不是买一份完全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但是灵活处理的情况多了,也会带来许多弊端:首先,会造成供应商随意制作投标文件,给评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次,如果可以“随意”,投标人还可能通过与意志不坚定的评审专家“勾结”:在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来评审的招标中,告诉“评审专家自己的投标文件内容结构是如何编排的”来谋取中标;另外,“随意性”的结果也会造成评审专家评标的主观性,这不仅会影响采购质量,而且还会引起质疑和投诉。
因此,有人建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进行相应的培训,如对如何制作规范的投标文件进行培训、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对如何有效质疑投诉进行培训等。虽然培训供应商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但是规范的投标文件可以减小评审专家的工作量;不必要的质疑投诉避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减少很多麻烦。同时,对供应商进行培训也是对政府采购工作很好的宣传,一举多得的事何乐而不为呢?“磨刀不误砍柴功”,建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抽点时间做做这样的工作。
作者:万玉涛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12-26 09:16
竞争性谈判可以在谈判的时候对文件进行澄清甚至修改。因此专家的意见是正确的。
反过来说竞争性谈判本来就是一个人为因素很大的采购方式,因此个人的意见会影响采购,就目前中国的现状不建议过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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