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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23号令中的“单位负责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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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南瓜饼干0610
时间:
2013-7-15 09:24
标题:
关于23号令中的“单位负责人”问题
23号令中将27号令中原第41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
,修改为
:”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也就是说投标文件必须要单位负责人签字,
请问各位高手,怎么证明是单位负责人呢,需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按照这样的理解是不是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改成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相同的修改也涉及到30号令。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3-7-16 13:19
看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各类独资企业)只设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是总经理;其它股份制企业设立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一个人担任,也可以2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或总经理,单位负责人是董事长或总经理,因为总经理管企业经营,即使不是法人,也可以授权投标,因为总经理已经按企业章程被授权负责经营活动。
作者:
chenbt
时间:
2013-7-16 13:50
文件没有说“投标文件必须要单位负责人签字”,楼主对此文件理解不正确。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13-7-16 14:04
请见条例释义第51条: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要求投标文件经单位盖章或签字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投标文件是该投标人编制提交的,对该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条例》规定,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理解和适用该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否决投标的前提是既未经单位盖章,也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换句话说,二者具备其一就不应当否决其投标,以减少否决投标情况的发生。实践中,招标人对投标文件提出既要盖章又要签字的要求,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二是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单位负责人需要根据投标单位的性质来确定。投标单位是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是指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投标单位是其他组织的,单位负责人是指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参加科研项目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其本人。三是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只有代理人签字,没有授权委托书,也没有盖投标人单位章的,评标委员会也应当否决其投标。四是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要求主要是针对投标函的。投标函是投标文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均作为合同文件的内容。如果将签字盖章要求泛化到投标文件的各个部分,会导致无谓的和过多的否决投标,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
作者:
南瓜饼干0610
时间:
2013-7-18 12:17
谢谢各位,受教了。
作者:
tcaxb
时间:
2013-7-19 13:05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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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w22
时间:
2013-7-19 23:21
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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