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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服务类项目设置同类业绩要求,是否排斥? [打印本页]

作者: pokey    时间: 2013-7-15 10:50
标题: 工程服务类项目设置同类业绩要求,是否排斥?
        现有一项勘测服务招标,拟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的一项要求为:2010年至今有同类项目的服务业绩,目前有两方面的意见,招标代理方认为这属于歧视性的要求,不符合公开招标的非特定的要求;招标人认为,设置业绩要求不属于排他性要求,是对项目开展的保障性要求,与注册资金要求设置属于同一类要求。
        招标代理的意见当然是完全合法的,但招标人的要求也有合理性。各位怎么看呢?
作者: 樊建彬    时间: 2013-7-16 17:11
2010年至今有同类项目的服务业绩,这个可以要,没有规定地域和行业,就不算歧视吧。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7-16 20:22
如果这点不影响初审或详细评审,投标单位是不会固执己见的。我估计你也只是个套话,不会因为某个投标人没有类似业绩而被否决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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