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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西取消建筑企业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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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九天乐
时间:
2013-7-16 00:00
标题:
广西取消建筑企业备案制度
关于取消外省建筑企业入桂备案手续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3]34号)精神,我厅窗口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办理外省建筑企业(包括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桂承接任务备案手续,区外入桂建筑企业到我区开展建筑活动的,应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真实性核查,即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系统进行管理,无需再到我厅窗口办理备案手续。从2013年7月1日起,各市原办理的备案手续一律停止,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含区外入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企业的相关信息可登陆“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查询。“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录入相关事宜联系电话:0771-2260216。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2013
年6月21日
信息来源:
http://www.gxcic.net/HTMLFile/2013-06/shownews_168970.html
作者:
风铃
时间:
2013-7-16 08:02
这个不错~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16 08:2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找不到文中提到的文件,请楼主帮忙提供下。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3-7-16 08:24
换了个叫法,关键不在于标前高门槛入市,而是如何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标后监管,真正按照合同的规定承发包双方的义务履行到位、责任处罚到位、违约按实处理
作者:
mrqbb
时间:
2013-7-16 08:39
但愿此通知能落到实处,真正的实现企业全国无壁垒经营。
要落到实处,只有全国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且要有强有力跨行业综合的监督执法部门。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7-16 09:07
是否还需企业诚信系统核查通过后才能参加招标?
作者:
九天乐
时间:
2013-7-16 10:53
取消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青岛建筑市场更加开放
从7月1日起,外地建筑企业进入青岛市承揽工程时,不必再进行备案登记,将与青岛本地建筑企业享受完全同等待遇,青岛建筑市场将更加开放。这是市建委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快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好地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的一项新举措。
目前,在青岛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已有100余家,取消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建立起更加开放的建筑市场,必然会吸引更多的外地资质高、能力强的建筑企业进入青岛市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业整体水平。取消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后,市建委将加大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市场行为检查等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管力度,加强对外地入青企业的管理,利用网络技术给外地入青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如果外地建筑企业在青承揽工程时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及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
http://www.e-qdpm.com
)予以曝光,严重违规的外地入青建筑企业将被清出青岛市场。
作者:
九天乐
时间:
2013-7-16 10:53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备案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穗建筑[2010]12号 )
http://www.gzcc.gov.cn/zwgk/tzgginfo.aspx?id=38351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7-16 10:56
就是说只要诚信不由问题的都可以进入投标。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3-7-16 12:5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找不到文中提到的文件,请楼主帮忙提供下。
(2013-07-16 08:22)
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
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下同)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明确提出,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
通知指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不得对外地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
通知明确,实行备案的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接收外地企业备案材料,即时办理备案手续,仅限于对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备案复核。
通知要求,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已备案的外地企业信息及时通报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省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已在本省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重复备案。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筑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机制,在简化备案手续的同时,加大对备案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力度。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通知还要求,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各级主管部门跨省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通知最后强调,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所有本地和外地的建筑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积极推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市场和现场的两场监管联动,实施跟踪管理。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本区域跨省企业和个人在承揽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通过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告知该企业注册地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作为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03.23 记者 陈园园
http://www.mohurd.gov.cn/zxydt/201303/t20130325_213234.html
你说是这个吧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 ... 0130318_213159.html
之前就有投标单位说过这个事
但没有办法 x官不如管 如果去了公告文件审核通过不了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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