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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唐广庆老师问答选;20130716) [打印本页]

作者: 饺子    时间: 2013-7-17 09:14
标题: 关于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唐广庆老师问答选;20130716)
关于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
2013-07-16


               问:
       在评标过程中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如何明确低于成本价的范围?

        答:
        唐广庆:
   
        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正是因为“成本”,使得“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受到限制,也使得大多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分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因而使我国招标投标领域走上误区。我之所以说是“误区”,是因为一般情况下“评分法”是达不到招标宗旨的。所谓“招标宗旨”我认为是指:“通过招标竞争选择有能力和有适当资源的承包人完成招标项目的任务,同时要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而“评分法”可以选择有能力和有适当资源的承包人完成招标项目的任务。但是却达不到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可以使用控制价,即暗中给串标开了“绿灯”。只要投标不超过“控制价”就是合理的。这还何谈企业竞争优势?何谈通过竞争“优胜劣汰”?何谈通过市场竞争取得经济效益?何谈通过招标竞争成为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动力?

       这里我要声明本人并不反对“评分法”,但是它是有适用范围的,它适用于“招标项目技术性能标准复杂,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也就是说适合采购高科技设备、有专利的复杂技术的项目等。这样的招标项目多花一点钱也是必要的。而现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以及招标人没有特别要求的项目”本应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现在也是用“评分法”。这是很不正常的。
   
       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无论采购设备或工程项目,授予合同的标准都是采用“评标价最低法”,即“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满足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的投标人,而且其投标已被确定为(1)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2)提供了最低评标价。不应要求投标人承担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责任或修改其原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将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这是经过两家银行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在我国通过多个贷款项目实施,也证明是非常有效的!这样好的评标办法和授予合同的条件,目前在我国的招标领域尚未实施。两家银行的授予合同条件中,未提“低于成本”的问题,除特殊原因外,国际招标的投标人不太可能投非商业性的标,也不可能拿自己的钱,为别人搞建设,所以一般不会出现恶性竞争,做亏本生意。
   
        我国为防止恶性竞争,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提出:“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本人理解的“成本”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事先核定的标底确定“成本”。这里的“成本”不是指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成本,因为这个“成本”投标人不可能通过投标告知招标人的。就你要求填报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也不可能填报真实的“成本”。就是每个投标人都报了“成本”,其波动也是很大的,所以招标人自己应核定一个“成本”。这个“成本”应该是招标人的工程师(或造价师)编制一个投标人概算,也即该工程师依据招标文件的报价条件(投标人也是依据这个条件)编制一个投标报价,也称标底。这个标底要包括可能承担的风险和应获得的利润。所编制的标底减去利润和风险,即为“成本”。也就是说用这个“标底”核定投标人的标价是否低于这个数。低于时可视为“低于成本”。

       另外,应说明的是,这个“成本”招标人是保密的,是评标时用于核定数值。而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自己的成本,以防被评为无效标。
   
       另外,应指出的是,我国现在招标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都不编制标底了。通常设定“投标人投标价格平均值”或“去掉一个最大值和一个最小值,再加权平均”或“基准价和偏差率”等等。这些办法往往都未考虑“最为经济的投标”。这是我国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问题所在。
   
       在此应说明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也即国际上的评标价,是如何计算的呢?本人依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为案例,如河南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评标价计算是,对响应招标文件的以及满足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的、能够完成合同任务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经过下列计算因素核定为评标价:(1)检查在计算和总价上的算术错误,并予以纠正;(2)扣除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列金额;(3)按基准日的官方汇率把所有货币折算成统一的货币以便评审;(4)以月为单位业主投入随时间可变化的现金流量,再按10%(当时现行贷款利率)的年贴现率折成现值(即为向贷款单位提交的贷款利息)加到投标报价中去以资比较(这一条主要是为防止投标人在现金流上做不均衡报价);(5)没有在报价上考虑的,并可由业主接受的且可用货币数量表示的,不是实质性的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条件。
   
       上述核定的评标价(也即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才是业主接受中标的投标人可能投入的资金(这个资金一部分支付工程价款,一部分支付工程价款以外的其他款项)。这个投标报价最低(即评标价最低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业主接受的最为经济的投标价。可见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给这样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才是最为经济的、最科学的,也是符合招标宗旨的。请注意评标价是评标时使用的,而签约合同价仍然是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中标人投标价格。
   
       当然现在我国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习惯编制标底,我认为可以先以招标项目(每个标段)的设计概算减去利润(国家规定合理利润为7%)可作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成本”。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 hu2235678    时间: 2013-7-17 15:18
[s:125] [s:125] [s:125] 来支持下了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13-7-17 16:12
要判定所谓的“成本”或者“工程成本”很难。真正要操作也很难。只采用“减利润”的办法还只能是一个粗办法。如果按此办法判定,也很难说是对还是错。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7-19 16:31
怕投标人低于成本,要的钱太少。这恐怕也是标后管理不佳,法治不好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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