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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如何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jeff_wh2002    时间: 2013-7-17 10:15
标题: 请教: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如何理解?
案例:某材料采购带安装工程,招标人要求必须是产品供应商联合专业施工单位的形式参与投标,此行为是否属于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作者: gzpxptw    时间: 2013-7-17 10:33
我觉得属于强制了
作者: jeff_wh2002    时间: 2013-7-17 10:43
能具体说明一下原因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7-17 13:27
俺自己觉得不属于。
例如:招标亮化工程,无非就是愿意牵头人是灯具供应商,然后联合一家安装队伍而已。
如果是一家安装队伍找灯具供应商,担心灯具质量的保证。
这个就是找重点的行当,当牵头人而已。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17 14:17
撇开具体项目谈,“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个人理解这句话是:
    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应该遵循公平以及利于充分竞争的原则行使这权利。
    2、招标人不得只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投标。

    就本案而言,我认为当然是招标人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了。你就不允许市场存在即是产品供应商又具有相应专业施工资质的潜在投标人?
  
    我朝着好的方向去理解:招标人的初衷应该不是想卡某些潜在投标人。只不过是表述有点问题而已。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投标。即可以解决了。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3-7-17 15:55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否接受联合体,是招标人的权利,但应事先明示。虽然我个人不太同意这种做法,毕竟这种规定不利于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但法规目前是这样规定的。
     具体到一个项目对联合体的规定,是否涉及到强制行为,应当具体分析,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17 16:07
任何一个招标项目,若只接受联合体投标,即属于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违法! 本案属于此情形。
边开车边手机复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17 16:16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应......(不重复了)
但只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单不是招标人的权利,还是法律对招标人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越雷池半步。
边开车边手机复。目的是为了讲透!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3-7-18 17:52
同意学以致用的观点。应该是属于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27 14:32
本帖对招标行业来说是重要问题或有意义的问题并有保存和查阅的价值,提出了对法条理解的疑问,已引起大家的讨论和关注。理应加精。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7-27 14:54
招标人可以:
1.只接受联合体投标(某些特殊类型项目必须是联合体才可以协作完成);
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同时接受联合体和非联合体投标(最为常见);
法条原意是禁止招标人拉郎配、乱点鸳鸯谱!如果不加这一条,很可能产生新的不公和腐败,却又非常隐秘,法律鼓励市场经济环境下根据竞争关系、资源配置、专业分工等由参与投标的各方自愿组成联合体,而绝非由某些个人的意愿(尤其是长官意愿)组成联合体,这只会影响招标的公平、公正性,进而影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7-27 15:01
楼主提到的案例根本不属于联合体投标这个概念的范畴!因为材料供应商并无资质一说,最多只能认为是指定品牌后由各安装单位报价,材料供应商不参与投标!
作者: qinl    时间: 2013-7-27 15:42
这个题目内容广泛,“材料”所指必须明确,讨论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假设在特定的情况下,若果“材料”是指“电缆”,需按电力安装工程的规范去做;如果“材料”是指“沥青”,可按道路施工工程的规范去做。。。等等,不一而足。专业的招标工作者,应该懂得如何把各种业务归口,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如上举例所说的电力安装工程,道路施工工程来说,按规范来做,招标人也就不可能另辟弯道,采取“莫名其妙”的材料商和施工队的联合投标的方式了。
      如果是该项目正如(四楼所假设)招标亮化工程,那么王毅青所说也是对的,我的理解大量的灯具可作为(工程)货物单独招标,然后提供给道路(综合)施工方,当然道路(综合)施工方另有招标来定。或者,灯具可作为(工程)货物单独招标,并要求附带安装,该项招标可附加合理条件,中标方(灯具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如果没有机电安装(某一等级)资质的话,应联合有该等级的施工单位联合投标,并由其负责该项目的安装施工。这样的话,就不会引出更多的指定联合投标的问题。
       结论:楼主的问题是一个业务归口不清,处理不当的问题。这种问题是可以避免的,不会存在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27 15:48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招标人可以:
1.只接受联合体投标(某些特殊类型项目必须是联合体才可以协作完成);
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同时接受联合体和非联合体投标(最为常见);
法条原意是禁止招标人拉郎配、乱点鸳鸯谱!如果不加这一条,很可能产生新的不公和腐败,却又非常隐秘,法律鼓励市场经济环 .. (2013-07-27 14:54) 
   第一点是不存在的。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7-27 16:59
回楼上,为何不存在?本人认为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选择。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27 18:59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回楼上,为何不存在?本人认为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选择。
    只接受联合体投标,即就算具备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质(资格),但在组织形式上,你必须以联合体的形式才符合要求。怎么办?客观事实造成唯有组成联合体。这其实就是“招标人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联合体是个临时的其他组织,并不是常态下存在的。
    你说
法条原意是禁止招标人拉郎配、乱点鸳鸯谱,那法条通过什么形式来禁止这个呢?招标公告也不可能说“首批招标师”和“学以致用”,你俩组成联合体投标。

   

   我理解法条是下面这两点意思:

    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应该遵循公平以及利于充分竞争的原则行使这权利。
    2 、招标人不得只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投标。

    就算“聪明”(故意为之)的招标人设定投标人应当具有的资质(资格),导致整个市场都没有一个潜在的法人、非联合体形式的其他组织具备,也不至于傻到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本招标项目,只接受联合体投标。
    反过来,“非聪明”(无意为之)的招标人设定投标人应当具有的资质(资格),导致整个市场都没有一个潜在的法人、非联合体形式的其他组织具备,导致这次投标只能以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才符合资质(资格)要求,那是招标项目计划做得不够好,不够细,对市场了解不够。
    这两种情形,我理解都是您所说的特殊项目,前者是违法的,后者是不利于竞争的。
     这次我跟帖表达有点乱,但愿您能明白。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27 19:05
    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第四款: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个人认为,很容易悟出:
    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应该遵循公平以及利于充分竞争的原则行使这权利。
   

    2 、招标人不得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投标。

    特别是第2点。

    没有他意,只是想讲透此法条。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7-27 19:5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第四款: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个人认为,很容易悟出:
   & .. (2013-07-27 19:05)
EPC、BOT、工程总承包、甚至一个小小的电梯采购+安装+维修保养项目,没有联合体,能够投标吗?EPC项目需要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等综合方面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没有联合体,国内能有一家具备全部资质的企业、能形成充分竞争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27 19:58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EPC、BOT、工程总承包、甚至一个小小的电梯采购+安装+维修保养项目,没有联合体,能够投标吗?EPC项目需要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等综合方面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没有联合体,国内能形成充分竞争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2013-07-27 19:56) 
      您的意思,招标公告中载明:本招标只接受联合体投标?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7-27 20:00
个人以为完全可以,而且还不违法、违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27 20:03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EPC、BOT、工程总承包、甚至一个小小的电梯采购+安装+维修保养项目,没有联合体,能够投标吗?EPC项目需要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等综合方面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没有联合体,国内能有一家具备全部资质的企业、能形成充分竞争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2013-07-27 19:56) 
   除了工程总承包,国家对EPC、BOT有专门的资质(资格)管理吗?
    工程总承包招标,不是投标人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就可以吗?(这个你的研究很深,真的请教您)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27 20:04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个人以为完全可以,而且还不违法、违规! (2013-07-27 20:00)
    再思考下!别急着下结论!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7-27 20:05
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先占个座,有空再来填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27 20:05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先占个座,有空再来填空! (2013-07-27 20:05) 
   当然不等于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27 20:07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EPC招标的时候,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资质?所以只接受联合体投标?
      就算规定了,您就不允许市场上存在一个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资质的法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27 20:13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先占个座,有空再来填空!
   因为“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存在,当一个纯的设计单位同时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且在工程总承包招标中中标的时候,主体工程就存在要分包的必然,这违背了《建筑法》,所以这点上在业内争议很大。
    ......。
作者: crazyfortl    时间: 2018-3-12 17:24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3-7-27 19:58
您的意思,招标公告中载明:本招标只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中肯定不能写这句话。我认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3-12 20:27
我觉得招标人只要对投标人资格进行约定即可(当然应该符合招标项目的实际,)对于投标人是独立投标还是联合体投标的限定显然不是招标人应该限制的,而是投标人根据招标要求和竞争的需要自行决定的。
类似这样采购带安装的项目其实很多,联合体投标只是供应商参与投标的形式之一。生产商给安装公司销售授权,安装公司独立投标也是很多的。另外生产商自己同时具有安装资质独立投标也有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8-3-14 10:41
crazyfortl 发表于 2018-3-12 17:24
招标文件中肯定不能写这句话。我认为

这当然!您看我这反问其实就是说我不赞同其观点嘛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3-14 12:02
不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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