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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文件中没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评标专家以有原件为由,承认有效打了满分。这样评标 [打印本页]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7-17 20:55
标题: 投标文件中没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评标专家以有原件为由,承认有效打了满分。这样评标
      投标文件中没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评标专家以有原件为由,承认有效打了满分。这样评标有效吗?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同时规定投标时提供证书原件。为了防止投标人的证书原件在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防止数量对不上,这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所有的证书原件密封在证书原件袋中,并提供原件清单,经招标代理公司核对后,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专家在评审的时候,发现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据说当时评标室有原件,但是《原件清单》上没有营业执照,但是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中“专家查阅投标文件并进行讨论后集体评分,如有争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给这家公司打了满分。这样的专家评审有效吗?
作者: zhaobiao1306    时间: 2013-7-18 10:54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来说是无效的,因为你在招标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评委认定有效,是凭主观因素,没有严格安装招标文件评审要求来评定。
而且如果所有评委都这样评定的话,更说明这家公司投标过程中有问题。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3-7-18 12:59
(1)如果要求投标文件必须提供复印件,那么没有提供就属于废标,因为原件是要还给投标人的。
(2)如果没有上述要求,但投标文件包含了原件,那么不应当废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7-18 13:14
俺理解,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复印件,而投标人提交了原件。应该属于超过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说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吧。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3-7-18 14:38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俺理解,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复印件,而投标人提交了原件。应该属于超过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说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吧。 (2013-07-18 13:14)
此言差矣! 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说这样可以的话,那以后投标文件就好编制了,不用按招标要求附资料了,自己把自己所有的原件都提交上去就行了?

另外,原件不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对象是投标文件,原件是作为辅助的,不如复印件可能有一点点模糊,那么可以核对原件。但是如果投标文件中没有复印件的话,那么就应该视为没有提交此份资料,应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7-18 17:04
这算不算有投标文件有明显纰漏啊,评标专家能不能请投标人复印一份提供过来?(说实话,如果提供了,又会有对投标文件有实质性改动之嫌疑。)否则,因为这个废标太可惜了,尤其是如果该家的报价等对招标人又十分有利的情况下,更加可惜。
作者: wangguoqing    时间: 2013-7-19 09:17
无效,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是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文件中规定投标文件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那么评标委员会就应审查投标文件中是否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只是辅助评标,不能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7-19 09:37
    12号令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俺要是评委,俺也同意评标委员会意见。

    有原件就足以证明投标人营业执照没有问题,第十九条中必要的澄清都可以,为什么不能要求复印留档?这个不能算作实质性改变。

    废标、废标、拒绝、拒绝的,有显示三公原则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7-19 09:40
我的个人意见: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主要是用来评标的;以及相关的备案等用途的。

专家评标,用的复印件;但是,关键的资格证书等,还是要核对原件;

我在以往的招标实践中,有时,招标文件要求1正4副;但是,投标人只提供1正1副。怎么办 ?

我陪同他,先到财务部门交纳复印费用,然后,陪同他到公司的复印室,补充需要的份数。问题就解决了。

总之,不应随随便便把人家的投标给“废”掉。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7-19 09:53
帮人的活俺也同样干过。
都是为了给招标人多提供些竞争力,找个理由就拒绝,难道是不希望竞争?
招标的实质是什么?难道说是“程序法范畴”就只剩下走程序了?
俺一直对《招标投标法》定义为程序法不理解。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7-19 10:23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帮人的活俺也同样干过。
都是为了给招标人多提供些竞争力,找个理由就拒绝,难道是不希望竞争?
招标的实质是什么?难道说是“程序法范畴”就只剩下走程序了?
俺一直对《招标投标法》定义为程序法不理解。
               现在的问题是投标文件的正本里没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经招标代理公司和投标人双方原件核对后《原件清单》上也没有没有《营业执照》。但评审专家在评审的时候说有《营业执照》的原件,为了查清情况,经行政主管同意,请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结果维持原评审的结果。这样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文件的要求提供原件,是不是可以说明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响应,如果投标人都不按招标文件提供有关证书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只提供原件,这样的投标文件都符合评审的话,那专家评审到底评审什么?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3-7-19 11:03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我的个人意见: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主要是用来评标的;以及相关的备案等用途的。

专家评标,用的复印件;但是,关键的资格证书等,还是要核对原件;

我在以往的招标实践中,有时,招标文件要求1正4副;但是,投标人只提供1正1副。怎么办 ?
....... (2013-07-19 09:40) 
看来你那边的环境与竞争 好多了
我们这边 如果文件上不写 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件的话
副本不加章 就。。。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3-7-19 11:22
标题: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        现在的问题是投标文件的正本里没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经招标代理公司和投标人双方原件核对后《原件清单》上也没有没有《营业执照》。但评审专家在评审的时候说有《营业执照》的原件,为了查清情况,经行政主管同意,请原 .. (2013-07-19 10:23) 
楼主呀
我也同意你的观点   
我的理由
文件中有无 相应的原件对应辅助  对于你们这次提交的原件与清单目录 不对应  且文件同时没有附有
可以试想: 如果没原件本次 的营业执照原件但目录提供有    评委会 如何认定这次的结果
或者说   目录表有了(实际没有放)  但退的时候没有 投标单位就是要这个原件 怎么处理

我们对于这种情况 一般是按提供的清单目录(不允许修改主)相应人员收退 提交的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7-20 08:28
标题: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        现在的问题是投标文件的正本里没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经招标代理公司和投标人双方原件核对后《原件清单》上也没有没有《营业执照》。但评审专家在评审的时候说有《营业执照》的原件,为了查清情况,经行政主管同意,请原 .. (2013-07-19 10:23)
究竟投标人带没带原件?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7-20 15:43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究竟投标人带没带原件?
        版主反问得很对,“究竟投标人带没带原件”?这个“究竟”应该由哪个部门去“究竟”投标人带没带原件?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公司?是公共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还是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招管办)?还是行政监督部门(住建部门)还是监察部门?在这个案例中,在开标的时候就有投标人向现场的行政监督部门和代理公司提出质疑,但是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这样在项目中标公示期间,第二家中标候选人就第一家中标候选人原件清单中没有原件为由,向招标人质疑,招标人答复,但是投诉人不服招标人的答复,于是向行政监督部门(住建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也正式受理。于是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针对投诉人的情况,进行研究讨论,于是决定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标或称复评或称复核,重新评标或称复评或称复核 的结果维持原评标结论。同时行政监督部门在调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没有“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最后以无法证明有没有原件为由和复评或复核的结果维持原评标结论为由,做出了行政处理意见,维持原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于是招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这里又出来这样的问题:投诉人不服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需要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发出中标通知书吗?谁去监督招标人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还是行政监督部门还是监察、检察部门?请版主帮助指导。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7-20 15:52
这个就是定义为程序法造成的纠葛。
有原件就证明评标委员会没有错。除非这个投标人连个营业执照都没有。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7-20 16:10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这个就是定义为程序法造成的纠葛。
有原件就证明评标委员会没有错。除非这个投标人连个营业执照都没有。
    按总版主的意思是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评审时只要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是这样吗?现在问题是投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交接核对的《原件清单》目录上没有《营业执照》,但评标专家认为评审时是有的。这样问题就出来了:评标专家手上的《营业执照》究竟是谁送到评标室的?也就是
heluhua版主的问题“
究竟投标人带没带原件”。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7-20 16:18
我认为:招标投标过程,应该做到“程序公正”;但是,其结果,必须达到“实体公正”,而不是相反。

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部门发给企业的凭证,是其合法经营的证明。其他人,不能随随便便扣除或者修改之。

原招标文件规定,要把有关原件,密封提交——这种做法不妥。

就像,要你出示身份证,检查核对是可以的;但是,让你密封提交备查,则有问题:一旦找不到了,谁负责 ??

既然,多数评标委员,认为投标人提供了原件,就不应因此借口“废标”。投标人有某种疏漏,那是可以弄清楚的,可以纠正的。

我以为,此时,原评标委员会不是重新评标,而是,再核实情况。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7-20 16:18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我的个人意见: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主要是用来评标的;以及相关的备案等用途的。

专家评标,用的复印件;但是,关键的资格证书等,还是要核对原件;

我在以往的招标实践中,有时,招标文件要求1正4副;但是,投标人只提供1正1副。怎么办 ?
....... (2013-07-19 09:40) 
版主这个问题只是关于正本和副本的关系,但在这个案例中却是投标文件的正本中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7-20 16:26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我认为:招标投标过程,应该做到“程序公正”;但是,其结果,必须达到“实体公正”,而不是相反。

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部门发给企业的凭证,是其合法经营的证明。其他人,不能随随便便扣除或者修改之。

原招标文件规定,要把有关原件,密封提交——这种做法不妥。
.......

       所以为了防止丢失证书,开标时投标人提供证书原件袋和原件清单,和招标代理公司交接核对的《原件清单》,并签字确认,当时原件清单目录上没有《营业执照》,但评标专家评审认为有。这样问题就出来了:评标专家手上的《营业执照》可以随时递交吗?究竟是谁送到评标室的?也就是heluhua版主的问题“究竟投标人带没带原件”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7-20 16:28
的确,招标文件规定的做法,导致对过程的争论。思考问题:

如果,投标人提交了原件,装在密封袋里;但是,目录忘记写了,怎么办 ?

如果,投标人没有一同把有关原件,放在密封袋子里;而是,交给某人,带到评标室;可不可以,怎么办 ?

如果,投标人“收买”的多数评标专家,托他们带进原件(似乎不太可能?),怎么办 ?

但是,有一点似乎是明确的,按照楼主的介绍:评标时后,有营业执照原件。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7-20 16:42
我们的招标投标,应该抓住本质的东西,如营业执照,代表政府对企业合法经营的许可。而不是枝节问题。

此外,感到楼主说的案例,有其他不好说的因素:

【在这个案例中,在开标的时候就有投标人向现场的行政监督部门和代理公司提出质疑,但是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这样在项目中标公示期间,第二家中标候选人就第一家中标候选人原件清单中没有原件为由,向招标人质疑,招标人答复,但是投诉人不服招标人的答复,于是向行政监督部门(住建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也正式受理。】

密封袋里装没有装营业执照;以及如何评标委员会评审的的情况,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范围;其他投标人是怎么知道的?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7-20 16:43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的确,招标文件规定的做法,导致对过程的争论。思考问题:

如果,投标人提交了原件,装在密封袋里;但是,目录忘记写了,怎么办 ?

如果,投标人没有一同把有关原件,放在密封袋子里;而是,交给某人,带到评标室;可不可以,怎么办 ?
....... (2013-07-20 16:28)
       的确总版主思考的问题正是有关监督部门要思考和监督和处理的问题。现在问题是行政监督部门无法证明原件清单目录没有,实际上有没有原件,只是按照评标委员会重新核实的结论作为自己的调查的结果,认为如果没有怎么会给这家投标人打分呢,所以认为有。但实际有没有目前还没有结论。但总版主的思考问题,确实是令我们思考。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7-20 16:49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我们的招标投标,应该抓住本质的东西,如营业执照,代表政府对企业合法经营的许可。而不是枝节问题。

此外,感到楼主说的案例,有其他不好说的因素:

【在这个案例中,在开标的时候就有投标人向现场的行政监督部门和代理公司提出质疑,但是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这样在项目中标 .. (2013-07-20 16:42)
       被投标人在和招标代理公司交接核对的原件和《原件清单》时,被投诉人时发现清单上没有《营业执照》,于是拍照取证,投诉人就现场的向行政监督部门和代理公司提出质疑。但是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7-20 17:24
因为,招标文件规定: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同时规定投标时提供证书原件。为了防止投标人的证书原件在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防止数量对不上,这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所有的证书原件密封在证书原件袋中,并提供原件清单,经招标代理公司核对后,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所以,在开标前,甚至在开标时,都不可能仔细核对;密封袋里到底装了什么,招标代理也不知道。


而开标后,【被投标人在和招标代理公司交接核对的原件和《原件清单》时,被投诉人时发现清单上没有《营业执照》,于是拍照取证,】,怎么随随便便让别人看 ……??

此外,重要的是:营业执照到底也没有?如果没有,说明多数专家说了假话;如果有,是怎么带到评标室的?那个,即使有监控录像,也不容易查清楚吧!如果没有证据,只好否定投诉……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7-20 18:40
其实,结果还是应该看有或没有。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7-20 18:46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其实,结果还是应该看有或没有。 (2013-07-20 18:40) 
哪个部门应该看有或没有?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7-20 20:45
标题: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        版主反问得很对,“究竟投标人带没带原件”?这个“究竟”应该由哪个部门去“究竟”投标人带没带原件?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公司?是公共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还是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招管办)?还是行政监督部门(住建部门 .. (2013-07-20 15:43)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 qinl    时间: 2013-7-20 21:13
[s:89]

                 事情简单,但却有点蹊跷。个人认为,“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中“专家查阅投标文件并进行讨论后集体评分,如有争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给这家公司打了满分。这样的专家评审有效吗?”应该有效。


        因为评委的意见已经表明,(1) 评标现场有原件可以确认;(2 )多数评委认可确认了原件就可以免除重复检查复印件;(3 )多数评委认可确认了原件,复印件存在与否已与投标有效与否无关。

       至于有点蹊跷,为什么原件清单没有,但是当时评标室有原件。这本是招标代理检查疏忽,清单遗漏,或者有人违禁,这也是招标代理现场组织工作的疏漏,怎么都轮不上评委负责,也就不能直接否定评委"有效"的评标结论了。


       可能的结局是,代理主动承担检查疏忽,清单遗漏的责任。这样的错误实际上就不会影响评标的结果,所以就算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监管部门就仍会做出“有效”的结论。

        这样的话,如果未能就评委对本项目“原件”与“复印件”的效应关系讨论表决提出越权的有效指控,那么任何的对此事的投诉都将会是无理的,徒劳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7-21 10:31
不知是因为楼主没有交代清楚,还是本人“老年痴呆”,

楼主在24楼说,

【被投标人在和招标代理公司交接核对的原件和《原件清单》时,被投诉人时发现清单上没有《营业执照》,于是拍照取证,……】;

这似乎是在开标后的评标阶段;那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的,包括审查核对有关原件。如果,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参加评委会,则不止核对清单,而是要核对原件和清单;到底是有没有营业执照,自然是可知的。如果,缺了复印件,补上一个,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如果,没有提供原件的营业执照,则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就应当场提出,而不是照相。如果,遇到问题,一个人不便,可请其他专家作为旁证。

这种事情,让没有参与的专家投票,“少数服从多数”,是没有意义的。
作者: qinl    时间: 2013-7-21 18:45
楼主语焉不详,现试图就提供的材料,还原现场。
楼主说了两段话:
      “被投标人在和招标代理公司交接核对的原件和《原件清单》时,被投诉人时发现清单上没有《营业执照》,于是拍照取证,投诉人就现场的向行政监督部门和代理公司提出质疑。但是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
      “据说当时评标室有原件,但是《原件清单》上没有营业执照,但是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中“专家查阅投标文件并进行讨论后集体评分,如有争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给这家公司打了满分。这样的专家评审有效吗?”
       这两段话实际上是说:开标时,当投标人和招标代理交接核对的原件和《原件清单》时,作为投标人之一的投诉人,当时就发现清单上没有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记录,于是拍照取证,并在现场的向行政监督部门和代理公司提出质疑。但是此事没有得到立即有效的处理。后来,评委评标时,有人要求评委对此质疑作出处理,但是,当时评标室有原件,《原件清单》上还是没有营业执照的记录,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中“专家查阅投标文件并进行讨论后集体评分,如有争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给这家公司打了满分。

      这就是本人为何认为“如果未能就评委对本项目“原件”与“复印件”的效应关系讨论表决提出越权的有效指控,那么任何的对此事的投诉都将会是无理的,徒劳的。

作者: qinl    时间: 2013-7-21 18:49
这里的教训是:理清事实也许是最最重要的基本功![s:84]
上述的重点在于:为什么原件清单是没有记录,但是送到评标室时就有原件。这就是招标代理检查疏忽,清单遗漏,或者有人违禁,同样也是招标代理现场组织工作的疏漏。但这种
疏忽,
疏漏也是代理所能承受得起的责任。

作者: 赶考小书生    时间: 2013-7-22 10:1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3-8-1 11:11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楼主语焉不详,现试图就提供的材料,还原现场。
楼主说了两段话:
      “被投标人在和招标代理公司交接核对的原件和《原件清单》时,被投诉人时发现清单上没有《营业执照》,于是拍照取证,投诉人就现场的向行政监督部门和代理公司提出质疑。但是 .. (2013-07-21 18:45) 
经过您的总结
我也明白了一点   
应该是原件在评标室   但清单上没有     才有现场评委的认可   也就没有“理会”质疑   
但问题就在清单上   
就看当地的规定了或文件的规定   因有不接受  变更清单目录的
作者: 新手1    时间: 2013-8-1 11:38
本人认为,投标文件规定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使投标文件中未附加,也不应是违反实质性内容,不应否决投标,况且投标人提供了原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补充复印件。这也符合招投标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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