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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十年前一个普通招标工作人员的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汤晓阳    时间: 2013-7-20 13:07
标题: 十年前一个普通招标工作人员的思考
十年前一个普通招标工作人员的思考 

       一、对“招标”的概念和定义,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认识和规定。而现在是各有各的定义,五花八门。
  
       二、如何把“招标”这种国际通用的采购方式,运用到中国现实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给予适当的地位?

  是否单独搞一个“招标法”?还是统一在“采购法”内?

  国外有“政府采购”和“私人采购”之区分,我们应该如何办?

  是否应纳入以及如何纳入基本建设(包括技术改造)等有关程序?

  三、招标的范围和标准应该如何划分?

  究竟什么样的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以及设计服务等等需要招标?

  国外多是“政府采购”以及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规定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许多同志提出,我国是一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因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事业,以及银行(因为不是真正的商业银行)贷款投资为主体的项目,应视同政府采购和国际金融组织采购。采用招标方式,方可用好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此话有一定道理。

  但是,能否界定中外合资企业中,中方股份大于50%方适用?现实例子中,许多企业外方51%控股,有时多家出资,30%,40%也可能控股。从保护国有资产不致流失的角度看,如要减少被外方“吃掉”的危险,上述的界定条件还应推敲。

  天津市政府文件(外地大同小异)规定,项目设备招标的起点金额为100万美元。是否妥当?这个问题不仅与“招标”的概念定义有关,也与不同行业的情况有关。100万美元,如果在服装行业里,可能买一整条生产线,几百台缝纫机和烫整设备;如果买医疗仪器,可能武装几个医院;如果买计算机和教学仪器,可能装备几十个中小学;如果买机床,可能只是一台加工中心,如果在钢铁行业,也许只够买一台辅机……

  我以为,科学的划分应区别个行业的特点,该标准有的要提高,有的要降低。

  此外,作为一个“法”或者公开的“文件”,要不要明确规定以及如何规定“不招标范围”?

  四、政府对招标工作的管理问题。

  招标是国内国际大市场的行为。而我国目前是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外经贸部管中技、中机、中仪等七大外贸招标公司;经贸委管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及26个省市的机电设备招标公司:建设部管各地的工程招标系统。而具体的招标公司多是各地政府派生出来的直属公司,既可招标收费,又兼有一定的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国家计委仅负责“招标法”的起草,统一的管理部门在国家政府机构中“缺位”。

  为防止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行其是,或互相扯皮、胡乱竞争,加强全国统一管理、协调,这个问题已明确的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此外,要不要成立“招标协会”,它起什么作用?

  五、招标方式的规范化问题。

  “招标”这种方式本身要求公开、公正、规范。但由于种种因素,现实中的招标往往走样,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议标”和“反复压价”(世界银行官员最反对之)。

  有的地方土建工程招标中,70%-80%采取“议标”的办法。现在,许多同志明确反对将“议标”这种方式写入我国的“招标法”内。

  本人经历及所闻中,不压价的招标极少见。目前也未听到对此限制的规定。

  要是招标工作规范化,不仅仅是搞出一两套“招标范本”就够了。首先,招标的文件规定应详尽可行,从明确定义开始、到招标程序、招标文件、投标、开评标、中标签约、违约处罚等一系列问题都有明确可行的规定。

  这是个很不容易的事,要做大量的工作,而且要不断在实践中完善。

  六、关于业主自行招标和专职机构招标问题。

  这个问题目前争议较大。

  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推行项目业主负责制,业主有自主权,而且是工程、设备的最终用户,对项目全面负责,可以自行招标。如果强制让专职机构招标,既是对企业自主权的干涉,而且其收费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是招标的初级阶段),为达到国家推行招标制的效果,以专职机构的方式为好。

  本人以为,目前应实行专职机构为主,企业自行为辅的办法。(对此最好有个资质认定问题,如天津港自80年代就搞世界银行招标,招标办达50多人,为什么不可以自行搞招标呢?)

  专职招标机构面临四个主要问题:

  (1)招标机构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

  目前各级领导的主导解释为:招标机构是属于第三产业,是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是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的经济实体。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根据上述情况推行招标制,招标机构是为管好用好国有资产而服务的,其工作性质应以社会效益为主,而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中介组织(如,经纪人,会计师事务所,甚至外贸代理公司等等)。如果为企业,则以追求自身的发展和效益为宗旨。

  这是个要害问题,看领导如何决策了。

  (2)招标机构的资质条件。

  要令人满意地完成前述招标工作,专职招标机构应有一定的相应的资质条件。(相应的人员、设施、经验,最难的可能是自有资金条件等等),并得到政府相应的认可。

  许多领导已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更多的领导认识到招标机构是一种“权力因素“,是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措施,至少“肥水不流外人田”,因此估计会涌现出许多招标公司,其水平参差不齐,效果也就参差不齐。

  可能,国家到一定时间,再搞资质认定发证(如甲级A可搞世界银行招标;甲级B,一般的国际招标;乙级:国内招标;再加上金额限制等等。)

  (3)招标机构的进出口权问题。
  审查性招标初期,招标公司有批准进口权。以后取消之,在与进口审查办协调上,就出现诸多问题。

  现在的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搞国际招标,因为没有进出口权,多采取与有关外贸公司合作的方法。看来这是一种过渡性的“招标”办法。作为采购代理的外贸公司,不能运用国际通用的 “招标”办法,道理上讲不太通;而搞国际招标的招标公司,只负责招标评标,无权签订合同,更不负责执行合同事宜。明显的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是很大的缺陷。

  随着改革的深入、招标工作的完善,即使是以宏观调控为己任的招标机构,也要加强“服务”功能。工作范围要向“招标”的前、后、左右延伸。要开发前期可行咨询论证;合同执行中的协调,以及后期的跟踪服务等工作。这里就不细说了。

  (4)招标机构的经费来源和收费办法问题。

  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社会里,“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没钱是万万不能的”。为什么20多家机电设备招标公司大都感到危机(主要是生存危机)?除了前述因素外,最主要的原因,他们大都属于“自收自支”的企事业单位。每年要几十万(或者上百万)方可维持(机电设备系统有26个招标机构,1000多人)。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招标公司可从业主收0.2%的手续费;从中标方收1.5%的中标服务费,且是先服务后收费。(实际执行中标服务费为1-2%,但是与外贸公司分成)。我以为,这是一种错位,也是以计划经济头脑管理市场经济的典型例子。

  首先,老百姓的常识是“拿谁的钱,给谁干活”,“吃人的嘴短,拿人的手短”。我常常爱用生活中的简单例子来说明实际简单单被某些专家弄复杂的道理。比如,你让我帮助你买一台大彩电,原价1万元,答应事成后给我1%的佣金。经过努力,8000元的价格给你买下来了,可给我的佣金也变成了80元了?!而另一方面,商店答应给我的回扣是200元。那你一定想,我是帮助你买,还是帮助商店推销?

  其次,这种收费办法,导致招标机构的工作好坏与收益逆行。招标工作做的越好,中标金额越低,招标机构的收益就越少,与之合作的外贸公司收益也越少。如果与个人奖励再挂钩,个人所得也必然减少!试想还有多少人会真正积极去工作?

  看来,双方事先确定基数,如果完成好,中标节汇,则从节汇中分成提取得办法应该实施和可取的。

  我初步以为,招标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地位和作用,也决定了其经费的来源和收费办法。

  如果是三产咨询中介性质的招标机构,其收费必然将向国际上通行的3%-5%佣金形式过渡。

  如果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为主要目的招标机构,其性质至少相当于国家商检局、技术质量监督局那样的机构形式(业务上归中央统一领导,而不是地方或者行业性的垄断组织)。其经费来源,主要由国家财政(或者财政统一规定出的条目)和业主承担。

  七、对招标中不规范行为的约束、监督以及违规处理问题。

  现在,不规范的行为越来越多:

  文件规定要招标的,业主可以种种理由(如时间来不及等等)不招标;

  招标公告不登报,不登中国招标周刊。任意发几家。

  招标方式大量采用“议标”,程序随意简化。

  开标后任意压价,反复压价。质优价廉的不一定中标。首长指示,银行干预,人情关系,以及项目负责人个人的爱好,都比评委科学的评价起更大的作用。

  招标人员(包括评委)有个别的“里通外国”现象;

  个别业主有随意撤销或者拖延已进行招标的现象。……

  凡此种种。大都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很多时候,从事招标的工作人员也无能为力。

  以往的有关文件对违章现象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或只是形式上的规定,既不细,也没有真正打算执行。

  这样下去是不行的。搞好一项招标,要经过许多人、许多时间上的努力,但是搞砸一个招标,也许一个人就足够了!

  八、招标应对保护和发展民族工业作出贡献。

  在过去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中,审查式的管理办法中还可以把若干大的或者相同的项目“捆起来”,搞“技贸结合”式的引进。现在的招标办法怎么做?

  现行的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进口特定产品必须经国际招标。

  机电部有的同志提出质疑:“特定产品”系指我国已引进制造技术、批量生产的达到或者接近国际水平的产品。是我国应坚持(既是在复关谈判中)保护的民族工业。可现在一律招标,让我国的民族工业与国外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实际上是敞开了国门!而且,世界银行项目招标时,对国内的投标人还给予一定的优惠。我国现行办法无此优惠,这也是不公正的。这种说法不无道理。

  再如,一家外国公司的EWSD型程控交换机,以每线85美元的价格,一举拿下了山西、陕西1000万线的市场,而其原材料成本为每线94.44美元。转年,精明的外商在我方扩容时就调价为每线126美元!程控交换机现在不属于必须招标的特定产品。但是我想,这种情况在当初一定是大吹一通,经办人和领导们均认为自己买的便宜。岂不知外商的低价倾销后果?招标现行做法往往是只管一段,只管一次。应对这种情行的做法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的作法有所警惕!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3-7-26 09:18
 要是招标工作规范化,不仅仅是搞出一两套“招标范本”就够了。首先,招标的文件规定应详尽可行,从明确定义开始、到招标程序、招标文件、投标、开评标、中标签约、违约处罚等一系列问题都有明确可行的规定。
  这是个很不容易的事,要做大量的工作,而且要不断在实践中完善。
----------------------- 永远都是个不容易的事,只要想把事情做完美。------------------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7-26 12:46
楼主写的还是转载?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7-26 13:15
这是本人1996年写的学习心得;2006年发表在论坛上: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762

感谢楼主转发,把过去的思考拿出来,再认识。

多年前的思考,有些问题依然存在……值得人们深思……

而思考不当之处,也请大家原谅,并批评指正 !!
作者: yuchunsong    时间: 2013-7-26 13:44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这是本人1996年写的学习心得;2006年发表在论坛上: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762

感谢楼主转发,把过去的思考拿出来,再认识。

....... (2013-07-26 13:15)
看到天津字样,果然高老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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