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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评标委员会可以自我纠正自己的错误吗?不需要负什么责任吗? [打印本页]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7-21 16:09
标题: 原评标委员会可以自我纠正自己的错误吗?不需要负什么责任吗?
案例见“项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的姓名和证书复印件名字不一样?招标人应该怎么处理?”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2701

原评标委员会可以自我纠正自己的错误吗?原评标委员会可以有自我纠错的机制和权力吗?所谓重新评标或复评就是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不需要负什么责任吗?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7-22 0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由此可见,评标委员会有错误应当纠正,自我纠正也是应当允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 zw22    时间: 2013-7-22 10:38
专家不是神 也会犯错误

就同你一样。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7-22 17:33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专家不是神 也会犯错误

就同你一样。 (2013-07-22 10:38) 
犯错误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神,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7-24 07:34
依据《民法通则》,评标委员会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评标委员会的任何过错,都是不可追究的,不能追究的。
这就是中国招标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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