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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寒水风萧    时间: 2013-7-26 11:27
标题: 关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探讨
如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将时间提前至“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提出”?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7-26 11:39
这一条规范的内容不是“澄清或者修改”,是“异议”。内容不同,所以“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作者: zw22    时间: 2013-7-26 11:49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这一条规范的内容不是“澄清或者修改”,是“异议”。内容不同,所以“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013-07-26 11:39)
    这个是指没有开标的情况。《条例》说得很清楚,不能提前。没有开标时有异议,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7-26 11:57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把这两条一起看。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7-26 12:06
我是这样理解的,法规规定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那么如果我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9日前是符合法规的,因为我给投标人的时间多了一天,如果我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11日前提出,那给投标人的时间少了一天,就不符合法规。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7-26 12:11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这一时点后,招标文件可能会有澄清或修改,如果对招标文件异议的时限由“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前至“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则意味着潜在人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内容无法提出异议!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7-26 12:26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我是这样理解的,法规规定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那么如果我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9日前是符合法规的,因为我给投标人的时间多了一天,如果我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11日前提出,那给投标人的时间少了一天,就不符合法规。 (2013-07-26 12:06) 
将截止时间提前不合适,毅青总版主提的将21、22两条一起看很说明问题,如都提至15日前,可能出现第15日前招标人修改了招标文件而投标人有异议但来不及提出。
作者: 寒水风萧    时间: 2013-7-26 13:35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 .. (2013-07-26 11:57)
但招标人对投标人异议的答复有可能构成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这种情况只能是延长开标时间吗?
作者: kanzi    时间: 2013-7-30 10:41
当然可以了,时间更早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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