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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现] 应该是无效标 [打印本页]

作者: 方远    时间: 2003-7-23 13:35
标题: [发现] 应该是无效标
偶然转到“中国国际招标网”必联社区,下面想就裘斟提出的问题谈一下粗浅看法。
    裘斟所提问题虽无代表性,因招标方规定“只能以美元报价”,却有投标商无视招标方要求而以欧元报价,这种情况极少发生,但其评标结果引发的争论涉及到评标的公平、公正,从这个角度讲,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是有意义的。
    版主认为,招标文件虽写明“外汇部分必须用美元报价”,但“并未说明不以美元报价的后果”,因而不应被废标。我认为,招标文件虽“未说明不以美元报价的后果”,但却明白无误地的写明“必须以美元报价”,这不仅是本标招、投标双方都应遵守的公平原则,同时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定而完全排除了投标商以其他货币报价的可能或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投标商仍以欧元报价,这种标应视为无效标,理所当然在初评时就应废标。
    招标方以开标当日的兑换率将欧元价换成美元与其他投标商报价进行比较,并认为这样做是公平的,但我认为,根据“七号令”第28条第5款规定,只有在允许以多种货币报价时才存在价格转换问题,在招标文件规定不允许以其他货币报价情况下,认可以对价格构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货币报价,并进行价格转换,显然是缺乏法理依据和欠妥当的。招标方这样做,不仅是对自己制订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严肃的招标文件的儿戏,同时也是对其他投标商的不公!
作者: admin    时间: 2003-7-23 13:44
标题: 如果按招标文件范本和七号令来说,确实是这样
但对于招标文件的理解不相同(招标方面),那所得到的结果就大不一样。有的招标机构将投标货币理解为只要你不按要求包就废标,因为范本里有规定。但有的招标机构就将其理解为不是重要条款,可以通过澄清来解释(其实就是业主对投标商的一定照顾)。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是不可以的,应该被废标,其他的投标尚也完全可以去质疑,但质疑后的效果会是什么样呢?
作者: tommyhu    时间: 2003-7-23 15:27
不知道该条款上有没有用星号注明?非关键条款是不构成费标理由的啊,也是可以澄清的,所以我觉得至少招标机构做的没什么大的漏洞啊
作者: 林林    时间: 2003-7-23 15:37
标题: 没有规矩:(
最初由 tommyhu 发表
[B]不知道该条款上有没有用星号注明?非关键条款是不构成费标理由的啊,也是可以澄清的,所以我觉得至少招标机构做的没什么大的漏洞啊 [/B]

这是一些招标机构的理解,我个人认为只要不符和范本的规定,就可以废标,不管他是否加星号了,加不加型号是招标机构订的,而对付款的要求范本中是有规定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3-7-23 15:39
1.  在本案中,以欧元报价是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规定,但不是实质性的偏离,不会影响排序,因而不能废标。
2.  本案最重要的是,以欧元报价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是最低的。
3.  如果裘斟在投标中评标价是最低的,也不会提出要废以欧元报价的标。
4.  建议有关招标机构:在要求投标货币时,要求“以美元或本国货币”为妥。
作者: 林林    时间: 2003-7-23 15:56
标题: 可是这本招标文件规定了是美圆啊?
他的文件说明业主已经把投标尚将本国货币装换成美圆的义务交代给投标商,业主只愿意承担美圆的风险。至少从招标文件上体现的就是这个意思,裘斟的意思是不管该投标商是不是最后的最低评标价因为他没有按照要求来报价格,所以根本也没有资格进入最后的评标,理应该废标的。范本上有对投标价格的规定,只要投标商没有按照要求做,旧应该废掉,不能因为业主对他的关怀而改变招标文件的要求,这样对其他投标商很不公平。
范本上规定的条款就是重要的条款,这是做招标文件的依据啊,这和加不加星号没关系。
作者: 裘斟    时间: 2003-7-23 21:47
标题: 谢天谢地,确实抓住了问题的要害
多谢方远和林林的观点,确实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本人提出的问题是:招标文件已经作出了“只能报美元”的规定,对未遵守规定的投标商(报欧元)产生的偏离该如何处理。
    版主说这个偏离可以澄清,可再怎么澄清也不能允许改变报价结果呀!“七号令”第29条第2款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要求报美元,投标商偏报了欧元,开标后看到其他投标商的报价了,再允许其改变成美元,能公平吗?更何况,招标单位自行给折成美元!连招标人都不遵守自己发的招标文件,还怎么要求投标商做到应该响应招标文件?
    现在还没有签合同,无论用美元或欧元签合同,都是对价格指标的改变,“七号令”第33条规定,“卖方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供货合同”,改变如此重要的指标,符合“七号令”吗?符合招投标法吗?
     所以,应该在没有签约前,对这种不公平的评标结果予以废除。该怎样制止,请提供帮助!
作者: 裘斟    时间: 2003-7-23 21:54
标题: 谢天谢地,确实抓住了问题的要害
多谢方远和林林的观点,确实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本人提出的问题是:招标文件已经作出了“只能报美元”的规定,对未遵守规定的投标商(报欧元)产生的偏离该如何处理。
    版主说这个偏离可以澄清,可再怎么澄清也不能允许改变报价结果呀!“七号令”第29条第2款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要求报美元,投标商偏报了欧元,开标后看到其他投标商的报价了,再允许其改变成美元,能公平吗?更何况,招标单位自行给折成美元!连招标人都不遵守自己发的招标文件,还怎么要求投标商做到应该响应招标文件?
    现在还没有签合同,无论用美元或欧元签合同,都是对价格指标的改变,“七号令”第33条规定,“卖方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供货合同”,改变如此重要的指标,符合“七号令”吗?符合招投标法吗?
     所以,应该在没有签约前,对这种不公平的评标结果予以废除。该怎样制止,请提供帮助!
作者: 冷观    时间: 2003-7-23 22:26
标题: 不同意版主的观点兼给裘斟出主意
既然版主也承认不按招标文件报美元是偏离,凭什么判定不是实质性偏离呢?
    裘斟提到报欧元者在以开标汇率折算后的价格排序为优。请注意,此时的价格排序已不是真正的投标价排序,容易混淆的是,报美元者的价格仍然是原投标价,因为不存在汇率折算问题,但为方便评标比较价格而将报欧元价折算成美元的投标价,由此得出的排序,即使报欧元者排序为优,也是因不遵守招标文件有偏离的结果,所以,裘斟提出的报欧元者影响其他投标人排序的情况显然是存在的。根据“范本”第24.3条,怎么还能作为非实质性偏离接受呢?方远说的有道理,招标公司自己不遵守自己编制的、经审批通过的招标文件规定,视同儿戏,是不公平的。
    依我看,这样的招标公司的资格都成问题,如果还没有签合同,招标公司应该知错就改,或要求重新评标,如果对已推荐中标人讲明其应被废标的理由,该投标商应无话可说,因为是他自己未响应招标文件“必须报美元”的规定。“范本”中不是有规定吗(好象是在“投标人须知”部分的第2条“招标文件”这节)“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请这家招标公司三思!!!免得年审让人告状过不了关!!!
作者: 林林    时间: 2003-7-24 08:24
标题: 如果这个项目处于公示阶段,你就质疑他小样的:)
或者直接像管理部门(机电司)去反映,做多手准备。
我觉得你有机会改变结果,但你考虑到,即使他不中标你中的了吗?
即使中了,你和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困难会很多啊,你要衡量一下。
如果你就是为了给他们上法律课那当然可以了,我们支持你!!!!!!!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3-7-24 09:04
标题: 谢谢各位网友对本栏目本主题的关心
谢谢各位网友对本栏目本主题的关心。本主题的关键问题是:以欧元报价是否是实质性偏离。我的意见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  国际贸易中,美元和欧元是常用的货币,以卖出价汇率折算后是等值的。例如:如要将人民币折算为美元,8.29元人民币与1美元是等值的(当用人民币去购买美元时汇率是8.29 时)。招标机构只要按此规定折算,应该是公平的。
2.  不以美元报价是对招标文件的偏离。但这种偏离只要按上述规定折算,就不会对排序产生影响。如果认为有影响,请具体说明是如何影响的。
3.  对于一个投标人来说,投标货币偏离与最低评标价,哪个更重要呢?显然是后者而不是前者。
4.投标人不以美元报价,招标文件并未规定如何处理。招标机构保留了处理权和解释权。
作者: tommyhu    时间: 2003-7-24 09:18
而且,我个人觉得,事后澄清的时候,招标机构绝对不会允许报欧元的投标商再随便报一个新的美圆价格吧,这个应该是起码的常识,如果,澄清文件中该投标商就是说以当日美圆和欧元的汇率折算,我看不出有什么地方是非实质性响应!如果是人家投标时的失误,没有把欧元折成美圆呢?如果按当日汇率折算,我觉得绝对不会影响到排序问题,这个我怎么都没算明白有什么不同啊?我想业主也绝对有权利选择排序最低的厂家中标的,不是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不知道裘怎么解释啊?其实投标的时候还是要多考虑一下汇率风险和投标价格的平衡问题的,如果就是因为那家投标商报了欧元就要废人家,我觉得是不合理的,而且,就此问题去质疑,我觉得不会有什么用的。
作者: 林林    时间: 2003-7-24 09:22
标题: 折算方法是公平的
我也认为不会影响排名,我说的是要求的报价货币单位问题,因为要求的是美圆没有报美圆就可以废标,这是肯定的。不废,就说明有其他不为人知的原因。我不说“投标货币偏离与最低评标价,哪个更重要呢?”这个问题,就该投标商没有按照规定报美圆就是对投标文件不响应,就应该废标。
投标人不以美元报价,招标文件并未规定如何处理。招标机构保留了处理权和解释权。这也是招标机构的搪塞之言,范本中有许多的规定都没有写作不到就如何处理,难道都交给招标机构去解释不成,那还订什么范本啊,招标机构爱怎么来就怎么来吧:(
作者: 林林    时间: 2003-7-24 09:28
最初由 tommyhu 发表
[B]而且,我个人觉得,事后澄清的时候,招标机构绝对不会允许报欧元的投标商再随便报一个新的美圆价格吧,这个应该是起码的常识,如果,澄清文件中该投标商就是说以当日美圆和欧元的汇率折算,我看不出有什么地方是非实... [/B]

如果是人家投标时的失误,没有把欧元折成美圆呢?呵呵
这句话你说的很好,这是他自己的问题啊,谁让他有是失误呢,没有按照要求将欧元折成美圆这种也叫失误,那我对他们提供的设备的质量啊,售后啊,表示怀疑了。怎么能犯这种低级错误呢?
你说的原因值得我们考虑,新的问好出现在这里,该投标商明知道人家要求要报美圆,他为什么不报呢,他是怎么想的呢,难道真的是失误吗?
作者: tommyhu    时间: 2003-7-24 09:30
我依然觉得如果投标商只要有不满足标书要求的地方就要被废这个说法不可以成立,因为首先招标这个形式就是为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使买方利益最大化,不是吗?有些投标商的产品质量,价格都是很好的,就因为投标经验少,在制作标书方面有些微瑕就要废了吗?这么做是体现了招标机构的绝对公正了,可是从道理上来说,你不觉得说不过去吗?这么做,到底是在保障谁的利益呢?
作者: 林林    时间: 2003-7-24 09:43
标题: 从情理的角度说,是应该这样
但也要考虑到,这也是一些招标机构自己埋下的炸弹啊,也许在以前的招标活动中就是用这些看起来不是很严重的问题,废掉了那些投标经验少,也许设备很好,但不受业主青睐的投标者啊。
范本是法规文件,你说从情理角度看是应该通融,但从法的角度看,他确实没有按规定做,应该废标!
作者: Johnny    时间: 2003-7-24 10:26
标题: 回复: 从情理的角度说,是应该这样
最初由 林林 发表
[B]但也要考虑到,这也是一些招标机构自己埋下的炸弹啊,也许在以前的招标活动中就是用这些看起来不是很严重的问题,废掉了那些投标经验少,也许设备很好,但不受业主青睐的投标者啊。
范本是法规文件,你说从情理角度... [/B]

林林好久没来了啊:),不如原来支持我们“你问我答”了,呵呵
你对这事的饿态度还挺强硬啊,其实其中还要考虑许多的因素,法规订出来了,那也要灵活运用嘛,业主的最终目标也是花少钱买最合适的设备啊,也不愿意花冤枉钱是不是?也许这个项目有什么特殊因素呢?有些时候将法律法规灵活起来也许才更能体现招标采购的真谛呢:)
当然,在这里我也希望这些投标商以后不会番这么“低级”的错误,即使中标也让人无法信服,自找麻烦不是?
作者: tommyhu    时间: 2003-7-24 11:56
其实比忘记换算成美圆类似的错误还低级的错误,在招标过程中我也看到过许多,现在虽然招标的形式越来越普遍了,但是还是有很多投标商其实根本缺乏国际招投标方面的经验,我们必须要看到这种现象存在的必然啊,不是没个厂商都是投标方面的专家的。:) 但是在这样的时候,作为招标机构,我觉得理应在情理范围内,帮助业主方找寻到最合适的中标人,不是吗?在这里我不说业主方面有内幕的情况下,就是招标机构本身存在的意义不就是这样的吗?这种不是考试,不是说谁错了就要给人家不及格,对吧。我的感觉就是招投标是大家相互选择的一个过程,所以和标书文件没有实质性偏差的情况下,当然会选最好的和最便宜的,这也是我一直没有看明白裘想说什么的原因啊
作者: 林林    时间: 2003-7-24 13:26
标题: 多谢Johnnyzhang关心了啊,呵呵:)
前一阵病了,一直在休息(不是sars啊)。
tommyhu你的意思我们都明白的很,裘想说的意思我也明白的很。就是说如果那家投标商要是因为投标货币被废掉的话,他就可能是那家中标商了。就是因为招标人的接受才导致评标中超过了裘。
如果裘真的能中标的话,而且现在还希望自己中标的话,要是我就质疑!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3-7-24 13:55
标题: 投标人靠实力取胜 不能靠对手的小错误取胜
1.投标人只能靠实力(良好的公司形象;优良的设备性能;完善的售后服务;富有竞争性的价格,完美的投标策略;等等)取胜。
2.  投标人不能靠对手的小错误取胜,也不可能取胜。
作者: 林林    时间: 2003-7-24 14:21
标题: 不管招标人怎么理解,我还是认为这不是小错误或什么失误
严格来说其实就是对招标文件不响应,应该废标。
作者: 裘斟    时间: 2003-7-24 21:17
标题: 这个标真的经不起查
能得到本标当然好,但即使因人为因素得不到此标,也应把理讲清楚。而且,我知道在一个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曾有一个同样的例子,只不过招标文件要求必须报日元,招标公司推荐报美元的投标商中标,结果被该贷款机构给否了!
  
    我不想给谁上法律课,但一定应有公理吧?而且这个标真的经不起查!
    另外版主总是脱离“必须以美元报价”的大前提来解释货币问题,可惜本人这两天有点脱不开身,不能及时作答,想周末再与各位继续讨论,各位能否下周一起继续帮我?谢了!
作者: tommyhu    时间: 2003-7-25 12:42
标题: 我是很同意老蝉的观点的
我觉得正因为是招投标项目,所以在报价的环节上是不能用重复性的,所以在这样的前提下,所报出的价格,应该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利益和如果报高了的风险。其实我觉得就这个标来说,实际上,裘的报价是比那家投标商报的高,这个没错吧?至于是不是人家没有按美圆报价就该废人家呢?答案其实是两可的,并不是一定要废标的,对吧,在这样的时候如果你是业主,你会怎么想?我非要高价的?我钱多?我觉得给人家澄清的机会也是非常正常的,我觉得换位思考一下,答案是很明显的。因此我觉得就此项目质疑不会有什么结果的。
作者: tommyhu    时间: 2003-7-25 12:45
呵呵,林林,以你这么严格要求的话,我们上周开的那个标8家投标商全部应该废标了,那可怎么办呢:)
作者: Johnny    时间: 2003-7-28 09:13
标题: 宗旨
法规订立的宗旨是为了更好的约束招标活动,是为了更好的体现招标采购的优势。而有些情况下法规应该灵活运用才会体现他的宗旨,相反则无法体现:)
作者: 林林    时间: 2003-7-28 09:17
标题: 回复: 宗旨
最初由 Johnny 发表
[B]法规订立的宗旨是为了更好的约束招标活动,是为了更好的体现招标采购的优势。而有些情况下法规应该灵活运用才会体现他的宗旨,相反则无法体现:) [/B]

这话是有些道理,那如果没有进入详细评审,有怎么知道这个投标尚是最能体现业主购买意图的投标呢?还是先给了他澄清机会了,还是业主关照的结果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7-28 16:36
我觉得问题得关键是只能美元是否为废标条款。
如果是那就不用说了。如果不是当然可以按汇率折算。
作者: 裘斟    时间: 2003-7-28 16:44
标题: 没有公平法理支持谈何竞争
感谢各位。看了版主、超级版主、管理员等的观点,我想可能是我在什么地方没有表述清楚。
    根据“招、投标法”和“七号令”,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
    在“范本”中规定的很清楚,“如果投标价中有多种货币”,则“转换为单一货币”,是“为了便于评标和比较”(“范本”第25条)。该条款系根据“七号令”中“如果招标文件允许报多种货币”的规定做出的。此例中,既然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已明确“必须报美元”,就意味着告知投标人,“以开标当日汇率折算”的条款根本不适用(因为只要求报单一货币,不存在汇率折算问题)。
    但开标后,招标人又用这个投标人已知招标文件不适用的条款对违规的投标人“网开一面”,谈何公平?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3-7-29 07:49
标题: 问题的实质
1.  本案的实质问题是:裘先生的报价高了,想抓住对手的小错误,废对手的标。
2.  招标机构的最高宗旨是:让用户买到价廉物美的设备。招标机构在处理不以美元报价的投标人时,也要遵循最高宗旨。
3.  招标机构要求以美元报价,通常是为了评标的方便。招标机构并未说明不以美元报价的后果,保留了处理的灵活性和主动权。
作者: 林林    时间: 2003-7-29 08:58
标题: 回复: 问题的实质
最初由 Laochan 发表
[B]1.  本案的实质问题是:裘先生的报价高了,想抓住对手的小错误,废对手的标。
2.  招标机构的最高宗旨是:让用户买到价廉物美的设备。招标机构在处理不以美元报价的投标人时,也要遵循最高宗旨。
3.  招标机构要求... [/B]


您的最高宗旨是非到评标阶段才可以看出来的,你又说招标机构保留了处理的灵活性和主动权,这样就会为达到一些不纯的目的有的堂而皇之的理由。我做一个大胆的推测,如果这次业主偏好于裘先生的设备,而且不在乎多花些银子,我赶肯定那家投标商会因为没报美圆而被废标的。
作者: 裘斟    时间: 2003-7-29 10:04
标题: 问题的实质是什么?
版主,让我介绍一下此标的简要情况。
    3家投标商,2家按规定报美元,1家未按规定报欧元。
    价格指标这一项,招标公司自作主张将报欧元的用开标当日汇率折算成美元,结果,报欧元的价格排序排在第二位。根据“范本”第24.3条,偏离“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排序”,所以,从此点,也应视为实质性偏离予以废标。
    无论怎样,用汇率折算转换货币的方法,得出的价格只是评标时使用,谁听说以评标价来签合同的?所以说,实际情况是,由于欧元升值,至定标时,报欧元者的实际价格,比评标时评标价格排序最高的投标商还高出7%。从此点也可看出,报欧元者是把汇率风险转嫁给业主了(可偏有人被卖了还帮人数票子,反正钱是中国政府给的,与经办个人无关)。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3-7-29 10:33
标题: 再详细全面一点
裘先生:介绍再详细全面一点。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7-29 11:57
用欧元报价的排名第二怎会中标的?排名第一的呢?
我觉得要求用美元报价不属于商务废标条款内容,所以不能因此而废标。
至于根据开标当日汇率调整为美元是文件规定。执行没有问题。所以评标是没有问题的。
签约用什么货币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可以和评标没有关系。这是讨价还价的一种手段。风险都会有。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3-7-29 14:35
标题: 是报价排名,非评标价排名
bidboy:裘先生说的是,欧元报价的报价排名第二,评标价排名是第一(见另一主题)。
作者: tommyhu    时间: 2003-7-29 16:24
我觉得裘先生有个误区,不管汇率如何变动,签定合同时的价格都是按照开标当日的汇率折算的,不可能再按现在的汇率来折算,所以那家用欧元投标的供货商应该很吃亏才是哦。至于为什么在大家都满足标书要求的情况下,不是最低价中标,这个到是可以质疑一下。
作者: 冷观    时间: 2003-7-29 16:30
标题: 本例中对报欧元折美元的价格也不应是报价
本例中,只有欧元才应该是该投标商的报价,按开标当日汇率折算成美元根本就不应该,正如裘说的,招标文件规定“只能报美元”,就意味着事先已告知投标人,“范本”第25条不适用,因为“只能报美元”,不存在有货币需要折算问题。
    所以,我同意方远的观点,招标公司不根据自己制定的、经批准的招标文件中已给出的条件,想当然的用不适用的条款折算美元的做法,本身就是自己否定自己。
    当招标文件允许报多种货币时,招标公司按“范本”第25条规定,以开标当日汇率折算是合理的。
    现在的招标文件不允许报多种货币,不是等于开标后自定评标方法了吗?根据“七部委”评标管理办法,“招标文件未予说明的内容,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依我看,本例中,欧元折美元后,得出的既非投标价,也非评标价,报欧元就是无效标。一开始就应废掉。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3-7-30 08:49
标题: 问题的焦点
1.  大家讨论来讨论去,焦点是什么呢?焦点是:以欧元报价是否一定要废标。
2.  如果法律仅仅规定不准杀人而不规定杀人后的具体处理办法,那么,一旦有人违法杀了人,法官在量刑时就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和主动权,可以判死刑或无期或有期。
3.  招标文件是规定了必须以美元报价,但并没有规定不以美元报价的具体处理办法,这同样给该招标机构和用户保留了灵活性和主动权。
4.  我在前面的帖子中已说过,该招标机构规定必须以美元报价是不合适的,没有必要。该招标机构幸运的是,文件中没有规定不以美元报价的处理办法,无意中给自己留了一条活路。
5.  当然,我也可以选择支持废标的立场。我为什么没有选择该立场呢?很简单:通过招标,用户和招标机构已经决定选择评标价最低 的投标人(以欧元报价的),这种选择符合7号令的最基本的原则,符合招标的最高宗旨。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7-30 11:14
支持!
作者: 咄咄逼人    时间: 2003-7-30 11:25
标题: :)
我忠心的希望中国所有的招标公司都能本着这个纯洁的目的(最高宗旨),来进行招标工作,不要再给供应商下套了,我们需要的是公平的竞争,输也要输的心服口服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7-30 13:49
大家都要遵守游戏规则!
作者: 冷观    时间: 2003-7-31 08:52
标题: 复版主
听起来冠冕堂皇,可惜不经琢磨。
1)讨论报欧元是否要废标不应脱离招标文件规定的前提;
2)法官对杀人判决的裁量权绝不是凭空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而是根据法律对杀人情节轻重或杀人者是否在18岁线做出死刑、死缓等的判决。所以,也离不开法律依据;
3)尽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不报美元的后果,但招标公司自行用允许报多种货币时才使用的“范本”第25.1款,显然违反了 “七号令”第25条“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规定。让“招标机构和用户保留灵活性和主动权”,“招、投标法”和“七号令”就会流于形式,就象林林调侃的:招标公司想怎么来就怎么来吧!
4)按“七号令”第28条第5款“如果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说明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不能以多种货币投标(因为“七号令”说的是“如果允许”),版主凭什么说招标公司规定只能报美元不合适?
5)裘好象已经说了,本标被推荐的折美元的价格不是最低,业绩好象也不是最好,如果是靠“招标机构和用户保留灵活性和主动权”得出评标价最低,是否真正最低就要打问号了?很难让人信服,是符合“七号令”第25条“商务、技术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的“评标价格最低者”吗?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3-7-31 14:28
标题: 复冷观
1.  谢谢你对本主题的关心。
2.  请你再仔细看看我的帖子“问题的焦点”。
3.  请你再仔细看看裘先生以前的帖子中的话,“被推荐的中标人折算汇率后的投标价低于报美元价的投标人”(裘先生原话)。
作者: 冷观    时间: 2003-7-31 16:46
标题: 再复版主
1)谢谢版主的回复。我觉得,尽管本社区声明为个人观点,但毕竟是借助招标行业人人皆知的网站,所以,似应体现“招、投标法”和“七号令”的全面宗旨。

2)重又看了版主”“问题的焦点”,我的回复就是针对版主的观点一一对应的,如版主认为不妥,愿听指教。
3)因为评标价包括商务(当然有价格)、技术等许多方面,我对裘说的“被推荐的中标人折算汇率后的投标价低于报美元价的投标人”,我理解裘是告诉大家评标时,在对价格指标进行比较这个阶段,招标机构以折算汇率的方法,把报欧元的折价比较比报美元的低,后来他好象又介绍说,是比1家报美元的低,比另1家高。他想说明根据“范本”第24.3条,“影响任何投标人的排序”都应作为不能接受的偏离予以废标。通常这个比较是在初评时进行的,所以,他应该是想说明初评时就应根据招标文件第24.3条对报欧元的作废标处理。
而我的观点同方远一样,因为根据“七号令”,第28条第5款,这本来就应该是无效标,怎么能随意用原招标文件并不适用的条款有折算汇率了,招标公司这种做法也是自己否定自己!我实在觉得可笑,可能有的招标公司只会用“范本”,却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吧?言重了,但是好心,招标公司每年的年审不是做样子的吧!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3-8-1 10:02
标题: 请本案中招标机构介绍一下情况
本案中的招标机构:
         贵公司在看我们的辩论吗?建议你也参与,介绍一下情况。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1 11:00
看了以上的讨论,
我觉得欧元报价肯定是对招标文件的偏差。但此偏差不是商务废标的条件,所以不能依次就宣布商务废标。
招标文件中是有偏差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排序的规定。如果是技术偏差就没问题了,是无须做价格调整的条件。
但排序是以美元计算的。不把欧元转换成美元就不能排序。而转换成美元后才可以排序,所以又不能说是欧元影响了排序顺序。
作者: 林林    时间: 2003-8-1 11:05
但排序是以美元计算的。不把欧元转换成美元就不能排序。而转换成美元后才可以排序,所以又不能说是欧元影响了排序顺序。


问题的实质就在这里,就在于如果以不是招标文件规定的货币投标,是否可以?如不可以就牵扯不到排序不排序,他连资格都没有!如果可以就不一样了,当然你要说为什么可以,我不同意“但此偏差不是商务废标的条件,所以不能依次就宣布商务废标。”的说法,要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货币报价,这是招标范本中的规定,不符合规定当然应该费标,这有什么值得怀疑的吗?很直接的问题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1 14:00
招标文件是有规定,但任何非主要条款都允许偏差的。只是投标货币的偏差是不是影响排序大家意见不同。我认为按汇率转换并不是调价,因为没转换成美元前不存在排序。所以不是影响排序。
作者: 冷观    时间: 2003-8-1 14:08
标题: 复bidboy
请看“范本”第12.2条,“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货币报价”。我想裘指招标文件规定必须报美元只能是在投标资料表写的。有了这条规定,“范本”第25.1条就不在本标中起作用了,因为此第25.1条是根据“七号令”第28条第5款制定的。所以,请别搞糊涂了,在招标文件不允许报多种货币的限制条件下,谁给的权利可以将欧元折美元?用什么汇率折也不合理,我想可能是招标公司想当然地又把报欧元当成招标文件允许报多种货币的情况了,按“七号令”第28条第5款,如招标文件允许报多种货币,报欧元者一点都不是问题,也不会在此有争论了。
请别忘了,招标公司根本的问题就是违反了“七号令”第25条,用本招标文件不适用的条款,才会出现问题。
解释当否,愿一起讨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1 14:33
如果从字面上看,第25.1条是说如果有多种货币就可以按汇率转换,因为还有可能国内投标用人民币报价呢,怎么说不起作用了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1 14:41
我觉得如果招标文件规定非美元报价是废标的理由。那就好了。但现在没有规定。那只能是作为偏差处理。就像一般技术参数不满足一样。认为可以接受。而由此带来的结果也得接受。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3-8-1 14:42
标题: 很好!
很好!我们正在围绕问题的焦点讨论。
请问,7号令和招标文件的哪一条款明确规定,凡不按要求的货币报价就作废标处理呢?如果没有,招标机构和用户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1 14:51
我觉得投标人在报价时也会考虑这些得,既然不是非标条件,即未说不许那就应该能做。所以提醒的的招标人,以后应该明确什么不许才行。而不是说要做什么?
作者: 冷观    时间: 2003-8-1 16:35
对不起,刚才去开会了,刚结束,但我能回答版主的问题,敬请等待。再次对不起,下周一定答复。谢谢!
作者: 冷观    时间: 2003-8-2 22:06
标题: 复“很好”
招标文件规定的再详细,再具体,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所幸,正是为了避免挂一漏万,招标文件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尽量以包括性条款或定义性条款加以约束。裘斟提到的机电司“范本”和招标文件的第24.3条,实际上是对评标时判断投标文件的偏离是否为实质性偏离或非实质性偏离的定义性条款。
招标文件不可能对所有投标产生的偏离都一一予以定性,但第24.3条给出了对区分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的评判标准。所以,应该说裘斟的观点有一定道理。


不过林林说得对,报欧元的在本案中根本就“没有资格”,所以,不存在还要折算汇率的问题,也是,当初招标文件要求报美元是不需要折汇率的,也就是事先不会规定折汇率的标准,报除美元以外的任何货币都没有可折算用的汇率。
bidboy说还可能“投标用人民币报价呢”,不知道裘的项目有否国内部分报人民币的要求,他只说:“外汇部分必须用美元报价(The bid price for foreign currency must be quoted in US Dollars)”假设裘的项目要求同时报美元+人民币,(根据“范本”第12.1和12.2条,从上述原文中看,这种情况是可能的),那么,招标公司为了比较总报价,以开标当日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转换后再加上美元报价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招标文件事先规定了要报美元+人民币。这时“范本”第25.1条是适用的。是符合“七号令”第25条规定的。当招标文件规定外汇部分只能报一种货币时,外汇部分的投标报价就不存在规定“对外汇部分的报价,评标时用何种汇率转换的条款”。招标公司自作主张(或者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地)套用“在允许多种货币时才适用的第25.1条”,等于未遵守“七号令”第25条,即“未根据招标文件(因为事先未规定、也没必要规定用什么方式折算汇率)、投标文件评标”。
开标后对报其他货币的投标无法折算,当然就是无效标!请仔细想想是否是这个道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3-8-3 07:59
标题: 再复冷观
冷先生,
1.  你仍然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7号令和招标文件的哪一条款明确规定,凡不按要求的货币报价就作废标处理呢?
2.  如所周知,当一个定理成立时,其逆定理不一定成立。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4 10:04
招标文件是规定了应该怎么做,即用美元报价。但没规定不应该怎么做,即不用美元报价即是废标。
我觉得如果是废标条款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指出,既然没有明确是废标条款,就应该作为偏差接受。这样才对。作为废标处理是没有依据的。
作者: 林林    时间: 2003-8-4 10:07
标题: 回复: 再复冷观
最初由 Laochan 发表
[B]冷先生,
1.  你仍然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7号令和招标文件的哪一条款明确规定,凡不按要求的货币报价就作废标处理呢?
2.  如所周知,当一个定理成立时,其逆定理不一定成立。 [/B]

斑竹这么说未免有些避法律之不善的意思了,以前已经有若干的项目因为这个成为废标原因了,在场的有许多是招标公司的吧,你们心理最清楚了。在什么时机,怎么用这些法规。
不过这是范本中的规定,我还是坚持不响应,就废标,绝对有道理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4 10:28
法律,法规当然会有漏洞,招标文件也会有。要不断完善。
但就像Laochan所说的,不能以条款的推论作为依据。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3-8-4 10:30
标题: 请直接面对讨论的问题
林林,讨论问题应直接面对讨论的问题。如不直接面对讨论的问题,这在诡辩术上叫“偷换概念”。
作者: 林林    时间: 2003-8-4 10:35
标题: 回复: 请直接面对讨论的问题
最初由 Laochan 发表
[B]林林,讨论问题应直接面对讨论的问题。如不直接面对讨论的问题,这在诡辩术上叫“偷换概念”。 [/B]

但我们所说的正是这件事的起因啊,正件事要连起来看嘛,不对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4 10:41
我觉得现在已经比较明确了,废标是没有足够的依据支持。投标人利用了规定和招标文件的不完善也只能这样了
作者: 林林    时间: 2003-8-4 10:43
最初由 bidboy 发表
[B]我觉得现在已经比较明确了,废标是没有足够的依据支持。投标人利用了规定和招标文件的不完善也只能这样了 [/B]

呵呵,要是我就一定质疑,因为这里我看到了明显的偏袒!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4 10:54
依法规得出的结果不一定合情,合常理这是经常有的。但必须这样做。只能事后完善修改法规。
作者: 冷观    时间: 2003-8-4 12:10
标题: 复版主的再复冷观
请看“七号令”第25条,“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本例中,招标文件规定外汇部分只能报美元的同时,就意味着告知投标商在本招标文件中,评标时对外汇部分的报价没有汇率折算问题,所以请问,当投标商的外汇部分报除美元以外的其它货币时,在评标时该怎样折算比较?因按“七号令”第25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就无法比较,只能作为无效标。
作者: 裘斟    时间: 2003-8-4 12:26
标题: 冷观分析的正确!
谢谢冷观,您分析的完全正确,这个标就是要求报美元+人民币,3 家的国内部分报价,报欧元的投标商之人民币部分排第2位。因为我认为3 家都报人民币了,就没提。
或许是由于这个讨论,现在业主是按美元货币同报欧元的签的合同,但由于已不是原投标价,合同内容已有改变,我说过了,这个标真的经不起查。我知道不是我1家,另1家同样认为这个标就是不公平!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4 14:49
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为了便于评标和比较。如果是投标价中有多种货币,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卖出汇率统一转换成美元。所以就算招标文件要求用美元报价,如果出现多种货币也可以按此规定转换的。
除非招标文件中有其他条款约定非美元报价不接受。非美元报价的标为废标不参加后续评审。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4 14:58
投标货币和签约货币是可以不同的。一般我们要求美元签合同,也可以用其他货币签这样风险就由国内买家承担。
作者: 林林    时间: 2003-8-4 15:23
最初由 bidboy 发表
[B]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为了便于评标和比较。如果是投标价中有多种货币,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卖出汇率统一转换成美元。所以就算招标文件要求用美元报价,如果出现多种货币也可以按此规定转换的。
除非招标文件中有其他... [/B]

不苟同!
我觉得大家只要注意招标文件范本地12.2条就可以了,因为该投标商违反了这条,所以废标,请不要不忽略事情的关键问题!
“投标人从中国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货币报价”
作者: 林林    时间: 2003-8-4 15:46
标题: 裘斟这个问题是否在采购与招标的网站也请教过了:)?
看了他们的回答,很含糊其次嘛。简直就是胡来啊!
天下招标公司都是那么不可理喻啊:),自己都该检讨检讨了!!!!!!!!!
不要问他们,都是站在招标公司和业主的角度上说话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4 16:36
请注意,该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这不用说了,是肯定的,应该没有什么异议。
但如果作为废标处理依据是不充足的。除了明确的废标条款外,我觉得对于其它偏离招标文件的作废标处理必须慎重,就像判定某人有罪一样。不能因为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就说人家有罪,必须要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罪。
作者: 林林    时间: 2003-8-4 16:47
最初由 bidboy 发表
[B]请注意,该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这不用说了,是肯定的,应该没有什么异议。
但如果作为废标处理依据是不充足的。除了明确的废标条款外,我觉得对于其它偏离招标文件的作废标处理必须慎重,就像判定某人有罪一样。不能... [/B]


那好,我问你
一个项目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写了,请投标方用人民币报价(这里也没有些不报是否废标啊)。结果有一家投标商的投标设备有50%的进口价,这样他就用美圆报了,他想和采购方共同分担美圆的汇率风险,这样招标公司认为他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货币不响应)进行投标,故废之。这也是招标公司的做法啊,怎么能说不可以呢?
斑竹原来说的有一定道理,有时候严格搬法规会无法达到招标的最高宗旨,这一点我同意,但就投标方来说,出发点肯定是从自己,当然不希望出现这样的情况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4 16:57
如果是国内招标采购当然是废标。如果是国际招标进口设备应该可以用美元报价。
招标的本质是制定维护游戏规则。其次是维护招标任何投标人双方的利益。
反之如果将非美元报价废标,投标人质疑,则招标公司是拿不出充足依据的。
作者: 咄咄逼人    时间: 2003-8-4 17:19
标题: 不用在这个问题上争论什么了?
说白了就是,如果招标方想要你,就会给你澄清机会,就不是废标理由。如果不想要你,就可以废你的标,就这么回事。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4 17:29
标题: 回复: 不用在这个问题上争论什么了?
最初由 咄咄逼人 发表
[B]说白了就是,如果招标方想要你,就会给你澄清机会,就不是废标理由。如果不想要你,就可以废你的标,就这么回事。 [/B]

不这么简单吧!
作者: 裘斟    时间: 2003-8-5 08:42
标题: 谢谢林林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给我回复的那个专家我能想象得到其姓氏名谁,他好象曾是业主或设计院的,现在只管世界银行的项目。
当我就他的回复提出疑问后,他与其他专家交换过意见,现在也认为我提的有道理,让我根据“招、投标法”赋予的权利投诉。
但愿法律不是只给人看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5 09:00
关注投诉结果!请及时告知。
作者: Johnny    时间: 2003-8-5 09:04
标题: 回复: 谢谢林林
最初由 裘斟 发表
[B]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给我回复的那个专家我能想象得到其姓氏名谁,他好象曾是业主或设计院的,现在只管世界银行的项目。
当我就他的回复提出疑问后,他与其他专家交换过意见,现在也认为我提的有道理,让我根据“招、投... [/B]


讨论不出结果,相互各持己见,也只能这样了,法律是公证的。
我们同样密切保持关注!
作者: 冷观    时间: 2003-8-5 09:23
标题: 复bidboy
我想版主已经明白了你怎么又提出来这个脱离了前提的问题?

请看“七号令”第28条第5款:“如果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价统一转换成美元。”
当招标文件要求必须用美元报价时,招标文件还会规定进行价格评标时需要指定汇率转换吗?
请先搞清招标文件为什么要事先规定评标时用不用汇率折算,根据“招、投标法”、“七号令”、“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办法”等文件,都要求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
1)当“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时,招标文件要事先告知投标商:“在进行价格评标时,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价统一转换成美元。”
这体现的是“公开”。
反之,当“招标文件不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时,招标文件的“公开”是告知投标商:在进行价格评标时,不存在汇率转换问题,直接以各方报的统一货币比较,(请不要说招标文件没有这么写,在法律上,有些是明示的,但对那些隐含的、不言而喻的情况,虽未写出,也是必须执行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5 10:01
事实是清楚的。关键是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货币报价的废标理由是否充分。
我认为是不充分的。招标文件范本中汇率转换是为了价格评比方便,如果用这条作为废标的理由就是说,投标人没按要求报价,我们评标不方便了所以废标。能说通吗?
所以除非明确说明非美元报价不接受,否则不能作为废标理由。
作者: 冷观    时间: 2003-8-5 10:52
标题: 再复bidboy
不是“评标不方便了”而是由于其没有遵守招标文件“必须报美元的规定”,要是接受了这个标,又用原招标文件已经“公开”告知投标商进行价格评标时,没有汇率折算问题反过来又自作主张地用一个汇率折算,不仅自己否定了自己,也是对其它遵守规定的投标商的不公平!
试想,其它投标商得到的信息是:原来不响应招标文件可以得实惠,那如果我当初也不响应招标文件,用其它货币报价,也可能我的汇率折算后比他还低。
没有公平的环境,竞争就是空话!招、投标法、七号令及相关文件对招标、评标的规定,就是要保证公平的竞争环境,这无论对招标任何投标人都是有益的!
您以为如何?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3-8-5 11:08
标题: 废标,应明确规定
废标,是对投标人投标处以极刑,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未明确规定,就不能废标。更不能因为有投标人要求废标就废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5 11:11
规定用美元报价就没有汇率折算这条成立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汇率变化一般人很难预测,开标当日可能高,可能低,所以不一定就是得到好处。而且要承担风险。
这件事提醒招标公司在编写招标文件时一定要明确。以前的习惯是只说要怎么做,以后应该明确不能怎么做。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3-8-5 11:15
标题: 有感
有些投标人因没有竞争性价格而未能中标,就总想抓住对手的小错误来达到中标的目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5 11:21
标题: 回复: 废标,应明确规定
最初由 Laochan 发表
[B]废标,是对投标人投标处以极刑,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未明确规定,就不能废标。更不能因为有投标人要求废标就废标。 [/B]

同意。
作者: 冷观    时间: 2003-8-5 15:54
标题: 复有感
版主的“有些投标人因没有竞争性价格而未能中标,就总想抓住对手的小错误来达到中标的目的。”并不适用本例,竞争应该在公平条件下,本例中如果所有3家投标商都不遵照必须报美元的规定,价格的高低会是另一种情况。折算出的价格也不会同本例一样,所以这不是谁的价格有竞争性的问题能够解释的过去的。
作者: 冷观    时间: 2003-8-5 16:11
标题: 请问bidboy
按照您所说:规定用美元报价就没有汇率折算这条成立的理由是不充分的,”请问:在规定用美元报价时,大家都是同一货币了,怎么还会有汇率折算?这就是招标文件在此前提的“公开”规定,因为“七号令”要求,评标时就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这一“公开”规定。
作者: 冷观    时间: 2003-8-5 16:45
标题: 复l:废标应明确规定
按版主的观点,如果不废这个标就会违反“招、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文件没有具体指明(因为不可能面面俱到)就不能废吗?
裘告知本标已与报欧元者用美元签了合同,又是个笑话,看看“七号令”第28条第5款,折算美元是评标用的,各位招标公司谁听说过用评标价签约?投标时报什么货币,折算出的美元只是评标用的,而且评标价可能比原投标价还高,也可能还低,不管高低,仅用于评标比较,签约时,还是原投标价。
再看看“招、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本例中招标人的招标文件有一条是“外汇部分必须用美元报价”,投标人的投标价是欧元,用美元签约,改变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指标(这可是招标中的重要指标),用欧元签约,就不符合招标文件。
招标公司怎么想掩盖都包不住这团火吧?
裘:看看“招、投标法”第59条。
作者: Johnny    时间: 2003-8-5 17:14
标题: 回复: 复l:废标应明确规定
最初由 冷观 发表
[B]按版主的观点,如果不废这个标就会违反“招、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文件没有具体指明(因为不可能面面俱到)就不能废吗?
裘告知本标已与报欧元者用美元签了合同,又是个笑话,看看“七号令”第28条... [/B]


应该在澄清时,就约定了最后要用美圆支付了。所以这个价格不是评标价格。只是按照开标当日的汇率折算后的美圆投标价而已。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5 22:05
标题: 回复: 请问bidboy
最初由 冷观 发表
[B]按照您所说:规定用美元报价就没有汇率折算这条成立的理由是不充分的,”请问:在规定用美元报价时,大家都是同一货币了,怎么还会有汇率折算?这就是招标文件在此前提的“公开”规定,因为“七号令”要求,评标时就?.. [/B]

我的意思是虽然有规定用美元报价,但是当按开标当日汇率折算一条还是有效的。因为还会有偏差啊。如果规定非美元报价不接受那就不存在汇率折算了。非美元报价可以废标。
作者: 冷观    时间: 2003-8-6 11:11
标题: 复超级版主
请看“七号令”第28条第5款和“范本”第25条,开标当日汇率折算是为了评标用的,还用解释吗?
作者: 冷观    时间: 2003-8-6 11:31
标题: 再问bidboy
假设您是投标商,在招标文件中看到“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货币报价”。又从投标资料表中看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报美元”,难道能从中看到本招标允许报其它货币吗?
货币单位不同的偏差,是会涉及到价格的改变,这样重大的偏差都不算实质性偏差吗?
作者: Johnny    时间: 2003-8-6 11:38
标题: 回复: 复超级版主
最初由 冷观 发表
[B]请看“七号令”第28条第5款和“范本”第25条,开标当日汇率折算是为了评标用的,还用解释吗? [/B]

此美圆价格非彼美圆价格!
两个概念的
您说的美圆价格是评标标准换算得来,我说的美圆价格是招标方允许澄清后约定的美圆支付的价格(欧员换算来)。
我不说两房意见谁对错,我个人认为都有道理。
作者: Johnny    时间: 2003-8-6 11:40
标题: 回复: 再问bidboy
最初由 冷观 发表
[B]假设您是投标商,在招标文件中看到“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货币报价”。又从投标资料表中看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报美元”,难道能从中看到本招标... [/B]

现在可以肯定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资料表里写的是“必须”报美圆吗?
作者: 冷观    时间: 2003-8-6 12:15
标题: 再复超级版主
如果按您说的“应该在澄清时,就约定了最后要用美圆支付了。”
您不等于在澄清时允许投标商改变投标文件了?请看“七号令”第29条第2款“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上进行澄清和说明,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您这货币都变了,是属于含义不明确吗?难道不是改变了投标文件吗?
作者: 冷观    时间: 2003-8-6 12:25
标题: 请超级版主看一下本例裘的另以主题
裘在提出本例时介绍说的,招标文件写的是:“外汇部分必须用美元报价(The bid price for foreign currency must be quoted in US Dollars)”按要求,招标公司用“范本”和第二册组成招标文件,所以,这应该是在投标资料表中写的。
您是招标公司的吗?我不是指本例的招标公司,恕我直言,我觉得您对招标、评标程序不是很熟。请别介意。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8-6 12:42
标题: 回复: 再问bidboy
最初由 冷观 发表
[B]假设您是投标商,在招标文件中看到“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货币报价”。又从投标资料表中看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报美元”,难道能从中看到本招标... [/B]

因为从招标文件中没有看到非美元报价是废标的条款,这就够了。所以投标人才敢报欧元价啊。而且要冒一定的风险啊!
投标既是技术的较量,也是智慧,胆量的较量。
作者: Johnny    时间: 2003-8-6 13:19
标题: 回复: 回复: 再问bidboy
最初由 bidboy 发表
[B][QUOTE]最初由 冷观 发表
[B]假设您是投标商,在招标文件中看到“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货币报价”。又从投标资料表中看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 [/B]

您说的很对,有的投标商就是敢冒风险,赶这么做,他对招标文件了解深厚,知道业主的采购意图,对汇率变动有了解深刻,给自己留有余地。
其实投标商在落标时可能一时难以接受,毕竟付出了相当的努力,不过我们还是应该先从自己出发,不要眼睛总订着别人,姑且不论他是否可以转换成美圆,就是变换的后的美圆评标 ,是不是真的就不如人家呢?如果是的话,其实就没什么好说的了,要我是采购方,我也会选择他的。一味的追咬人家的报价货币单位,让我觉得好象就怕人家进入到评标阶段一样:)
作者: Johnny    时间: 2003-8-6 13:26
标题: 回复: 再复超级版主
最初由 冷观 发表
[B]如果按您说的“应该在澄清时,就约定了最后要用美圆支付了。”
您不等于在澄清时允许投标商改变投标文件了?请看“七号令”第29条第2款“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上进行澄清和说明,但不得改变投标?.. [/B]

您不能改变的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像投标价格等,你们现在不就是在讨论投标货币单位是不是实质性内容吗?您不明白我说的吗?
我是说如果采购方认为该项是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但采购方可以接受的。当然可以在澄清时说明了,既然人家有不认为是实质性的内容,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从和说起呢?
您可能又会说接受就会影响排序,是违反规定的!
既然法律有说,接受即可按相关汇率(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美圆买出价折换)折算,就说明从法律的角度是支持折算后的美圆和直接报美圆是同等效力的,是不存在什么异议的,那影响投标人排序的说法又从和而来呢?
当然最主要的根源就是该条款的不符和是否应为重大偏离投标,我现在认为应该是不算的。
作者: admin    时间: 2003-8-6 13:58
标题: 斑竹说的很好,即使同样是杀人最,也不可能全是死刑啊?
还要是考虑许多别的因素呢?您也不能因为法律写有“杀人偿命”就一律都是死刑了不是?
作者: Johnny    时间: 2003-8-6 14:29
标题: 我认为!
之所以说叫重大偏离,是因为该偏离已经影响到采购方的采购意图、利益或权利保障了。比如说投标价格、是否有投标保证金、适用的法律、税收问题等。而投标货币单位变动并不能对采购方构成多大的影响,法律也规定了接受后的兑换标准。就这类问题来说,什么属于实质性内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介定,大家看法不尽相同。所以说这是招投标技巧的一个可挖掘点。
这个项目如果是我就一定好好总结失败原因,我觉得楼主的失败原因并不是因为业主允许那个欧元投标这么简单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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