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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货物招标业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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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诚.ら
时间:
2013-7-31 08:22
标题:
货物招标业绩问题
原文:
业绩要求:投标申请人自
2010
年(以签订合同中证明的时间为准)以来承接过有效的所投产品单个项目合同额达
2000
万元及以上的通风空调系统类似项目的供货合同,如投标人提供的单个项目合同中只包含螺杆式地源热泵机组,招标人允许投标人提供另一份包含模块化风冷(热泵)机组的供货合同,且
2
份供货合同总额须达
2000
万元及以上。
注明:空调系统类似项目合同中须注明供货设备包含螺杆式地源热泵机组、模块化风冷(热泵)机组。
投标人申请资格要求: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授权的代理商
问题:从原来是否能看出,代理商投标时拿厂家的业绩原件过来投标也是可以的,我注明的是所投产品,这样会不会有歧义,矛盾否?
作者:
九九随心
时间:
2013-10-10 09:42
你的实际问题就是:代理商能否拿着生产厂家的销售合同来算业绩是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10-10 13:20
你这主语是投标申请人,肯定是指签合同的乙方是投标申请人。如果是指产品业绩主语应该是所投产品。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0-10 14:49
两种制冷方式空调,其中一种的2000万,两种达到2000万的也行。
制造商和代理商一起投标很别扭。
同样有沙发的问题。
作者:
caitan88
时间:
2013-11-25 21:51
个人理解:投标申请人(主语)承接(谓语)的所投产品(定语)供货合同(宾语)。
这应该清楚了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11-25 21:54
原文文字理解不相互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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