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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格预审怎么公示 [打印本页]

作者: cxzyyy    时间: 2013-7-31 15:03
标题: 资格预审怎么公示
资格预审结束后,应公示什么内容?采用有限数量制的,通过预审的投标人是否应该公示?有没有法规规定该怎么做?
作者: jeff_wh2002    时间: 2013-7-31 15:14
个人认为不能公示资格预审结果。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格预审是招标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此项工作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招标工作全部完成。公开资格预审结果势必导致投标人围标串标行为。因此,个人认为资格预审结果不仅不能公示,反而应当加强保密措施。
作者: zw22    时间: 2013-7-31 15:21
按条例第十九条办理,不能公示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7-31 17:11
我们这里公示的是未通过名单及理由,通过名单不公示。
作者: zw22    时间: 2013-7-31 21:08
还真有资格预审公示的,刚才在一个网站上看到的,这是第一次看到。http://www.zmctc.com/zjgcjy/Notice/zsProNameInfo.aspx?chrPID=3385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7-31 21:31
浙江省重大工程交易网公告的是未通过资格预审单位。
作者: zw22    时间: 2013-7-31 21:38
我们这里没有资格预审结果公告 所以很稀奇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3-8-1 08:34
曾经经历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因为是第一次,当时也研究了很多:

实际中几个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做法:
1,GZ交易中心会公示通过的名单和不同的名单,不通过的还公示不通过的原因;
2,FS交易中心是不公示结果的,只将结果书面通知到各个投标单位(单对单);
3,SD区交易中心只公示未通过单位的名单和原因,而且是以代号代替单位名称,只有自己知道自己的代号。

个人认为:
1,GZ交易中心的做法是违法的,他已经泄漏了通过的名单和数量;
2,FS交易中心的做法可行,不违法;
3,SD区交易中心的做法不但可行,不违法,而且还进行了积极的改进,首先他并没有公示通过的名单和数量,另外公示了不通过的名单和原因,有利于约束评标委员会的行为,也有利于投标单位发现自己的错误之处以便进行改正,符合招标投标法“公开”的要求,而且以代号代替投标单位名单这个细节也非常好。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8-1 09:26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
曾经经历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因为是第一次,当时也研究了很多:

实际中几个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做法:
1,GZ交易中心会公示通过的名单和不同的名单,不通过的还公示不通过的原因;
2,FS交易中心是不公示结果的,只将结果书面通知到各个投标单位(单对单);
.......
    广州这个,是违法的,我不是第一次在社区说了。
    佛山这个,的确不违法。对于第三类招标项目,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时候,再回头公示通过与不通过的资格预审申请人以及原因,就更好。
(当然也有可能产生一些比较微妙的,不可逆的事情)
    顺德这个,不错,值得推广。对于第三类招标项目,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时候,同步公示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单,就更好,更完美。
(当然也有可能产生一些比较微妙的,不可逆的事情)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zw22    时间: 2013-8-1 09:44
可能大家要明白如果只公示而不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这是违法的。即使公示后,也要向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不然违法。本人认为公示是多此一举,况且公示不当还有违法的风险。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8-1 16:14
公示,是面向社会的,不是面向通过的或未通过的申请单位。社会上任何一个人都能够上网看到才是对的,而不应该象某些网站,需要注册交钱才能看。
任何一个公开招标,或公开的资格预审,都应该向社会公示。
作者: liuc    时间: 2013-8-1 17:17
参加过客户项目的几次资格预审,居然是在评完某个招标项目后,招标代理先请在场专家不要走,准备对一个项目进行资格预审;之后就看到潜在投标人抱着预审文件扎堆挤进会议室,不到半个小时,预审结束。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3-8-2 08:5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广州这个,是违法的,我不是第一次在社区说了。
    佛山这个,的确不违法。对于第三类招标项目,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时候,再回头公示通过与不通过的资格预审申请人以及原因,就更好。(当然也有可能产生一些比较微妙的,不可逆的 .. (2013-08-01 09:26)
学兄,好见解~~~不知今年GD省的招标师考点是否还在广州,有机会到时候一聚不?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8-2 08:53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学兄,好见解~~~不知今年GD省的招标师考点是否还在广州,有机会到时候一聚不? (2013-08-02 08:50) 
  肯定在广州啦!
    不用等到招标师考试吧,随时都可以嘛,广佛都通地铁了。
作者: ahsjxjd    时间: 2013-8-2 10:24
从来没有听说过资格预审还要公示的啊,只是通知对方有没有通过审核
作者: cxzyyy    时间: 2013-8-2 14:44
建市(2012)6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加强招标公告管理,加大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示力度
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3-8-5 08:53
建市(2012)61号文件原文:
  六、加强招标公告管理,加大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示力度
  公开透明是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实现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公告管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有形市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有形市场应当建立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有效链接。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其意思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的内容包括资格预审结果,而不是单独在资格预审环节单独公示。
作者: cxzyyy    时间: 2013-8-5 09:02
谢谢!如果是这样的话,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在资格预审阶段,不存在公示这一环节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3-8-5 09:09
目前好像找不到文件依据。公示资格预审通过单位名单显然是有违标法规定。公示不通过单位名单各地都在探索。
作者: zzzjjj    时间: 2013-8-5 09:17
不过实际的做法,好多地方都是公示未通过的名单
作者: ahht    时间: 2013-8-5 17:57
可以采取告知函的形式通知投标企业。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8-5 21:29
上海是不公示的,比较好,没有争议和风险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3-8-6 08:50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个人认为,公示资格预审名单违反上条规定。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3-8-6 09:02
资格预审公示未通过的单位还是可以的,这也是招标公开原则的体现。目前都是国有项目进场交易,采取资格预审的,有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公司未通过单位的名单和未通过的原因,这样也是一种倒逼机制,让专家尽职、让潜在投标人监督,也是提供权益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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