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chan: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13-08-10 07:47)
汪才华:
我个人认为招标文件作出具体规定作无效标处理无可厚非,实践中也很常见。
但是招标投标是采购的一种手段,其本质是穷其办法扩大竞争,优中选优,而招标具有一次性的特点,其本身过程也有成本,动辄“无效标”、“否决投标”,值得我们深思。
谋天:
你好像在很多问题上都是这样回答的
学以致用: 个人认为,您跟帖第一段的 “无可厚非”与第二段的“动辄无效标、否决投标”的观点,前后矛盾。
(2013-08-12 08:39)
汪才华:我是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反思。 (2013-08-12 09:23)
学以致用:
那为什么”无可厚非“呢?
ping__kun:
我认为应该是无效的,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办法“初步审查标准”中的废标条件就有“(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3.2项规定”,没有标识“正本”“副本”的话,如何才能确定“份数”?
另外,各《标准文件》中一般都写明“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没有标识“正本”“副本”的话,一旦发生“不一致”,以何为准?
.......
Laochan:楼主的问题:“假如投标人忘记在投标文件上盖“正本”“副本”了,有效否?后续应如何处理?”
一、楼主的问题是:“忘记”。如果仅仅是“忘记”,言下之意,投标人实际上是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当然有效。后续如何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的封面分别写上“正本” .. (2013-08-10 15:56)
gzztitc:我所知道的,关于“正本”和“副本”问题的描述,参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本2008.
这段的原文:
....... (2013-08-13 17:42)
坚持梦想:钱老回答的第一条,本人实在不敢认同。谁给代理公司修改人家投标文件的权利!如果出现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如何处理?以代理机构标的正本为准吗?人家投标单位认可吗?
(2013-08-13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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