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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的思考 (有补充) [打印本页]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9 13:58
标题: [原创]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的思考 (有补充)
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的思考

结合本人参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改革工作所写一点体会,欢迎大家讨论。

根据 gzztitc 总版主的建议 在原文基础上又补了一块内容  请各位社友批评指正



    一、概念

       什么是公共资源?此公共资源非指一般意义上属于人类社会公有、公用的自然与社会资源,而是指掌握在政府手中且可用于交易的资源(财政收入、政府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产权等)。


       什么是公共资源交易?政府不是通过行政指令对公共资源进行配置(财政补贴、土地划拨等),而是按照市场交易规则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拍卖等交易方式与企业或个人进行交易,以此来市场化配置公共资源。

   二、公共资源交易存在的问题列举

     交易前:领导干部插手交易、不符合交易条件就进入交易程序等

     交易中:投标企业虚假投标、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评标专家寻租等

     交易后:阴阳合同、分包转包、偷工减料、超概预算等

   三、问题解决对策

      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不是简单地单独对每个问题进行分析、解决,而是应当综合分析上述问题产生原因的内在联系,找出主要问题,进而实现问题的全面解决。个人认为主要问题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到位所造成的政府、社会、市场三者之间关系未理顺的问题

       解决对策:

       宏观(国家层面):最重要的层面,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能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滞后问题能否及时得到修正,都取决于这一层。

           一是树立有限政府理念。对于社会、市场的管理应是宏观的,不要大包大揽所有事情、不要直接干预微观观经济活动,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管并作宏观干预。

      二是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政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购买社会服务来为整个社会服务,激活市场经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而政府起到政策引导作用。


      三是树立法治政府理念。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作为交易一方的政府极易凭借权力、地位对交易另一方的企业或个人提出不公平条件要求,这就要求政府限制自身权力滥用,建立权力公开、规范、制衡机制,并建立市场诚信体系、企业救济机制,真正做到公平交易。

       中观(地市政府层面):应该说这个层面是非常重要的,国家执政理念、宏观政策执行的具体体现和基层改革创新的实现主要都在这一层面。地方政府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具体模式选择也是能否实现政府自我限权、权力制衡、公平交易的基本保障。此处重点介绍“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的基本情况。


       一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市长任主任,有关部门一把手任委员会成员,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涉及职权重新划分,原行业主管部门对改革理念不接受、阻力大,现行体制下确需政府一把手力推此项工作。
        一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原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对交易进行监管,而是负责行业资质管理、施工现场监管等工作。

       一是实现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决策在发改、政府、人大等部门,有关部门为具体执行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专门管理部门相对独立设置,改变原来同体监督、多头监管局面,建立权力制衡机制。

       二是实现“管办分离”,交易双方及其代理机构是交易的“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是专门的“管”。

       三是实现“管管分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现场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打造一个类似审批大厅这样的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政企互动界面,解决原行业主管部门一管到底时以批代管、相对封闭及通过限制企业进入交易环节来替代管理等问题。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专门管理机构,可更好的通过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交易主体诚信库、公共服务平台、更加公开透明的交易程序、引入更多社会监督等方式来规范市场,探索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救济机制的建设工作,并针对市场出现的问题调整政策、规则。


       一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中心负责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物理场所的运维,为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的共性的服务、市场价格统计分析等服务。

       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就是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它包括市场的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市场上的交易双方(有关部门及其代理机构、企业)和市场服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中心)。交易双方是这个市场上的主角,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中心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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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观(具体项目实施层面):具体项目相关人员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制定的规则、流程来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以下为补充内容



    一、为什么要改革


      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包括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最早是由纪委牵头,甚至是纪委直接主导推动此项改革的,这本身就说明一些问题。那就是纪委在查处投诉、举报的过程中发现大量涉及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出现了违纪、违法问题,这除了个人主观原因外,客观上现有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现有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存在问题、漏洞。从预防腐败、保护干部的角度,通过手中掌握的大量证据,纪委也有理由要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改革。

       本人统计过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问题包括市场人为割裂、围标串标、领导插手、规避招标、专家寻租、投标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阴阳合同、低价中标后不断增加工程量等等尽20类(不仅限于招标投标环节)。


      个人认为所有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两个问题:

       1.政府权力运行不够公开透明,缺乏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

       2.整个社会诚信制度的缺失

      问题1需要政府对自身进行改革,问题2也需要政府来引导、建设。所以要解决公共资源交易有关问题就必须要改革,而且必须是由政府主导的改革。


    二、异议较多的几个问题
   
    1、新成立的“一委一办一中心”存在“管办不分”

    首先要明确在交易过程中究竟谁是“管”谁是“办”。个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统一行使交易监督管理职能是“管”,而交易双方(包括代理机构、专家)才是“办”。而交易中心只是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中心不是“办”,自然不存在“管办不分”。


    2、权力集中了,无法监督,更容易腐败

    按照现在流行的说法“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集中了就一定“无法监督,更容易腐败”了?个人认为这个说法有些武断,如果说只要是集中就没法监督,那按行业进行管理的部门权力都是集中在一个部门岂不都无法监督。监督一是靠内部自我监督,一是靠外部监督,在自我监督普遍不太有效的时候主要还是要创造外部监督的机制,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就是要建立一个更加开放透明的政府和企业互动的平台,引入更多的社会监督力量,真正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更好地起到监督的作用。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办与中心的关系

    按现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交易中心作为交易场所的实际主办或运营单位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否具有监督功能

    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管理办公室与交易中心都是实体机构,办公室是行政机构承担监督职能;中心是事业单位只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没有监督职能。

    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代理机构的关系

    代理机构是受招标人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定位应是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中心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交易中心应是中立的为交易双方服务的,不能代替代理机构从事有关工作。

    四、如何解决实际问题


     现在各地都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尝试且模式也都多种多样,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如果中央、省、市、县模式统一,有专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来统一制定市场规则。

    一是可以很好地解决横向市场割裂问题,特别是工程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市场可以更好地进行法律、法规、规则的统一,形成统一的公共采购市场;

    二是由统一的机构来进行电子化、信息化市场的建设能更好地解决纵向全国市场统一的问题;

    三是通过交易过程实现全部电子化、网络化,交易流程通过软件固化、透明化,可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使权力更难插手交易;

    四是便于全国统一的企业交易行为诚信信息库的建立;

    五是打破行业闭环,形成权力制衡机制,使行业主管部门更加专注于交易履约现场的管理。


首发中国招标采购社区,如需转载请事先与本人联系。
作者: lalahiyo    时间: 2013-8-9 15:14
请加油写完,有人思考,是一个好事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3-8-9 15:15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不存在行政隶属管理关系,仅仅是业务管理 关系-----------是这个样理解吗?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9 15:27
标题: 回 dianzima 的帖子
dianzima: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不存在行政隶属管理关系,仅仅是业务管理 关系-----------是这个样理解吗? (2013-08-09 15:15)
对,按现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交易中心作为交易场所的实际主办或运营单位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8-9 16:06
个人觉得楼主的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是一种管办不分,而且权力集中,无法监督,容易造成腐败。

我还是觉得将交易中心定位于监督。保障交易的三公。对各方交易主体进行监督、处罚、管理。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9 16:26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个人觉得楼主的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是一种管办不分,而且权力集中,无法监督,容易造成腐败。我还是觉得将交易中心定位于监督。保障交易的三公。对各方交易主体进行监督、处罚、管理。
    在交易过程中是谁在呢?不是交易双方而是提供场所、设施、服务的中心在办么?交易中心是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你让中心这么一个服务机构来监督政府部门?
    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可以统一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这也符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的要求。
    交易环节监督相对集中,也是对交易前后监督职权进行分权制衡,让部门更专注于做好相关管理工作,解决原行业主管部门一管到底时以批代管、相对封闭及通过限制企业进入交易环节来替代管理等问题。
    权力集中,无法监督,这一说法不成立。交易监督职能是相对集中了,如果说只要是集中就没法监督,那按行业进行管理的部门权力都是集中的岂不都无法监督。监督一是内部自我监督,一是外部监督,在自我监督普遍不太有效的时候主要还是要创造外部监督的机制,真正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更好地起到监督的作用。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8-9 17:06
还是有弊端的。

1、虽然成立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也都是各相关单位的一把手,但是,推诿扯皮的事情肯定会发生。因为这和以前没有太大的区别,无非成立一个名不符实的机构,这个机构中由地方一把手掌控局面。彼此之间没有共同的利益,成员还是原本各单位的利益。没成立这个机构,市长不照样是一把手吗?其他单位出现招投标利益纠纷时,不照样推诿扯皮,照样需要一把手协调吗?改的不彻底,是对现实妥协的一个产物。没有共同的利益,就不是一个组织。

建议:划拨职能,集中到一个机构。(我也很矛盾,权利集中必然滋生腐败。但是,现在有没有腐败,再怎么腐败能比现在更加厉害吗?)

2、交易中心和交管办有没有隶属关系?由谁出资建立交易中心,提供这个平台,还是政府吗?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9 17:16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
还是有弊端的。
1、虽然成立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也都是各相关单位的一把手,但是,推诿扯皮的事情肯定会发生。因为这和以前没有太大的区别,无非成立一个名不符实的机构,这个机构中由地方一把手掌控局面。彼此之间没有共同的利益,成员还是原本各单位的利益。没成立这个机构,市长不照样是一把手吗?其他单位出现招投标利益纠纷时,不照样推诿扯皮,照样需要一把手协调吗?改的不彻底,是对现实妥协的一个产物。没有共同的利益,就不是一个组织。
建议:划拨职能,集中到一个机构。(我也很矛盾,权利集中必然滋生腐败。但是,现在有没有腐败,再怎么腐败能比现在更加厉害吗?)
2、交易中心和交管办有没有隶属关系?由谁出资建立交易中心,提供这个平台,还是政府吗?
1、委员会确实是议事协调机构,这是第一步,主要还是要推动地方立法来明确这个新的管理体制。划拨职能,招投标这块按实施条例没有问题,直接进行相关操作,职能划转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即可。
2、交易中心和交管办按照条例要求不能有隶属关系,政府出资建平台。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8-9 17:42
标题: 回 zxc1981 的帖子
zxc1981:1、委员会确实是议事协调机构,这是第一步,主要还是要推动地方立法来明确这个新的管理体制。划拨职能,招投标这块按实施条例没有问题,直接进行相关操作即可。2、交易中心和交管办按照条例要求不能有隶属关系,政府出资建平台。
(2013-08-09 17:16)

疑问:

1、不懂如此的议事协调机构建于不建有多大区别。

2、收费吗?谁来收?什么名义收?向谁收?

3、行政服务大厅的成立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现在实际呢?我们去大厅办事,有多少事厅内能办理的?所以,交易管理委员会类似傀儡,无非出事后,有个承担的集体,也就没有承担的个人了。如果只是想着把相关部门已进驻的方式,进驻到交易中心,便于招标人招标项目的开展,是不会杜绝推诿扯皮的根源的。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9 18:16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paragraph]
ylsft:

疑问:
1、不懂如此的议事协调机构建于不建有多大区别。
2、收费吗?谁来收?什么名义收?向谁收?
3、行政服务大厅的成立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现在实际呢?我们去大厅办事,有多少事厅内能办理的?所以,交易管理委员会类似傀儡,无非出事后,有个承担的集体,也就没有承担的个人了。如果只是想着把相关部门已进驻的方式,进驻到交易中心,便于招标人招标项目的开展,是不会杜绝推诿扯皮的根源的。
.......
1、
议事协调机构的建立在于改革初期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为地方立法打下基础。
2、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易场所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可采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形式,不向交易双方收取费用,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也应减去相应使用场所、设施所需成本,进一步降低招投标人交易成本。
3、
行政服务大厅涉及依法行政问题,审批主体仍是相关行政机构,大厅管理机构当然不能代为直接审批,但有些地方也正在进行审批制度改革,成立专门的审批局,将各部门的审批职能划转给该局,类似于将交易监管职能统一划转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局)。

作者: zw22    时间: 2013-8-10 11:15
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有什么区别?我认为没有区别,实际上是多此一举。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10 11:27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有什么区别? (2013-08-10 11:15)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现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所提到的是“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该说公共资源交易不仅包括政府采购,它是公共采购(包括所有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工程、货物、服务)加国有资源、资产有偿出让等,政府是交易双方中的一方。

作者: 风铃    时间: 2013-8-10 16:52
交易中心和交管办往往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作者: 风铃    时间: 2013-8-10 16:56
交易前:领导干部插手交易等

成立了一委一办一中心,这就可以避免了嘛?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10 17:09
标题: 回 风铃 的帖子
风铃:交易中心和交管办往往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2013-08-10 16:52)
交易管理办是行政机构承担交易监管职能与承担交易服务职能的交易中心(事业单位)应是分设的。

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地方二者其中之一被虚化、弱化或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情况。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10 17:14
标题: 回 风铃 的帖子
风铃:交易前:领导干部插手交易等

成立了一委一办一中心,这就可以避免了嘛?
(2013-08-10 16:56)

       成立一委一办一中心是在市级层面对“政府自我限权、权力制衡、公平交易”进行的改革尝试,领导干部插手这个问题只能说通过将权力运行更加公开透明来尽量减少,实事求是讲在当下社会环境确实很难完全避免。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10 17:27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有什么区别?我认为没有区别,实际上是多此一举。
  
       1、区别还是有的,政府采购主要是政府作为买方来购买社会提供的工程、货物或服务,而公共资源交易还存在政府作为卖方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产权有偿出让来获取收益的情况。
   
       2、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模式进行改革主要是要改变过去部门监管时同体监督、多头监管的问题以及以批代管、通过限制企业进入交易环节来替代管理等问题。这里说一下,在对工程投标企业进行调研的过程中,企业普遍反映的就有需要办了入某某备案、必须在当地成立分公司才能进入招投标交易市场交易等等限制公平交易的附加条件。
作者: zw22    时间: 2013-8-10 21:12
公共资源交易不能叫公共采购与交易?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10 21:23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公共资源交易不能叫公共采购与交易?
(2013-08-10 21:12)

        叫什么不重要,是什么才重要。另,公共资源交易的提法是从国家层面提出的,在廉政工作会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治办有关文件等中表述的。
作者: zw22    时间: 2013-8-10 21:37
       因为此“公共资源”不是指一般意义上属于人类社会公有、公用的自然与社会资源,很容易混淆。

       所以改成“公共采购与交易”比较好。
作者: zbdzbd    时间: 2013-8-11 00:56
[s:125]
作者: zbdzbd    时间: 2013-8-11 00:56
[s:56]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11 15:59
根据 gzztitc 总版主的建议 在原文基础上又补了一块内容  请各位社友批评指正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3-8-11 23:26
我们的党是人民的党,我们的官是人民的公仆。他们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我们老百姓。不管出台什么规定,不管我们办事是简单了还是麻烦了,我们都应该拥护我们的党,爱戴我们的公仆。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3-8-12 12:19
同意------------就这么改吧!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8-12 13:52
标题: 回 zxc1981 的帖子
zxc1981:    在交易过程中是谁在办呢?不是交易双方而是提供场所、设施、服务的中心在办么?交易中心是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你让中心这么一个服务机构来监督政府部门?
    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县 .. (2013-08-09 16:26)
楼主所说的模式,是我国很多地方使用的。我想明确的有两点。招标是为了什么,交易中心是提供场所服务更重要还是保证交易过程的三公更重要。招标最初的产生即是为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的三公。因此,我们招标首先就是要保证整个过程三公。其次交易中心提供不管是场所还是设施难道真的就比代理公司或是甲方自己的地方好吗?这种行政规定目的难道仅仅为了设施的充分使用?如果是这样我认为交易中心没有成立的必要,应该交给市场去竞争。
因此我还是觉得交易中心的真正作用在于保障招标的三公,对各方主体进行监督。
不过我的这个想法按照目前的法律来说确实不太可行。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8-12 14:32
同时,楼主所说的一办一中心虽然在行政体制上没有隶属关系,但是在党口或是行业主管上难免存在隶属关系,就像有些地方建委与建交中心在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但是他们都是一家,能说管办分离吗?
另外,交易中心在招标评标过程中提供服务(无论是递送单子,还是为评委服务)其应属于招标交易的一部分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3-8-12 14:53
个人认为,要么就改革成“一委一办(局)”,要么就“一委一中心”,再要么“一委俩中心”。
1、楼主所定义的“管办”分离是对的,办的主体是交易双方和代理机构,如果这样理解,所谓“一委一办(局)一中心”其实就是“一委一办(局)”模式,因为这种模式下中心只是现实的一个场所,完全可放给市场由物业来管理。虚拟的网站由“办(局)”来代管。
2、"一委一中心”还是由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各行其政,不要参与具体的操作办理。中心的职责就是发布信息的操作平台,就是个媒体网站再加上现实场地,职责只有一个”发布信息前备案交易文件,只要别有违法违规信息“即可。
3、”一委俩中心“就是一个政府采购中心再加上一个交易中心,因为政府采购中心是个集采机构,采购项目需要亲自操作办理,所以势必涉及管办分离问题。俩中心独立存在,共用一个交易大厅。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12 19:42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楼主所说的模式,是我国很多地方使用的。我想明确的有两点。招标是为了什么,交易中心是提供场所服务更重要还是保证交易过程的三公更重要。招标最初的产生即是为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的三公。因此,我们招标首先就是要保证整个过程三公。其次交易中心提供不管是场所还是设施难道真的就比代理公司或是甲方自己的地方好吗?这种行政规定目的难道仅仅为了设施的充分使用?如果是这样我认为交易中心没有成立的必要,应该交给市场去竞争。
因此我还是觉得交易中心的真正作用在于保障招标的三公,对各方主体进行监督。
不过我的这个想法按照目前的法律来说确实不太可行。
        一、全国确实很多地方都是“一委一办(局)一中心”,但就我所了解的地方(包括全国比较有名的合肥、南昌等地)暂时没有一个是真正如我文章所说的设置模式。主要问题我也在补充内容中提到了那就是:
        1、中心直接隶属于办,直接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中心直接把政府采购中心(集采机构)并入或是承担代理机构工作,中心成了代理机构丧失了独立性,真的管办不分。
        二、公共资源为什么要交易也就是 bob1511 社友所说的招标为了什么?保证过程三公确实很重要,但怎么实现?
        bob1511 社友建议“
交易中心的真正作用在于保障招标的三公,对各方主体进行监督
”,这就涉及交易中心的职能及编制性质问题。
        1、现在各地设置的交易中心全都是事业编制,事业单位承担行政监督管理职能本身就不符合事业单位改革要求。
        2、中心靠什么保证三公?中心制定具体规则?中心凭什么制定规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完全可以拿出部门规章要求你中心按规章办事。那中心怎么才能制定规则并让各主管部门没话说,中心就要是和行业主管部门一样的行政机构,你看中心这时候就要改变单位编制性质,他就成了管理办(局)了。
        3、既然有了管理办(局)了,为什么还要交易中心(事业单位)?“交易中心提供不管是场所还是设施难道真的就比代理公司或是甲方自己的地方好吗?” 现阶段,政府建设这个市场的物理场所不仅仅是为了场所、设施等的集约化、节约资源,也是为了更好地行使监管职能。监管机构人员有限,但每天交易的项目又很多,如果项目分散各地,监管人员分身乏术,怎么进行现场的监管。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12 19:52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同时,楼主所说的一办一中心虽然在行政体制上没有隶属关系,但是在党口或是行业主管上难免存在隶属关系,就像有些地方建委与建交中心在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但是他们都是一家,能说管办分离吗?
另外,交易中心在招标评标过程中提供服务(无论是递送单子,还是为评委服务)其应属于招标交易的一部分
        交易双方及代理机构和专家才是办,中心不是办,自然不存在管办不分。
        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一定是要不涉及交易实质、不影响交易结果的。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12 22:10
标题: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
个人认为,要么就改革成“一委一办(局)”,要么就“一委一中心”,再要么“一委俩中心”。
1、楼主所定义的“管办”分离是对的,办的主体是交易双方和代理机构,如果这样理解,所谓“一委一办(局)一中心”其实就是“一委一办(局)”模式,因为这种模式下中心只是现实的一个场所,完全可放给市场由物业来管理。虚拟的网站由“办(局)”来代管。
2、"一委一中心”还是由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各行其政,不要参与具体的操作办理。中心的职责就是发布信息的操作平台,就是个媒体网站再加上现实场地,职责只有一个”发布信息前备案交易文件,只要别有违法违规信息“即可。
3、”一委俩中心“就是一个政府采购中心再加上一个交易中心,因为政府采购中心是个集采机构,采购项目需要亲自操作办理,所以势必涉及管办分离问题。俩中心独立存在,共用一个交易大厅。
  

1、统一的交易场所是由中心来运营,中心提供的服务不是物业就能简单替代的。
2、
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各行其政,改变不了同体监督、多头监管的现状。
3、已经成立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中心也像其他代理机构一样在大厅办理有关工作即可。


作者: sabbpshu    时间: 2013-8-13 13:04
支持楼主了,辛辛苦苦为大家,敬佩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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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8-13 15:33
标题: 回 zxc1981 的帖子
zxc1981:        交易双方及代理机构和专家才是办,中心不是办,自然不存在管办不分。
        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一定是要不涉及交易实质、不影响交易结果的。      &n .. (2013-08-12 19:52)
除去办这项职能,这样模式下的一办一中心难免属于一个系统。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出现评委倾向性打分。管理办对其默认,交易中心也难以对其质疑。

因此,个人觉得相互制衡较好的方法还是各个行业行政监督对招标进行监督,交易中心或是管理办独立于行政监督,对交易各方进行监督。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除去便民服务外,其服务应以保证交易三公为目的。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13 16:46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除去办这项职能,这样模式下的一办一中心难免属于一个系统。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出现评委倾向性打分。管理办对其默认,交易中心也难以对其质疑。因此,个人觉得相互制衡较好的方法还是各个行业行政监督对招标进行监督,交易中心或是管理办独立于行政监督,对交易各方进行监督。交 .. (2013-08-13 15:33)
        这里要靠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统一监管机构来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引入社会监督员及对评标过程的相对公开(公开评标现场视频)、评标结果公开等。

        各个行业行政监督对招标进行监督,交易中心或是管理办独立于行政监督,对交易各方进行监督。一个行政机构对另一个行政机构进行监督的设置,在机构设置上恐怕有问题,还不如直接让监察机构对各个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察行了。但这样还是解决不了同体监督和多头监管的问题。

        个人认为三公的保证主要还是通过政府自身限权及引导市场发展来实现的,中心的服务也应当是按照制定好的规则办事。
作者: 天天向下    时间: 2013-8-13 16:48
最好的方式是,公共资源管委会下面,设公共资源交管办和交易中心,在行政领导上都是政府直属全额拨款单位,交管办负责监管,交易中心负责评标过程的现场管理,交易中心的收费能不收就不收,收的全额上缴财政。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13 16:54
标题: 回 天天向下 的帖子
天天向下:最好的方式是,公共资源管委会下面,设公共资源交管办和交易中心,在行政领导上都是政府直属全额拨款单位,交管办负责监管,交易中心负责评标过程的现场管理,交易中心的收费能不收就不收,收的全额上缴财政。 (2013-08-13 16:48)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是事业单位,在依法行政上就存在问题。
作者: 天天向下    时间: 2013-8-13 16:57
各相关部门将职能授权给管理办,参公的事业单位,以后逐步划为行政单位。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13 17:01
标题: 回 天天向下 的帖子
天天向下:参公的事业单位,以后逐步划为行政单位 (2013-08-13 16:57) 
那办(局)直接设置为行政机构不好么……
作者: 天天向下    时间: 2013-8-13 17:06
那我问为什么城管局也是事业单位呢?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13 19:11
标题: 回 天天向下 的帖子
天天向下:那我问为什么城管局也是事业单位呢? (2013-08-13 17:06) 
城管局主要行使行政执法权,理论上也应是行政编制,但现在各地对行政编制数量有严格控制,所以主要使用事业编制并参公管理。
作者: 天天向下    时间: 2013-8-14 10:11
不对,城管局是事业单位是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城管的执法权都是由各个职能部门授权给城管的,所以你看城管只有地方有,中央貌似没有城管局。这个就跟资源管理办一样,管理办法律上面是没有规定的,但是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给管理办相应的执法监督权,所以它只能是事业单位。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14 11:26
标题: 回 天天向下 的帖子
天天向下:不对,城管局是事业单位是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城管的执法权都是由各个职能部门授权给城管的,所以你看城管只有地方有,中央貌似没有城管局。这个就跟资源管理办一样,管理办法律上面是没有规定的,但是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给管理办相应的执法监督权,所以它只能是事业单位。 (2013-08-14 10:11)
这个有法规规定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可以统一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
作者: 天天向下    时间: 2013-8-14 13:32
这里的规定顶多就是法规并不能替代法律,无论是招标法还是采购法,是没有公共资源交管办这一概念的!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14 13:41
标题: 回 天天向下 的帖子
天天向下:这里的规定顶多就是法规并不能替代法律,无论是招标法还是采购法,是没有公共资源交管办这一概念的! (2013-08-14 13:32) 
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也是随着改革不断进行的,包括法律法规也是同样的道理,当然不能指望10几年前的法律会提到现在新的机构,重点是原有法律、行政体制是不是存在问题需要变革。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8-14 16:33
标题: 回 zxc1981 的帖子
zxc1981:        这里要靠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统一监管机构来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引入社会监督员及对评标过程的相对公开(公开评标现场视频)、评标结果公开等。

        各个行业行政监督对招标进行监 .. (2013-08-13 16:46)
恩啊,你说的机构设置问题,其实目前的审批办即是类似的机构,公管办可以比照这样设置机构。纪委监察局其职责还是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对于推进交易的三公,以及对市场中其他主体监督,包括诚信体系建设都是不足的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14 16:41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恩啊,你说的机构设置问题,其实目前的审批办即是类似的机构,公管办可以比照这样设置机构。纪委监察局其职责还是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对于推进交易的三公,以及对市场中其他主体监督,包括诚信体系建设都是不足的 (2013-08-14 16:33) 
这些探索性的改革都是由于各地在城市发展的实际过程中发现了问题,为了解决问题而进行的,确实缺少明确的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的东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至少已经自下而上10多年了,这才最终得到上层的关注与认可,而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所需的时间也少不到哪去。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8-14 16:45
标题: 回 zxc1981 的帖子
zxc1981: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也是随着改革不断进行的,包括法律法规也是同样的道理,当然不能指望10几年前的法律会提到现在新的机构,重点是原有法律、行政体制是不是存在问题需要变革。 (2013-08-14 13:41)
我之所以想行政监督不整合,主要是因为通过实际切身感受到,比如建委行政监督与建交中心,有些地方其两个单位都是直属政府管理没有行政上隶属关系。但是避免不了这俩单位同属一个系统。在评标过程中,甲方有倾向性打分(很明显),但是行政监督不做处理,交易中心也是其自己的人。如果甲方或代理不说这事(相信代理与甲方会是一条心)。这样的情况不会有第三方知道。也就使得他们更加胆大。因此,我才提出了独立于行业行政监督,对各个主体进行监督。不过如果甲方对所有监督进行潜规则,什么方法都无效。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14 17:14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我之所以想行政监督不整合,主要是因为通过实际切身感受到,比如建委行政监督与建交中心,有些地方其两个单位都是直属政府管理没有行政上隶属关系。但是避免不了这俩单位同属一个系统。在评标过程中,甲方有倾向性打分(很明显),但是行政监督不做处理,交易中心也是其自己的人 .. (2013-08-14 16:45)
监督机制、权力制衡的机制建立确实很重要,现在各种形式的内部监督很多(包括招标单位纪检人员监督、在原有行业监督部门之上再设置管理办监督行业部门等方式),但也存在如果监督部门或人员都被收买这种无法解决的问题。
现在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外部监督明显不够,新的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作者: sjn1206    时间: 2013-8-20 17:47
先提供一个实例,回来再讨论。湖北的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在黄冈最彻底,很有代表性。
中心一般都是公共资源办的下属副科级或者正股级单位。
中心的职能很多,绝不限于服务提供场地,有明显的“办”的功能。
作者: zw22    时间: 2013-8-20 17:56
我们这里 有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这个叫法不错。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3-8-20 18:09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我们这里 有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这个叫法不错。 (2013-08-20 17:56) 
原来设想中心就叫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中心 通过名字就能看出定位是为市场提供服务的
作者: 天天向下    时间: 2013-8-21 15:57
没有一委一办的说法,一般而言,办公室是委的派出机构,也就是说委员会设办公室,由办来行使委员会职能,所以办其实就是委,因此是一委(办)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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