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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违法记录如何界定 [打印本页]

作者: mantodo    时间: 2013-8-13 09:11
标题: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违法记录如何界定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违法记录如何界定        


        在《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知大家是否留意,今年的《中国政府采购报》在首版都有一个专栏----“曝光台”,当中刊登的都是财政部、各省市地公告的违法违规项目、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决定中大多都会写明“××年内禁止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

        在我们实际的招标过程中,都会要求供应商满足采购法中二十二条的规定,如何界定供应商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呢?是不是供应商在非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经营违法行为就不影响其投标资格,或者是在其他地方的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放到本地就不适用了?怎么才够得上重大违法行为?
作者: mantodo    时间: 2013-8-13 09:13
曾经有过未中标供应商就中标供应商在其他类别的项目招标中有被除名的记录为由进行过质疑,同仁们有没有碰到这样的情况,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8-14 09:42
这个违法记录不仅是政府采购项目,其他违法也算。但是这个重大似乎需要界定。

在实践中,可以让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被省部级以上政府机关处理的违法处罚记录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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