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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问一个关于澄清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farawayee    时间: 2013-8-13 15:00
标题: 问一个关于澄清的问题
当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相关问题表述不清楚的时候,专家一定会要投标人进行澄清。

我想问的是,什么情况需要投标人当面澄清?什么情况需要投标人邮件澄清?

还是说其实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那在实务中一般都是怎么操作的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8-13 15:03
七部委12号令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作者: farawayee    时间: 2013-8-13 15:52
没看懂是什么意思
作者: zw22    时间: 2013-8-13 23:07
属于细微偏差的要求评标人“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办法》第十九条),以补证后的投标文件进入下一评审程序。
    对于应当质询投标人的内容要作出书面质询,对质询结果作出独立的评判。对“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评标方法》第二十二条)。评标人对上述情况的处理要保留有力证据。
    对于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的内容,不能简单地判定为投标人的过错,应当书面质询招标文件编制人并要求作出解释,其解释不影响全体投标公正性的从其解释。若不能达到上述效果的,应以不利于招标人的结论进行评审。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有时限的,比如在90分钟内,超出时限做出的澄清无效。所以一般不容许邮件的方式。
作者: farawayee    时间: 2013-8-14 07:58
对于澄清的内容,投标人进行了书面澄清,并在书面文件底下签了字,这样就可以了吗?
不需要加盖单位的公章什么的吗?还是这个人其实就可以全权代表了?
作者: mantodo    时间: 2013-8-14 08:24
邮件指的是电子邮件吗?澄清的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认可。我觉得当面澄清是首选,尤其澄清的问题关系到评标的走向进程时,更应慎之又慎。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3-8-14 09:22
个人对这个问题也有不解。
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澄清一般是以传真或邮件(不可修改的pdf版)发出,规定投标人在一定时间内(2-3小时)内,通过传真或邮件(不可修改的pdf版)并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的形式回复。
楼主说的当面澄清指的是投标人与评委面对面问答吗?听老同事说从前遇到设计复杂的项目就用这种形式的,投标人与评委面对面你问我答,同时跟标人在一旁将问答组织成书面文件,再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和评委分别签字确认,形成书面澄清,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部分。
可是这种当面澄清的形式是不是违反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和“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请大侠们指导。
作者: wbtsx    时间: 2013-8-14 18:13
其实看似违法,可实际效果是非常好的!
作者: henanruihe    时间: 2013-8-27 10:54
我们河南河北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一般都是上午开标,开标结束即进入评标程序,所有投标人拉着装满自己公司的证书证件的行李箱在开标室等候评委的召唤,一家一家来,我感觉这样挺好,灵活、及时、高效。
不知道其他地方是怎么做的?
作者: hosannali    时间: 2013-8-27 11:23
个人感觉应该视情况而定。
不方便当面澄清的,可以使用传真澄清,
效果应该是一样的
要有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3-8-28 08:47
问题在于当面澄清是否合法合规,根据新的实施条例,只能用书面形式要求澄清。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9-1 23:16
如果只是文字上的问题 只要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 自然可以书面澄清

如果涉及复杂的方案问题 技术问题时 当面澄清 其实是法规搞得有点过了 这个没什么不好的 相关各方都在现场 能有什么猫腻 还是那句话 现在招标 反腐是第一要务

当面澄清 在国际上是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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