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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开招标到邀请招标的行政监督权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ritayang    时间: 2013-8-14 14:26
标题: 公开招标到邀请招标的行政监督权问题
有个问题要请教大家:
据我了解,像中石油中石化这种大集团保留了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权。

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我可否认为中石油中石化这种类似的大集团,自己内部就有权批准公开招标到邀请招标呢(除需项目审批、核准的项目)?还是由于条文的表述是行政监督部门,但享有行政监督权不一定就是行政监督部门,故这些大集团的行政监督权仅仅是接受投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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