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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标人同时中两个项目导致履行不能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ritayang    时间: 2013-8-14 14:32
标题: 中标人同时中两个项目导致履行不能的问题
听听大家的意见:

如果总部下属两家企业的两个项目进行招标,同时进行,结果出来后下属企业将中标结果报到总部,总部发现中标人为同一人,该中标人在履行一个项目的时候各方面都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两个项目同时履行(由于工期相同),资源各方面就会不够,这时能否只授予其中一个项目,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废掉一个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等情形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该条的“等情形”是否包括上述?
作者: wjjst    时间: 2013-8-14 14:40
只有请其向招标人打一报告请求放弃其中一个标。
采用打报告的方式主要是为了免除放弃中标的一些责任问题,如投标保证金的没收、诚信记录等
作者: ritayang    时间: 2013-8-14 14:44
我同意你的说法。必经如果中标人履行不能导致违约,他也会有损失。

但是假设其不放弃的情形下,有没有法律根据,使得招标人有权自行决定废标。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3-8-14 15:06
这个没有看你的文件
文件 一般有这样一个要求
项目经理  没有在建项目或之类 的要求
另外   对于这样的情况  要求投标人放弃  可以有会中标价要提高或对招标人不利的因素
对于换相应等级条件的项目人员 可能更为有利
作者: zw22    时间: 2013-8-14 21:53
依据第五十五条可能不行,他没有违法的情况。
作者: bn813    时间: 2013-8-15 09:54
在比选文件上如何规定这个的 我们最近也遇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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