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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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帖子的观点。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
但是这一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纠正。 |
王毅青:
《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坐等。。。。。。。。。。。。。。
学以致用:
善意去理解和执行3号令以及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在3号令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另,3号令是以部长签发颁布的,是否已得到国务院的批复,我们无法考究。网友歌者乐山说过,发改委内部是把3号令“当成”行政法规来“重视”的(大意)。所以说“《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的其实没有半点意义。
zw22:
有次遇到个工程项目招标 ,招标规模只有40万 ,本来属于原项目的附属工程,可却单独立项, 采用公开招标招了三次都没有定标。 招标不但要体现公平,还要体现效率。
学以致用: 1、是否是原招标项目的附属工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实通过一系列文件是很容易判断的。
2、若单独立项,不管是什么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我想都不可能相信这单项合同估算40万元的项目,在四川等省市这都不可能成为依法必经进行招标的项目。
.. (2013-08-18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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