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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业绩打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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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rzfcgzxzzb
时间:
2013-8-22 11:32
标题:
政府采购业绩打分问题。
政府采购实践中遇一项目,采购人坚持用业绩打分,而且比重还蛮大。根据18号令52条规定,业绩是可以打分的,其它政府采购只规定业绩不能作为资格条件,现有投标人质疑,是引用招投标法条例三十二条,不能用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业绩打分。两法有冲突,仔细看了下条例八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请问下:像这种情况是否不适用条例三十二条规定和处理办法,谢谢。
作者:
zw22
时间:
2013-8-22 11:46
无论招法和政府采购法。业绩打分都是可以的,条例三十二条只是说不能以特殊的业绩来打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8-22 13:52
条例的级别肯定要高于18号令。
不谈是否适用条例。
不知道你这业绩打分是怎么打的。是否已经构成了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或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下是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你可以参考: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18号令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作者:
鬼魅魍魉
时间:
2013-9-10 22:58
其实我想说一个政府采购的项目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来解释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于工程类项目,再《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但是必须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要不不能用《招标投标法》相关的法规来套用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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