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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3年细化标准》 [打印本页]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3-8-25 10:56
标题: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3年细化标准》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3年细化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3年8月20日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     本站编辑:周宏辉   该文被阅读[22 ]次 字体:[] [] []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发展改革系统工作实际,我委对2012年出台的《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修订)、《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经省政府令第200号修正)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中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形成了《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3年细化标准》,向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已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中的《江西省反窃电办法》和《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行政处罚细化标准规定失效,不再执行。在执行上述细化标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对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附件: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3年细化标准
  2013年8月19日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3-8-25 10:57
附件

  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3年细化标准

三、《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限制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依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威胁、强迫、劝退、补偿等方式阻止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有关文件;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威胁、强迫等方式,使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

  (四)投标人以威胁、强迫等方式,使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

  细化标准: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限制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依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或者以劝退、补偿等方式阻止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有关文件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威胁、强迫等方式阻止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有关文件、使投标人放弃投标、使中标人放弃中标,投标人以威胁、强迫等方式使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三年内两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细化标准:

  1.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的,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2.投标人三年内两次以上串通投标的,或者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存在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取消其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三年内两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细化标准:

  1.投标人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2.投标人三年内两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取消其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3.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3年8月20日印发
作者: zw22    时间: 2013-8-25 11:16
细化标准看来是限制在原标准内,不能突破。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8-25 15:01
都是事后诸葛亮,实时监控有木有?出来的事都是内讧,没有出来的是大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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