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3年细化标准》的通知 |
日期:2013年8月20日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 本站编辑:周宏辉 该文被阅读[22 ]次 字体:[大] [中] [小] |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发展改革系统工作实际,我委对2012年出台的《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修订)、《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经省政府令第200号修正)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中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形成了《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3年细化标准》,向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已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中的《江西省反窃电办法》和《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行政处罚细化标准规定失效,不再执行。在执行上述细化标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对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附件: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3年细化标准 2013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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